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危险单位公房管理部门,面临拆迁,部门要求搬出来,如果搬出去了,会降低正常单位公房管理部门价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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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拆大整政策”中原有公房未房改搬离后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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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近期,温州市开展了大拆大整专项整治活动,涉及面广,但是相关配套政策却迟迟没有着落,现将现实情况反映如下:&&&&& 本人现住房为上世纪80年代建设的公房,因家境问题一直居住于内,后几经单位公房改革都因公司领导与现住户(现住户大都为退休老人)之间利益问题搁浅。之后,公司对公房进行了鉴定,为D级危房,以危房为由要求住户搬离。&& 最近,温州市开始大拆大整,公司以安全为由并要求政府对公房进行强制清场。根据2016年温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第47条“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如果公房能够拆除,则住户应该享有被拆迁承租人的相关权利,但是现在强制要求搬离,等于让住户无条件放弃了以后公房若被拆迁所拥有的权利。现住户非常支持政府相关大拆大整的政策,也知道危房会对自身安全造成威胁,也愿意配合搬离,但许多住户(大多为70、80岁的老人)已在房屋内住了30多年,且年迈经济困难,一旦搬离又会丧失以后公房拆迁的权利,公司又不肯与住户进行沟通补偿。我认为,政府任何工作都应该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不应该所有问题一刀切。在此,我想向相关部门询问:1.面对政府要求强制搬离,现住户也愿意搬离,但相关部门是否有相关政策能够保护公房原住户本应享有的权利(即以后公房拆迁现住户是否还有相关房改政策的权利?),是否有相关配套政策?温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是否适用?2.现住户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否只能搬离,就算搬离几个月后公房就要拆迁现住户也会丧失房改的权利吗?3.若没有相关政策,政府是否已经关注到这个问题,若没有,我向贵局反应相关情况,希望贵局能够认真讨论“大拆大整”中出现的这个问题,并及时出台相应的政策,让住户能够安心离开危房,也能及时制止公司的一些侵犯行为。此致敬礼!望给予答复为盼!!
lidrue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一、对单位的公有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按照房改政策是不能进行房改的,如果该房今后纳入拆迁范围的,经产权单位同意,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所有权人对公房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如果符合房改政策,房改后按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安置补偿;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二、对单位的“D级”公有住房,未纳入拆迁的,在“大拆大整”专项整治中,对这些住户的处置,建议按照《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6〕48号)的规定及市、区有关危旧房相关文件处理并予以安置。(一)成片危旧住房,在符合城市发展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业主意愿进行回购处置或配合属地政府进行成片改造。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成片危旧住房的治理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旧住房解危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需要成片改造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会同土地、规划部门确定。(二)单独治理改造。单独的解危以解除对房屋使用人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为标准。经鉴定为C、D级的危旧住房,依据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和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1. 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C、D级危房,及时腾空停用,落实专人巡查,实行特别重点监管,制定回购处置、原址重建方案。对危险住房采取回购处置方式解危的,以“等价置换”为原则,鼓励危旧住房所有人选择异地置换或货币化安置方式,按照“四策合一”安置补偿政策执行。对危险住房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解危的,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进行规划实施。2. I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处理使用的C类危房(因处理使用经济上不可行而建议整体拆除外),落实专人巡查,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制定加固维修方案。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维修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方案需经属地政府组织评审通过,维修加固完成后纳入后期动态监测范围。3. III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建议为观察使用的危房,实行一般监管。对房屋安全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在III类危房的观察过程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观察内容的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属地住建(房管)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实行即时即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感谢您的问政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您好, 问政收悉,将尽快为您答复。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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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住在危旧公房里的嘉兴人,有机会换新房,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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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直管公房因为年久失修,安全隐患较大。比如市区百福永乐里、土地弄这两个地块,这两处公房经检测判定为D级危房,有的房屋裂缝深处可达到2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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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市启动2017年首批直管公房排危选房工作,为22户符合条件的危房住户调换新公房,让大家离开有危险隐患的老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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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11户直管公房危房住户来到市住房保障局调换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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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户栗建强,居住在一间50平方米的公房内已经40多年。这次,他打算在秋泾公寓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新房。他说:“有这种调换机会蛮好的,原来的房子没有卫生设备,现在改善成有卫生设备的了,面积也增加了。60个平方之内补贴价两三千,超出的面积有三四十万元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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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22户危房住户中只有一半到场,决定调换的只有6人。不少住户或对现有房源不满意,或担心旧房拆迁享受不到权益,暂时不同意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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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户打算接受调换的住户,抽签决定选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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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调换的房源包括府南花园、乌桥公寓、秋泾公寓等小区的68套房。住户既可以退出旧公房的承租权,选择承租或购买新公房,或者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也可以保留旧公房承租权,在新公房过渡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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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是在进行危房调换,不是房屋征收。