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贷款购房夫妻一方放弃产权协议离婚时协议里没有写贷款归一方归还。现买房公积金公积金不可摊还怎么办?

> 夫妻购买房产办的是组合贷,夫妻双方都是借款人。现在夫妻离婚,协议结果是房产归于一方所有,但贷款尚未还清,因此想将借款人变更为另一方一人。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办理变更业务?应该准备哪些文件?谢谢! 

婚姻法关于婚后还贷,是更保护女方利益的,因为新婚姻法明确了共同还贷方可以得到房产增值部分
  其实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和以前唯一的区别,就是明确了一方婚前首付,婚后的共同还贷方将拥有她(他)【还贷款额度对应的增值部分】,而在“解释三”出台以前,共同还贷房方只能得到还款额度,而得不到增值部分。
  很明显,新婚姻法解释三,较之于以前(还贷方只能得到还贷额度,无权享受房产增值),更保护女方的利益。
  有的女性太想当然了,你们以为以前的婚姻法是咋样的?——比新法对女性有利??
  下面是实际判例,以前的婚姻法的实际案例:判决增值部分不共有(就是说婚后共同还贷的女人,只能得到还贷额度的一半,而无法享有房产增值部分)
      婚前按揭购房 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网友推荐 时间: :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三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经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累计还按揭款4万元。经评估,该住房现值40万元。
       本案的财产分割结果是:(1)房屋归李某所有;(2)李某应支付给王某的款为20/(4+6)*4*1/2+4*1/2=6万元。
      【可以看到判决结果是:妻子得到了她负担的贷款的增值部分。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乘以房产增值率再乘以50%。
      这个数是这样算出的:已付款的6+4=10万元,产生了20万的增值,房产增值率为20/10,然后用增值率20/10乘还贷数额4万元,再乘以50%,于是,最后结果为4万元。
      2万元还贷额对应增值部分4万元,加还贷额2万本身,妻子得到6万元。】

  作者:我的id无数个 回复日期: 14:18:45  回复
    除了解释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还有什么相关条文?
    只有这两条的话,推断不出确定的结论
  那要等新婚房解释出台后,看看实际判例是怎样的了。
  综合以往的案例,和这个第十条的文字表述,我觉得极可能未来的判例,增值部分的计算,就是按上面那个2008年的实际案例算的。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三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经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累计还按揭款4万元。经评估,该住房现值40万元
  以我自己想,还可以这样划分:
  女人:婚后还贷2万,
  男人:婚前首付6万+婚后还贷2万=8万
  相当于女人和男人共同用于房子的资金是10万元,其中女性占1/5,男性占4/5。那么离婚时房子价值40万,女性应得:40万*1/5= 8万元,男性得到:40万*4/5=32万
  但是这种算法,不考虑房子原值,只考虑房子现值和两人分别占的出资比例——也就是说,这种算法不考虑投资回报率。
  我觉得未来的法律,不会用此方法。还是会倾向于,用2008年案例的方法,计算投资回报率的同时,考虑双方出资额度。

  这是天涯中为数不多的不一样的声音啊,可能是我太笨了,既然情况是这样,为什么都说女性吃亏了呢?而且是大多数人都这么说。
  我把我在另个帖子的回帖再贴一下,麻烦LZ给看看,谢谢。LZ比我专业多了,呵呵。 
  我就几处不明白,自己实在太笨,看法条和解释也没明白,借贵帖宝地真心问问,希望大家在鄙视我的同时能给我解释下,谢谢了!!
    第一。男方出首付,女方出装修,夫妻共同还贷是很多夫妻选择的方式,尤其在一线城市,那么根据新婚姻法,是不是即便是夫妻共同还贷,只要男方出首付,女方也无法参与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只能把还贷的那部分钱拿回来?(这点LZ的帖子解释过了,但是能不能麻烦给我看看具体法条,我太笨,没找到,谢谢LZ)
    第二。根据新婚姻法,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但是补偿多少却没有规定,要是双方协商不成,应该怎么操作呢?还是有其余的规定?
    ————————再次感谢的分割线————————————————
    我实在是对这两个问题感到糊涂,自己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真心问问大家,再次感谢。

  不好意思,我好像看懂点了,是不是根据【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句话,就可以得出结论,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参与分割,而且是对半分?
  ———————————————————————————————————因为LZ是这么说的: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个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后半句,要连起来看,意思就是说,产权登机方,要补偿还贷方的还贷额(五五开),和“出资额对应的增值部分”。
  ——————————————————————————————————
  我真是笨死了,补偿后面没有宾语,我就不知道补偿多少了。

