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投资人损失如何赔偿

金陵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员工的退赔范围包括投资人的本金损失吗?
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员工的退赔范围包括投资人的本金损失吗?
回答: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案员工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他们的退赔范围包括: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总的来说就是他们从帮助行为中获取的款项。投资人的本金属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追缴,但是不属于涉案员工的退赔范围,应该由直接、间接获取该资金的人进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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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咋骗罪的投资人能拿回投资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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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收回投资,但具体取回多少需要看案件追缴的情况,建议及时跟踪这个案件的进展,以便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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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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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老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拘留一个月了,但是自己当时就是给人打工的,而且董事长(集资人)也说了跟他没关系,说现在案子要送检查院了,还能不能取保候审,会不会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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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取保候审,是否会批捕,取决于案件的社会严重程度以及你老公的参与度等诸多因素,必须由律师介入,详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才能判断,建议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以取得最好的结果。
最近的xx金融案件里的投资人,应该如何追回投资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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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办法是,投资人团结起来,共同聘请有经验的资深律师,帮助你们通过诉讼程序或者谈判程序,追回你们的款项和损失,需要时可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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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诉 忽悠千人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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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9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诉 忽悠千人过亿元)
检察官接待受害群众检察官正在进行法制宣传真的能低投入高回报?四川省巴中市近千名群众就因为轻信这个“神话”,投资合众公司提供的“项目”,结果深陷非法集资的泥潭,最终血本无归。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管理层等9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破碎的致富梦&年近七旬的张大娘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的3万元养老钱咋说没就没了?有白纸黑字的“借条”,咋就要不回来钱呢?生意红火的合众公司,咋说违法就违法了?2016年7月,她再次来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了解何正模、何正林、李中国等9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进展情况。她想知道,自己的钱什么时候能要回来。在得知案子已于今年6月11日向巴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张大娘内心燃起希望。她希望司法机关的介入,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将自己投入的钱尽可能多地拿回来。她对接待自己的检察官说:“千不该万不该,我不该相信天上会掉馅饼。本想挣点养老钱,结果连棺材板也赔进去了。”在巴中,像张大娘这样的巴中市合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合众公司)“投资者”有近千人,他们是这起涉案金额高达1.06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害人。他们一边悔恨自己不该轻信“一夜暴富”神话,一边痛恨着合众公司的股东何正模、李中国、何正林等人。他们说,何正模等人散发极具诱惑的广告宣传单,让他们把自己的血汗钱砸进了所谓的“项目”。即将受审的何正模却说,如果资金链不断裂,如果不发生挤兑风波,如果再晚几个月发案,也许公司就会挺过那次危机,自己也就不会被抓。然而,世上没有如果……嗅到商机成立投资公司1962年出生的何正模是四川省南充市某单位的退休职工。他并不满足于安逸闲适的退休生活,一直在寻找赚钱机会。经过一番考察,何正模接触到了一些投资理财公司,也陆续将自己的钱投资进这些公司。在按月领取“投资收益”后,何正模逐渐摸清了投资公司的赚钱门道。居间服务、赚取利差的运营模式对具有机关管理经验的何正模来说不算复杂,他觉得这是个“钱途”大好的行业。于是,他萌生了自己成立投资公司的想法。2013年1月,何正模说服妻子宋延芳出资80万元,他自己出资20万元,在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巴中市合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延芳,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及其项目管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为了让公司规模更大,看起来更有实力,何正模找到朋友何正林、李中国、梁勇3人,向他们讲述巴中市场的巨大投资潜力以及合众公司的美好前景。在何正模的邀请下,何正林、李中国、梁勇3人成为合众公司的股东,并于2013年6月完成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变更为何正模、宋延芳、李中国、何正林、梁勇5人,每个人出资400万元,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同时,为了便于管理,何正模陆续安排自己的亲朋宋延武、何光荣、何嘉林等人进入合众公司,分别“把守”管理层、出纳、会计等重要岗位。随着股东、管理层分工的细化,合众公司的经营模式也逐渐清晰:公司先找寻需要资金的项目方,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后,与项目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支付给投资者的借款利息等内容。随后公司将项目资料提供给业务员,由业务员在社会上进行宣传吸引客户投资。有投资意向的客户需与公司签订委托书、承诺书、居间合同,与项目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将投资款打入项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方每月将利息打入合众公司账户,合众公司扣除居间服务费、调查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费用后,将利息打入投资人的账户。