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王2012有什么套路贷未获利的人如何量刑方法套路吗?

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

“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

这类案件中有些虽然诈骗数额不高,

一些受害者被打、被抢,

面对套路贷,一些地方国家机关已在行动!!!

附:浙江、上海两地打击套路贷新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治“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对符合移诉条件的一律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处,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注重利用财产刑及涉案财物处置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

(一)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对实施上述“套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被害人依约定交付资金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

(一)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要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

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对实施上述“套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
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6.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7.其它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三)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四、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

(一)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要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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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许昌人大代表朱红生家族涉黑团伙高息转贷、套路贷、涉黑暴力逼债等多种罪名的犯罪事实。

  在河南省许昌,只要提起朱红生,多数企业家会马上避而不提,眼神是惊恐惧表无遗。这位许昌市人大代表,许昌市“优秀”企业家,在众多的民营企业家口中却成了“催命阎罗”,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自2008年以来,朱某生以“鸿洋化工”为幌子,发展其儿子朱某来、儿媳王某冉,女儿朱某蕾、女婿姚某斌、马仔刘某豪、冉某东等组建以放“高利贷”并圈养打手暴力催收的恶势力集团。几年来,靠“高利转贷”“套路贷”等手段,非法获利数亿元。每逢讨债,“讨债队”5-10人一组,对借贷人及担保人采用跟踪、侮辱、殴打、拘禁、威胁、堵门、抢夺财产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仅2014年,朱红生设计圈套诉至法院的借贷企业16家,连带担保企业38家,连带担保自然人数十人,企业资产规模超过100亿,致许昌市魏都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哀鸿遍野,严重影响了许昌市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

  同时,暴力讨债等涉黑行为导致借贷企业经营困难、停产、破产,企业老板妻离子散,精神崩溃。据部分企业负责人称,朱某生曾扬言“谁敢动他,就让许昌政界地震”。至今,许昌民营经济圈依然“谈朱色变”。

  数十家民企遭遇“银行断贷”激活朱家“市场”

  2011年以来,受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银行贷款政策有所改变,部分民营企业在银行贷款即将到期时,为寻找过桥资金,经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无奈向“朱家”借贷,年利率多数为60%,有的高达72%。银行突然断贷,导致企业陷入“高利贷”旋涡无法自拔。即便如此,“朱家集团”在此后3年间通过暴力催收,依然获利近亿元,直至借贷企业垮台,企业老板们家庭败落。

  据了解,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间,朱某生父子发放贷款16笔,发放贷款金额近亿元,连带担保涉及38家企业,涉及房地产、车轮铸造、电器制造、发制品制造、机械制造、纺织业、机床加工、钢构制造、汽车销售、电梯制造等实体企业。可怕的是,这些所涉及借贷、担保的企业老板的家庭成员(包含子女、儿媳等)通过“多层担保”“相互担保”被“全员绑定”,一张巨大的“黑网”悄然撒开。

  许昌瑞怡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 遭受朱红生团伙暴力催收

  我是许昌瑞怡发制品公司法人梁俊昌的妻子崔少慧,在2013年因公司银行贷款调贷,向朱红生借贷四百万元,月息4分,后因企业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还款,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只得将利息部分打了欠条。但还是遭到了朱红生黑社会团伙的威胁、殴打,导致丈夫梁俊昌患病,虽然2015年底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做了手术,但至今仍然面无表情、眼神呆滞、说不出话。谈起被朱红生团伙暴力催收的经历,我心里难受、失声痛哭,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初临近春节,朱红生带领几十个人堵在公司,因我们夫妻俩当时并未在公司,他们就将我们的儿子堵在公司院内,不让进屋,轮班看守,并且不让他睡觉,还让我儿子给他们了一万元钱,作为他们在宾馆住宿、吃饭的费用,足足在公司拘禁了我儿子三天三夜,其间威胁、恐吓、辱骂、捆绑、殴打我儿子,并逼他长时间下跪,后来儿子实在不堪折磨,在好心朋友的帮助下,伺机翻墙才逃了出去。之后他们就不断威胁、恐吓、骚扰我儿子,儿媳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和儿子也离了婚,致使儿子好端端的家庭破裂,妻离子散

  但朱红生等人至此并未善罢甘休,他们听说我儿媳在离婚后,带着孩子回娘家住了,他们通过跟踪,找到我儿媳的家,聚集了十几个人去儿媳家闹,强行进驻儿媳家不走,见找不到我儿子,他们十几个人大声拍门、拍桌子,大嗓门恐吓我当时才一岁多点孙子,直到现在我孙子都不敢见生人,看到生人就害怕。他们在我儿媳妇娘家,看见啥就吃随便吃喝,把冰箱都吃空了,我儿媳报警,警察来了也说是经济纠纷,解决不了。还有一次在街上看到我儿媳带着孙子,说啥都不让她们走,逼问老梁和我的下落,我儿媳说我儿子已经离婚了她也不知道我们的下落,后来我儿媳吓得给她家人打电话,在家人的帮助下,才得以脱身。

