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如实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情况

XX镇2016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为,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法定职责,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检查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XX市安全生产条例》、《XX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编制和检查统计分析工作的意见》(X安监管检查〔2015〕70号)等要求,结合本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特编制本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一、编制原则 本计划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进行编制,着重强化检查计划编制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将检查计划与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工作的计划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开展有计划、规范化检查检查工作,强化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行为,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检查效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专项整治,加强对本镇危险化学品、机械加工和较大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运行机制。确保年内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覆盖检查2次,对较大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覆盖检查1次。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计划检查完成率100%、复查率100%、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率100%、立案案件按时办结率100%。 四、工作任务 (一)对确定的2016年度XX镇安监所90家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名单见附件) (二)按一定的比例对各村、企服办、资产公司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单位进行随机抽查。 (三)结合本镇安全生产形势、季节性特点以及重要活动、节假日期间,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 (四)对各类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随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根据镇政府授权,协助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对各村、企服办、资产公司、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履职考核,督促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有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行政检查的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检查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重点监督检查以下19项内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专项行政检查、联合检查、抽查可根据具体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实施检查。 六、行政检查的主要方式和要求 行政检查采取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等形式,通过台账资料检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行政检查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行政检查应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可视情组织专家或镇相关部门参与检查; (二)对企业开展检查应及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如实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三)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及时下达书面整改意见书; (四)对整改意见复查的,应在整改到期后10日内及时组织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闭环,并制作复查意见书; (五)对检查和复查发现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六)对短时间无法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规定进行整改; (七)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登记建档,经案件移送呈批后,于5日内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应及时向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九)行政检查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企业基础数据库,检查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登记建档并做好归档工作。 七、行政检查计划安排 2016年行政检查的重点领域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经营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近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企业及今年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行政检查的重点事项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等。全年行政检查计划约720家次。 (一)常规行政检查安排 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经营企业经营企10家,每年行政检查不少于4次;今年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64家,每年检查检查不少于4次;近年来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企业1家,每年检查检查不少于4次;职业病危害企业15家,每年行政检查不少于4次;全年常规行政检查单位90家,行政检查(含复查)不少于720家次。 (二)专项行政检查安排 根据阶段性、季节性、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突出问题和上级布置的有关工作,结合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行政检查,主要对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汽车4S店、加油加气站、事故多发领域等行业企业,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约10次,每次检查单位约10家,每年行政检查(含复查)约100家次。 (三)其他行政检查安排 1、突击检查(抽查):根据综合监管的工作要求,对各村、企服办、资产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的监管单位检查情况每季度安排抽查,全年抽查4次,约120家次企业。 2、根据信访、举报、上报和上级交办案件等情况,需要安排行政检查的,视实际情况而定。 3、联合检查根据综合监管和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每年会同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性、阶段性的联合检查检查,全年4次,每次约10家,行政检查约40家次。 4、对各村、企服办、资产公司和市、区属企业、备案单位开展履职考核59家次。 5、“四违”拆除处置验收约19家次。 6、其他应当安排行政检查的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检查计划、严格法定程序、严格法定检查事项,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并且加强有机配合,落实检查责任。安监所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检查,承担国家总局令第24号规定的相应责任。切实加强对村、企服办、资产公司行政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对村、企服办、资产公司行政检查计划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突出检查重点。要以危险化学品、机械加工制造、严重职业危害等行业企业为检查重点,将检查检查与开展专项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等检查活动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通过行政检查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与职工“三违”行为切实改正。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三)规范检查程序。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检查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流程合规。要认真做好检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促进检查工作计划的全面实施。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检查过错责任追究,全面提升检查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落实到位。对不依法、依计划履行行政检查责任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16年度XX镇安监所重点监管检查单位(90家) 附件 2016年度XX镇安监所重点监管检查单位(90家) 一、规模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单位(43家)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1 企服办 2 企服办 3 企服办 4 企服办 5 企服办 6 企服办 7 企服办 8 企服办 9 企服办 10 企服办 11 企服办 12 企服办 13 企服办 14 企服办 15 企服办 16 企服办 17 企服办 18 企服办 19 企服办 20 企服办 21 企服办 22 企服办 23 企服办 资产公司(生产) 3 资产公司(运输) 4 资产公司(制药) 5 企服办(生产) 6 企服办(危涉氨) 7 企服办(危涉氨) 8 市属企业(生产) 9 XX村(储存) 10 市属企业(生产) 四、近年发生死亡事故单位(1家)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1 企服办 五、职业病危害重点单位(15家)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1 企服办 2 企服办 3 企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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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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