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违约起诉状有纠纷,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我们几年前买下了爷爷单位分的房子,但是户主是我爷爷,没有过户,但是爷爷口头说把房子留给我的父亲,由于没过户爷爷就去世了。所以我们花钱买的房子发票都是爷爷的名字,现在叔叔家... 我们几年前买下了爷爷单位分的房子,但是户主是我爷爷,没有过户,但是爷爷口头说把房子留给我的父亲,由于没过户爷爷就去世了。所以我们花钱买的房子发票都是爷爷的名字,现在叔叔家想抢我们的房子。我们该怎么办啊?当时买房子办理的发票手续我们都有但是都是我爷爷的名字,请问打官司我们有胜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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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口头协议需要有第三方人认证。

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

一、房屋确权的官司怎么打

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 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二、房屋产权纠纷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1、法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6)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

(7)房屋坐落平面图;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9)房屋分户平面图;

(10)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2、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4)房屋坐落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首先你得有证据或者第三方人证明这个房子是你们买的,或者口头协议确定是留给你们的,这样打官司基本没问题。没有的话,你们家只能得到改房产的一半继承权,因为户主是你爷爷。按照 《继承法》,你父亲和你叔叔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份额均等。

如果你要诉讼的话,诉讼程序如下:

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 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房屋产权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一种形式。房屋权属证书只是一种权利的证明,而不是权利本身,登记行为并创设权利。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进行登记发证,只是对权利内容的一种书面记载,产生公示和公信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只有仲裁机关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才具有确定权利归属的效力。根据物权理论及产权登记的性质来看,应当是先有权利而后有登记,权利是内容,登记是形式。因此解决本案纠纷的实质问题就是权利的归属问题。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房屋确权证的工作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复审;市房产交易所复审后,当事人全部到场,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审批,填制租赁许可证,委托区房管局将租赁许可证发给申请单位(人)。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登记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发给产权单位(人)。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调查,当事人一起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后,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审批书或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填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发给申请单位(人)。

房屋确权发证时限规定:

办理各种房屋权属登记,承办初审、复审、审批职责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承担的办理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转送复审、审批单位,填制权属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退回。 退件时,要向当事人讲明退件原因及补正的方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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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高级经济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同、房产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融资运作。

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

  1. 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 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 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 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 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有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证明当时你们下这套房子的证据。如果没有,打官司,你家只能得到该房产的一半继承权

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是否有效? [管辖权异议与争议]

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证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原审法院有关协议管辖条款必须符合选择的准据法所属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裁定理由有误。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09)民三终字第4

Korea)。  法定代表人:权彝衡(Kweon Yi Hyung),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359号三庆世纪财富中心B111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观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厥慈,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广洲,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南开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鲍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燕莉,该公司行政总监。  原审原告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网络公司)与原审被告韩国MGAME公司(MGAM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MGAME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网络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MGAME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12日作出的(2008)鲁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3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MGAME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亚西、何薇,被上诉人聚丰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厥慈、陆广洲,原审第三人风云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任燕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均未提出回避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丰网络公司以MGAME公司为被告、以风云网络公司为第三人,于2008730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05310日签订的《独家游戏代理及许可协议》;2 . 被告赔偿原告33 498 272.41元的经济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MGAME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主要理由是:原被告双方2005325日签订的《游戏许可协议》第21条约定: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的争议应当在新加坡最终解决,且所有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接受新加坡的司法管辖。因此,将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提交新加坡司法机构管辖是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由新加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聚丰网络公司的起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虽然原告聚丰网络公司与被告MGAME公司于2005325日签订的《游戏许可协议》第21条约定产生的争议应当接受新加坡的司法管辖,但是双方同时约定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协议适用法律上选择中国法律为准据法。因此,双方协议管辖条款也必须符合选择的准据法即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据此,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应限定在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范围内。而本案聚丰网络公司与MGAME公司协议约定的管辖地新加坡,既不是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也不是本案游戏许可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争议发生地,所以与本案争议无任何联系,其约定超出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限定范围,该约定管辖应属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原告聚丰网络公司住所地法院,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在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韩国MGAME公司(MGAME CORPORATION)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韩国MGAME公司(MGAME CORPORATION)负担。
  MGAME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聚丰网络公司的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聚丰网络公司承担。其主要理由是:

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20081114日,原审法院向MGAME公司送达的案卷材料仅包括聚丰网络公司关于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陈述,没有任何证据材料MGAME公司为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只能以自己已掌握的证据为基础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未向MGAME公司送达聚丰网络公司完整的起诉状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剥夺了MGAME公司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就聚丰网络公司的主张和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其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聚丰网络公司在其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声称,原被告于2005310日就互联网游戏《英雄》签订《独家游戏代理及许可协议》合同有效期自2005310日至200831MGAME公司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时所附的证据是MGAME公司与聚丰网络公司于2005325日签订的《独家游戏发行和许可协议》,该协议的期限是两年。上述两份协议并非同一协议。对于聚丰网络公司提供的协议,MGAME公司未签订过,因未收到该协议,MGAME公司也无法判断是否签订过该协议以及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原审法院没有对聚丰网络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协议进行审查,而是依据MGAME公司提交的2008325日的协议的有关条款认定聚丰网络公司与MGAME公司协议约定管辖应属无效,从而驳回了MGAME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MGAME公司与聚丰网络公司于2005325日签订的《独家游戏发行和许可协议》的约定,由该协议引起的所有争议应由新加坡的法院管辖。MGAME公司与聚丰网络公司在订立协议过程中,多次就有关协议管辖的事项进行磋商。聚丰网络公司主张应由其住所地中国法院管辖,MGAME公司主张应由MGAME公司住所地韩国法院管辖,最后双方达成妥协,决定由第三国司法机构管辖,即协议第21条的内容。该约定的本意是避免任何可能由于国家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的对与协议有关的争议的不公平处理。由原审法院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显然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MGAME公司来说亦有失公平,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聚丰网络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其主要理由是:1. 原审裁定符合法律程序。双方于2005325日订立的许可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尽管约定争议应当由新加坡的司法机关管辖,但因不符合中国法律有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规定,属无效约定。2.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于2005325日订立《独家游戏代理及许可协议》合同的有效期是自20053月至20083月,这是合同的有效期限,并非是诉讼时效,这并不影响双方发生争议的管辖地。3. 当时订立协议时有中文和英文两个文本,英文本写的时间是325日,中文本写的时间是310日,二者均是合同组成部分,内容一致。  原审第三人风云网络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聚丰网络公司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书》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原被告于2005310日就互联网游戏《英雄》签定(订)《独家游戏代理及许可协议》聚丰网络公司在起诉后法院立案之前还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其《证据清单》第一项表述为原被告2005310日签订的《网络游戏许可协议》中英文件,但实际所附证据的中文本合同复印件首页落款日期为“2005年3月25、首页合同名称为《网络游戏许可协议》及游戏名称:《英雄online、第2页合同名称为《独家游戏代理及许可协议》,该中文本合同并无任何签字和盖章;所附证据的英文本合同复印件首页落款日期为“March Agreement”,该英文本合同每一页均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代表人签字,且首页有山东省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聚丰网络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向本院提交了首页落款日期为“2005年3月10、首页合同名称为《网络游戏许可协议》及游戏名称:《英雄online、第2页合同名称为《独家游戏代理及许可协议》的中文本,该协议第13页合同落款处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公章及代表人的签字。MGAME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向本院提交了与聚丰网络公司在一审起诉时提交的合同英文本复印件内容一致的合同英文本原件及由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翻译的中文本,该英文本合同每一页均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代表人签字,各自文本中的签字代表人一致,但签名方式略有不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均明确认可落款日期为2005325日的游戏许可协议英文本的真实性,一致确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其他交易合同;对于聚丰网络公司二审提交的首页落款日期为2005310日的中文本协议,MGAME公司认为,其从未与被上诉人签署过此份协议,且与双方认可的落款日期为2005325日的游戏许可协议存在诸多内容差异,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MGAME公司提供的由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翻译的2005325日协议的中文本,其序言中指出:协议内容是聚丰网络有限公司成为许可人(指MGAME公司)的独家游戏发行商,并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在指定区域内推广产品(每个术语均在下文中进行定义)……‘指定区域专指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其第6.1条中约定:许可人将在协议期间在被许可人(指聚丰网络公司)的场所内提供与产品的安装和维护相关的技术服务……”;其第21条为: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争议应当在新加坡最终解决,且所有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当接受新加坡的司法管辖。经本院核实,双方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05325日游戏许可协议英文本,至少在序言、第6.1条和第21条的英文表述完全一致。
  另查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730日收到聚丰网络公司的《民事起诉书》,于2008817日收到聚丰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两册,于2008821日决定立案受理,此后该院向MGAME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对聚丰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未予同时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聚丰网络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协议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涉案合同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一)关于聚丰网络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协议的真实性
  虽然聚丰网络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其与MGAME公司签订的协议是2005310日的《独家游戏代理及许可协议》,甚至在其《证据清单》中亦表述为原被告2005310日签订的《网络游戏许可协议》中英文件,但其在起诉时所附证据材料中实际提交的是双方签字的落款日期为2005325日的协议英文本和没有签字的落款日期为同日的中文本,该英文本与MGAME公司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协议英文本实为同一协议,聚丰网络公司与MGAME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均已明确认可该英文本的真实性,且一致确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其他交易合同。
由此可见,聚丰网络公司的本意是请求法院裁判双方因同一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在此情况下,无论聚丰网络公司二审提交的首页落款日期为2005310日、合同落款处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公章及代表人签字的《网络游戏许可协议》中文本的真实性如何,均不影响当事人依据落款日期为2005325日的协议英文本进行本案诉讼。聚丰网络公司因自身原因在起诉状中未能准确、清楚地表述双方协议的签订日期,虽然给MGAME公司应诉答辩带来一定的疑惑,但鉴于双方实际所依据的协议均指2005325日协议,原审法院亦据此协议对MGAME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有关协议日期的表述问题并未对MGAME公司行使诉讼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妨碍。因此,上诉人关于原审裁定对此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实际并不成立。
  
