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的购房指标 离婚协议书模板时如何分割

IP是英文Internet Protocol的缩写,意思是“网络之间互连的协议”,也就是为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进行通信而设计的协议。在因特网中,它是能使连接到网上的所有计算机网络实现相互通信的一套规则,规定了计算机在因特网上进行通信时应当遵守的规则。任何厂家生产的计算机系统,只要遵守 IP协议就可以与因特网互连互通。正是因为有了IP协议,因特网才得以迅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开放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因此,IP协议也可以叫做“因特网协议”。通俗的讲:IP地址也可以称为互联网地址或Internet地址。是用来唯一标识互联网上计算机的逻辑地址。每台连网计算机都依靠IP地址来标识自己。就很类似于我们的电话号码样的。通过电话号码来找到相应的使用电话的客户的实际地址。全世界的电话号码都是唯一的。IP地址也是一样。   网络协议(IP)是网络上信息从一台计算机传递给另一台计算机的方法或者协议。网络上每台计算机(主机)至少具有一个IP地址将其与网络上其他计算机区别开。当你发送或者接受信息时(例如,一个电子邮件信息或一个网页),信息被分成几个小块,称为信息包。每个信息包都包含了发送者和接受者的网络地址。网关计算机读到了目的地址,信息包继续向前到下一个邻近的网关照例读到目的地址,如此一直向前通过网络,直到一个网关确认这个信息包属于其最紧邻或者其范围内的计算机。最终直接进入到其指定地址的计算机。 因为一个信息被分成了许多信息包,如果必要,每个信息包能够通过网络不同的路径发送。信息包能按照与它们发送时的不同顺序到达。网络协议(IP)仅仅是递送他们。另外一个协议,传输控制协议(TCP)才是能够将它们按照正确顺序组合回原样。 IP是一个无连接协议,这就意味着在通信的终点之间没有连续的线路连接。每个信息包作为一个处理过的独立的单元在网络上传输,这些单元之间没有相互的联系。(信息包能放在正确的位置上是因为TCP,明了信息中信息包顺序的面向连接协议。)在开放的系统互连(OSI)通讯模式中IP位于第三层??网络层。 如今最广泛应用的IP版本是IPv4。然而,IP版本6(IPv6)也已经开始使用了。IPv6为了更长的地址作准备,因此可以满足更多网络使用者的需要。IPv6包括了IPv4的功能,任何支持IPv6信息包的服务器同样也支持IPv4信息包。

租房协议样本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 元,乙方应每 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 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 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 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3、 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 入住日抄见:水 度,电 度,煤气 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 5、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 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的简写,中文译名为传输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又叫网络通讯协议,这个协议是Internet最基本的协议、Internet国际互联网络的基础,简单地说,就是由网络层的IP协议和传输层的TCP协议组成的。   众所周知,如今电脑上因特网都要作TCP/IP协议设置,显然该协议成了当今地球村“人与人”之间的“牵手协议”。 HTTP是超文本传输协议,是客户端浏览器或其他程序与Web服务器之间的应用层通信协议。在Internet上的Web服务器上存放的都是超文本信息,客户机需要通过HTTP协议传输所要访问的超文本信息。HTTP包含命令和传输信息,不仅可用于Web访问,也可以用于其他因特网/内联网应用系统之间的通信,从而实现各类应用资源超媒体访问的集成。

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间协议)是一种网络通信协议,它规范了网络上的所有通信设备,尤其是一个主机与另一个主机之间的数据往来格式以及传送方式。TCP/IP是INTERNET的基础协议,也是一种电脑数据打包和寻址的标准方法。在数据传送中,可以形象地理解为有两个信封,TCP和IP就像是信封,要传递的信息被划分成若干段,每一段塞入一个TCP信封,并在该信封面上记录有分段号的信息,再将TCP信封塞入IP大信封,发送上网。在接受端,一个TCP软件包收集信封,抽出数据,按发送前的顺序还原,并加以校验,若发现差错,TCP将会要求重发。因此,TCP/IP在INTERNET中几乎可以无差错地传送数据。在任何一个物理网络中,各站点都有一个机器可识别的地址,该地址叫做物理地址。物理地址有两个