2007年以来,他们已经先后3次与该区块住户讨论、制定翻修方案,因意见不统一 一直没落实。由于2014年直管公房排危工作就陆续启动,今年可调换的房源相对要少,但可调换的面积有所增大。 市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科副科长 汪奕:“这次我们把手上现有的公房,包括新造的公房,全部拿了出来让他们选择。现在的排危政策不影响他们征收,你可以在我选择的房屋内进行一个过渡处理,比如你如果是原来的东栅区域征收了 现在还是解决一个居住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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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同意排危选房的住户,相关部门一方面将发放告知书,提醒他们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也会跟街道或是社区联系,随时关注房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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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精严寺街和姚家埭两个地块的排危工作,今年也将启动。
编辑 | 孙炜航嘉广集团全媒体新闻中心
为什么老百姓就是不信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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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安全是大问题 希望政府尽快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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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泾公寓地段还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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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换就换了吧,换一个新的安全的居住环境,说句不好听的,你的余生还有多少,生命余额已经不多了,让自己过得舒心一点吧。惦记着拆迁慢慢盼吧,什么时候轮到还是个埃克斯。话说即使现在拆迁了,拆迁款可够你买套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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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有理。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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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装领导品牌】【家装协会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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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安全是大问题 希望政府尽快落到实处
有时候不是政府不愿意做,真的。就是一个尺度大家把握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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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顾名思义其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那么“公房的承租权”是个什么鬼?为什么还可以享受拆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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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调公房应该没问题的,不存在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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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还没达到搬迁人心里的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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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栅的地块.可以调换吗.太潮湿了.又没有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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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河公寓有一橦教师宿舍也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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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调公房应该没问题的,不存在拆迁的
现在是你调给他他还不要,为什么?要补偿。而且还不少,所以宁愿住危房也不搬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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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顾名思义其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那么“公房的承租权”是个什么鬼?为什么还可以享受拆迁权益? ...
貌似国家有规定,公屋拆迁承租者能获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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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猪猪侠0573&&评分:积分 +1&&理由: 为什么老百姓就是不信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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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老百姓就是不信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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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国家有规定,公屋拆迁承租者能获得拆迁补偿
好吧,到今天还租住这种房子的也真是弱势群体了,用我们纳税人的钱贴补一下我就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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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你调给他他还不要,为什么?要补偿。而且还不少,所以宁愿住危房也不搬就可以理解了。
搬家费就给点吧,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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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换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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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到今天还租住这种房子的也真是弱势群体了,用我们纳税人的钱贴补一下我就认了。
历史遗留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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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房要危房改造,危房改造都有什么政策,在院子里盖的房子也是正房给不给赔偿单位的地皮和社会上那种动迁的说法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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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 兰州|解答问题:66371条
没有的房子不能给补偿,既然是公房,有一部分补偿款属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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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现在的住房是我承租的公房。不久前,公房的管理部门告诉我,我家住的房已属危房,不能正常使用,故要求搬家,为此,管理部门还为我家提供了一处新的公房。由于老房子确实危险,所以我不得不赶紧搬离,住到了新家。现在,管理部门要求与我解除老的租赁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可是我对“新房”并不满意。请问,公房管理部门能强行要求我与之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吗?
