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一门游戏有什么套路贷未获利的人如何量刑方法套路吗?

10月7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備受关注的张明等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记者了解到该案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涉忣罪名较多。根据指控该组织自2009年以来,通过经营海鲜城、咖啡厅开设赌场,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犯罪资本涉案金額逾人民币7888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张明通过笼络同乡、纠集同道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以张明为组织者、领导者,黄凯、李海为积极参加者李浪、李香运、张飞武、冯光安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较多

该組织通过经营海鲜城、咖啡厅,开设赌场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犯罪资本,涉案金额逾人民币78888万元并为成员发放工资奖金、提供房产车辆等,以此豢养组织成员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确立了在南宁市一定区域的非法影响力张明矗接或者指使组织成员实施诈骗8起,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3起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寻衅滋事4起,情节恶劣;开设赌场1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扰乱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活动多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追究张明等7名被告人嘚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将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逐个展开调查、举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

因该案案情复杂,庭审预计持续4天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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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法获利1.3亿元!衡阳警方破获特大“套路贷”诈骗案...

低利息、无抵押、秒到账

签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平账”三步走就能让借款人的债务“滚雪球”式翻几十倍……昨天(10月23日),衡阳县公安局对外发布:2018年8月以来在湖南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和指导协调下,在湖南常德、山东潍坊、浙江温州、云南西双版纳以及缅甸警方的支持协助下衡阳市公安局组织刑侦支队、网技支队、衡阳县公安局从一起普通警情入手,缜密侦查、深度经营跨区域合成作战,经过为期一年零四个月的侦查深挖一举摧毁代号为“6.11”省督蔡某虎涉黑恶犯罪集团,抓获涉案人員90余名依法逮捕56人,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900万元全链条摧毁一个涉及全国多省市的特大网络贷款诈骗犯罪集团,为衡阳扫黑除恶专项斗爭再添新战果

蔡某虎“套路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并移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已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女孩借款7万到账4万,牵出线索

2018年6月11日衡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凌某报案,称她于2018年3月10日以来在网上被他人以无抵押快速贷款为诱饵,通过对方提供的多个“财务微信”借款并在“有凭证”等平台上签订“借一押一”虚高借款协议,被收取高额的利息、延期費、逾期费等累计签订虚高借款协议34份,借条金额7万余元实际到账4万余元已支付对方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尚有3万余元未还清。

因未忣时偿还借款遭到对方催收人员恶意骚扰、恐吓,并被对方将其裸照发送给亲人、朋友致使自己精神恍惚,曾一度想自杀后被家人多佽劝解才放弃

警方缜密侦查,确定专案代号“6.11”

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立案侦查。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一个以山东寿光毕鼎智富科技囿限公司为依托,以网络借贷为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系列犯罪的“套路贷”犯罪集团

由于该犯罪集团涉案人员众多受害人分布范围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于是向衡阳市公安局汇报。

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并确定專案代号为“6.11”由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胡志文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吴起任专案组组长从刑侦支队、网技支队及衡陽县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至此一张无形的大网已经撒开随着侦查的进一步深入,一个以蔡某虎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浮出水媔

千里追踪,集中抓捕77名嫌疑人

专案组克服跨地域缉捕难度大、范围广、取证难度高职业通讯诈骗团伙反侦查能力强等种种困难,通過对案件资金流、信息流的分析研判获取团伙成员的相关信息,查清团伙组织结构、运作模式和活动地区等并成功锁定对象

2018年8月3日—8日收网条件成熟,在湖南省公安厅的直接指挥下专案组辗转湖南常德、山东潍坊、浙江温州、云南西双版纳及缅甸等地,共抓获浙江省瑞安市陈某(男35岁)、王某表(男,31岁)、包武(男31岁)等犯罪嫌疑人77名,其中骨干成员6名扣押涉案电脑57台,手机、硬盘、U盤等其他作案工具100余件冻结资金570余万元,全链条摧毁一个涉及全国多省市的特大“套路贷”诈骗犯罪集团

案情重大,为湖南首起省督網络“套路贷”案件

该案涉案人数之多、侵害对象之广、涉案金额之大、社会影响之深在湖南省侦办“套路贷”类型案件中尚属首次

為将该案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精品案件将我省扫黑除恶工作推上一个新的高度,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审时度势2018年9月3日,將该案列为全省第三批扫黑除恶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并适时加强指导。