如果你所理解的域 是指按管理形态划分的那就对了,例如 电信是一个域 网通是一个域 教育网是一个域, 就是一个管理机构所负责的网络(当然网通自己也是有很多个AS组成的) 域外就是各个自治的域所组合的广域网了!内部网关协议就是常说了路由协议IGP ---in gateway protocol包括OSPF ISIS EIGRP RIP 而外部网关协议BGP 只有一个协议也叫BGP,我猜测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如果还不明白 你就这也么理解 AS是需要国际分配号码的 一个AS一个号 一个AS可包含成千上万台路由器,只要是这个具有5位数字的AS与另一个AS进行通信 那就是外部网关协议BGP起作用,如果是AS本身内部的那就是IGP起作用!还有一点并不是说一个AS就只能跑一种内部网关IGP协议,而是可以多种组合!这就叫路由重分布或冲发布

房屋置换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方房屋座落于_________区_________,房契号为_________。该物业符合_________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置换条件,并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与其它物业进行置换。乙方房屋座落于_________区_________,房契号为_________。该物业符合_________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置换条件,并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与其它物业进行置换。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置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1.合同中应标明建筑面积; 2.应当还要土地使用证; 3.违约责任没有。

请求撤销,要求返还.理由是严重损害赠与人的权利. 神志有点不清,不意味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可以让他作为原告起诉的.

1.合同中应标明建筑面积; 2.应当还要土地使用证; 3.违约责任没有。

你好,既然已经签订中介协议,违约的话就需要支付违约金。

原告袁×,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孟×1,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黄×,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孟×2,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孟×3,男,****年**月**日出生。

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政府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聚富园小区1楼3门*室。

原告袁×与被告孟×1、被告黄×、被告孟×2、被告孟×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宋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振贵、人民陪审员周俊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孟×1、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万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袁×与孟×2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22日离婚。孟×1与黄×系夫妻,育有二子,长子孟×2、次子孟×3。2010年6月袁×与孟×2及孟×1、黄×、孟×3共同居住的采育镇南营三村一市场南路24号院落被拆迁。孟×2、孟×1、黄×、孟×3告知袁×拆迁与袁×没有任何关系,其家庭并未将袁×的户口利益计入被拆迁安置人口中。2013年12月,袁×准备申请限价房,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时方才得知,其曾经享受过拆迁补偿,没有资格购买限价房。经查,根据《采育镇集体土地民宅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第14条之规定,袁×享有5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面积。并且上述5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面积,袁×应当享有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共计50个月的周转金,按每月每平方米13元计算,共计32 500元。现上述利益由孟×2、孟×1、黄×、孟×3占有、使用,虽经袁×多次与之协商,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孟×1、黄×、孟×2、孟×3给付袁×赔偿款140 000元、周转金32 500元;诉讼费由孟×1、黄×、孟×2、孟×3承担。

被告孟×1、被告黄×、被告孟×3辩称:位于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A区15号楼4单元1201室的楼房,于2011年5月1日分给了孟×2,归孟×2所有。此时袁×与孟×2早已离婚。孟×2于2012年2月将此房卖给了黄胜永,袁×向孟×1、黄×、孟×3主张要该房差价款的诉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房不是孟×1、黄×、孟×3的也不是孟×1、黄×、孟×3卖的,此事与孟×1、黄×、孟×3无关,请求法院驳回袁×对孟×1、黄×、孟×3的诉讼请求。关于周转金,袁×的户口已经迁走,故袁×不享受周转金。