订立须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故公房管理部门不能强行要求你与之签订。
您好。我母亲单位分的房产,己去世。我爸再婚,公房改造,我爸将此房买下产权是父亲的名子。请问这户房子算老爸的婚前财产吗?我们和继母如何分配!另外,继母还在老爸病世的前二十天用电脑打了一份只有同病房1个人签字的见证人的遗主,法律上是伪造遗主吗
你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有按,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父亲以前是省二建单位(国有企业),86年分给我父亲一套公房哪时候叫暂设(82年建造);后来父亲下岗被单位买断了(我家没有任何该房子的产权等文件,据说单位也没有),今年我父亲住的房子棚户区改造。问一下(我父母在这里住了三十年了)拔迁后我父母该怎么办他们身体多病,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去自己买房子。这种情况能得到什么补偿,可以分到房子么
您好!可以根据当地具体的政策要求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详情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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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房 公房拆迁费如何分配
什么是公房 公房拆迁费如何分配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现在的国家对房屋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那些旧房屋都要换成新的房屋,连一些公房也要拆迁,*吉屋小编来给您说说什么是公房?公房拆迁费如何分配?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权)归国家所有。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核心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公产房与私产房的较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公房拆迁费如何分配公房拆迁由房屋产权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安置方式有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具体方式及你能否享受到相关的利益,由产权人和现房屋承租人在安置协议中具体约定。公房的被拆迁人在得到房屋货币拆迁货币补偿款以外,还可以得到:1、搬家补偿款,2、设备迁移费,3、临时安家补助费,4、搬迁奖励费,5、一次性补偿费。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上诉费用的补偿安置对象中,不同费用归属不同:1、搬家补偿费,设备搬迁费和临时安家补助费用,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和同住人等。2、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3、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4、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以上是小编为您介绍的什么是公房和公房拆迁费如何分配的内容,希望您能通过上文能对公房和公房拆迁费如何分配有所了解,也希望您能从中得到帮助。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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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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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智慧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
作者:关智慧律师
  核心提示:本文作者关智慧律师直管
  修改版前言:《》完成于2007年4月份,是一篇探讨性质的文字。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后,心思就转在别的方面了。出乎意料的是,这篇探讨性质的文字在网上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中国房地产专业律师网等网站给予转载,最近还被中国法学会&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取用,令我受宠若惊。有的市民看到这篇文字后,向我咨询公房租赁的法律问题;有些律师界的朋友,和我进行了交流:这些都是让我感到欣慰的。个别&文抄公&抄袭了这篇文章或截头去尾署上自己的名字。但这些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希望能以自己的思考为处于公房租赁纠纷煎熬中的人减轻一点负担。现在回过头来看这篇文章,觉得其中很多观点还是很武断的。现在结合自己新的认识,对原来的文章进行修改,是为修改版。
  前言(原):近一段时间来,有不少人在网上咨询与公房租赁有关的法律问题。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基本的情况是:父亲或母亲承租公房并长期居住。子女(一般在三个以上)最初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公房,到其他地方居住。买不起房的子女则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也有子女虽然买了房但还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的。还有父母已过世,子女中一人或数人或其子女继续居住公房并缴纳房租,但至今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前承租的公房绝大多数都面临拆迁的问题。而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拆迁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在北京房价飙升的背景下,这笔补偿款被寄予解决住房问题的厚望。与此伴随的是最初承租公房的这辈人基本上也到了生命的晚年,面临妥善交代身后事现实。围绕着已经得到、即将得到或可能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在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很多家庭濒临破裂边缘,令人感叹。据笔者了解,此类问题在北京十分普遍,涉及的家庭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公房租赁、拆迁、继承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特别是找不到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时候,焦虑不安的情绪笼罩在人们心头。下面,笔者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对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的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抛砖引玉,求教大方。
  一、 公房租赁及公房使用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城镇逐步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实物分配、低租金,&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在这种住房制度下,个人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赁公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个人支付的租金是很低的,甚至根本不够房屋日常的维护费用,租赁公房居住实际上是公有制下的一种福利待遇。
  随着我国改革事业的发展,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住房制度改革也拉开序幕。总的来说,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是从住房的实物分配到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最终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通过对我国住房制度历史沿革的了解,笔者感觉到在住房制度改革的背后始终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或政策取向,那就是:不管怎么改,结果应当是有利于&居者有其屋&,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有地方住。让人民群众无所居住,流落街头绝对不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初衷。明白这种政策取向,对于理解现实中有关机关处理公房租赁的做法是有帮助的。
  那么,作为法律人,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到底应当这样认识公房租赁关系呢?它是租赁关系吗?它和普通的房屋租赁到底有这样的区别?
