为提供我国要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请问我国要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是个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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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什么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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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保定|解答问题:3306条
五一国际解答,A,C与D不视为侵犯的做法。详见第69条:rn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rn  (一)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由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rn  (二)在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rn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有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rn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rn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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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的规定,对原集体人支付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性安置。) 2集体经济组织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需要,或者因用地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因用地撤销、迁移等而停止使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一)终止的原因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终止原因,如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使用权人死亡后无人、土地的自然变故等。此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原因:  1、国家征收土地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土地时,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国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对于农地和的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还可通过内部调剂等办法,为他们另行提供土地使用权。  2.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第6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包括以下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长期闲置土地;不当使用土地,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终止的效果  除国家征收的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终止以后,应当在法律上被认为回复到该使用权设立前的初始状态。重新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维持原来的用途和主体范围。例如原来是农地的,仍然应设农地使用权。但是,原来的企业用地,如果企业倒闭后无人收购或另行投资使用,可以通过复垦转变为农地。在集体因国家征收而调整土地分配的情况下,集体应当对被收回土地的原使用权人提供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金中支付。具体说,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原使用权人。夏日的明媚给他派分00
我与市里某公司有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大意是:我2013年4月间与对方签合同入住该商铺,当时交了二十万元说是买断十年的使用权费,这十年商铺一直归我使用不涨价,三年后我可以将该铺转租别人,合同还约定我每年要给公司支付租金四万五干六百元,当时我交了二十万和第一年租金入住营业,可是签合同时对方将当初说的使用权费在合同上表述为:装修费,且写明此费用任何情况下不退还或部分退还我方,由于当钱早以给了公司我对此也就没提出异议,可是入住商场以后一直生意不好,客流非常少三,五天不开张是经常现象,据此公司也认识到大家生意却实不好,在二O一四年该收租金时给我们公示了一份减租金的通告(我有公告原件)大意是交一年租金免一年租金,交半年租金免半年租金,据此有一部分人交了一年或半年租金,一部分人认为商场做不起来就主动抛弃商铺不要了,而我们这一部分人认为这个减租程度不够,像这样交租金我们还是支付不起,但又不愿抛弃就想先不交租金熬一熬在说,这样一直到去年九月十八日公司在市晚报上登广告与我等十几户宣布解除合同,稍后把我诉至软州仲裁委员会,后裁定我应该支付给对方日至日间的租金及违约金合计88203元。我的问题是对方收我二十万元是使用十年的费用而我实际只用两年多,剩下使用权费就这样被公司侵吞,即使按刚开始合同约定我该支付租金费用,我也该还有十余万元,我这剩下的装修费还能要回来吗?公司出租商铺我们出他们对商场的改装费这有法律依据吗?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撒销裁决:其中有第二条是这样说: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请问据此我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决定,法院有支持我的法理吗?最后一个问题如果任由法院执行:我现在没有支付能力,我和我爱人名下的银行卡包括社保卡,社保局还能正常每月从我们卡上划转保费吗?我的其它银行卡上没有钱,我名下有我们的住房一套,我爱人名下有我岳父赠与的老人正居住的住房一套,这些法院会怎么处置?谢谢您,请您给我解答。
1.20万元如果被仲裁定性为装修费,是不好再要回来了。2.你们协议约定的“公司出租摊位,你们出装修费”是不违法,但没有用够20年,能否让对方退后剩余的装修费,需要看看仲裁的结果。3.仲裁委如果存在,又有仲裁协议,申请撤销概率极低。即使撤销要去钦州,难上加难。4.执行的问题,明天我电话和你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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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2今日解答【国家司法考试】(选择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正解问答-正解网0【国家司法考试】(选择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 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 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 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A. 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 B. 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 C. 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 D.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作者:嘟嘟⊕糖果来源:正解网链接:投票0好问题烂问题同问已同问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解答:1个同问:0人浏览:283次修改提问【国家司法考试】(选择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A. 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 B. 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 C. 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 D.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提交1个解答0正解正确答案D.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详细解析选项A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无权在合同履行期间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技术。选项B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选项C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正确答案
* D.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选项A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作者:来源:正解网链接:收藏已收藏感谢已感谢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修改解答&&&&&## 正确答案
* D.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 详细解析
选项A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无权在合同履行期间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技术。
选项B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选项C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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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试验例外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特殊情形.pdf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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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性权利,以此鼓励人们研发创新,达到提升产业科技的
目的。专利权人因此享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技术的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而
使用其专利技术者,构成专利权的侵害。然而,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多数国家均允许
特定事由之使用不构成侵权。以我国为例,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专为科学研究
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就是实验例外原则(experimental
exception )。实验例外条款在司法实务运作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就是专利药厂与一般制
药厂间之竞争议题。因为一般制药厂为了能够尽早进入市场,很可能在专利期间届满前
实施原厂专利进行必要之研究和实验,以符合各国对药物上市管理法令之要求。
我国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药品实验例外原则(Bolar exception ),但我国最新修改
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
或者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应视为侵犯专利
权。”这样使得药品实验例外原则在我国有了法律依据。但是仅仅是这样一个笼统的规
定,没有界定行政审批所需信息的内容,也没有说明是否允许以运用营利为目的,更没
有限定哪些制造行为是为获取信息之所需。
从提升科技水平的角度来看,应该赋以非专利权人适度的研究实验的机会,使其行
为不构成侵权;当然,同时也要顾及专利权人之权益,不能过于扩张药品实验例外原则
之适用。在药品专利权人与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达到既能提升科技水平的
发展,也能激励发明创造。本文试图借鉴国外关于药品实验例外原则的法律规定,对国
内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先介绍了药品的定义、我国以及国外与地区的药品行政审批制度,这是本
文要研究的药品试验例外原则需涉及的背景知识。本部分进一步分析专利与药品对立统
一的关系,专利制度能促进药品的发展,但是客观上也为专利药品的快速走向市场带来
制度性的障碍。这是为后文分析Bolar 例外的合理性作了理论的铺垫。
第二部分在充分收集、分析、总结美国关于Bolar 例外方面判例的基础上,详细介
绍美国关于试验例外原则的起源、发展与成熟运用。另外还介绍了其他国家关于试验例
外原则的立法例。这就为我国关于试验例外的立法提供了现实都参照。
第三部分通过WTO 争端解决的典型案例—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案详细分析了WTO
在解决药品专利药品案件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运用规则的程序。
第四部分指出当前我国司法部门所面临的在“Bolar
例外”问题上立法与实践严重
脱节的问题,司法部门在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难免陷入遵循法理按侵权论处但却违
背国际潮流,或者遵循国际潮流给予侵权豁免但却背离法理的两难境地。
第五部分在借鉴国际关于药品试验例外原则先进立法与实践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
过目前立法上的空缺与实践中的窘境,提出符合我国实践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药品专利;实验例外;利益平衡;Bolar 例外
encourages
innovation,
promotioning
indu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refore ,the patent holder enjoys removes other people to
agreement,
person uses 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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