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之间弟弟把房放弃房屋产权协议书转让给哥哥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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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屋的产权该归谁?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记者 谭经田 实习生 邵洁
64岁的蔺民和58岁的蔺晟,本是亲兄弟,但在两鬓苍白时因房屋的产权归属,几次对簿公堂。
40年前,家里以蔺民的名义买了两间棚屋,而后全家出资出力改扩建成3层楼,并达成协议三弟各拥有1层。然而,蔺民后来却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
为此,老二把老大告了,兄弟俩前后3次对簿公堂,最终武汉市中院终审判决房屋归3兄弟共有,各占1/3。
五旬弟弟起诉花甲哥哥
上世纪60年代,蔺民一家租住于武昌体育街附近的两间棚屋。
1967年10月,家里以蔺民的名义买下两间棚屋,改建成18平方米的平房。此后,一家人都住在该房中。
“文革”中,蔺民父亲蔺大富和弟弟蔺晟先后下放,房子由他居住。“文革”后,蔺大富、蔺晟先后回汉。此时,蔺民兄妹5人均成年,一层房屋已不够住。
1982年,蔺家召开家庭会议决定,由蔺民和蔺晟出资、三儿子蔺荣出力,将平房改建为3层楼房。改建后,蔺民住二楼,蔺晟住三楼,蔺荣和父母等住一楼。1988年,蔺大富立下遗嘱,该房3个儿子各拥有一层。
2002年4月,蔺民将整个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领取了房产证。
2010年10月,蔺晟起诉蔺民,请求确认对该房屋第3层享有独立产权。法院认为,该房屋整体是一个物权,第3层并非独立的物不能单设物权,驳回了蔺晟的诉求。
2011年5月,蔺晟再次起诉蔺民,要求享有该房屋1/3的份额。
是否存在家庭会议和遗嘱?
法庭上,蔺民说,当初购买棚屋及后来建房许可证、土地证和房产证上,都是他的名字,他是唯一的合法权利人。他还说,改扩建时没召开家庭会议,也不存在父亲写遗嘱一事。
但是,蔺荣证实,当时召开了家庭会议并达成协议。诉讼中,母亲谌萍也向法院声明,称老伴去世前有遗嘱。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证据材料和各方意见,确认家庭会议的主张成立。上世纪60年代购房时,蔺大富夫妇正当壮年而蔺民不足20岁,房屋应主要由蔺大富夫妻购买,自购买起一直由全家共同居住。既然是全家人的共同住房,不可能按蔺民一人的意思改建。该房屋既是利用老房的地基全家出资出力建造,建造前已经家庭会议确认房屋归3人共有,遂判决兄弟3人各占1/3份额。
终审:房屋归3兄弟共有
一审宣判后,蔺民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院二审认为,两间棚屋虽以蔺民名义购买,但蔺民当时并未成家也没分家,只是家庭成员之一,且不能证明购房款是其一人出资,也与其曾此前陈述相矛盾,故一审判决准确。
房屋购买前后,一直由蔺大富全家共住,是全家唯一的共同住房。改扩建时,虽沿用蔺民的名字,但并非蔺民个人行为,故应认定为改扩建是全家共同所为。蔺大富所写遗嘱虽仅有复印件,但谌萍当庭证实遗嘱属实。通过遗嘱、谌萍等的当庭证明,以及房屋建成后分配使用长期相安无事的事实,足以证实双方在改扩建房屋时已达成家庭协议。蔺民虽将整个房屋产权单独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并不能改变该房屋的共有性质。
近日,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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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十几年前一齐出资起房子,弟弟出资多。现在做哥哥的要同弟弟挣房产会怎样分?
请问两兄弟十几年前一齐出资起房子,弟弟出资多。现在做哥哥的要同弟弟挣房产。弟弟应该怎么做?如果打官司,会怎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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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应该按照你们的出资份额来分割。当然也要看这种房产的性质,是不是与一方的资格有关,建议您让律师介入。
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
你好,应该按照你们各自出资份额分的!
您好,你们当年有协议约定吗?房屋谁的名下?