  根据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并结合有关部门的实际做法,针对公房租赁和普通的房屋租赁之区别,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归纳:
  租赁关系的发生、变更(包括承租人的变更):前者多数情况根据既有的规范性文件办理,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后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除了租赁关系外还存在一定的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使用公房的行政管理关系/后者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
  透过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强制色彩很浓的特殊的法律关系。公房租赁名为租赁,实际上它和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正所谓&此租赁非彼租赁&也。
  在公房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权限、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标准、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被压缩到极小。公房租赁关系与其说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不如说是公房租赁当事人之间基于政府规范而发生的一种物权关系。公房承租人对于公房的权利实际上不是租赁权,而是一种用益物权,本文将其称之为&公房使用权&。(见&陈光林因子女长大无房居住诉秦明亮交回其让与居住的承租公房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笔者以前曾认为公房承租人对于公房享有的是一种居住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里进行纠正。居住权是民法上的一项典型物权,法国法典第632&&634条就对居住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居住权。
  虽然,我们经常看到有的法官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中写到&某某对某某房屋享有居住权&。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居住权&和传统的大陆法系物权法中的居住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可以说&此居住权非彼居住权&也。
  总之,北京市目前存在的公房租赁纠纷是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转型中住房制度改革不彻底的一个残余;公房承租人对于公房享有的其实不是承租权(债权),而是公房使用权(物权)。当然,在法律没有将公房使用权规定为物权的时候,笔者的论断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推测,这是要特别声明的。
  二、 公房承租人的变更
  请求变更之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条件。现实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问题在于符合变更为承租人的不是一人而为两人甚至多人时,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很小。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是不可能给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即使诉到法院,法院对于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条件也是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搁置下来。
  在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上,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案例: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变更的,法院一般会支持。但是,如果时间隔得很久了,通过不正当手段变更的承租人根据房改政策已经将公房买下来的,其他家庭成员如何维权(提起何种诉讼请求),实在让人头疼。我个人的初步判断是,主张撤销变更会让法官很为难:因为后续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以及房产权属变动的问题如何处理是让人很费脑筋的。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主张侵权赔偿也许是比较容易让各方接受的。
  三、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分配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第一和第三种方式。而本文的论述仅仅针对第三种即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房拆迁补偿的是承租人,这是很明确的。此前,看到一种论断称公房租赁中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窃以为没有依据。但是,笔者后来找到了也许是这种论断的依据,就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第九条规定了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当然,《解答》仅仅适用于上海,并不适用于北京,但是其中所透露出来的政策价值取向也许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笔者认为,如果把公房拆迁补偿款理解为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的话,实务上会面临十分复杂的问题。首先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何确定?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是不是所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都要参与谈判?并且只有当所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都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拆迁补偿协议才有效?结合实务,笔者认为,在承租人明确的情况下,主张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是不妥当的。实际上,在一般人(包括拆迁人)眼里,公房承租人所持有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差不多(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将租赁合同称为&房本&的),持有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上记载的权利人被视为房主。至于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予理会的。
  在货币补偿方式中,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及分配取决于以下几个事实的发生顺序: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变更、拆迁的实施。根据上述事实的发生顺序,拆迁补偿款归属及分配的情形可以分述如下:
  1、拆迁在公房承租人生前实施,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