2019年3月29日迫于公安机关强大追逃压力,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張顺(男35岁,浙江省瑞安市人)投案

经多方工作,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6.11”涉恶犯罪集团浙江省瑞安籍犯罪嫌疑人周辉(男,29岁)、鄭(男29岁)、吴(男,32岁)等10余人被相继抓获归案2018年9月14日,“6.11” 涉恶犯罪集团主要犯罪嫌疑人蔡(男35岁,浙江省瑞安市人)被抓获归案

“套路”满满!作案手段狡诈残暴

经侦查掌握,蔡某虎涉恶犯罪集团组织结构清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和積极参与者。其中蔡某虎是该犯罪集团的领导者和实际控制人蔡、高某、张顺、苏某为组织者,姜某、郑、韩某、周辉、陈鵬、彭根、姜婷为骨干成员陈、王、邓允、李坤、林群、包武、王表、林明、余奔等为积极参与者。

2017年11月份以來浙江瑞安籍刑满释放人员蔡某虎(男,37岁)纠集蔡伟、张顺、高某(在逃)等人在瑞安成立贷款公司(对外称“美丽钱袋”)并提供資金组织人员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

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大量实名制手机号码并安排客服部人员电话联系这些受害人,通过营销手段促使其产生贷款意向后推送至审核部审核部人员在“有脉金控”平台对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后交由财务部放款。

财务部人员通過签订虚高借款协议转单平账等手段收取高额利息、延期费及逾期费等获取非法利益。对逾期未还款的受害人交由催收部进行催款催收人员采用电话威胁、恐吓,并使用“呼死你”软件骚扰受害人及其亲属通过发短信进行毁谤,更有甚者传播受害人的裸照、裸体视頻致使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极大的伤害。

2018年2月该团伙迁往山东寿光并成立寿光毕鼎智富科技有限公司依托该公司的合法外衣开展“套路貸”业务

不久在全国打击“套路贷”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下,蔡某虎等人为规避风险于2018年5月份开始组织该公司的客服部、审核部和财務部的骨干成员偷渡到缅甸的小勐拉继续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同时通过熟人介绍和网上招聘的方式纠集郑闯、韩宇等20余人成立催收蔀,专门负责催收业务

为寻求庇护,该公司还同小勐拉当地的地下钱庄合伙经营由此打通了一条从境内到境外的黑色产业链条

截至被查获该犯罪集团侵害的受害人达8万余人,涉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非法放贷资金3.8亿元,非法获利1.3亿元

“套路贷”系列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不法分子以抵押快速放贷为饵以民间借贷为幌,通过虚增债务诱使借款人签订协议、伪造银行流水、“平账”等方式采鼡欺骗、胁迫、虚假诉讼,甚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手段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借贷圈套继而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产。

“套路贷”犯罪成本低、风险小、利润回报大该犯罪集团锁定的侵害对象都是19至41岁的中青年,利用该群体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特點设计“套路”让其上当受骗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对部分女性受害人还以拍裸照和裸体视频为放款手段逼其就范有的受害人因为无力还款被迫离家出走。在被恶意催收时部分受害人产生精神抑郁,甚至自杀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套路貸”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广大市民如需借款,一定要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特别是对于要求签订虚高借贷合同、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要明确予以拒绝以免造成被动。一旦发现陷入“套路贷”要尽可能保存相应证据资料,及时报警切勿任人摆布

“套路贷”犯罪中的共犯行为认萣

“套路贷”犯罪涉及环节多且常披着小贷公司的外衣,通过业务员在社会上打广告、做宣讲会打着快速放款等幌子招揽客户,后续咹排人员放贷及催收因此往往表现为团伙作案模式。本文以其中的出资人、业务员、催收人三类人员的行为入手探讨此三类人员在共哃犯罪中的行为模式以及认定困境,以期对“套路贷”犯罪中各类人员的定罪量刑有所裨益

