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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2015)华法刑初字第435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南省商水县,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商水县张明乡龙胜村5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
昆吾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彦兵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秀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彦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张彦兵通过在网上招聘人员写办证广告,以能办证为由,
在濮阳市城区、郑州、新乡、济南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张某、贾某、袁某、郭某、邢某等多人现金共计11.5393万元。
被告人张彦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张彦兵通
过在“百姓网”上发布招聘兼职信息,让应聘人员在濮阳市城区、郑州、新乡、济南等多地的大街小巷写“办证132××××1112或187××××7411(电话)”的小广告,诱骗办证人电话咨询,其借机谎称可以办理身份证、学历证、驾驶证等证件,使用“丁红旗”名下的银行账户,陆续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张某、贾某、袁某、郭某、邢某等多人转账的办证费用几十元至千元不等,共计11.5939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彦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张某、贾某、袁某、郭某、邢某陈述,
安局昆吾分局抓获证明、商水县公安局张明派出所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诈骗罪。张彦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
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彦兵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彦兵多次向不特定
人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张彦兵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彦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彦兵的违法所得11.593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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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这里问还不如去问龙胜小学校长,或者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