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后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例是多少?

  • 每个公民购买医疗保险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大病医疗,因为人有旦夕祸福,在这个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堪忧的现代,防范于未然总是好的。那么年轻人去整容后的费用可以用医疗保险报销吗?

    整容费用可用医疗保险报销吗

    医疗保险可用于门诊看病、买药、检查,住院及注射疫苗等,但整容、减肥、增高、近视眼矫正及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不可报销。新入职的人员,单位为其缴纳医保当日起即可享受相关待遇。离退休人员只要符合法定退休年

  • 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和人医疗费用报销都需要准备规定的资料和凭据,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报销单据和手续比较繁杂,到底需要哪些资料和凭据?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工伤医疗费怎么报销

  • 职工医疗保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最广泛的险种之一。以下就北京职工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情况进行说明。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厦门市社保中心近期出台规定,在没有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先行到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据厦门市社保中心介绍,以前对于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肇事者逃逸的,一定得等找到肇事者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工伤职工才能得到赔偿,这样导致工伤职工先行负担过重。为此,厦门市社保中心规定,对责任已经认定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已满一年的,可先行到所属的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厦门市社保中心还推行“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统一记账结算”的便民服务措施,采用社保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免去参保对象治疗期间要垫付工伤治疗费用造成的经济负担。

    另外,厦门市社保中心与全市25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3家工伤保险辅助医疗器具配置协议机构、1家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签订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服务协议书》,引导规范工伤

  •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以下就北京职工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情况进行说明。

    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

    为了保障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及绥人劳字[2008]3号《关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和工伤医疗费报销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同级财政拔款供养的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二、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参照本规定执行,费用由县财政列入专项经费,按规定实行全额核销。

    三、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工伤医疗费的审核、支付工作。

    四、职工因工发生工伤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按相关规定,由县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工伤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申报及有关工伤认定文书的送达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案件的认定工作。

  • 经2008年10月6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局机关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发放和报销作如下规定:

    一、局机关正式在编职工(含挂靠、代管单位)18岁以下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发放医药费和报销医药费。

    二、机关职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按照原规定,每年发放800元医药费,届时打入职工工资卡。

    三、除发放800元医药费外,根据职工子女看病花费较大的实际,规定职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每年可以报销3000元(含800元)医药费。具体报销时间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份和下半年的12月份,下半年报销的需在12月20日之前报销完毕。满足800元药费单据之后即可报销,报销的最高限额是3000元,超过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职工独生子女发生的医药费单据,由人事处负责人和机关分管计划生育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报销医药费的规定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执行,职工独生子女在2008年可以报销1500元(含800元)医药费。

  • 某市油田职工张某,1993年2月退休。退休后张某仍住在某市。1995年8月,张某持两年回原籍探亲卧铺火车票4张,计人民币670余元,要求油田予以报销。油田劳资部门向其说明职工退休后的探亲路费由自己负担,企业不予报销。张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单位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仲裁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裁决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油田不予报销探亲路费的决定。

    1981年10月13日,国家劳动总局就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复函(劳险字[1981]62号)指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退休退职职工。1989年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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