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之前做过做人事为什么要先做一段时间销售的电商销售,积累了很多社群资源,最近想找个兼职

原标题:做销售,一定要懂得心理学!

为什么做销售要懂点心理学?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一下你在销售中是否遇到过以下几种情况:

面对顾客,嘴皮子都磨破了,可最后顾客没有选择你的产品?

你每天四处奔波,到头来却一无所获?

拜访客户时,客户嘴上答应“好、好、好,我会用的”,可等你去找他的时候,他却丝毫没用?

拜访客户时,发现客户对你很客气很礼貌,你认为他会接受你,接受你的产品,可到头来,等你再见到他的时候,还是一如既往地对你客气礼貌,却一直没有跟你合作?

客户嫌你的价格高,一直在压价,你心里没底,尽管你有自己价格的最低限,可你不知道如何保住自己产品的价格?

遇到客户的冷漠或拒绝,你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你的业绩做到了一定程度,再往上提升的时候,无论你怎样努劲,可就是突破不了这道瓶颈?

这些问题看似是销售中存在的销售行为问题,其实和我们具备的销售心理学有很大的关系,或者说有时候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那么,什么是销售心理学?

我们在这里给销售心理学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

销售心理学就是在销售行为活动中,以销售行为为主线,配合相关的心理学知识,让销售人员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掌控客户的心理,制定出正确的销售策略,最终将心理学与销售学融为一体,达到销售的最高境界。

成功的销售员一定是一个伟大的心理学家,一个成功的销售人员,他不仅需要掌握专业的产品知识及专业的销售技能,也必须精通销售心理学。如果你想钓到鱼,你必须像鱼那样思考。先做客户的知心人,再做赚钱的生意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我在培训学员的时候,经常有学员询问销售技巧的问题,其实,哪有什么销售技巧?什么是销售技巧?世上没有千篇一律的销售技巧,销售技巧就是销售行为和销售心理合二为一的灵活发挥。

所以,从上面罗列的一系列问题再加上销售心理学的定义,我们已经知道了:做销售,还是要懂一点心理学!

心理学里面的内容有很多:微表情、读心术、攻心术、暗示术、掌控术、博弈术等等;心理学效应也很多,比如:首因效应、近因效应、刺猬效应、曼狄诺定律、倾听原则、赞美效应、临界点效应、跳蚤效应、二八定律、鲶鱼效应、示弱定律,等等。

我们在这里不可能一一解释和阐述,感兴趣的销售人员可以去书店或网上购买相关销售的心理学书籍自己来看。

我们今天按照一名销售人从初入职场,通过他的成长过程中,并按照他销售心路的历程和升华,抛砖引玉,对销售心理学做以点滴说明,希望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给销售人员以尽可能的启发和思考,从而就不枉费了我写这篇文章的动机和目的,也不枉费了我的一番心血。

职场菜鸟和卖火柴的小女孩

安徒生的经典童话《卖火柴的小女孩》中这个卖火柴的小女孩曾经被我用来形容就像我们每一个刚刚踏入销售这个职业的销售员。因为我们每一个初入销售职场的销售人员很多时候就像安徒生童话里的卖火柴的小女孩,无论是你为了生活的改善,为了心中美好的将来,或者说是你认为做销售能挣钱,无论什么原因促使你进入销售这个行当,进入这个复杂而多变的事业之中,当你对顾客说出“先生,您买火柴吗?”的时候,我们心中的渴望是多么的强烈!当你一次又一次被拒绝的时候,你的内心又是多么沮丧!当你在销售工作中遇到麻烦,没有一个人来帮你,需要你自己解决而你又解决不了的时候,你是不是觉得自己无助的就像童话里那个蜷缩在商店外面墙角落里的小女孩,想着那餐桌上丰盛的烧鹅和五颜六色的圣诞晚餐,你的心里在流泪。但,生活的压力和家人的期盼,让你在心里燃起一根又一根带着明亮希望的火柴,你在想:不行,我还得继续,我能完成这份工作,于是你从自己的蜷缩角落里走出来,继续——“先生,您买火柴吗?”。其实,不管是谁,只要你走进销售这个职业,你都要经历像卖火柴的小女孩那样一个遭受拒绝、冷漠和无助的成长过程,每一次你所经历的苦难和折磨对你来说,都是一个职场新手必须经受的。没有一蹴而就的成功,只有蜕变成长过程中的挣扎和痛苦,用孟子的话说就是: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这就是对一个初入销售职场的销售新手最真实的写照。

所以,对于一个新入职场的销售员,一定要记住:

保持初心,经历痛苦,学会成长,相信自己,相信未来。

在这里给初入销售职场的新手们推荐几个关于自己和拜访顾客时应该掌握的心理学效应:

一是内观自己:先学会自知,再去知人,学会这一招,你将学会用自己的性格优势去适应顾客,百战不殆。

二是学会倾听效应:我们很多新入职的销售人员往往是说的太多了,倾听的太少了,记住,当你学会让顾客多说而你在倾听的时候,你不止是在倾听顾客的需求,也在倾听你自己的心声。

三是学会掌握一些拜见顾客时常用的心理效应:首因效应、曼狄诺定律、赞美效应、临界点效应,等等。

在这里稍微谈一下许多销售业务员喜欢埋头研究拜访顾客时需要掌握的微表情心理学,很多人认为:只要我掌握了顾客微表情心理学,我就可以很容易掌握到客户心里在想什么,很容易就把客户搞定,拿下了。

因为:第一,我们不是犯罪学心理分析专家也不是美国的FDI,微表情是一门看似简单观察人的表情和身体语言就可以判断一个人心里在想什么的心理学,但没有经过专业学习和经过专业训练的的人,往往仅仅浮于表象而没有深刻领悟和掌握,如果你按书上教你的方法去一一套证,最后反而会误导你,偏差你,造成你对客户的心理错误判断,因为微表情学太专业,它要求你具备非常犀利的目光和对人表情的瞬间捕捉,非常难以做到。

第二,我们有些销售人员学不会微表情学,就研究中国相术,通过和微表情相似的中国看相术来观察顾客的相貌和身体语言进行判断对客户的大概印象,以便于自己有一个先入为主的客户感觉,好让自己尽快搞定客户,谈成业务。

说实话,有用没用?我只能说:有一定作用。看相和微表情一样,但仅供参考,而且得慎用,因为,一旦用之不慎,光凭以貌取人,会误导你,而且可能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其实,我就想不明白了:如果一个人光想着如何去研究别人,有那时间干嘛不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研究一下自己,真有那时间,好好学习产品知识,多拜访拜访客户,从实际行动中获取的经验总结不是更好吗?

那么,销售新手可能要问了:微表情不行,看相不行,我一个职场菜鸟怎么办?怎么才能快速拿下顾客?

我给这些急于求成的职场菜鸟的建议就是:用你的心!用你的心和真情实感去与顾客互动,去感受和揣摩客户的真实心理,而不要用表面功夫和手段去了解客户心理,只要你用心去做,再加上你善于学习和总结,你就会成为一名销售高手,到那种时候,你快速拿下一名客户也就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了。

最后一个给职场菜鸟的建议就是:一名销售新手的成长光靠自己瞎子摸象是不够的,要想提高,要想进步,要想成为一名销售高手,除了多看书,多和比自己优秀的同行学习,还要尽可能地接受销售咨询管理公司的培训,这是一种对销售人员销售素质和技能的系统而全面提高的手段,同时也是各位经理对销售团队新入职人员应该关注和时刻提醒自己去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我们接下来谈一下在销售中经常遇到的商务谈判时的价格博弈心理。当我们向顾客推荐我们的产品时,尽管你可能说服了顾客对产品产生了兴趣,可当他听到你对他报价时,你报出的价格可能会让顾客拒绝购买,或者问你能否再优惠点,要不就是暂时停止购买意图而另做别的选择。作为销售人员,此时要学会一个很重要的心理分析,那就是知己知彼,这种知己知彼体现两个方面:

一是,你要知道自己的产品的价格底限是多少,而且你还得确认对方是否对你的价格底限摸得清楚不清楚,如果当你确认客户不知道你的价格底限,就请他先报价。记住:当顾客对你的产品价格不熟悉时,让他先报价,对你最有利,他报高了,当然你高兴;他报低了,你也知道你的价格底限在哪里,而且他可能是按照他自己的猜想或者估算,在不了解你的产品价格基础上对你报出一个价格,这个时候他报出的价格,他是心虚的,你当然就有价格翻盘的机会,如何翻盘,当然靠你的三寸不烂之舌了。

二是,当你发现客户已经摸清你的价格空间时,就请你真情实意地将空间留给客户,告诉客户你给自己留点辛苦费就行了,当你这样做的时候,顾客知道你做业务也不容易,人性本善,善意的同情心反而会让客户不好意思砍价太多,最终你还是胜利者!