  @人尽如丝草 回复日期: 14:48:54 
  还贷额一定是五五开的。不管夫妻双方各收入多少,哪怕一方没收入——因为婚后财产是共有的。
  然后,那个“还贷额度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现在还没实际判例,但是马上就会有,大家可以一起看看法院怎么判。
  我上面贴了两个计算方法,个人认为最有可能的,还是按2008年那个实际案例,计算投资回报率的方法。

   婚姻法关于婚后还贷,是更保护女方利益的,因为新婚姻法明确了共同还贷方可以得到房产增值部分
    其实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和以前唯一的区别,就是明确了一方婚前首付,婚后的共同还贷方将拥有她(他)【还贷款额度对应的增值部分】,而在“解释三”出台以前,共同还贷房方只能得到还款额度,而得不到增值部分。......
  当然,也有人会很懂法的说,司法规定里有一条:“共同承担按揭还款的,可以有补偿。”
      说的很好听,但这个所谓的补偿,在我们的官司中会变成什么样呢?
      男方律师首先会问,你说共同还按揭贷款,那么凭证呢?你女方的还款凭证呢?你举证啊。
      试问,你好好的结婚二十年,每个月还按揭,有几个女人会每次自己去还并且把付款凭证保留二十年的?大部分都是男人还的好吧,大部分都是通过男人卡还的好吧。
      这时候律师就会说了,那你没证据说你参与还款了啊。
      好,退一步说,补偿也是可以的,但补偿细则是没有的,那参照什么呢?参照律师的嘴啊,律师可以给你打好,也可以给你打坏,甚至给你打到一分钱都没有。
      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吧,这一条看似很公允,看似有补偿有退路的条款,其实就是如此险恶的用心。你傻兮兮的去替男人还贷款,可到头来他就可以拿去孝敬小三,至于给你多少赔偿,那就看律师打仗啦。

  @人尽如丝草 回复日期: 14:40:11  回复
    这是天涯中为数不多的不一样的声音啊,可能是我太笨了,既然情况是这样,为什么都说女性吃亏了呢?而且是大多数人都这么说。
  女性确实吃亏了,因为法律只考虑表面公平,不考虑女性隐藏的没金钱回报的付出。所以才有那么多女人说,家务劳动,养育子女就是白白付出,这个法律是鼓励女人一定要投身于事业,一定要有眼睛看的到的金钱收入。
  不过这个问题,是新法和旧法,都有的。
  旧婚姻法,女性更吃亏,因为女人连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都拿不到。
  【只有很多年前被废除的更古老的婚姻法,对女性还比较公平,它规定的是,一方婚前财产,婚后8年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 8年,女人生儿育女,绝不会为了骗房子去和男人结婚,这样既可以保护女人的利益,又保护男人的利益,防止部分女性,结婚后立即离婚骗男人半套房子 —— 我不明白为何这个婚姻法条款,会被废止】

  @莉莲80 回复日期: 14:59:30  回复
        男方律师首先会问,你说共同还按揭贷款,那么凭证呢?你女方的还款凭证呢?你举证啊。
  不需要举证啊,婚后财产自动共有。你不需要任何举证,你就有婚后还贷额度的一半。

  收益增值算,自然增值不算
  房子不知道算是那一种?

  @温柔的柔 回复日期: 15:08:49  回复
    收益增值算,自然增值不算
    房子不知道算是那一种?
  【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条说的是“ 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要把孳息和自然增值刨掉,才是共同财产”——那么到底什么算“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收益”??
  假设一个房子,男人100%全额婚前付款,女人没投入还贷额一分钱,然后,把房子出租了,每月收租金5000元(我现在就是不能确定,租金是不是房子的孳息——因为有的说法,租金也算孳息)。
  假定租金是收益,不是孳息。此时,5000元/月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有女人的一半。但是,这个房子的“自然增值”,和女人无关。买房子时50万,离婚时100万,女人也得不到这个增值。
  如果租金也是孳息的一部分??这个真不好界定了,因为男人除非把这个租金存在单独账户,不用于家庭支出,且可以提供书面证据(存取款证据),才可能完全保证租金是他个人财产。
  顺便说句题外话,很多中国夫妻的所谓的婚前财产aa制约定,到离婚时都是废纸一张,根本没法按那个约定进行法律操作 —— 因为钱婚后都混着花了,根本无法算清哪部分该是个人的,哪部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的。

