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和公司共同个人能持有商标吗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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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了解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作用,是订立共存协议的基础。共存协议是当事人为确定相应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受合同法规范。其基本作用有二:一是明确双方就商标共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违约时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是向商标主管机构或人民法院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不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且双方认为,通过协议的履行,可以明确区分消费群体,以防止误导消费者现象发生。共存协议的具体条款,应以前述为基础。逻辑上讲,没有比商标权人更关注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群体会不会因申请商标共存而产生混淆。换言之,引证商标权利人承认的事实,应比审查员或法官主观思维,更具有事实基础。若审查员或法官不接受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的事实,则必须拿出更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或事实依据。 (二)共存协议基本条款及其功能 1、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facts)或“鉴于条款”(whereas clauses)该类条款常用于国际合同的序言;但在共存协议中更具实用性。因为,它可以开宗明义地表明当事人订立共存协议的背景。如双方若系母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关系,陈述如此事实,应使主管机构或法院了解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经济基础,进而以此为前提,审视商标共存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如果当事人出于因历史原因订立共存协议,则首先证明争议当事人在约定条件下,对以往纠纷达成和解的事实。主管机构或法院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决定,进而有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不异议”条款 既然当事人订立共存协议的首要目的,是助力申请商标被批准注册,那么有必要明确约定引证商标权利人负有不对申请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义务。然而,既然合同讲的是“对价”关系,则应明确引证商标权利人履行“不异议”义务的前提,是商标申请人严格遵守协议各项约定。如若商标申请人没有履行协议义务,则引证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 (1)直接在该类条款中约定,如若商标申请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共存协议自动解除;进而使共存协议成为合同法中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然,共存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不对主管机构或法院审理与申请商标注册相关的案件,产生实质影响;但引证商标权利人至少可以此为由,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引证商标权利人还可以相应证据证明,商标申请人违反约定使用商标,是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重要因素;等等。 (2)或者约定,如果商标申请人违约,则引证商标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合同法中的“约定解约权”。一旦事实条件成就,引证商标权利人可以决定是否单方面解约。从合同法角度讲,引证商标权利人可向商标申请人发出解约通知,而共存协议自通知到达商标申请人处时解除。若后者对协议解除有异议,可诉诸人民法院或裁决机构予以确认。无论争议解决机构如何认定,引证商标权利人都可据此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当然,若纠纷审理机构未支持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违约指控”,是否应为异议申请商标承担违约责任,则需依具体争议情节而定。 (3)如若当事人未约定上述条款,则在商标申请人违约时,引证商标权利人也可以考虑主张合同法项下“履约抗辩权”,进而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并以此抗辩商标申请人的“违约指控”。从主管机构或法院角度讲,尽管无权审理认定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的“履约抗辩权”是否成立,但可以就此认定引证商标权利人订立共存协议后,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的事实;并阐明,至于如此行为是否违反共存协议,不是该程序审理的重点;本委或本庭有权力和责任独立审查申请商标能否注册。 3、确定申请商标的条款
援引二者商标并对申请商标加以明确限定,尽可能使二者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例如下述两件商标);并明确约定,商标申请人不得未经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单方面变更申请商标使用形式及范围。 4、申请商标使用限定 从商业交易地位角度看,一般多为商标申请人要求引证商标权利人订立共存协议;因而后者应处于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为此,严格限定申请商标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不仅有利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商业利益,而且减少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例如,若涉及相同商品类别,引证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只能在该类别的若干商品上使用。若后者违反该约定,尽管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但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商标法定使用范围与当事人约定范围有别;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对申请商标的包装装潢、标识、使用地域、销售渠道、广告宣传等做出约定。而与如此约定相关的,更多涉及违约责任。 5、允许使用条款 该条款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同意,如果主管机构没有基于共存协议允许申请商标注册,则商标申请人有权在约定地域内使用申请商标。一旦商标申请人通过使用使其商标为相应消费群体认同,则仍有权基于该共存协议再次申请注册其商标。如此约定对商标申请人具有特殊商业意义,即在获得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前提下使用申请商标,并可能通过使用使其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当然,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同意此类约定,需要双方协商及如何约定相应条件。 6、一般条款,如, (1)协议期限:应视当事人具体考虑而定。例如,从引证商标权利人角度讲,可以考虑这样的措辞,如“若申请商标未被批准注册,则协议自生效行政决定或法院判决之日自动解除。如果主管机构采信本协议并批准申请商标注册,则本协议有效期至申请商标失效或被无效之日。”如此约定的主要考虑因素是,既然共存协议涉及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两种不同的交易,那么若前一个情形发生时,则共存协议亦无存在必要。