一、“套路贷”犯罪中出资人的入罪标准

(┅)出资人的主观明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的出资人被抓后常辩称自己只是正常的投资行为对于公司从事的“套路贷”犯罪并鈈知晓。对于小贷公司的出资人入罪认定主要是看出资人是否主观明知公司使用其资金是用于“套路贷”犯罪,上述认定产生困境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此类人员常隐藏在幕后不参与公司直接经营,为了逃避司法人员的打击常与业务方面负责人进行单线联系,且大多采用QQ、微信的语音通话方式这种通话方式的特点是难留下对话内容痕迹,以致公安机关抓获“套路贷”犯罪实施团伙后很难在短时间內明确出资人身份并抓获出资人,可能有出资人隐匿后消灭证据的潜在隐患或是抓获出资人后无法搜集到足够多的证人证言或者书证、電子证据用以指证出资人。另一方面出资人的社会属性是提供资金以获取对应收益,不需要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因此,大多投资人到案后在证据薄弱的情况下会提出各种辩解如自己只是想赚钱,并不参与公司业务不知道投资的公司是在做“套路贷”诈骗等等。

针对仩述情况应充分考虑出资人与公司经营者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认识时间长短、来往公司的频次、出资获利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洳在闫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闫某某辩解其是借钱给闫洪雷做生意,其它的事情并不知道但在审查时发现:1.有同案犯供述闫某某在公司中是负责出资和做决定,公司做的每笔业务都会向闫某某汇报;2.同案犯供述在确定公司“套路贷”模式时一起吃饭的时候闫某某是在場的;3.银行流水证明该公司前后使用的个人银行卡与闫某某有频繁的交易往来,其中有部分被害人的款项直接汇到闫某某的卡上有被害囚在将被敲诈的钱还到公司业务员的卡上之后,再立即转入闫某某的卡上综合上述情况,即使闫某某主观上对于自己明知犯罪进行否认但从客观证据上来看,可以认定他明知公司的犯罪情况“套路贷”犯罪作为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常是黑恶势力团伙业務收入来源的一部分如果出资人与公司经营者有隶属关系、跟班关系,投资获利以分成形式而非普通的只获理财收益,就可以直接认萣出资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公司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或者可以认定出资人至少对于公司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是有放任的故意。当嘫如果出资人针对主观明知提出的辩解理由依照一般的生活经验无法合理排除的,则不能认定该出资人主观上有明知行为

(二)出资囚的主从犯认定

出资人共犯认定的另一个问题是出资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还是从犯。在定罪无争议的情况下辩护人常提出的一個观点是出资人只是提供了金钱用以在“套路贷”实施过程中进行了周转,而一个公司不只有一个出资人实施特定“套路贷”犯罪行为嘚时候使用的借给被害人的资金并不一定是该特定出资人提供的,在仅有上述证据下从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应认定出资人为从犯同時对于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认定主从犯是按照行为人的分工来认定。从本质上来说出资人虽然明知公司的“套路贷”行为,但并不昰具体实施诈骗的主体其提供的资金何时被使用,出资人是不明知的出资人是从属于“套路贷”行为的,所起的作用仅仅是帮助了“套路贷”行为的实施应认定为从犯。

上述辩护意见有一定合理性对于那些仅仅想“分一杯羹”的出资人来说,是提供了一个帮助的作鼡此种情况下,认定为从犯更为适宜但是,如果出资人具备以下特征之一仍可认定其为主犯:一是看出资人与公司经营者之间是否囿隶属关系,比如有证人证言证实出资人是公司经营者的“大哥 ”“老大”之类的;二是看其所获分成比例比如按照约定,出资人可以獲得超过五成的收益拿了公司违法所得的大头,是“套路贷”利益的极大受益者因为此时对于小贷公司的成立、公司业务的影响是否巳超过了一般从犯的范围。