再一个就是:当顾客认为你的产品价格太贵时,你要学会应用淡化法则,改变客户对产品价格贵的注意力,从产品的其他方面,比如:质量、售后服务,技术支持、销售成本,物流成本,税率等方面让顾客产生同理心,站在你的立场和角度去想,他就容易接受你的产品价格了。当然,在价格谈判这种博弈战中,最终我们和客户之间还是要靠双赢或者共赢法则达成共识,而共赢法则的核心就是双方都各退一步,最后双方都满意,都达到了结果。

销售人员随着销售经验的积累和能力的提升,业绩一般会逐步的上升,这个时候上级经理对你的销售工作已经给予认可,并希望你继续努力,创造更好的业绩,激励制是管理者对下级员工经常使用的管理手段。但,管理者会发现,一些曾经认为很不错的业务员,在业绩上升到一定阶段后就迟滞不前了,就提高不上去了;你会发现这种业务员还是和以前一样在继续努力,在拜访客户,在完成他每天的销售事务,但月底一考核,他的业绩没有明显变化,连续好几个月可能都是这样,这个时候,管理者就要注意了,出现这种现象的业务员可能是遇到了他的销售瓶颈期。处于这种销售瓶颈期的业务员他自己也很困惑:我怎么就不能突破这个瓶颈期呢?

遇到销售瓶颈期,作为管理者和销售人员本身都应该引起重视,而且要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因为这个时期的业务员心理上是压抑的,或者说是抑郁的。

我们来分析一下处于销售瓶颈期的业务员所面临的客观现实和心理现状:

一是,可能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不切实际,或因为业务员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出现客观原因限制导致业绩上不去,这时需要管理者适当下降考核标准。

二是销售员自己的问题:一般来说,凡是遇到销售瓶颈期的业务人员基本上都是老业务员,这些老业务员会形成一种典型的职业心态:我已经做的很不错了,我对自己现在是满意的,他满足于目前的现状,满足的原因比如有收入,地位等,这是他对生活的一种习惯态度;另外,他在日积月累的销售过程中,会逐渐形成一种他自己的销售行为习惯,他会满足于并适应于这种销售行为习惯,但同时也会形成另外一种销售习惯,那就是——惰性习惯。可销售是年年要求增长的,你啥时候见过你的领导明年给你下达的销售任务会和今年一样啊?最起码也会给你增加1020%左右的增长点,因为你的领导他会认为对你“响鼓还得重锤敲”;到了第二年,以前比你差的同事,还没有遇到销售瓶颈期,于是他一努力就完成了他的增长点,而你却可能马上业务突显了瓶颈期,无论你怎么努力,还是原地不动,业绩到头来和去年一样,原地踏步,你遇见过这种情况吧?

遇到这种业务员,很多管理者会说:逼!得逼他!逼他一把,他就突破瓶颈期了!

逼是应该的,但逼是外部动力,让业务员自己逼自己才是内部动力,牛上山你光拿鞭子抽,它自己不愿意走,它被鞭子抽得血淋淋的,它还是上不去,没用,你得让它喝点水,吃点草,给他安抚和力量,或者让它换条上山道路,最后让它一鼓作气,爬上山顶。

这种销售瓶颈期,我在职业销售生涯中也遇到过,当时我请教了不少我认识的业务同行,但他们给我的建议都没有起作用,后来我在网上看到一本书——《销售魔鬼训练》,里面讲了一个跳蚤效应的销售心理故事,但我看完后感觉还是不理想,最后在一位外企公司朋友那里寻找到了答案,他只告诉我了两个字——“改变”

你首先要改变你的心态,冲出你的心理舒适区,并且改变你之前一贯的销售行为习惯,改变你的销售惰性习惯;

二,把从外部寻找原因改变为从内部寻找原因:内观,自我分析,找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明白自己是弱的(示弱定律);

三,你可以寻求你的上级对你进行帮助,因为旁观者清,你的上级无论经验或能力肯定有优于你的地方,他会看到你的问题所在,你可以寻求他的帮助帮你突破瓶颈;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作为领导,要及时关注下级销售人员出现的销售瓶颈期,要学会帮他渡过这个瓶颈期,化解这个时期的危机,否则如果你给他压力太大,可能会造成好的员工流失。

四,自我突破,当你改变了,并且相信自己可以突破自己的瓶颈期时,你要注意的唯一一件事情就是:坚持这种改变,用毅力走下去,你就会脱茧而出,凤凰涅槃!