你好,你们当年有协议约定吗?房屋谁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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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哥哥借弟弟名买房 亲兄弟为何簿公堂  
  制图/黄文倩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邹静 刘佳星 实习生侯若宁
  阿宏在广州开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2010年,已有一套房子的他想再买一套房用作员工宿舍。考虑到二套房首付较多,他借用亲弟弟阿林的名义,以120万元的价格在广州买了一套房。五年后,当阿宏把房子卖了后,其弟弟却认为这套房是哥哥送给他的,迟迟不把购房款全数还给哥哥。无奈之下,阿宏将弟弟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从化区法院获悉,阿宏的弟弟被判应退还全部购房款的判决已终审生效。
  A “借名买房”惹出兄弟情仇
  据阿宏回忆,自己1996年参加工作,1998年开始帮父亲清还家庭所欠的债务,一直到2005年才还清。2005年,阿宏在广州天河电脑城卖电子元器件积累了资金,创立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创立公司后,家里要求他照顾弟弟们,于是就把几个弟弟从老家接到广州工作,还租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用作公司职工宿舍。
  2010年,广州房价飞涨,阿宏决定买一套房子作为公司的职工宿舍。由于当时阿宏和妻子两人的名下已有一套房产,根据当年的房产调控政策,购买二套房首付需七成,且贷款审批很难。出于对亲弟弟的信任,阿宏与阿林商量后,决定用阿林的名义来买房。
  日,阿宏借用弟弟阿林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120万元,采用涂销抵押后按揭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合同签订后,阿宏先向卖家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于次月向卖方支付了31万元的购房款,后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卖方支付84万元的购房余款。该房产于2011年1月完成过户手续,购房所产生的税费及每月银行按揭贷款均由阿宏负责偿还。房屋则一直由阿宏的两个弟弟阿林和阿源等人作为宿舍使用。
  2015年3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急需资金,房子以160万元价格转让给了他人,交易于2015年6月完成。期间,交易款项先后转入了弟弟阿林的账户内,经阿宏多次催促,阿林才将其中的109万元还给阿宏,仍有51万元尚未返还。无奈之下,2015年8月,阿宏将弟弟起诉到广州从化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弟弟阿林返还出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售楼余款51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B 家人法庭作证直“撕”大哥
  法庭上,阿宏表示,在购买涉案房屋前的一个月,自己将名下居住使用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于支付购买涉案房屋的首期款。在购买涉案房产过程中,弟弟阿林从未履行过任何支付款项的义务,因此实际出资人是自己,卖房的交易款也应归自己所有。为了证明其主张,阿宏向法院出示了自己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拟证明自己在购房前后已负债很多,资金拮据,不存在被告所述赠与涉案房屋事宜。
  弟弟阿林则辩称,自己和哥哥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房屋权属人为自己,房屋购房款也属于自己,与哥哥无关。阿林说,自己在哥哥的公司中上班,长期以极低的工资打工,而阿宏作为兄长,承诺出资购买涉案房产赠与自己,赠与房款的基础是因为二人之间的兄弟关系,以及鼓励自己在哥哥公司任职,因此不同意阿宏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应被告阿林的要求,阿宏和阿林的父亲周某、弟弟阿源先后出庭作证。父亲周某称,原告是自己的大儿子,被告是二儿子,原告是将涉案房屋赠送给被告的,赠送后涉案房屋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也是由被告承担。购买涉案房屋的房款是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未婚妻共同赚的钱。
  原、被告的弟弟阿源称,自己2005年入职大哥阿宏的公司,生活费是800元,2010年的生活费是1000多元,没有工资。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大哥赠与二哥的。
  对于弟弟的说法,阿宏表示,两证人证词雷同,皆由被告申请出庭作证,有串通做假证的嫌疑。阿林确实是在自己公司工作,2010年左右,弟弟阿林和阿源的净收入的工资是2000元至3000元左右,且为他们购买了社保,包括他们个人应缴社保部分也是公司负担的。其他非亲属的员工的工资差不多也是这个水平。不存在给他们极低工资的情况。自己也不可能还赠与其房屋。另外,对于父亲所说“物业费、水电费也是由被告承担”的情况,阿宏表示,居住人在居住过程中支付所产生的管理费和水电费等实属正常。