  2、公房承租人生前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但在补偿款落实到位之前死亡的。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因为拆迁本身有一个周期,从前期的筹备、协商,到拆迁的实施,补偿款的落实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而承租人&&大部分都是上年岁的老人了&&有可能在这个时间跨度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告别人世。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还是死亡后达成对于补偿款归属的认定就具有关键意义。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达成,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被固定,后来不可能再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问题。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拆迁补偿款作为承租人个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
  3、原来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员就变更承租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变更了公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后发生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理由如情形1所述,不再重复。
  4、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因为家庭成员不能就变更承租人人选达成一致或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拒绝变更承租人,在此僵持之际,发生拆迁。这种情况最为复杂,也最为普遍。
  那么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变更承租人的僵持之际,发生拆迁,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如何确定?如上所述,承租人的死亡将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承租人资格的丧失。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虽然,承租人死亡后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但是在后来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发生的是一个新的租赁合同关系,而不是继续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因此,拆迁补偿发生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拆迁补偿款不应当归属原来的承租人。因为随着死亡事实的发生,他(她)已经不再具有承租人的身份,虽然他(她)可能还是公房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
  现实生活中,在原承租人死亡后,通常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公房,并承担房租及其他由承租人承担的义务,扮演实际承租人的角色。但是,就笔者了解,请求确认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或实际承租人地位的诉讼主张在目前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那么在原承租人已经死亡,又没有签订新的公房租赁合同确定新的承租人的情形下,是不是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了呢?因为不存在承租人了啊。如果这个论断正确的话,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就只能流落街头了,因此,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是必须得到补偿的,虽然他(她)不是承租人。也就是说,在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在公房中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如果此时发生拆迁,他们应当共同得到补偿。他们对于公房拆迁补偿款是一种共有关系。根据笔者手头掌握的有限的资料,拆迁补偿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积而不是按人头(平均)进行分割的。
  四、公房租赁与继承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当然,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和继承,这是毋庸置疑的。前提是要准确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
  在公房租赁纠纷中常常出现关于公房或拆迁补偿款处理的家庭协议。家庭协议通常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主要内容是在公房承租人家庭内部就公房或者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继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需要区别分析对待。涉及公房处分的部分,当然是无效的。但是,关于拆迁补偿款分配的内容,如果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家庭协议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约定可能实际上对某些家庭成员不公平,例如,本来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家庭成员(没有在拆迁公房中居住,并且有其他住房者)可能通过家庭协议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份额,这对本来应当获得补偿的家庭成员可能是不公平的。
  五、涉及公房租赁的诉讼
  归纳现实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与公房租赁有关的诉讼,大概可以包括以下类型:
  1、确认之诉
  确认(自己为)实际承租人之诉、确认对某公房享有居住权之诉、确认家庭协议无效之诉、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之诉。
  2、形成之诉
  撤销公房承租人变更之诉、撤销家庭协议之诉、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之诉。
  3、给付之诉、
  请求变更为公房承租人之诉(民事诉讼)、请求行政作为(变更)之诉(行政诉讼)、分配拆迁补偿款之诉、腾房之诉(既有可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公房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侵犯继续承租权经济补偿之诉、变更拆迁补偿标准(数额)之诉等。
  在这些诉讼中,由于家庭成员比较多,再加上公房管理部门,参加诉讼的主体比较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准确列明不同的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特别是不要混淆第三人和被告(现实中比较容易出现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
  另外,有一些发生在公房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不涉及变更承租人的诉讼在诉讼特征上和普通的房屋租赁纠纷没有本质区别,不必多言。但是,这里边还是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有的承租人不了解抗辩权和请求权的区别,本来应当提出反诉的情形,却以抗辩的形式提出,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承租人A因其承租的公房卫生间下水管往返臭味,要求房管所修缮。房管所未能及时修缮,A就拒付租金。房管所将A告上法庭,请求支付租金。A以下水管返臭味抗辩。最后,法官判决A支付租金,至于下水管返臭味的问题,因为A没有提出请求,法官不予理会。A只能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请求解决,费时费力,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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