  朱红生等人还找到我在郑州工作的弟弟,当时朱红生带了两个人,我弟弟这边就他一个人,朱红生他们三个就在一家饭店门口把我弟弟打了一顿,当时还报了警。那天还下着小雨,朱红生的人又把我弟弟弄到一辆车上,把他带到了郑州东区的一条河边,威胁要把他扔到河里,当时把我的弟弟吓得小便失禁,在下跪苦苦哀求后,才得以释放。

  朱红生等人不断地来公司和我家威胁恐吓,弄的我们不敢回家,公司也因此事的影响,没多久就无法正常生产了,直至倒闭破产。我们家老梁也因经常被他们威胁、恐吓、甚至殴打,精神崩溃,住进了医院,至今不能说话。就这样,好端端的公司倒闭,一家人妻离子散,老人、幼童生活不得安宁。

  担保人险遭“活埋”,妻子不堪受辱多次自杀

  张某新,是许昌市仕欣食品公司负责人,为许昌东翱食品公司提供了400万元的担保,约定利息为年利率60%,因东翱食品公司未能按时还款。2014年10月,朱某生带领“讨债队”用铁锤砸开仕欣公司的大门,将张某新带走,按在车里殴打。2015年1月,张某新到财政局办事,朱某生的儿子朱某来、朱某统,女婿姚某斌带领“讨债队”10人左右,当着财政局工作人员的面将其抬上车殴打,并驾车开往禹州市,威胁称要将其拉到山上活埋,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赶紧报警,提供了车牌号。朱红生的“讨债队”非法拘禁、殴打张仕新6小时后,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警赶到现场将张仕新解救。此后,张仕新公司停产,员工纷纷离职。“讨债队”通过跟踪知道了张某新的家,张某新的妻子庞某霞(化名)在司法局工作,朱红生的“讨债队”竟然到司法局办公室殴打庞某霞,并多次跟踪堵门,恐吓侮辱,导致庞某霞精神几近崩溃,数次企图自杀。

  “我是担保人不是借贷人,借贷人公司的设备和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光设备就有3000万,法院可以处置,朱某生的“讨债队”却对我进行殴打、威胁,甚至要活埋我,难道许昌真的暗无天日?”张仕新说,“妻子庞某霞本来和借贷没有任何关系,是朱某生设计圈套将我妻子牵涉进来。朱某生手下一个人私下跟我说他可以借给我100万,利息也按5分,用于偿还朱某生的贷款,但是需要我妻子庞某霞提供担保,我当时竟然没有发现是圈套,竟然在借款上签了字,后来这个人根本没有借给我100万,反而是朱红生出来称,我们都是连带担保人。如今,我的房子被查封,妻子工资卡也被冻结。

  两家知名企业被逼停产,老板被跟踪殴打,家人至今流浪,受害之深、之大、时间之长!

  一、许昌市东翱食品公司,是一家清真食品加工企业,主要生产糕点、月饼、饼干等,位于魏都区民营科技园西区。公司负责人杨某鼎说,东翱食品公司是许昌地区最大的一家清真食品加工企业,设备3000多万,曾有员工200人左右,正常生产时,仅饼干一项,年营业额可达9000万。如今设备被查封,企业停产多年。杨某鼎说,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自己分5次在朱红生处共借贷1151万元,已经偿还1854.33万元,朱某生称还欠400万元,这400万元债权,朱某生称转让给了平顶山一家担保公司,法人叫倪某敏。此后,朱某生儿子朱某来、朱某统,女儿朱某蕾,分别带领打手到东翱食品公司进行威胁殴打,把自己儿子、儿媳、孙子打的流浪在外,不敢回来,孙子至今也无法上学。2015年3月29日,杨某鼎去法院应诉,在许昌中院门口被朱某生“讨债队”拉走殴打,围观群众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自己解救。杨某鼎回忆称,当时自己被打蒙了,非常害怕,曾恳求民警护送自己脱离危险,民警也表示无奈,只能护送出自己的辖区。果然,朱某生的“讨债队”一路跟踪,当自己到许昌市行政大厅时又被拦截,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再次报警后才得以脱身。

  二、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某季(手机:)曾获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全国“杰出创业女性”,全国三八红旗手,河南省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河南省劳动模范、河南省“三八红旗手”,河南省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爱心企业家,许昌十四中120名留守学生爱心妈妈,中国妇女十一大代表, “河南省50强女企业家、创业明星”,2007年“许昌首届时代新锐人物”,2008年“感动许昌人物”和“许昌市十大杰出创业女性”,许昌市人大代表,魏都区工商联副主席,许昌市慈善大使等等。

