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房屋中介合同纠纷费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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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解除合同,中介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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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诉称:日,我与张某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张某涛所有的位于大兴区金星路701号房屋,并先后向张某涛支付8万元定金。在交易过程中,张某涛称房屋已办理抵押不同意卖房,经双方协商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请求1.判令解除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协议,撤销网签合同;2.判令张某涛退还定金8万元;3.判令张某涛支付定金违约金8万元;4.判令张某涛支付我已付中介费3万元;4.判令张某涛支付房款差价损失100万元;5. 判令张某涛支付我违约金3.1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涛辩称:我认为此时间节点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已经解除。崔某违约在先,根据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办理完网签后交付首付款,网签后两个月内我三次以上催促崔某支付首付款,但是崔某拖延并表示首付款给不了,已经构成违约,作为出卖人我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在日电话通知崔某解除合同。所以,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定金协议,同意解除网签合同,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日,崔某张某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格为155万元,房款支付方式为需要银行贷款,协议当日,崔某向张某涛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于协议签订后第7个工作日到中介公司共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成交确认书》,并支付居间服务费。如张某涛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违约方还应将总房款百分之二金额支付给丙方作为违约金,计3.1万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当日,崔某与张某涛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崔某以155万元购买张某涛的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155万元,拟贷款金额为85万元。同日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崔某支付居间代理费3.41万元,出售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崔某承担,定金5万元追加到定金8万元,剩余首付款62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给张某涛。张某涛提交的《补充协议》上,还有“十个工作日审资质,一个工作日做网签,通过后交首付款过户”的手写内容。崔某不认可手写的内容。中介公司提交了该公司持有的《补充协议》,并没有手写部分的内容。  日,崔某转账给张某涛3万元,张某涛至此一共收到了8万元。中介公司为崔某与张某涛之间的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  庭审中,张某涛提交了一份中介公司于9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办理完网签后张某涛多次通过中介催促对方支付首付款,崔某多次以首付款没有凑齐为由拒绝支付,因为崔某没有支付首付款所以张某涛没有购买成功别的房屋。崔某认为,本案第一次开庭是8月25日,而该情况说明是9月15出具的,且证人王某明确表示不知道情况说明是怎样形成的,所以不认可该证据,告知崔某不办理缴税过户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房屋有抵押,而不是崔某不支付首付款。  庭审中,崔某提交了10月25日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证明在6月3日张某涛明确表示不卖房子,严重违约,并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了网签,崔某想让张某涛交付房屋,张某涛要用钱想收到首付款后再交付房屋,崔某的首付款没有到位,所以张某涛没有交付房屋,后来协商了几次没有达成一致,崔某后来没有付首付款,张某涛于是就不卖房子了。首付款的付款时间为过户当日、缴税前支付给张某涛。  在本案庭审结束前,崔某没有缴纳涉案房屋的交易税费,没有支付首付款。且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的单价为每平方米1.9万元。  四、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涛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解除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涛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手续;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涛返还原告崔某定金八万元、赔偿原告崔某八万元;  三、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崔某与张某涛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均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一系列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关于双方争议的“十个工作日审资质,一个工作日做网签,通过后交首付款过户”的手写内容,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意思表示就此达成了一致,故不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崔某与张某涛在补充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崔某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在房屋价格较快上涨之时,既需要腾出一个购房指标,又需要使用出卖701房屋所得的款项支付购买其他房屋的价款,此时,张某涛催促崔某支付首付款,亦在情理之中。  根据王某、乔某的证言,崔某与张某涛于2016年5月底在中介公司进行了协商,张某涛要求崔某支付首付款的最晚期限在6月15日,并让崔某写一个首付款6月中旬到位的承诺,但是崔某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未予承诺。6月初,当崔某告知房屋中介公司首付款已经到位的时候,张某涛已明确表示不再出卖701房屋了。因此,从上述事实,能够认定张某涛已经构成违约。但是,结合案情,张某涛违约并不严重。对于崔某主张的违约金法院有权酌情确定,对其要求的房款差价损失,因并未提供确实证据,很难得到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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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买的房子 现在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约 我的中介费可以退还么
您好我之前买的房子现在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约我的中介费可以退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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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的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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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合同约定处理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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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网签房产买卖合同,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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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解约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案件概况: 2012年10月,汪卖方与张买方在甲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就上海市松江区某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同时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代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则居间成功。