2013年7月,在简单招聘了几名业务人员后,合众公司便开始大张旗鼓地宣传自己的融资业务。高额月息引发投资热&2013年的夏天,巴中城内开始频繁出现合众公司业务员的身影。他们在大街小巷发放传单,宣传合众公司的投资业务,路过的中老年人是他们的重点目标。据该公司业务员介绍,之所以选择中老年人作为重点宣传对象,是因为这一群体手上有钱,且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不强,更容易将钱投资到公司来。张大娘就是在街上遛弯儿时接到的宣传单,上面罗列着众多“低投资高回报,低风险高保障”的投资项目。发传单的业务员向张大娘介绍:“合众公司是正规公司,绝对值得信赖;公司提供的投资项目,绝对安全有保障。一旦投资,公司会按月支付1.6%-2.0%的利息。”听到如此高的利息,张大娘动心了,寻思着把钱投到合众公司可比存银行划算多了。于是,她取出1万元,尝试着投到合众公司提供的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楼盘中,期限为12个月,利息为每月1.7%。合众公司与她签订了居间合同、委托书,出具了盖有借款方房地产公司公章、项目负责人私章的借款借据。从第二个月开始,张大娘每月都会按时收到合众公司打来的投资利息。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正规,张大娘的防范意识也松懈下来。她到银行将卡中剩余的2万元钱也取了出来,到合众公司进行追加投资。拿到利息的张大娘难抑内心的喜悦,她逢人便说自己的投资多赚钱,自己的决策多明智。听她那么一说,面对高出银行同期利息几倍的诱惑,周围的人纷纷效仿。就这样,合众公司的名声在巴中越来越响,越来越多的巴中市民将钱拿出来投资,金额少则1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为度危机虚构项目&看到公司生意如此红火,何正模、李中国等人很高兴,可他们知道红火背后存在着不为人知的风险点——合众公司没有实体,全靠吃利息差来赚钱。公司的运转费用、管理费用、员工工资、支付给投资方的利息等开支,都靠项目方按月打入账户的利息来支付,一旦项目方不按时打钱,公司就会很困难,严重时甚至会崩盘。可当他们看到陆续前来申请借款的项目方,络绎不绝前来投资的群众,他们将这种担忧抛到了九霄云外。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不希望看到的一幕还是于2014年发生了。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巴中房地产市场遭遇前所未有的“寒冬”,在合众公司借款的项目方也遇到困难。从2014年3月起,陆续有多家项目公司未按时支付利息。其间有一些借款陆续到期,项目公司无力偿还本金,而投资人要求退还本金、支付利息,矛盾越来越大,合众公司只能靠后期融资来支付前期利息和退还到期投资款。面对资金“窟窿”,何正模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找到李中国、何正林商量:“公司现在资金出现了问题,硬撑不了几个月。最近又有一批借款到期,如果投资人不续约都要求还款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当务之急是尽快想办法解决资金。你们看弄两个‘内循环项目’来周转周转怎样?”李中国等人对何正模所谓的“内循环项目”心领神会,其实就是虚构项目来融资。他们一致认为,这是度过危机的唯一途径。2014年4月,何正模找到其表兄弟媳妇,要求她将身份证和购买四川省某县的土地项目资料提供给他。随后,他将这些资料交给李中国,李中国授意负责融资业务宣传的宋延武比照资料编造了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融资。融到的钱全部汇到了何正林老婆的银行卡上,而该银行卡一直由合众公司财务总监何嘉林保管。2014年6月,李中国通过同样的方式取得了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资料,虚构了一个商业广场的项目进行融资,融得的款项全部打入了以何嘉林妻子身份证办理的4张银行卡上,而该卡也一直由合众公司保管。通过这两个虚构的项目,何正模等人融资高达2400余万元。但是,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并不能化解合众公司的资金危机,只能让他们深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泥沼不能自拔。资金链断终落法网2014年底,面对越滚越大的利息“雪球”,合众公司毫无招架之力,只能寄希望于借款到期的项目方尽快偿还本息。可在建筑行业疲软和房地产市场低迷的现实下,项目方面对高额欠款亦无能为力。2015年1月,合众公司的几笔大额借款相继到期,投资人要求兑现借款合同,偿还本息。无钱支付的合众公司只能用项目方抵押的住房、商铺进行抵债。一时间,合众公司资金短缺的消息在投资人间不胫而走,他们纷纷要求还钱,一些借款未到期的投资人也要求终止合同,退还本金。到2015年2月,合众公司的资金链完全断裂。正是此时,很久没有领过利息的张大娘察觉到了问题,询问其他投资人后得知,合众公司拿不出钱了。张大娘顿时慌了神,和其他投资人一起,拿着借条到处上访。与此同时,何正模还在试图挣扎。他把所有希望寄托在“三方”公司(即该公司作为中间方,促使项目方、合众公司、投资人三方达成一致协议)身上,并孤注一掷地将合众公司账上仅有的15万元和零星催收到的项目方利息凑够80万元服务费转到了三方公司账上。然而,三方公司并没有兑现自己“帮助合众公司度过危机,收回项目方欠款、稳定投资人”的承诺。何正模等人等来的是公安人员。
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以何正模、李中国、何正林、宋延武等9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该案是巴中市最大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之大,受害群众之多,案情之复杂,前所未有。本案的案卷材料多达56卷,摞起来足有一人来高。在案件办理中,我院干警积极疏导群众、主动协助公安机关追回1000多万元,并成功说服一项目方偿还所借本息200万元,为群众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日,巴州区检察院以李中国、何正模等9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巴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杜磊_NN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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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余老人投资“养老床位” 被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风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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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不法分子以投资、合伙做生意等可以获取高额回报的项目为诱饵,选择亲戚、朋友、同事借资或融资,最后携款逃跑。对此,警方盘点常见非法集资套路,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今年6月初,蜀山警方在辖区某高档写字楼摸排时接到一公司员工反映,称自己帮着公司对外推销位于天柱山某养老中心的养老床位,虽然不少老人购买,但这些床位根本就没有建。
  随后,警方对该公司展开调查,发现主要对外发售的养老床位,价格分为4个等级,最低2万,最高25万,只要购买一个床位,每个月即可获得高息回报,同时6个月之后就会返还本金。如果没有返还本金,可以在养老中心进行等值消费并享有7折到9折的优惠。调查中,警方发现该公司确实在天柱山建有一个养老中心,并不定期组织老人前往参观。
  虽然养老中心确实存在,但养老床位却是子虚乌有。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判断这是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于是迅速将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抓获,归案后,他对于自己打着投资“养老床位”的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警方初步统计,此案中共有上百人受骗,涉案金额近千万。
  数据:去年发案5000余起涉案1700多亿元
  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虽然呈现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
  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
  骗局:六种典型手段需警惕