  许昌鸿洋生化实业朱红生家族成员对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暴力逼债事实如下:

  经许昌市五一路工行董五星介绍,借朱某生儿女三笔民间高息贷款,每一笔为1000万元,月息为5.5分,每月还息,第一笔用了一个月后,息本偿还清。偿还1055万元。接下来又经五一路工行董五星介绍,为还银行贷款,再次借朱红生1000万元,月息为5.5分。第三笔760万元,是以朱某生女儿朱某蕾、女婿姚某斌出借,月息为5.5分。经政府和法院共同调节最终达成1080万元,到省移动公司重要客户源强行执行走。

  第二笔与第三笔偿还几个月的利息后,从2014年10月份,因为各种原因,真还不上这笔高息贷款的本金与高息。朱某生指挥他儿子朱某莱到我公司强行抢拉公司钢材80多吨。公司钢材进价四千八一顿,朱某来按每吨一千四百元顶账,强行要拉走,这时我们把大门锁上,又找关系又找人担保没让他拉走。

  因我还不起朱某生的高息贷款,他就派人监视、限制我九天九夜,(在我办公室每天24小时,连让我在夜里休息的时间都没有,)24小时限制我这个女人的人身自由,气得我晕过去几次,在这期间经常有7-8人来公司闹事,威胁我。光被医院120接到医院5次。

  2015年3月22号,朱某生女儿朱某蕾、女婿姚某斌等人又限制我儿子3天3夜,用威胁和卑鄙手段把儿子的路虎车抢行卖掉,未到3年的新车原价130万元,强行连车牌尾号777一起作价59万元,又抢走儿子价值190多万元的东西,朱某生家族加之雇佣的地痞组成7---8人一组,经常隔三差五来我公司找事,找我儿子。从此儿子因为害怕出走。

  朱某生的女儿朱某蕾、女婿姚某斌,多次派人跟踪我和公司的财务总监,时达12天12夜,有一次他们来了十几人,开着三辆车,堵住我们公司大门,又是大吵大闹,又吓唬我,当时我极为害怕,又怕丢人,当时逼迫的我给他们这伙人下跪时,我一头栽倒,昏迷过去,园区政府喊来120,将我拉走抢救,医院把我抢救过来后,有跟至医院威胁我,使我的精神严重受到摧残,我在朱某生儿女暴力逼债的过程中比山东于欢辱母案受害深得多,摧残程度大得多,时间长达近两年。至今我的精神经受挫后患上了严重心脏病,神经极度衰弱,一直靠安眠药强制睡眠。

  那次出院以后,4月18号,又跟踪我和公司的财务总监12天12夜,(还是在办公室)把我公司财务科工作人员赶出来,强行用链条锁住我财务室的门,非法侵占我公司财务室和我的办公室,并给我讲还不起钱,让我办手续将公司全部资产转给他们。他们的暴力行为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工作,各办公室敲门破坏生产秩序、吓唬职工,利用车上的高音喇叭在办公楼前天天播放,天天叫外卖在公司里扔的到处是垃圾,工人管理行政人员陆续被吓跑,嚣张的利用车载高音喇叭喊就让企业干不成活。致使我公司从2014年4月中旬至今全面停产。

  朱某蕾经常带人以抢的方式又把我鄢陵园林500亩地也占了,强行把我的园林全部资料和公章抢逼走。性质恶劣。经她查询后得知孙子、孙女名字和上学的学校,并时常以此威胁我。朱某生儿、女民间高息贷款暴力逼债将我的家庭致使支离破碎。

  王某季是郑州退休工人,丈夫已去世20多年,独身来许昌创业,给当地经济做出很多贡献,由于朱某生儿、女民间高息借贷款暴力逼债王某季时间长,致使王某季神经崩溃衰弱,患上严重心脏病。也给社会极大地危害。

  借850万需还2500万,企业被“套路”老板被打掉牙

  提起河南通达车轮公司,负责人张某辉满腹冤屈,企业固定投资两亿多元。2013年1月14日和3也19日分别向朱某生女儿朱工某蕾借贷475万元和380万元,共计855万元,此后,通达车轮公司从2013年5月29日至2015年3月2日共计偿还朱某蕾946.16万元。然而,截止2018年4月,朱某生称仍欠1600万元。这样算下来,借款850万元,需要偿还2500万余元,利息已达到本金两倍之多,张某工巧辉认为自己遭遇了“套路贷”。

  为了将张某辉父亲张某安的鹿鼎实业拉下水,朱某生集团设计圈套,在鹿鼎实业尚未涉诉的情况下,串通将鹿鼎实业和通达车轮发生经济关联(张某安为建某之父),从而将鹿鼎实业牵涉到通达车轮和朱某生等人的民间借贷中来,许昌中院依据朱某生的申请,查封了通达车轮的财产和鹿鼎实业的房产和土地。