  作者:将八卦发扬光大 回复日期: 15:10:55  回复
    我就有点不懂了,解释三哪里明确了共同还贷方可以得到房产增值部分?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啊
  第十条规定了,共同还贷方可以到的还款额度和对应的增值部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然后,我个人理解,那个“一方个人财产,自然增值(房产增值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有”,是指另一方对房子毫无贡献,比如,男人全款婚前买房。
  而共同还贷方得到增值部分,是考虑了另一方对房子的贡献,提出可以到的他(她)还款额度的对应增值。
  但是我也觉得,新法律解释,词句用语不严谨。以至于好像互相矛盾。
  但我理解的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得不到自然增值,只指另一方对财产没任何贡献的情况。
  对此大家可以讨论,或者等现实判例。

  @我的id无数个 回复日期: 15:15:57 
  还有关于你说的个人债务,我这样理解:
  夫妻离婚了,贷款没还完,另一方拿着钱和增值部分走了,房屋产权方 继续还这个债务。
  如果当初是借钱买的,比如男性借款30万付了首付,而女方婚后和他共同负担债务,这种做法对女性显失公平—— 男性如果婚前不把如此重大的借款说清楚,等于是骗婚了。
  还有,关于我前面提到了,比如,贷款买房时房价是200万,男人首付了80万,两人离婚时,房价跌到40万了 ……
  怎么办?怎么算?损失男人背着?或者首付和男人还贷额度,对应的损失,男人背着??
  这个解释三,绝对有考虑不周的地方。

  这个解释三,绝对有考虑不周的地方
  比如:(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如果婚后,一方父母拿出全部积蓄为儿子买房,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日常开支需要儿子和媳妇负担一部分,大病需要儿子和媳妇负担 ——此时,这个婚后的房子却只归儿子所有,对媳妇公平吗???
  上面的例子,父母给女儿买房,要女儿女婿负担生活费和医疗费的情况,一样的 ——对女婿不公平。

  上面那个例子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啊,不知道法律专家想到过没有?
  所以,个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三,是走着看的法律,必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调整之前,肯定有人要吃亏 = =
  我觉得在新法出台后,女性和男人共付首付,共担房贷,最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什么法律条款,都绕不开你的利益。你也首付了,自然产权有你一份。

  另一个帖子,网友stallar2010 发的,引其中一部分,我觉得说的很好:
  5, 如果你是一个男性,你有一个结婚十年以上的妻子,共同抚育有子女,现在你对她不再有激情,但是不可否认你对她有家人的感情,诚然你无法抵抗婚外恋的诱惑——人性的弱点和原罪,但出于感情和内疚,你会希望离婚后的妻儿流落街头、无立足之地吗?
    如果你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话,你会愿意在经济上弥补前妻、让前妻带着孩子能继续原有经济水平的生活吗?
    6, 为什么美国男性愿意,或者更准确地说,,能够承担更有利于女性的婚姻法,而中国男性在利益上睚眦必究,是因为中国男性对配偶更冷血吗?
    7, 如果美国一个男性购买一所住宅要消耗将近一生的工资,而且再无余钱享受,你觉得美国男性还愿意承担有利于女性的婚姻法吗?
    8, 如果负担一所公寓只要你五六年的工资,你愿意把它让给婚内无过错的、跟你共度过十几、二十年的妻子和孩子吗?
    9, 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一个年轻人要工作多少年不吃不喝才能负担起一间70平米的公寓?如果算上生活开销、银行利息、以及日益增长的CPI,一个白领多少年能还清一间公寓的贷款?
    一个年薪10到20万的上海白领,想购买一所均价4万面积70平总价280万的房子,25年贷款本利接近500万。假设他的工资涨幅能追的上CPI的涨幅,500万相当于他50到25年工资总和。但是,他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10, 几年前,房产观澜有人说“今后有房的和没房的,将分为两个阶层”,你同意吗?——1个有房子的月工资4000的上海人和1个没房子的月工资税前2万的上海人,你选择哪个?
    11, 男性和女性在婚姻中是配偶和互补关系,相互信任和共同利益是婚姻的基础,如果中国男性必须跟女性争夺资源才能生存,是男性愿意的吗?这样的婚姻是和谐的吗?
    12, 很多男性希望找到一个在自己无房时还肯“裸婚”的伴侣,但是当对方显示了这种难得的真爱后,男性又开始计较婚后获得的财产,这是现代对“真爱”的回报吗?
    13, 新婚姻法中最重磅的一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为什么如此强调婚后父母出资?除了中国,还有其他国家的新婚夫妇,如此大比例的依赖父母买房吗?
按照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孝养和赡养老人的义务,用于赡养老人的钱也出自夫妻婚后共有收入。最早婚姻法规定当夫妻双方结婚达到一定年限后,基于社会需求和双方在婚姻中对彼此作出的贡献,包括对双方父母的照料,所以男女双方财产(不管婚前取得还是婚后获得)共有;而根据新的婚姻法,即使一个女性照顾公婆20年、产下孙子女,也无权获得婚后公婆出资购买的房产。这一点,你觉得公平公正吗?
    15, 对于老人来说,抚养子女长大,还要出资给子女买房,还要在子女有了下一代后代为照顾孙儿女,这对老人公平公正吗?
    16, 是什么造成了这种不公平公正?
  总体说,是什么让我国房价如此高,以至于耗尽一生积蓄甚至加上父母积蓄,让男人和女人如此斤斤计较,看重一套房子?
  同理,说说赡养费,国外一个男人,可以养妻子和几个儿女
  而我国,很多双职工家庭,如果没有妻子的收入,丈夫可以独立养一大家子吗?
  那么,如果有一天,我国法律真的规定,生育养育子女的女性/家庭主妇主夫(总之就是在婚姻中牺牲大的一份,隐形付出多的一方),离婚时,得到赡养费 —— 以中国的薪金水平,弱势方能得到多少赡养费呢??或者说,一方根本无力支付赡养费呢?
  中国劳工薪资怎么就这么低,人活的就这样艰难呢?