  公安机关通过梳理近年来侦办的众多案件,总结出了目前非法集资的六种典型手段: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的旗号,表现为: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防范:辨识非法集资“三看三思三不要”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提高识别能力,做到“三看”“三思”“三不要”,远离非法集资,防范投资风险,莫入集资陷阱。
  “三看”:一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政府金融办)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一不要盲目相信无风险、高回报的承诺,这些宣传往往是非法的虚假广告;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他们也可能是非法集资的受骗者;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高利息的资金来源很可能是投资者自身提供的本金,没有可持续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
  (一)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
“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额度,不得不就范。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双方均定罪、且均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亦即双方构成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罪。此种犯罪的实质为有身份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而对其中吸收存款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应定性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无法定身份理应定性为从犯;
  第二,存款方定性为索贿罪、吸收存款方因为被索贿而“行贿”无罪。
  第三,双方均定罪,但将双方设定为对合犯。亦即双方虽仍属共犯,但不是构成同一罪种的共犯而是互为犯罪对象的会合共犯中的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此种会合共犯中,各方所触犯罪名往往不同。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场合,吸收存款方犯了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索贿人款方则犯了单位
(或个人)索贿罪。
  对此三种定性方式,我们认为按第三种方式,定性较为合理合法。因为:
  按第一种方式处理,首先不符合存款人的行为特征,事实是索贿存款人并没有任何帮助吸款人从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帮助行为。
  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若对因存款人索贿而非法吸收款的行为人不作犯罪处理,也不合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因为,非法吸收存款的实质在于以贿赂的方式不法吸收存款,而根据本法第393条规定,因被勒索而被迫行贿者,只有在“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下,才不构成行贿罪。以此对照,本案中吸收存款人在受到勒索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存款,竟不惜“出卖”国家法律,敢以直接抬高或变相抬高央行法定利率的手法来获取大户存款,这种“利益”完全没有正当性可言,因而,此种场合,吸收存款人不能以受到“勒索”而作无罪辩护,充其量能据此对行为人作罪轻辩护而已。
  (二)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目前一些银行往往以安排存款大户子女(主要指安排能够决定本单位存款人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权利人士或直接掌管存款运作管理人员的子女)进银行工作等方式招揽存款;对子女已经就业者,有的吸收存款方则进一步以将其子女调入本行工作为招揽诱饵,等等。以此类方法招揽存款,当然属于“非法”吸收存款行为,但对此行为是否一概定性为非法吸收存款罪行为,尚有商榷余地。这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要件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存款,而且须有较为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上述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当然也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与抬高或变相抬高国家利率的行为、以及与假冒享有吸收存款权限的金融主体的行为来非法吸收存款者相比较,后二者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显然更为直接和严重,因而将后二者设置为犯罪、对其科以刑罚方法来处罚理所当然。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等方式来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尚须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再予解决。
  (三)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如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对更重,因而对此行为,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酌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187条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
  (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对于构成数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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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投资人损失如何赔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投资人损失如何赔偿?
提问者:wl4216***时间: 16:23:20地点:14个回答
等待公安机关把案子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完毕,清理财产,然后再把钱向投资人退还。至于能退多少,看最后剩下多少。
您好,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及时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尽量挽回损失。如需帮助请来电咨询。
您好,主张要回所有投资。
你好,这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情节分析的
应当依法返还投资人的投资及进行赔偿损失
您好,报警处理,收集证据,委托律师。
你好,要看法院的判决
一般最快通过经侦,抓住犯罪嫌疑人后进行审讯,责令归还投资款。
如果对方已经被抓,那就只能看还剩多少财产了
要看是否能追回钱来
主张要回所有投资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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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依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
回答:你好,可以休假的。
回答:你好,协商解决不成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回答:拖欠工资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
回答:你好,从羁押开始计算的。
回答: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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