  C 弟弟被法院判决退还购房款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而原告和被告之间又是兄弟关系,出资行为仅是判断原告是否实际所有权人的证据之一,而非充分证据,仅有出资行为不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原告借被告名义购房。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赠与房款是因为被告为原告的公司工作且长年只获得了极低的工资收入,被告收入虽不高,但原告的公司也为其提供了住宿,与原告是否赠与资金购房没有必然关联性。被告申请其父周某、其弟阿源出庭作证以证明原告赠与被告房款购房的事实,由于阿源与原告之间尚有其他诉讼未解决,其提供的对原告不利证言证明力度较小,而周某的证言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与其结合形成证据链,仅有两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力度不足。因此,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赠与购房款为其买房的意思表示。
  由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人以登记为准,应当认定为被告。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是原告所出资,在原告明确表示并非赠与且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是赠与的情形下,被告取得该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因购买和出售涉案房产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和相关费用。
  法庭上,双方确认原告共支付首期购房款、按揭手续费、房屋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中介服务费39万余元;支付购房贷款月供本金和利息共24万余元;原告清偿银行贷款尾款79万余元,以上原告共支付143万余元。
  从化法院一审判决,除了被告已返还给原告的109万元外,应再退还房款34万余元给原告。判决后,双方上诉到广州中院,近日,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亲兄弟也应“明算账”
  法官表示,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而原告和被告之间又是兄弟关系,出资行为仅是判断原告是否实际所有权人的证据之一,而非充分证据,仅有出资行为不足以证明原告所说的“借弟弟名义买房”的这一情况的真实性。无论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行为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
  因此法官建议,亲兄弟明算账,对于房屋买卖等涉及财产数额较大的交易事项,还是应当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将事项约定清楚,以免酿成兄弟失和、家庭破裂的悲剧。编辑:林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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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在社会公益中已经成为一个最积极的角色,也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主力人群。
亨利·米勒一辈子思考、写作、嫖妓。他的元气,是由天才和欲望构成的,或许这二者本来就是同一事物的两面。同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两兄弟哥哥说弟弟占房无理,弟弟说哥哥抢房荒唐·房屋买卖租赁纠纷维权‖台州房地产网
同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两兄弟哥哥说弟弟占房无理,弟弟说哥哥抢房荒唐
王杰才、王杰民本是亲兄弟,而现在住在香港的哥哥王杰才,将家住路桥的弟弟王杰民告上了法庭。王杰才在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要求弟弟王杰民返还位于路桥区文昌路292-294号的一套三开间四层的民房,实际面积共有648.95平方米。
&&& 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那么,一套房子自然也是难有两个主人。9月2日上午,路桥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两位主人争夺房屋所有权的案件。而对簿公堂的双方,居然还是一母所生的亲兄弟。
&&& 王杰才、王杰民本是亲兄弟,而现在住在香港的哥哥王杰才,将家住路桥的弟弟王杰民告上了法庭。王杰才在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要求弟弟王杰民返还位于路桥区文昌路292-294号的一套三开间四层的民房,实际面积共有648.95平方米。
&&& 王杰才的理由是,这套1992年建造的房子是自己出钱,而只是委托弟弟督建和打理,且在办理批地建房的过程中均使用了自己的名字,因此,这套房子在法律上是属于他的。弟弟王杰民则辩称,当初虽是借用了哥哥是香港华侨的身份批地建造,但哥哥所谓的出资仅仅只是借款而已,实际房屋的建造者和所有人是他,因此拒绝归还。
&&& 哥哥:
&&& 房子是自己出钱建的,弟弟应无所有权
&&& 哥哥王杰才在递交给法庭的起诉状中称,现在这套房子是当时自己利用华侨侨汇建造的,并且在支付了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后,才取得一宗建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王杰才称在当时领取的《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都只是登记了自己的名字。在开始建房的时候,自己只是将建房事宜委托弟弟王杰民督造;房子竣工后,因自己常年居住香港,便又将该房屋委托弟弟王杰民打理。期间,原告哥哥王杰才称,曾出资20万元港币和25万元人民币用于建房。