  如果一套房子,只要家庭年收入的3~6倍(据称是合理的收入房价比),中国的男人和女人,他们的父母,会这样一分一毫的计算房子吗?
  是谁把男人女人逼得如此锱铢必较,是谁夺走了男人女人大部分的资源,让可怜的男人女人为了有限的资源争得头破血流.
  又是什么,让中国很多夫妻,必须双方共同工作,才能勉强负担养一个孩子呢?
  就这样的薪资水平,赡养费问题也根本是伪命题,大部分离婚女人拿不到几个子儿的。
  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

  @我的id无数个 回复日期: 16:09:56  回复
    看来看去,解释三就是忽悠~
  ╮(╯_╰)╭ 拭目以待实际判例。
  旧法也很忽悠,都不保护婚姻弱势方(大部分是女方)。有的条款还不如新法。
  说起来,还是2001年前的婚姻法,那个8年婚前财产转为婚后财产,更公允。哪个女人,会潜伏8年,耗费青春,养育子女,就为了骗个房子财产的?实在觉得8年短,婚后10年行不?20年行不?

  本来男女平等,应该是女人的家务劳动和养育子女,也受到尊重,也有保障—— 但是现在没有,反而造成女人弱势,造成非要女人赚到和男人收入相当的钱,权利才能保障,这是很大的讽刺。
    家务劳动方(全职家庭主妇,主夫),简直任何保障都没有,社会地位也低。比如被说成“被养着,米虫,好吃懒做”,在家里也没有任何话语权。全靠对方的良心,而良心又不可靠。
    如果家务劳动得不到认可和尊重,那么女人们,你们对家庭那么掏心掏肝的付出,这是得不到眼睛看得到的经济收入的,除了让自己家庭地位降低,你能得到什么?
    “举例:主妇a,和主妇b,自己照顾子女,自己照顾家庭做家务。结果:不产生gdp,子女因为亲身母亲的照顾,得到更多的爱。可能因为无收入,被丈夫轻视。非常可能家庭地位降低。。
    那么,假设,主妇a去照顾主妇b的子女,主妇b去照顾主妇a的子女。双方都给对方付薪水 。 结果:产生gdp,子女由家政人员照顾,和亲妈的差别我不比较了(感情的融洽是钱买不到的)。女人有了收入,和上面那个例子比,更能保护自己。保住家庭地位。
    如果用极端一点的例子看,其实就是这样。例子2,应该成为现实生活中的理想状态吗?

  那些自居为弱者,想不花钱就分人一半房的人是不会看你这个的。

  作者:我的id无数个 回复日期: 16:47:26  回复
    这个解释是8月13号生效吗?
    以前结婚的不算?还是从2001开始算?
  是的,8月13日生效
  以前结婚的肯定算,哪怕是2001年以前结婚的。
  我国婚姻法是这样的:
  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查案例也可以看到,结婚8年以上的(且在2001年前结婚),一方婚前房产并不在8年后转换为共同财产。
  那么新解释三出台后,肯定现在的的司法解释(二)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 解释三 规定为准

  作者:feifei3再来 回复日期: 18:06:41  回复
    其实这么多女人愤怒,是因为这解释三把个人财产的重要性提到明面上来了,原来解释二其实不也存在这些问题吗,只不过没有明确的规定,字面上的陷阱把他们都忽悠过去了而已。
  所以我觉得这对女人其实是件好事啊,她们更清楚的知道那些法律条例对自己意味着什么了
  好多女人根本不看案例,根本不知道按之前的解释(2),女人作为共同还贷方,也一样只能拿到自己的还款额度。还真以为之前婚姻法多保障自己了……
  反倒是新的解释三,明确保障了她们婚后还贷产生的增值。
  "婚姻解释三,将是改变传统的推手,以后的年青人必将把婚姻与家庭看得很轻,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且都会极为看重个人财产和私人生活“—— 基本同意。
  而且,我还觉得,解释三,有可能让婚后aa制变得更普遍。