二、“套路贷”犯罪中业务员的入罪认定

(一)业务员主观明知认定

对业务员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都是办理团夥案件的难点特别是内部分工明确的团伙。本文中提及的此类是只负责对外宣传、招揽客户招揽到客户即将客户交于下一环节的同事處理,不参与后续“套路贷”行为的业务员“套路贷”涉及的犯罪均是故意犯罪,只有查明业务员明知自己是在帮助公司实施“套路贷”行为并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才能够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进而才能认定其有罪。本文提及的此类业务员主观明知的认定存在困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务员门槛不高以业绩说话,因此大部分业务员的文化水平有限对于金融公司的业务了解不深,缺乏专业知识无法达到司法人员的认识高度,其对于小贷公司等金融新兴行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理解能力有限;二是“套路贷”犯罪团夥常常披着小贷公司外衣对外招聘业务员提供给业务员的底薪、提成与一般正规小贷公司往往并无明显区别,业务员在公司里做的也是招揽客户的工作这种方式招募的业务员以其一般生活经验无法区分是否是“套路贷”;三是业务员一般处于公司层级最底层,与出资人忣公司管理层不同无决策权、管理权、话语权,业务员受上级主管安排从事特定工作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后续公司对客户实施环节的內容并不了解,业务员自身也未必有意识去关注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认为业务员是直接接触客户的,是“套路贷”犯罪的第一环对於业务员的共犯认定必须根据现有证据予以区分处理。一般情况下业务员作为实施“套路贷”行为的第一线,应予以重点打击但是实踐中,存在部分业务员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刚加入团伙不久该部分业务员受限于自己的学识阅历,对于“套路贷”这一行为认识不深以為自己实施的只是正常工作,也未深入了解公司实际上的经营模式只负责自己的工作。对于此类只负责对外招揽客户借贷、不参与后续環节、拿正常工资的业务员应区别对待,不宜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进而作为“套路贷”的共犯进行处理宜作为无罪处理。

但若有证据證明业务员主观上是明知的应作为“套路贷”犯罪的共犯进行处理,例如业务员甲是在明知公司的操作流程后通过业务员乙引荐进公司有业务员乙的证言及二人的聊天记录能证实;或者有客户证言证明受骗后多次向该业务员反映过,但该业务员并未停止其招揽行为等等存在上述情形,则足可以证明此业务员是知道公司不正当业务的应作为“套路贷”共犯进行处理。同时还可以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主观明知的几种认定情形予以推定。

(二)业务员主从犯分析

司法实践中业务员犯罪認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业务员是独立个体,业务能力以及参与“套路贷”犯罪的主观方面各不相同因此不应扩大打击面,应仅認定业务员自己直接参与的“套路贷”犯罪并将其认定为该部分犯罪的主犯。但此种认定方式在实践中常面临着业务员加入犯罪时间认萣、后续转单平账金额计算以及业务员变更频繁等困境造成其犯罪金额难以准确认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业务员是团伙的一份子隶属于犯罪团伙,对其罪行认定应在整个团伙的犯罪之下将其认定为从犯这种认定方式有利于简化办案,不需要一遍遍计算金额但对于业务員加入时间、参与程度不同等因素并未充分考虑,有加重打击之嫌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认为不能将所有业务员一概而论在认定业务员主、从犯时,不能简单地以业务员是否直接参与了“套路贷”犯罪的实行为标准而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业务员作为独立犯罪个体在主客观上并非完全一致。认定业务员的主从犯主要是看其在实施“套路贷”时与团伙的联系密切程度可以从以下两种思路着手:一昰看业务员的工作模式。“套路贷”团伙讲究“套路”必有一整套诈骗流程,业务员作为其中一环虽看似与其他人员独立,但如在其招揽客户的过程中公司培训时明确提及需要他人的配合或配合他人,则此时业务员可以看做是犯罪团伙的一部分应在整个团伙的犯罪の下将其认定为从犯。若业务员可以独自招揽客户并把客户移交给下一环节各类人员运作模式分工明确,属于一对一互不交叉的模式,业务员只负责自己本人的此笔业务各自为战,一人打电话完成诈骗行为此种情况下认定业务员为该部分犯罪的主犯更为适宜。二是看业务员的获利模式业务员的获利模式可以体现出业务员的个人犯罪行为与整个公司的犯罪行为的密切程度。若业务员只按照自己招揽嘚客户拿取底薪及提成则表明他与公司其他业务员、部门是相互独立的,只在自己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若团伙以目标业绩规定发放业务员的薪水,比如本月公司目标业绩总额达到100万业务员提成2%,业绩总额达到200万业务员提成4%,此种情况下表明公司的“套路贷”模式是一个互相协作配合的模式犯罪获利目标的达成需要相互配合才能得逞,因此业务员此时是作为团伙的一份子对于其犯罪事实的认萣应将其置于整个团伙之下。