&&& 2007年,被告弟弟王杰民以之前与原告之间一项借款纠纷为理由,要求原告把该房屋归其所有,但原告不同意。随后,原告在向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当初建房审批手续时发现,1995年被告在向当时的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时,私自将自己的名字作为房屋共有人登记在册。同时,原告还称房屋落成后,被告又在不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出租,在收取租金后未向原告交付分文。
&&& 因此,原告认为诉争房屋是原告一人申请获批,土地使用权也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建房资金也由原告支付,因此被告私自把自己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完善房产登记手续,即去掉目前房屋共有人王杰民的名字。
&&& 弟弟:
&&& 哥哥出资只是借款,我才是房子的主人
&&& 被告王杰民在答辩状中称,当初建房所用资金完全是自己的。虽然原告的确在当时汇过20万元港币,但其中10万是被告在原告所开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另外10万则是为帮助审批所需的侨汇。而另外的25万人民币,被告称只收到10万,并且其中5万为自己在香港银行的存款,其余5万也仅仅是兄弟间的好心借款。
&&& 同时被告表示,如果是原告自己建房,应该是原告自己在路桥开设银行账户,并将侨汇汇入自己的账号便于申报,根本无须汇款给被告。
&&& 而至于原告有没有委托被告对房屋进行打理,被告称从未收到原告相关委托书,理由是,如果原告委托被告督造房子,该由原告提供设计图纸,并聘请施工队,但实际上一切都是被告自行操作,原告并没有参与任何一项事宜。
&&& 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私自将自己的名字作为房屋共有人登记在册这一说法,被告称在1995年原告回到路桥时,是双方一同去房管所办理的手续,并且原告也是当场签字确认的。
&&& 在被告出示的一份1993年原告写给被告的书信表明,原告曾将四层房屋作过一次分割:四楼归原告所有,一、二楼为被告所有,三楼作为被告对其母亲多年的照顾而赠给被告。因此,被告认为,将房屋一二层出租所得的租金并不需要支付给原告。
&&& 同时被告表示,从房屋的申报到建造,整个过程历时两年,均由被告及家人操劳,原告没有参与任何一项内容。原告虽有少许资助,但实际上已经割去了四楼一层的空间。因此,被告认为对诉争房产早已作了分割,除四楼外,其余楼层应归被告所有,原告无理由独占该房产。
&&& 兄弟公堂对簿,为钱不为情?
&&& 王杰才、王杰民两兄弟本来关系还不错,哥哥在香港,弟弟在路桥,相互之间有来有往。可谁也想不到,竟然为了一套房子,兄弟俩最后对簿公堂。
&&& 被告弟弟王杰民认为,自己作为房屋共有人这个事实已经确定,并且也是合理合法,哥哥王杰才纯粹是看到了这套房子有较大的升值空间,才有此官司。而原告王杰才则表示自己并不是为了钱,只是觉得房子就是自己出资建造,就应该将其列入自己的财产,这么做无非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对此案的审理结果当庭宣判。
作者:佚名 本站编辑: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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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董柳 
  制图/黄文倩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邹静 刘佳星 实习生侯若宁
阿宏在广州开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2010年,已有一套房子的他想再买一套房用作员工宿舍。考虑到二套房首付较多,他借用亲弟弟阿林的名义,以120万元的价格在广州买了一套房。五年后,当阿宏把房子卖了后,其弟弟却认为这套房是哥哥送给他的,迟迟不把购房款全数还给哥哥。无奈之下,阿宏将弟弟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从化区法院获悉,阿宏的弟弟被判应退还全部购房款的判决已终审生效。
A “借名买房”惹出兄弟情仇
据阿宏回忆,自己1996年参加工作,1998年开始帮父亲清还家庭所欠的债务,一直到2005年才还清。2005年,阿宏在广州天河电脑城卖电子元器件积累了资金,创立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创立公司后,家里要求他照顾弟弟们,于是就把几个弟弟从老家接到广州工作,还租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用作公司职工宿舍。
2010年,广州房价飞涨,阿宏决定买一套房子作为公司的职工宿舍。由于当时阿宏和妻子两人的名下已有一套房产,根据当年的房产调控政策,购买二套房首付需七成,且贷款审批很难。出于对亲弟弟的信任,阿宏与阿林商量后,决定用阿林的名义来买房。
日,阿宏借用弟弟阿林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120万元,采用涂销抵押后按揭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合同签订后,阿宏先向卖家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于次月向卖方支付了31万元的购房款,后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卖方支付84万元的购房余款。该房产于2011年1月完成过户手续,购房所产生的税费及每月银行按揭贷款均由阿宏负责偿还。房屋则一直由阿宏的两个弟弟阿林和阿源等人作为宿舍使用。
2015年3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急需资金,房子以160万元价格转让给了他人,交易于2015年6月完成。期间,交易款项先后转入了弟弟阿林的账户内,经阿宏多次催促,阿林才将其中的109万元还给阿宏,仍有51万元尚未返还。无奈之下,2015年8月,阿宏将弟弟起诉到广州从化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弟弟阿林返还出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售楼余款51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B 家人法庭作证直“撕”大哥