    这个解释是8月13号生效吗?
  以前结婚的不算?还是从2001开始算?
  事实上以前就是这么判的,只是这次明确了。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句话的意思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现在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我非常想知道孳息的范围和定义(因为有的说法,房子的租金都算孳息)。
  以房产为例(一方婚前房产),既然租金和自然增值,都不算共同财产,那这房子还能产生啥收益是可以双方共享的财产?
  那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呢?

    作者:蛋蛋的无奈 回复日期: 13:47:44  回复
      这才是真正的普法的帖子 如此这个婚姻法非常公平 对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也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不知道八卦上那么多脑残女唧唧歪歪干嘛?......
  这个法律在【表面上】非常公平,极其公平,以至于只考虑表面不考虑婚姻中做了隐形付出的一方,就是说不考虑家务劳动(不仅仅指女性,还有家庭主夫)和女性生育抚养子女的价值。
    但是从表面看,仅仅从财产划分看,很公平。
    其实新婚姻法保护的既不是男人也不是女人,它保护的是有产阶级,保护的是富裕阶层。保护的是门当户对的婚姻,而不是富穷的结合。
    如果你有资产,无论男女,法律都保护你。女人婚前买房,女人的父母给女儿买房,法律一样保护。
    但是鉴于女性由于生理特点文化传统,更多的服务于家庭,普遍薪酬比男性低,所以此法律,更多的保护男性有产阶级。
  这个帖子说到点子上了。
  新婚姻法表面上看去的确很公平,但是忽略了女性的隐性付出。
  如果在财产上弄得如此“公平”,那么女性既要上班,还要生儿育女,甚至可能还要侍候公婆,孩子还得跟男方姓,凭什么?

  @连裤袜小姐 回复日期: 19:53:13  回复
    我觉得除了隐性付出之外还有一点,还贷凭据。。
  不需要,只要是婚后还贷,不需要还贷款凭据,五五开。

  理性帖,马一个。还是要看怎么判。女人确实还是处于弱势地位,最受不了动不动就说家庭主妇是米虫之类的了。人家创造的价值没物化成金钱就是米虫了?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关于第十条: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协议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不离婚,就无法确定产权归产权登记方。
  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无法判断房子产权归属谁多少,因为可能发生的协议结果未可知。
  那么,结合第4条: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虽然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但不离婚就无法判定这是他的个人财产(搞不好一协议变成共同财产了,当然比例不一定是5:5),所以他个人不能私自出售此房产,这个房子在婚姻存续期也不能分割。

  @凝水如蓝 回复日期: 20:03:49  回复
    理性帖,马一个。还是要看怎么判。女人确实还是处于弱势地位,最受不了动不动就说家庭主妇是米虫之类的了。人家创造的价值没物化成金钱就是米虫了?
  家庭主妇是米虫 ——这种说法是男人说的也就罢了,很多女人也很鄙视家庭主妇,看不到女性的隐形付出,我不明白她们是咋想的……
  虽然我们的理想是女性的隐形付出得到社会认可,但现行法律,对这一部分价值是完全不认可的。家庭主妇是高危行业,女人还是一定要拥有“物化的金钱”,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只把自己寄托于丈夫的良心上,寄托于丈夫理解你对家庭的付出上 —— 太不靠谱了。
  当女人很弱势的时候,法律条款也无法保障她 ——比如,法律规定婚姻过错方要在离婚时多补偿,好多男人出轨找小三,把财产转移的一干二净,妻子弱势到根本不知道丈夫到底有多少资产,根本无法制约转移财产的行为。
  所以,只靠法律条款,那没用的,根本上要自立自强。太弱势了,只能按强势方划定的路走,没选择的机会,而强势方就有多种选择。

  唉。估计八卦脑残女们看不懂啊,她们想要半套房子,100万啊,有木有???不写名字就是不爱她,有木有???

