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是多少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四章 廉租住房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给予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低廉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符合规定的期限;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二年。

  第八条 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九条 年满60岁的孤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总额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家庭住房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三)购买商品房迁入本市的;

  (四)不得申请实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人口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准。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同一户籍中的家庭成员;

  (二)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第十二条 下列房屋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或者转让不满五年的;

  (五)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第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未达标的部分可以列入租赁住房补贴的范围。

  一人无房户按本市规定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1.5倍计算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减免标准核减。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两人以下户40平方米左右,三人以上户50平方米左右。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申请实物配租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与户主不一致的,以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的提示交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及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并将其住房等情况在辖区或居民区内公示1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民政部门在15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意见。

  对采取租金核减保障方式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房产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一)准予租金核减的,与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市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准予实物配租的,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决定轮侯批次。

  轮候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实物配租房屋的房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租赁格式合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房屋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房产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取消资格的,应当准予申请人申请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四章 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来源主要包括:

  (一)每年度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向政府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的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出让,所需交纳的规费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的优惠政策。

  市房产管理部门收购廉租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第二十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实行物业管理。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户承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被拆迁户将拆迁补偿款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专户管理,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房租和物业管理费从专户中支付。租赁关系终止时,进行专户结算。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连续满一年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

  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院强制执行。

  本市无住房迁出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迁出实物配租住房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同期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延长期满后当事人仍不迁出的,可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2001年7月21日公布的《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自本细则公布后予以废止。

  附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暂行)

  一、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保障的具体条件:

  (一)家庭收入符合人均月收入260元以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残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外),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

  二、城镇被拆迁家庭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总额72000元。

  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标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0元。每户每月最低补贴金额少于120元的,按120元补贴。

  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租金核减”保障的标准:依照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户减收70%.

  五、住房保障具体条件和标准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摘要] 每年7月初是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时间,今年的调整方案至今尚未正式公布,但调整内容却先从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窥得一斑”。记者昨天在该中心向其代办单位下发的一份通知中看到,该中心于7月2日-7月10日组织进行代办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

7月起执行 市区最低1320元

7月初是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时间,今年的调整方案至今尚未公布,但调整内容却先从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窥得一斑”。记者在该中心向其代办单位下发的一份通知中看到,该中心于7月2日-7月10日组织进行代办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其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新基数标准为:下限1320元,上限13700元,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2012年南京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都将上调。快报记者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求证获悉,南京公积金最低交多少?最低不得低于1320元。

工资涨缴存基数随之上调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通知中规定,调整对象为2012年6月30日前正常缴费的人员。新基数标准为下限1320元,上限13700元,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最低不低于南京市人社局公布的最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11年7月初,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2011年度缴存基数分别为下限1140元、上限12200元,一年后,下限和上限将有望分别上涨180元和1500元。

据了解,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每年都会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从当年7月到次年6月执行同一缴存基数。2011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上涨以及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带动了今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涨。

那么,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这份通知中所列标准,是否就是即将发布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记者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求证,有关人士表示,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通知他没有看到,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将于近期公布。

新基数标准下限为1320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比例调整

此次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通知中还提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由10%调整为12%,而且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据了解,南京机关事业单位此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那么从2011年7月1日至今已有一年时间,没有缴存足额的比例怎么办?通知中指出,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差额,单位缴存部分应当补缴,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再补缴;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应补缴。

尽管需要补缴,但这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无疑是个利好消息,缴存比例从10%上升到12%,意味着他们的公积金“池子里的水”更多。

此前,南京地区职工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缴存比例分为三种: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0%;外商、港澳台商企业的为10%—1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8%—12%,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获批后即可参照执行。□现代快报记者 马乐乐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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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发滨江新城三期 489

  从7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在的1770元上调至1890元/月。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现在的15.5元上调到17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口径维持不变,即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下列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后,不得低于1890元。以家政服务、餐饮服务员和快递业等为代表的零工(即小时工)工资,也从现在的15.5元上调到17元/小时。以一个每天上下午在雇主家分别服务三小时的钟点工为例,她(他)每日的收入应该不低于17×6=102元。

  同时,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的项目还有: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人社局要求各类用人单位按照新标准及时调整工资分配中的有关项目,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做好监督检查准备,将严厉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口径维持不变,即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1890元。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每月到手的实际工资不得少于1890元。

  据介绍,根据每年上调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此次调整是继2016年元月1日后的新标准。自2016年元旦起南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而2015年度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自2014年11月1日执行的,南京市各区作为一类地区,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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