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是否又收到字体侵权函了?
关于字体侵权问题的争论,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字库单字有无著作权;二是单字能否作为美术作品保护。
自北大方正诉潍坊文星案后,法院对字体及字库法律属性的认识呈现阶段性不同,且就字体是否可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亦不统一。对此,理论界也存在争论。
1、北大方正诉暴雪娱乐案
2007年8月,北大方正以侵犯方正兰亭字库中方正北纬楷书、方正剪纸等5款方正字体的著作权之名,将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1亿元人民币。案件审理过程中,北大方正增加诉讼请求,将索赔额追加至4.08亿元。北大方正不服北京高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但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的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法院最终认定暴雪公司使用上述字体的行为并不侵犯北大方正的相关权利。
2008年8月,北大方正状告广州宝洁公司(以下简称“宝洁”)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声称宝洁未经许可,在“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开发的五款字体,要求宝洁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5款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认为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则依据不足,因此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未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北大方正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决定,但给出了新的理由,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3、北京汉仪诉笑巴喜字体侵权案
北京汉仪公司与北大方正一样,是国内最早从事中文字体数字化研发和销售的高新企业,这些年来开发了大批计算机字库,“秀英”体字库是其中之一。2010年12月,汉仪公司在南京发现福建某企业名为“城市宝贝”的婴幼儿产品使用“秀英”体字库单字作为商标,后又发现江苏某企业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笑巴喜”婴幼儿用品上使用“秀英”体。汉仪公司经过取证后,将这两家公司告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也成为全国首起对计算机字库部分单字予以著作权保护的案件。
字体保护问题在国内立法上仍属空白,国际上也没有一致的做法,加之中国汉字所独具的特点,使得这个问题在知识产权学界存有普遍争议。
就目前字库诉讼来看,北京、上海地区法院对于单字是否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持否定态度,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则表示支持,近几年字体维权胜诉的案件也基本上都发生在南京地区。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值得一提的是中文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在过去的两会中,就有代表就该问题提出议案,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将有独创性的单字和字库明确列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