    婚姻法解释三急着出台,我认为是要整顿房地产了。因为这些多年来调控来调控去一直没能真正抑制房价上涨,泡沫已经到了极为危险的地步,而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来源一是房市一是车市,一直不肯轻易松口,如果它打压了房市它资金回不来就会陷入瘫痪的地步。现在估计是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手段,加息限制房数和调高首付,看时机已经成熟,把资金回拢一部分,强硬打压硬着陆了,一线的热钱会往二三线城市转移,现在还不走的估计到时就走不了了。
  有一种说法,是现在出台解释三,是要转移对郭美美红十字会,动车的视线
  把国内矛盾转移为男女矛盾家庭矛盾,哈哈
  新法出台后,客观上,确实为男性买房分担了压力,因为很多女性,将愿意和男人共付首付。

  作者:流风沁雪 回复日期: 11:29:46  回复
    新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将出现下列情况(男方没认识女方就先买首付买房的不说了,只说男女商议一起买婚房)
    举例,一个房子,首付40万情况下,双方婚后还贷,离婚时两人共同还贷额为30万,将出现下列情况:
    1 。男方婚前首付40万,女方没出钱—— 离婚时,女方得到还贷额15万,以及这15万对应的房产增值。
    2. 男方首付40万,女方家电带装修40万,此时,房产证应该写男女双方的名字,出资额为男方20万,女方20万(等于女方负担了首付的1/2)——离婚时,女方得到15+20万=35万,以及这35万对应的房产增值。
    3. 男方首付40万,女方家电装修10万,此时,房产证上应该写男女双方的名字,同时注明出资比例,等于女方负担了首付的1/5,男方负担4/5(折合成首付款:女方出资额为8万,男方为32万)—— 离婚时,离婚时,女方得到8+15万=35万,以及这23万对应的房产增值。
    女性的装修家电买车等,也是对家庭的贡献,不能让女性这部分合法权益打水漂。
  突然发现有个错误,太汗了
  3. 男方首付40万,女方家电装修10万,此时,房产证上应该写男女双方的名字,同时注明出资比例,等于女方负担了首付的1/5,男方负担4/5(折合成首付款:女方出资额为8万,男方为32万)—— 离婚时,女方得到8+15万=23万,以及这23万对应的房产增值。

  我女的,我不反对新的婚姻法。我问了周围几个朋友(女性),大家都觉得没什么。想不到TY反应这么大。
  “所以,只靠法律条款,那没用的,根本上要自立自强。太弱势了,只能按强势方划定的路走,没选择的机会,而强势方就有多种选择。 ”这句话我认同。无论男女,自己不自强自立,一味只能依靠别人,都无法掌握话语权,只能处于被人打压的境地。

  补充,女方出资少或没出资,男方自愿加女方名字,或和出资少的女方平分产权 —— 那当然也可以啦
  这个全看双方当事人,自己对此事的看法和决定。

    那些自居为弱者,想不花钱就分人一半房的人是不会看你这个的。
  猥琐男,根本没看到楼主在说什么,也不明白女人为何反对这个。实际上楼主已经说明了,女人反对的不是这条法律本身,而是它表面公平,父母全款买房而子女导致家庭生活水准下降还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付这一部分,也就是说婚姻的另一方实际上对房子付出了金钱,虽然是隐形的,但是房产却只属于其中一个,而另一个好无权利;同样,父母全款买房给子女但另一方装修买家具,实际上另一方对房屋的购买隐形的付出了金钱,但是却没有房子的产权;这都是显失公平的事,而社会现实恰恰是男人出房女人装修买家具,所以近几年结婚的女人在这条法律面前就是正大光明的被剥夺被损害了!所以楼主说这条法律表面公平而已!

    技术贴mark。
    我女的,我不反对新的婚姻法。我问了周围几个朋友(女性),大家都觉得没什么。想不到TY反应这么大。
    “所以,只靠法律条款,那没用的,根本上要自立自强。太弱势了,只能按强势方划定的路走,没选择的机会,而强势方就有多种选择。 ”这句话我认同。无论男女,自己不自强自立,一味只能依靠别人,都无法掌握话语权,只能处于被人打压的境地。
  我觉得对这种法律没什么反应的女人很悲哀,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弱势方不受侵害,婚姻法的作用是用来保护婚姻双方的利益,而不是来逼迫女人都变成女强人的,如果法律不保护弱者只保护强者,那么这种法律就是在扯淡,面对这样的法律只要有权利意识的人都会有反应。
  还有你做家庭主妇不代表你没有付出,不叫座不自强不自立,因为你为这个社会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只是新的法律没有承认你这部分劳动,但实际上你的劳动推动着社会的正常运行,所以不要觉得没出去工作的女人就叫做不自强不自立就叫做依靠别人,你完全被洗脑了,女人在婚姻中创造的一切是有价值该被尊重的,不应该单纯被叫做在依赖他人,而你作为一个女人却不能尊重女性在婚姻中的付出,反而认为是因为女性自己不够自强自立要依靠他人造成的自己的弱势地位,太可悲了。