法庭上,阿宏表示,在购买涉案房屋前的一个月,自己将名下居住使用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于支付购买涉案房屋的首期款。在购买涉案房产过程中,弟弟阿林从未履行过任何支付款项的义务,因此实际出资人是自己,卖房的交易款也应归自己所有。为了证明其主张,阿宏向法院出示了自己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拟证明自己在购房前后已负债很多,资金拮据,不存在被告所述赠与涉案房屋事宜。
弟弟阿林则辩称,自己和哥哥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房屋权属人为自己,房屋购房款也属于自己,与哥哥无关。阿林说,自己在哥哥的公司中上班,长期以极低的工资打工,而阿宏作为兄长,承诺出资购买涉案房产赠与自己,赠与房款的基础是因为二人之间的兄弟关系,以及鼓励自己在哥哥公司任职,因此不同意阿宏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应被告阿林的要求,阿宏和阿林的父亲周某、弟弟阿源先后出庭作证。父亲周某称,原告是自己的大儿子,被告是二儿子,原告是将涉案房屋赠送给被告的,赠送后涉案房屋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也是由被告承担。购买涉案房屋的房款是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未婚妻共同赚的钱。
原、被告的弟弟阿源称,自己2005年入职大哥阿宏的公司,生活费是800元,2010年的生活费是1000多元,没有工资。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大哥赠与二哥的。
对于弟弟的说法,阿宏表示,两证人证词雷同,皆由被告申请出庭作证,有串通做假证的嫌疑。阿林确实是在自己公司工作,2010年左右,弟弟阿林和阿源的净收入的工资是2000元至3000元左右,且为他们购买了社保,包括他们个人应缴社保部分也是公司负担的。其他非亲属的员工的工资差不多也是这个水平。不存在给他们极低工资的情况。自己也不可能还赠与其房屋。另外,对于父亲所说“物业费、水电费也是由被告承担”的情况,阿宏表示,居住人在居住过程中支付所产生的管理费和水电费等实属正常。
C 弟弟被法院判决退还购房款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而原告和被告之间又是兄弟关系,出资行为仅是判断原告是否实际所有权人的证据之一,而非充分证据,仅有出资行为不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原告借被告名义购房。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赠与房款是因为被告为原告的公司工作且长年只获得了极低的工资收入,被告收入虽不高,但原告的公司也为其提供了住宿,与原告是否赠与资金购房没有必然关联性。被告申请其父周某、其弟阿源出庭作证以证明原告赠与被告房款购房的事实,由于阿源与原告之间尚有其他诉讼未解决,其提供的对原告不利证言证明力度较小,而周某的证言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与其结合形成证据链,仅有两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力度不足。因此,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赠与购房款为其买房的意思表示。
由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人以登记为准,应当认定为被告。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是原告所出资,在原告明确表示并非赠与且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是赠与的情形下,被告取得该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因购买和出售涉案房产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和相关费用。
法庭上,双方确认原告共支付首期购房款、按揭手续费、房屋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中介服务费39万余元;支付购房贷款月供本金和利息共24万余元;原告清偿银行贷款尾款79万余元,以上原告共支付143万余元。
从化法院一审判决,除了被告已返还给原告的109万元外,应再退还房款34万余元给原告。判决后,双方上诉到广州中院,近日,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兄弟也应“明算账”
法官表示,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而原告和被告之间又是兄弟关系,出资行为仅是判断原告是否实际所有权人的证据之一,而非充分证据,仅有出资行为不足以证明原告所说的“借弟弟名义买房”的这一情况的真实性。无论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行为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
因此法官建议,亲兄弟明算账,对于房屋买卖等涉及财产数额较大的交易事项,还是应当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将事项约定清楚,以免酿成兄弟失和、家庭破裂的悲剧。编辑:林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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