被告孟×2辩称:位于采育镇育新花园A区15号楼4单元1201室(面积88.17平方米)楼房一套,通过孟×2与孟×1、孟×3、黄×于2011年5月1日签订的分家协议,孟×2取得了该套房的所有权。此时袁×与孟×2早已不存在婚姻关系。这套房是孟×1用拆迁补偿款购买,袁×没有出钱购买此房,在没有取得法律上认可的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直接索要该套房屋出售后的差价款,于法无据,于情无理。购房指标和楼房本身不是同一概念。孟×2在购买该房时,使用了袁×的50平方米购房指标,当时指标价与市场价,每平方米差价款为600元,这就是指标的价值。2010年7月2日,袁×与孟×2离婚时,曾让袁×出钱购买,楼房归她,袁×表示无钱购买,指标她不要了,才签订了“双方无共同财产”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即使袁×索要此差价款也是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袁×的诉讼请求。袁×在离婚后不久就把户口迁走了,户口不在本地不享受周转金待遇,孟×2没有义务给付袁×周转金。

经审理查明:孟×1、黄×系孟×2、孟×3的父母。孟×2与袁×于200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与孟×1、黄×、孟×3共同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南三一村市场南路24号。孟×2与袁×于2010年7月22日离婚,并达成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的协议。

2010年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南三一村拆迁,孟×2、孟×1于2010年6月28日分别作为被拆迁人就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南三一村市场南路24号与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创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孟×2与兴创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兴创公司支付拆迁补偿及补助奖励款合计1 588 360元。孟×1与兴创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兴创公司支付拆迁补偿及补助奖励款合计1 614 537元。2010年6月30日,孟×1与兴创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孟×1选购安置房3套,总建筑面积264.91平方米,购房总价款1 401 481元,同时兴创公司支付周转费130 333元。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南三一村市场南路24号,需安置人口为孟×1、黄×、孟×3、孟×2、袁×,共5人,享受安置价面积为250平方米。孟×1以拆迁补偿等款项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的3套拆迁安置房,分别是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A区12号楼1单元1101室(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使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A区15号楼4单元1201室(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使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B区1号楼1单元801室(于2014年5月1日交付使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A区15号楼4单元1201室实测面积为85.24平方米(原合同面积88.17平方米),其中安置面积为74.04平方米,安置价每平方米为5290元,商品房面积11.2平方米,商品房价每平方米5890元,实际购房款为457

2011年5月1日,孟×1、黄×、孟×2、孟×3签订《分家协议书》,对上述3套定向安置房进行分割,并确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A区12号楼1单元1101室的房产归黄×、孟×1所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B区1号楼1单元801室的房产归孟×3所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A区15号楼4单元1201室的房产归孟×2所有。2012年2月3日,孟×2将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A区15号楼4单元1201室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胜永。

另查,《采育镇集体土地民宅拆迁补偿事实方案》规定,定向安置用房的选购标准为按与被拆迁人同户人数为基数,人均选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以购买整套定向安置房为标准;对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按照人均50平方米范围内所购定向安置房的面积发放周转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3元,发放时间为期房期及通知入住后3个月。袁×、孟×1、黄×、孟×2、孟×3均认可周转金自2010年7月1日起计算,且兴创公司后来以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周转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安置房最终结算单、入户调查明细表、购房方案、购房清单、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补偿手册、离婚协议书、分家协议、卖房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等情况。孟×1、黄×、孟×2、孟×3进行分割的3套定向安置房中占用了袁×享有的50平方米安置面积,故占用部分的升值利益应予以补偿,袁×要求孟×1、黄×、孟×2、孟×3给付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参考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新花园小区A区15号楼4单元1201室的安置价每平方米5290元,以及卖出价每平方米8000元,袁×主张的补偿款数额过高,经本院核算为135 500元。《采育镇集体土地民宅拆迁补偿事实方案》对于周转费规定,按照人均50平方米范围内所购定向安置房的面积发放周转费,发放时间为期房期及通知入住后3个月。根据3套房的交付使用时间,以每平方米25元自2010年7月1日起计算,袁×主张其应得周转费为32 500元,数额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1、被告黄×、被告孟×2、被告孟×3给付原告袁×赔偿款十三万五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孟×1、被告黄×、被告孟×2、被告孟×3给付原告袁×周转金三万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五十元,由原告袁×负担九十八元(已交纳),被告孟×1、被告黄×、被告孟×2、被告孟×3负担三千六百五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 杨人民陪审员 张振贵人民陪审员 周俊孝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婚协议书模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