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怎么做账会计怎么做账?

  一、房地产企业申报不动产销售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答:1、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作为多缴税款,抵减下期应缴税款。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两线并行。

  2、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应缴税款。

  二、由于自来水厂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售自来水是否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公告,房地产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即商品和服务名称为“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同时代收住户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同时有代理服务、转售水电费等业务,那么其购入的办公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用于代理服务、转售水电费等进项扣除?

  答:根据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固定资产的范围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四、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定要认证后申报抵扣再做进项转出如果不认证是否有“滞留票”风险?

  答:目前并无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进行认证,但从发票管理角度出发,建议纳税人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后的专用发票可不申报抵扣,即不在申报表中填列。另外,根据总局15号公告,如纳税人将该自建的不动产转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按规定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届时,如企业未将建设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则不允许计算进项抵扣税额。

  五、房地产公司A向广告公司B免费提供场地,供B公司开展活动,双方约定B公司收取的活动收入扣减物料成本、人工成本等成本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分给A公司,则A公司收到该收益分成款后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要缴纳增值税则按什么项目缴纳?

  答:对该经营行为,房地产企业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六、房地产企业或物业公司将地面露天车位长期租给业主,租赁期限为20年,一次性收取租金,则该事项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还是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企业将车位租给车主20年的合同,可认定为不动产租赁业务,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是否可开具发票,如何开票,开票是否标志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如何申报纳税,是否有清算事项,清算时点如何确定?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根据总局2016年53号公告开具编码为“602”的不征税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3、房地产申报时,应将当期确认纳税义务的销售行为按适用的税率(征收率)申报应纳税款,将当期收到的预收款按预征率申报预缴税款。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在一般纳税人注销前,不存在清算问题。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拎包入住房(即配齐家电及家具等),或为促进销售而采用买房送装修、物业费、家电、汽车等销售方式,针对此类情况,售房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无法进行拆分,那么:

  (1)发票如何开具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销售不动产及销售货物(或服务)发票与合同产生不一致将如何处理

  (2)上述行为中包含的货物或服务该如何计征增值税

  (3)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物业服务)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用一般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对上述取得的进项进行抵扣?

  答:销售不动产附带赠送电器、汽车,赠送的电器、汽车属于货物,不构成不动产实体的组成部分且适用税率高于销售不动产所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应按照兼营行为处理。购进的电器、汽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需要按不低于买入价单独计提销项税额,并可相应调减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如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开票时,可以分别作价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按销售不动产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应分别核算。

  销售不动产附带赠送车位、装修、物业费,车位、装修构成不动产实体的组成部分,物业费适用税率不高于销售不动产所适用税率,按照混合销售处理。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或无形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单独计提销项税额。开票时,可以按销售不动产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分别核算。

  建议纳税人选择经营方式时,充分考虑到税制因素,在签订合同时事先明确不同应税项目的处理,以规避税收风险。

  九、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开具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是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还是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开具税率与销项税额在发票上如何体现,与实际应缴税款是否存在差异,何时清算?

  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选择的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并计提销项税额,不得差额开具。取得允许差额扣除的分包发票,在账务处理上扣减计提的销项税额,据实填报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次,不存在发票、账务、申报表的差异问题,亦不存在清算问题。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答: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可抵减应当预缴的税款。

  十一、实行分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期销售完成后,如产生多缴税款,原多缴税款可否申请退税或抵减二期预售时产生的应预缴税款?

  答:销售不动产预缴税款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出现预缴税款多于应纳税款的,可申请退税或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应纳税额,但不得抵减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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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要预缴税款是明确的,在哪儿预缴是有不同说法的(可参考本公众号6月份推送的《营改增学习笔记(二十八)无奈师傅南腔北调,可怜徒弟东倒西歪》),怎么开发票的问题更一直是莫衷一是,因为总局层面迟迟没有明确,各省便出台了不同的规定,有要求按零税率开普通发票的,也有要求按税率(征收率)开普通发票的,总之都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大家都盼着总局尽快出个统一标准。

权益之计用的时间长了,企业也就逐渐习惯了按地方口径执行,孰不知总局已经在8月份“悄悄”地明确了这个问题,而且堪称“独辟蹊径”,“国家标准”与各地现行口径都不同。按文件要求9月1日起就应该按国标执行,不少房地产企业犹自不知,仍然在抱怨各地口径不一的同时翘首以待,也看得出我们机关的政策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啊。

其实也难怪大家不注意,这样一个大众关注的问题其实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一个不起眼的角落解决的,该公告第九条(十一)规定,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进行调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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