    唉。估计八卦脑残女们看不懂啊,她们想要半套房子,100万啊,有木有???不写名字就是不爱她,有木有???
   本贴发自掌中天涯Android客户端
  可惜猥琐男压根没看懂楼主在说什么。

  新婚姻法考虑不周的地方:
  1.  比如:(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如果婚后,一方父母拿出全部积蓄为儿子买房,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日常开支需要儿子和媳妇负担一部分,大病需要儿子和媳妇负担 ——此时,这个婚后的房子却只归儿子所有,对媳妇公平吗???
    上面的例子,父母给女儿买房,要女儿女婿负担生活费和医疗费的情况,一样的 ——对女婿不公平。
  谁能解决这个问题?
  2. 如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很多妇女担任的是家庭主妇的角色,她和其父母没有在房产中出资。认定他们在房产中没有份额,而且哪怕是这个女人和男人共同生活几十年,也得不到房子的份额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再次觉得,婚姻法应该改为,结婚N年后,一方婚前财产可转换为共有财产。】

  另外,很多农村女性,从小失学,早早工作,攒下钱养家,或者给弟弟哥哥盖房子,自己根本没什么积蓄和收入 —— 在新婚姻法背景下,她如何能出资给自己贷款一套房子,或者她如何和男人共付首付?在中国重男轻女的大背景下,这部分女性的利益在哪里?
  解释三,确实是保障有产阶级的,如果你自己有资产(无论男女),或者你父母可以给你出资产,法律就保护你 —— 如果你是贫男贫女,对不起……
  虽然贫男贫女都被打击,但是以中国国情,明显女性更受压迫,更被剥削。

  作者:悬崖上的披头姬 回复日期: 17:23:41  回复
    其实我也是这样想的
    只是楼主讲的更深入浅出罢了
    新解释在法理上是更说得通的
  法理上完全说的通。
  包括好多筒子说,解释三出来了,那就男人婚前贷款一套房,女人婚前也贷款一套房,婚后各自还各自的——这个操作也没问题。
  比如,a和b结婚(特意不标明性别),a婚前买房120平,婚后需还贷款5000元/月,b婚前买房80平,婚后需还贷款2000元/月
  那么a和b将用婚后的共同收入,还两人的贷款,等于a和b,都每月还贷00元,并享有未来自己在对方房子上还贷的增值部分(离婚才能主张,一辈子不离婚就嘛事没有)
  这两个房子的投资回报率是不一样的,很可能,大房子好地段,投资回报率就高。此时,你为配偶为高回报率房子还贷了,也将得到相应的利益和比较高的增值。你的房子你首付多,未来得到的就多。
  这个婚姻法,完全是计算到一分一厘了,就看出资方拿到明处的钱(能物化成货币的付出),出的多,拿的多,出的少,拿的少 ——其他一概不考虑。

  @FV狗 回复日期: 21:13:28  回复
  其实羊咩咩引得那断话,是我说的。我是说女人如果太弱势(不是说家务劳动法不自强自立),连法律明文规定的利益,都无法拿到。所以羊咩咩,我想她也不是瞧不起家务劳动的意思。
  你说的“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弱势方不受侵害,婚姻法的作用是用来保护婚姻双方的利益,而不是来逼迫女人都变成女强人的,如果法律不保护弱者只保护强者,那么这种法律就是在扯淡”—— 这个我很同意。
  但是,问题是现在这个法律就是这么扯淡,无论解释二还是解释三,都没考虑过弱势方的利益 。
  弱势方就只能最大限度,让自己在扯淡的法律下,保障自己的利益。
  所以,我个人的观点是:一定要推进法律认可并保障女性生育养育子女的价值、并保障家务劳动方创造的价值——努力方向是在未来,改变扯淡的法律。
  但现有阶段,女性最好能在社会化工作中占一席之地,全职家庭主妇风险太大。
  同时把握现行法律也就是解释三,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女方装修什么的,就一定要提出折算成首付款
  希望改变未来,目前适应当下。女性整体强势,更容易为自己群体谋取话语权。

  我更喜欢北欧那种男女平权,女性很有实力和地位,女性在各个领域(包括家庭主妇),都比较有话语权。
  日本的,法律是保障了家庭主妇的利益,包括丈夫的收入打一部分到家庭妇女账户上,社会(指外出工作的男人和女人),负担家庭主妇的养老保险。
  但是,女性付出的代价是,职场上极难发展,女性基本被定为在家庭。也就是说,日本女性整体的领域小。
  日本这样的社会,法律可以指定成保护女性的利益,法律就可能改变,在出现重大社会动荡和危机时,很难说,男权社会不会改变法律,重新压迫女性,转嫁危机。
  极端假设: 如果一个国家,所有的女性都是家庭主妇,那么她们圈子太小。在她们不了解的其他领域,男人容易获得话语权。她们的利益可能被一步步蚕食。
  当女人要通过男人的手,才拿到一切时(虽然这是女性该得到的),我总觉得不可靠。
  不如女人自己的手,拿到一切。社会各个领域都有女性参与的话,我觉得对女性整体更有利。