(二)关于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至少应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送被告,并无必须同时将原告证据一并发送被告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前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的举证期限制度,即,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该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三十日。

对于国内案件而言,这一举证期限显然要长于被告十五日的答辩期;即使对于涉外案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而言,其答辩期为三十日,举证期限也仅仅是有可能与该答辩期相同,但不会短于该答辩期,而且实际上一般也会长于该答辩期。

尽管实践中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初步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原告必须在起诉时或者被告的答辩期届满前提交全部证据。

再次,前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证据交换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时各自向对方提供证据,而并不要求必须将原告证据提前送达被告。

另外,如何保证被告尽早获得原告证据以便其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是需要在将来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实践操作的问题。

总而言之,上诉人有关原审法院未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同时送达原告证据而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成立。  (三)关于涉案合同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原审法院有关协议管辖条款必须符合选择的准据法所属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裁定理由有误。
  对于涉外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198210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并未作出特别规定,现行的199149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对此作出了上述特别规定。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和有关立法精神,对于该条中关于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即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否则,该法院选择协议即属无效;同时,对于这种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既可以是事先约定,也可以是事后约定,但必须以某种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和确认。据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本案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致认可的合同英文本,其第21条约定了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首先约定了因协议产生纠纷所适用的实体法,即中国法律;进而约定了因协议产生纠纷的解决机构,即接受新加坡司法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仅对协议选择外国司法机构管辖的效力问题有争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而本案当事人协议指向的新加坡,既非当事人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同时本案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并非新加坡法律,上诉人也未能证明新加坡与本案争议有其他实际联系。因此,应当认为新加坡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相应地,涉案合同第21条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应属无效约定,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上诉人据此约定提出的有关争议管辖问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原审裁定将争议发生地也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连结点之一,虽有不当,但并不影响对涉案合同第21条有关争议管辖约定的效力的认定。
  (四)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在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受诉地国家有关涉外案件管辖的其他法律规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致认可的合同英文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许可的地域范围即指定区域专指中国内地,可见,争议合同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虽然该合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的具体地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但部分合同义务的履行地是明确的,如第6.1条中有关MGAME公司履行技术服务义务的地点就明确约定为聚丰网络公司的场所。在此情况下,应当认为聚丰网络公司的所在地山东省也是合同履行地。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原告聚丰网络公司住所地法院,与本案有实际联系为由,认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虽有不当,但结果并无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MGAME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由新加坡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裁定理由虽有部分表述不妥,但其裁定结果并无错误,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郃中林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 ○ 九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张  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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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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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外在经贸,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交流的增多,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也随之增加,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有关公证认证的问题,如境外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认证等等,国内当事人对这些有很多不了解,在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时,不是办的文件不对,就是少办某些文件,或者是办理流程不对,甚至是办理的公证认证分数不对,从而影响了诉讼的进程或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进行梳理。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主体在境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以下内容为结合自己相关实务经验介绍如何准备主体资格材料(包括CI,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若该委托人属于企业,则应当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英国(包括英属处女岛/维京群岛和开曼岛)、美国、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设有公司秘书处(公司秘书),可由委托人指示公司秘书将其公司设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说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将公证件交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这些公司设立文件上不显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谁。但是德国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结尾)其登记文件上会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关于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可查询公司注册信息、公司董事、公司有无设定押记/按揭,无需亲自前往就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信息,只要交纳少量查询费就可以了,不过只能以港币支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由律师或客户制作一份文件,证明某某人是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对外代表委托人行事、签署所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要视情况而定,因为有的国家其公证机关不接受类似“全权代表”的说法,会要求写明该法定代表人能就哪些具体事宜代表公司行事,能签署哪些法律文件,该文件的用途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谁签名?这是一个问题,可由公司秘书签名;实践中咨询过法官,由委托人的负责人自己签字证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法院也是接受的,法院非常注重该文件是否经过公证认证。我觉得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与委托人保持充分沟通,仔细考虑很多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涉外案件的公证认证程序繁琐,从国外寄法律文件到境内会耗费一些时间,收到文件后发现有瑕疵,处理起来会比较棘手,案情紧急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此外,因为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的法律文件要求为中文(某些仲裁适用英文的情况除外,仲裁员本身英文水平比较高),因此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接下来会提到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时,最好起草中英文对照的版本,这样公证认证版本可直接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省去翻译费及翻译时间。从我经历过的几个案子来看,美国、开曼岛的都是中文和英文版本分开公证认证的,估计是公证机关不接受中英文对照形式的法律文件。但是,法国当事人准备的材料是中英文对照版本,由当地法院公证。