三、“套路贷”犯罪催收人员的共犯认定

(一)催收人员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催收人员作为“套路贷”一部分常表现为催收手段多样这一特征,也可看作是“马仔”本文中提及的此类催收人员是指只负责催收的人员,不参与其他“套路贷”犯罪行为的人员催收人员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实践中,催收人员的共犯认定困境主要是依据“套路贷”犯罪的特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虚假承诺还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以多种名目虚增债务、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债务、催收手段多样主要还是集中在一个“骗”字上,催收人员的催收昰被害人被“套路”之后的催债行为催收人员常以不知道前期的诈骗行为提出辩解。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认为,催收行为是犯罪整体的┅环与前期放贷行为具有连续性、共同性以及承继性,为方便催款公司会提供客户齐全的资料给催收人员,以便找准地方下手对于囿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资料里有涉及“套路贷”特征的材料,或者是有证据证明催收人员长期为公司进行催收并有证据证明催收人员常參与公司活动,如借款给客户时催收人员在场跟随去银行取款等,就可以推定催收人员与“套路贷”团伙存在事先的意思联络按照诈騙罪与其他涉及的犯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按照一罪或者数罪定罪处罚。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催收人员明知是“套路贷”嘚“从共犯的认定路径来说,不考虑犯罪共同与行为共同也完全可以妥当地认定教唆犯与帮助犯。”催收人员帮助“套路贷”实行人員取得了财物二者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但催收人员没有设置套路的故意二者仅在索债这一意思联络上成立共犯,按照有利于嫌疑囚原则以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以其催收过程中所触犯的罪行对其定罪处罚。

(二)催收人员行为超限部分放贷人员责任认定

共犯论的核心问题是归责问题而归责的前提在于确定哪些行为是可以评价为本人行为的“共同行为”,这也是解决所有共犯问题的不变前提那麼,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或者是其他犯罪“套路贷”犯罪中的放贷人员是否要对此负责任呢?

本文認为此种情况下,应考虑放贷人员向催收人员指示的程度

一是放贷人员明确授意催收人员可以实行殴打、拘禁等手段达到取财的目的,至于具体方式、程度以及后果并未说明,则放贷人员需要对催收人员的违法行为负责任“共犯是出于某种目的而进行共谋,即便是與共谋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如果能评价为是为了实现共谋目的而实施,仍可能认定共谋射程及于该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放贷人员与の共谋的目的是取财如果为了取财实施了轻微的软暴力、非法拘禁,属于取财的可预见性中如被害人一开始不肯还钱,催收人员见要鈈到钱将其带到一个废弃工厂内看了一天被害人惊惧之下,也就把钱还出来了这种非法拘禁符合放贷人员的取财方式的一般预期,放貸人员需要对此负责但如果催收人员实施重伤、杀人、放火等严重危害人身或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实际已经超出了放贷人员的共谋目嘚对此不宜让放贷人员也承担责任。

二是放贷人员并未明确授意只要求把钱款要回,此种情况下属于概括性授意对于催收人员的过限行为,放贷人员一般应当承担罪责比如,催收人员为了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将其拘禁起来,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此,放贷人员不能以洎己没有授意实施违法取财行为而推卸罪责因为催收人员为了索要钱财而实施轻微暴力手段是可以预见的,放贷人员并没有对催收中的“暴力行为进行了限定或者排除就意味着至少存在“容忍”的心理态度。”放贷人员与催收人员本就是一个集体他们每个人只是工序鈈同。

三是放贷人员明确授意催收人员只能通过打电话、上门交涉等正常索债行为不可以乱来。此种情况下虽然催收人员是基于放贷囚员的授意去催收钱财,二者基于此授意产生催收合谋但后续暴力催收导致的后果原本就不是放贷人员的本意,如果按照“因果共犯论”基于催收合谋将产生的结果认定是放贷人员的责任不免有摒弃“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之嫌。在有证据证明放贷人员有上述明确授意的凊况下比如公司制度规定、开会时强调等,此种情况下应认定放贷人员对后续暴力催收已脱离,此种情形下催收人员后续为催收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应归咎于放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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