    但是自己的出资额度,举证实在太困难了
    难道要把自己每个月给还贷账户打款的证据都留存下来吗?
    如果是男方负责还贷,女方负责家里开销的这种呢?
    还是不管双方如何分配还贷方式,只要是婚后还贷,一律算一方一半呢?
  婚后财产是夫妻共有,哪怕一方一分钱收入也没有,也算一人一半。
  男方负责还贷,女方负责家里开销,当然也算女方还贷一半啦。

    但是自己的出资额度,举证实在太困难了
    难道要把自己每个月给还贷账户打款的证据都留存下来吗?
    如果是男方负责还贷,女方负责家里开销的这种呢?
    还是不管双方如何分配还贷方式,只要是婚后还贷,一律算一方一半呢?
  -------------
  婚后财产是夫妻共有,哪怕一方一分钱收入也没有,也算一人一半。
  男方负责还贷,女方负责家里开销,当然也算女方还贷一半啦。

  作者:戴月一号 回复日期: 19:44:25  回复
      作者:蛋蛋的无奈 回复日期: 13:47:44  回复
        这才是真正的普法的帖子 如此这个婚姻法非常公平 对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也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不知道八卦上那么多脑残女唧唧歪歪干嘛?......
    这个法律在【表面上】非常公平,极其公平,以至于只考虑表面不考虑婚姻中做了隐形付出的一方,就是说不考虑家务劳动(不仅仅指女性,还有家庭主夫)和女性生育抚养子女的价值。
      但是从表面看,仅仅从财产划分看,很公平。
      其实新婚姻法保护的既不是男人也不是女人,它保护的是有产阶级,保护的是富裕阶层。保护的是门当户对的婚姻,而不是富穷的结合。
      如果你有资产,无论男女,法律都保护你。女人婚前买房,女人的父母给女儿买房,法律一样保护。
      但是鉴于女性由于生理特点文化传统,更多的服务于家庭,普遍薪酬比男性低,所以此法律,更多的保护男性有产阶级。
    这个帖子说到点子上了。
    新婚姻法表面上看去的确很公平,但是忽略了女性的隐性付出。
    如果在财产上弄得如此“公平”,那么女性既要上班,还要生儿育女,甚至可能还要侍候公婆,孩子还得跟男方姓,凭什么?
  什么叫隐性付出?????你为家庭付出了男人没有?

  只做聪明女人,不做愚蠢明星.... 我也要做聪明人

  条款看的人头晕,我有点不太明白,拿例子来说吧,希望楼主或者大家来解释下啊!
  比如说,甲男和乙女结婚,结婚共计花费300万元,其中买房200万,由男方全额付款,其余100W如车子、装修、家电、家居、婚宴、蜜月旅行等由女方负责(别和我争为什么其它开销会那么大,数字只是为了举例随便说的,可能是100W,也可以是10W),五年后俩人离婚,房子涨到400W,因为当初房子由男方全额付款,那么房子归男方是理所当然的了,那女方当初的100W岂不是打水漂了??婚宴、蜜月旅行什么的用掉就没了,而装修、家电、车子什么的又都是消耗品,不像房子是涨的,过个三五年的这些东西基本上早就不值钱了……
  如上这种情况似乎也很常见啊,我这边很多人结婚都是这样,男方负责房子、女方负责装修、家具、车子什么的,过几年离婚的时候,只剩下房子了,照现在这法律岂不是一分钱都拿不到了?那样也不合理啊!
  后来我想了下,结婚时候,什么开销都大家对半好了,这样以后离婚分房子还能分一半吧~~汗,貌似只能这样了吧?

  其实解释中说 ,如果还贷时双方都出了力,最后离婚得不到房子的可以得到补偿。我想知道,要是得到房子那方根本就拿不出几十百把万的补偿怎么办。
  让他把房子卖来再来分?他肯定不干的。到时候法律就判个白条给另一方吧。男人要赶女人出门,太容易了。女人还要和男人上法院“持久战”不成?

  • 按揭买房:按揭买房,指的是用所购住房为抵押的买房方式。它的特点是按揭买房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它的类别是贷款。

  • 借名买房: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夫妻一方放弃产权协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