(二)授权委托书(POA)
制作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尽量制作中英文对照版本,或几份单独以英文、中文书写的版本,省去翻译费及翻译时间。此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案件后期执行等情况,把授权权限写全,避免执行阶段出现另外制作授权委托书及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麻烦。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一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商事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关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首先必须确定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案有无司法管辖权,其次确定该案由哪一些区的哪一些法院受理。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

第三条 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体包括: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6、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为:

1、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关于管辖权的国际条约;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 当事人双方的协议。

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1、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2、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该开发区范围内争议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其余区、市、县,德阳市、内江市、泸州市、南充市、达州市、广安市、资阳市、眉山市、乐山市、绵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全省范围内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六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2、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可以由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被告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一方当事人以外国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设有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或者补偿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三来一补”企业)的,应认定其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该“三来一补”企业所在地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纠纷行使管辖权。

6、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仲裁协议签订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以下案件为专属管辖:

1、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涉及转让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的合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上述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

第八条 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营业地等。但选择管辖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只适用于一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适用协议管辖。

第九条 港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均不在内地,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

第十条 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享有管辖权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外国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我国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外国法院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协议约定外国法院对其争议享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时,可以认定该协议并没有排除其他国家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

第十三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我国人民法院受案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十五条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明书,证明其姓名和职务。

第十六条 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因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被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外国当事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进入清算程序的,应通知外国当事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 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目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律师尚不具有中国内地律师资格,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内地参与诉讼。

第二十条 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参加诉讼。

第二十一条 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二十二条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外国当事人在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除了向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境外当事人是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时,还应向法院提交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外国当事人将其在特定时期内发生的或者特定范围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予以认可。该一次性委托在一审程序中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因从中国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手续较复杂,故授权范围应考虑周全,尽量避免再次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以下代理权限内容供外国当事人参考: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在诉前和诉讼中申请采取和解除财产、证据保全;代为制作和修改起诉状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书;代为在起诉状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为立案起诉;代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上诉、撤诉和申诉;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调解书;代为缴纳和接收法院退给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代为提出案件执行申请及接受执行财产标的等从事作为案件执行申请人的所有执行事宜;代为接收被告自动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财产标的;在上述代理权限内转委托他人从事上述代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外国当事人提供给法院的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据,若属于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应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证据,应当在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九条 若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形成于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手续具体如下:

1、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2、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3、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此外,台湾当事人也可通过香港、澳门当事人采用的办法办理公证事宜。

第三十条 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除诉讼主体资格之外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视听资料的,应附有视听资料中所用语言的记录文本及中文译本。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其答辩期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

第三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其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期为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天。

第三十六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

第三十七条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明示的方式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所在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人、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三十九条 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专家、法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性组织、国际组织、互联网等途径提供相关外国法律的成文法或者判例,亦可同时提供相关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绍资料、专家意见书等。当事人对提供外国法律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相关外国法律。

第四十条 外国法律的内容无法查明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财产保全和限制出境措施

第四十一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第四十二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限制出境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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