后因房屋成交条件具体细节差距较大,房产中介公司调解无果,汪与张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退还定金,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房产中介公司认为,解除合同系汪与张的原因所致,与居间方无关,且《房地产买卖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则代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居间方已经居间成功,理应按照《佣金确认书》支付中介费,因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 松江区法院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汪、张在甲物业公司居间下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及《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虽载有房屋交易的主要条款,但并不影响交易双方此后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进一步磋商,故该协议并非双方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后因成交差距较大而解除,故实际上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因此支付中介费条件不成就。鉴于房产中介居间过程中必定花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应支付一定的居间必要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中介公司是否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简单来讲就是居间是否成功。从松江区法院的判决可知,《房地产买卖协议》不仅要具备房屋交易的主要条款,而且要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才会被认为是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一般而言《房地产买卖协议》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并不存在效力高低的问题,只要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应该认定为有效。当然签订时间有先后,则一般以后一份为准;且只有网签后,才能够进入过户程序。 综上所述,通过自行拟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签署来确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一般不被法院支持。作为买卖双方,最好书面约定中介费的支付以&网签合同&为准,按进度分期支付最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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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买卖双方自行解除合同且拒付中介费,被判1万违约金且补上佣金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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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自行解除合同且拒付中介费,被判1万违约金且补上佣金1.9万!
&二手房交易中,不少消费者对自己和中介方之间的关系(居间合同关系)的性质、特点不够了解,有部分客户认为,只要房屋未完成交易手续,中介费无须支付。而实际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就以真实案例为您解读一下。案情回顾日,买家卢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陈某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越秀区的某物业,并约定全部交易税费由卢某承担。同日,卢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支付中介费3.8万元。但是,由于卢某现金不足,当天支付了中介费1.9万元,剩余费用下次支付。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卢某发现上述房屋非陈某唯一物业,此次交易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认为是该中介公司隐瞒信息,导致其面临比预算多出的数万元税款。于是,卢某与陈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认为交易未完成,余下的中介费无须支付。但是,某中介公司认为卢某拒付余下中介费1.9万元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支付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卢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律师解读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第一个是居间合同关系,当事人是某中介公司与卢某。根据合同法规定,按照《服务收费确认书》中居间合同条款的约定,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某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就已经完成了。另外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陈某和卢某。本案中,在没有某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又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自行解除的仅仅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买卖双方的行为,对某中介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某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的权利并未丧失。律师提醒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即已完成居间任务,就有权收取全部的中介费。如需解除买卖合同,应一并考虑尚未缴纳的中介费由何方承担。购房者在签合同前,各方面都要了解清楚,中介既付出了努力,促成了交易,中介费是应得的。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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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主,几个月以前和乙方、中介丙方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乙方给我定金,我两证交予丙方。这几个月房价飞涨,我打算暂时不卖房,并答应按合同支付给乙方违约金,给丙方中介费。但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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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可以起诉你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赔偿房屋上涨的差价,现在房价上涨过快有很多房主违约的法院判决也会因房价上涨把差价赔给乙方!建议继续履行合同!不要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对了,因房价上涨违约的属于恶意违约,合同法有规定的!做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为了利益丧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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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未完成前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就行啦啦!
二手房经纪人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里面有约定好的哦
协商解决不行就起诉来解决问题。
付违约金就行啦!没办手续之前是可以毁约的。。。
一般都是赔偿买房方双倍的定金违约金,不同意他也没办法
怎么办!当然按合同规定办了。不同意也得按合同办。
可以走一下法律程序,有明确条款的并赔款的应该可以解除合同
他不解除合同没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能怎么办,上法院咯,法还是有用的
第1-10条,共7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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