其实,销售就是一门人际交往的心理学问,每一次销售都是双方心理活动演变的过程。销售中的种种行为、各种问题,都与人的心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窥破了心理学的奥秘,销售就会变得轻松很多,而一旦掌握了相关的心理学知识,许多销售中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

心理学上有三个经典的问题: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可以看出,人类对于认知自身和了解他人的性格有着迫切的需要,在销售中,如果你掌握了良好的心理学知识,时刻在问: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做好自知和知人,你将受益无穷。

做销售,如果你想成就一番大事业,你需要智商和情商都要超群,而情商就是一个销售者具备的心理情绪管理能力;你要想成功,你就必须具有独特的性格魅力和销售特质。所以,如果你希望做一名优秀的销售人员,希望成为一名成功的销售人员,请记住下面这句结束语:

成功的销售人员一定要懂得心理学!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销售代表(一)》

有人用塑料布在天花板和地面的水桶之间做了一个水槽接水。一名回家的业主走到门口发现漏雨,抱怨道:“地库漏成水帘洞了,没人维修没人解释,这都是什么建筑质量。

    记录时代细节的照片  对80岁的张士良来说,这些老照片记录着时代的变化。黑白照上的年轻女子身着宽松的工装或戏服,清一色素颜,以各式帽子和鲜花捧束做装饰。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股份制银行房贷利率上浮30%至40%,这一利率对于市场意义并不大。从执行情况看,这些银行基本没有房贷业务,标价只是代表拒绝业务。此外,数据显示,7月二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较上月上涨%,整体涨幅有所下降。

    不错,我们通过《追捕》而认识高仓健,定格高仓健。

  本次交易完成後,上海

内容摘要:日前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是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的重...

  日前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是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9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电子商务法》中的亮点条款,结合有关投诉情况和部分案例,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将微商、直播销售纳入管理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进行传销。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近年来,电子商务新形态不断产生,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日益增多,带来了很多消费维权新问题。《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亮点二】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之前自己曾因特价在某购物平台购买的面膜质量不佳给予差评,但该评价根本看不到。杨女士认为,消费评价是消费体验的重要一步,也是后续顾客购物的重要参考。故投诉该平台不顾消费者感受删除差评的行为。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亮点三】制约大数据杀熟

  一位姓廖的消费者称,自己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过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间淡季的价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380元。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亮点四】“默认勾选”被禁止

  2017年10月,消费者韩女士发微博称,作为某服务平台资深用户,曾多次发现并手动取消隐藏在订票信息下的“预选保险框”,但仍旧百密一疏被套路,为此,要求平台向公众致歉。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通过多角度规范,有力打击“默认勾选”等霸王行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亮点五】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2017年以来,町町、悟空、酷骑、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中消协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举报书》举报酷骑单车。还呼吁当时正在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由此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六】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在6·18电商大战中,某平台为保证促销中供应商及货品数量,锁定了后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则在自身强势品类服装上推出要求供应商“二选一”的对策,要求商家将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将另一平台上的商品拍下架,否则将采取措施严惩商家。一些商家迫于压力,挂出公告或者通知,声称6月6日的所有订单作废,不再发货。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实践中,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平台欺凌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

  【亮点七】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四款标称“自营”的品牌手表。收货后发现,商品说明书载明的手表材质与宣传不符。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该网络平台辩称“自营”不是平台经营者自营,是平台所属集团下属公司经营,平台经营者非适格被告,要求驳回消费者起诉。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确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亮点八】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义务应依法担责

  2017年7月中旬,高校毕业生李某通过一家互联网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传销骗局遇害,据报道,直至事件发生前,此平台仍允许招聘单位在该平台发布第一个职位,只要资料合规,就可以先发,如果不触发用户举报,就不强制审核,这也给传销人员有了可乘之机。

  2018年5月、8月,连续发生女性乘客乘坐某网约车平台顺风车后失联,后被发现为司机强奸杀害。这两起恶性事件反映出该网约车平台对司机审核及人车一致问题管理不善、对顺风车夜间运营未尽相应注意义务、对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不到位,缺乏便捷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未及时协助警方提供司机信息等问题,甚至曾有其他消费者投诉涉案司机有不轨行为,也未受到平台重视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与《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相比,一是将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二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消法》没有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强化经营者的底线责任,以确保消费者安全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具体认定。这就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形,作出具体判定。

  【亮点九】电商经营者不得随意“砍单”

  实践中,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有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确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亮点十】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莫先生发现某网上购物平台有抢拍iPhone促销活动,此时活动规则并未限制购买数量,于是通过活动拍下iPhone8手机两台。但是之后平台只为第一个订单发了货。莫先生询问原因,平台回复称活动已经修改为每个客户只能拍一台,多拍无效,并且实际以修改过的活动规则为准,拒绝给第二个订单发货。莫先生认为网上订单与合同应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应按照原规则、原订单发货。

  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本条规定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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