  鹿鼎实业是许昌市和魏都区重点帮扶企业。2015年3月20日,许昌市政府专门做出了关于“鹿鼎实业集团贷款”的会议纪要,后经与工行许昌市分行多次协调,该行同意在鹿鼎实业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发放贷款。于是,鹿鼎实业于2015年7月17日办理了两个生产车间的房产证,经评估为元。2015年8月20日,当鹿鼎实业负责人张某安安在办理房产土地抵押登记时,发现土地和房产被许昌中院全部查封,评估资产价值元。鹿鼎实业此时正处在银行授信的关键时期,张军安认为,自己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属于查封错误,立即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未获答复。另一方面,银行贷款迫在眉睫。因急于申请法院解封,在被朱某生等人的欺骗要挟下,张某安无奈同意了“通达车轮、鹿鼎实业、张某辉、张某安等尚欠朱某生本息930万元,待偿还730万元后,方可解封其中一栋房产……鹿鼎实业厂区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直接归朱红生所有……如果鹿鼎实业、通达车轮等到期未能全部履行,则以9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调解意见。随后,许昌中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未对有关房产进行解封。2015年9月14日,许昌市金融办向许昌中院发函,要求法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2分重新计算等问题予以协调解决,未被采纳。最终,由于法院查封,鹿鼎实业所申请的贷款没有获批,通达车轮和鹿鼎实业全面停产。

  据了解,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开始施行。《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有“两线三区”。即:24%以下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不保护也不反对,36%以上则不受保护。然而“利滚利”的计算方法竟然在法院的调解书上出现,张军安认为办案法官存在恶意串通、罔顾事实、滥用职权超标查封等违法违纪问题。目前,已向中院申请再审。

  2014年冬,朱某生“讨债队”追债期间,张某安被骗至一家餐馆,下门牙还被打掉两颗。

  企业被堵门,技术高层被拘后辞职,企业经营困难

  作为建安区排名第二的发制品生产企业,瑞雅公司负责人、技术高管陈某群(化名,长沙人)被威胁、跟踪乃至被拘,公司大门多次被朱红生“讨债队”围堵,陈某群最终离开瑞雅,如今企业经营困难。据瑞雅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伟称,瑞雅公司于2014年向朱某生等借贷550万元,在朱某生起诉公司之前,已经陆续偿还580万元。2018年1月份仍欠款965万元,在法院拘留了陈某群后,公司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偿还198万元,至今仍有近800万元欠款。借款500多万元需还1500万元,利息是本金的2倍。在陷入“套路贷”之前,企业年销售额可达2.8亿,上缴利税超千万。如今,企业已经经营非常困难,员工离职,订单丢失。朱某生的“讨债队”还多次威胁、破坏生产,致企业雪上加霜。

  商会会长难逃厄运,遭劫车、拘禁、抢财产

  天宏钢构集团负责人许某,是许昌市政协委员、魏都区人大代表,河南省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据许某称,2014年3月份至4月份分三次向朱某生儿子朱某来、女儿朱某蕾及手下刘某豪借款1100万元,约定月利分别为5分,5.5分,6分,目前已还本金465万元,已支付利息335.109万元。

  2014年11月中旬,朱某来带领100多人围堵天宏公司大门,开两辆卡车准备强行拉走钢材,报警后才免除财产被抢。2014年12月份,天宏公司司机章某驾驶公司奔驰商务车(豫KG1678)被抢走,章某被打成轻伤。2015年下旬,朱文来安排30多人将许某非法拘禁在瑞贝卡大酒店,后伺机报警,经区领导出面协调、说情,才得以脱身。

  “高利贷”毒害地方经济,暴力讨债涉黑

  这些事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受朱某生集团“高利贷”的影响,数十家企业陷入绝境。多数企业负责人不分男女,均受到威胁、殴打、拘禁、侮辱等,部分侮辱女性的情节较之山东“于欢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目前,“扫黑除恶”行动正进一步深入,河南省公、检、法、司等多部门也向群众列举公布了哪些行为属于“扫黑除恶”的范畴,其中也包含了“放高利贷,暴力讨债”行为。那么许昌市数十家民营企业,数十个家庭遭遇如此巨大的危机和长期摧残,为何就没有引起重视呢?

  据知情人透露,在朱某生处借贷的企业超过70家,连带责任的还要多,涉及资产总量超百亿,朱某生集团之所以如此嚣张,是因为有强有力的“保护伞”,甚至连法院执行局都被戏称为“朱家执行局”。涉及资金量之大、人数之多、怨气之重,这足以让当地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拉响警报!

  “高利贷”和“暴力讨债”是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同时威胁到一方社会稳定,影响法治建设进程。此“毒瘤”一日不除,地方就不会安宁!河南许昌有多大的勇气迎接这次所谓的“地震”,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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