但如若申请商标被批准注册,则共存协议效期与商标有效期保持一致,至少使商标申请人受到合同约束(如使用范围的约定);且在违约时承担法律责任,以增强对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保护。 如果从商标申请人角度讲,则可以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至引证商标失效或被无效之日。”这样即使申请商标未能被核准注册,商标申请人也可以依据前款中的“允许使用条款”,先行使用申请商标。在通过使用获得更高显著性后,再次尝试申请注册。此外,在引证商标失效或无效后,商标申请人就可以不再受合同关于使用方式、范围等的合同约束。 (2)违约责任条款:鉴于共存协议更多涉及对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因而有必要明确商标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包括由此产生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单方面解约权、商标申请人应承担的支付违约金责任、商标申请人是否须停止使用商标;如此等等。 有些特定的共存协议,需要考虑加强对商标申请人的保护,比如商标真正使用人与商标抢注人达成的共存协议。如果商标抢注人的违约成本低于其通过违约可能获取的“利润”,则商标抢注人很可能会单方撕毁协议,再度诉诸异议、无效等程序。这类协议应特别注意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可规定高额违约金条款等。但共存协议中,引证商标权利人往往处于较强的谈判地位。如此,一般只在共存对价比较丰厚的情况下,才可能达成如此违约金条款。 (3)适用法律条款:在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当事人情形下尤为重要。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判断。既然共存协议旨在用于在华注册商标的程序,约定适用中国法是适当的。 (4)争议解决条款:既然涉及合同法律关系,且一方当事人可能居于境外,选择仲裁方式十分必要。这不仅因为仲裁员多为各领域专家(包括知识产权领域),而且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16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是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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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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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40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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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注册商标都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双方自行协商有关内容,但是最好做一个许可合同备案。
北京中圣晖1
来自法律法规类芝麻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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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团队:
商标许可有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和普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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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你的注册商标都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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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企业法律服务十余载,主要从事影视娱乐、国有资产、公司股权和金融证券等领域的商事法律事务。
您好!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的商标名称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三、商标注册号;国别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 本合同所涉及的被转让商标详细资料如下:1、转让的商标名称;2、商标注册号;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4、商标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二、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转让费为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2、甲方同意将上述商标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乙方,并保证在类似商品(服务)上没有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否则将予以一并转让,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转让费用。3、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乙方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4、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将被转让商标的相关资料交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并在即日起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所需的一切资料文件,直至转让手续完成。(取得国家商标局的商标转让证明为止)。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被转让商标在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申请转让手续,乙方即成为该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五、双方的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仍在继续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被转让商标的,应立即停止外,并赔偿相应的损失。2、乙方全额付清转让费后,甲方另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或拒绝转让给乙方的,甲方同意按乙方已付转让金额的十倍金额赔付给乙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回所支付的全部款项。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乙方未付清全额商标转让费用,甲方有权拒绝转让该商标所有权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付转让款作为违约金不退还乙方。六、合同的解除1、由于某一方的原因或行为导致本合同商标转让申请未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无法继续进行,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合同、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商标转让无法继续进行的,本合同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应及时各自退回已交付对方的全部款项和资料。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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