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带病投保没有住院记录医院没记录,等待期过了到医院查出来重疾给理赔吗?

保险理赔/网络互助调查

被保险人沈某,2017年4月20日承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2017年9月体检发现身体指标异常,10月初到省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为“风湿性心脏病”当即住院手术治疗。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超体检保额主动将最初的60万保额降至50万

投保高额重疾险种,短期内出险;

投保时为规避体检,减额投保;

制定调查方向(小心求证)

排查同业,沈某在某寿险公司先后5次投保,寿险保额累计147万,重疾险保额30万。

该寿险公司已经完成8家医院住院排查,面访客户,未见异常,已赔付重大疾病保险30万元。

根据索赔资料,查勘人员锁定户籍地、居住地、专科医院等扩大范围排查,未见异常;

检索武汉市医保,未见既往消费记录;

多次联系,被保险人自称在外地,不便见面。

根据索赔资料,查勘人进行基础走访,了解被保险人于2010年6月在武汉成立了某咨询公司,该公司总部于2006年在杭州成立;被保险人的手机号码归属地是杭州。其他未见异常。

再次分析案件,寻求突破点

围绕——1.首诊在哪里?2.住院前的诊断检查在哪里?3.生活轨迹?

现今的年轻人都喜欢网络。调查人员以被保险人的手机号在各大网站和论坛排查,发现其在杭州生活轨迹如下:

2010年6月,武汉公司成立

2011年12月,离开杭州前夕,网络卖家具

2012年8月,武汉招聘

2017年12月,湖北咸宁某县,网络寻找宠物

综合以上,初步可以判断:

被保险人2012年之前应该在杭州生活过一段时间;2012年之后,主要生活在湖北,武汉的公司在招聘。03

围绕首诊和住院前诊断检查,武汉、杭州兵分两路:

市内主要医院门诊心电图、心脏彩超室排查;

利用渠道关系,锁定同济、协和、亚洲心脏病医院、省人民、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门诊彩超室检查记录。其中,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离被保险人单位最近,属于重点中的重点。

经查,获取到浙江省人民医院与被保险人同名同年龄的投保前心电图一份,报告示:“非阵发性房室交接性心动过速”。

锁定门诊心脏彩超室,武汉继续查:

1.同济医院:查询到一条2017年7月行甲状腺彩超的同名记录,考虑到是投保后检查,且与本次疾病关联不大,故未进一步调取;

2.省人民:查询到一条2017年10月9日行心脏彩超检查记录,考虑为投保后检查且医院存档调取复杂,故未进一步调取。

仍然未找到直接证据,怎么办?

获取同业相关信息后,湖北机构组织全体调查人员结合我们自己前期调查获取的信息再次对案情进行分析,提出几个疑点:

被保险人至少在武汉生活7年,心脏疾病住院前不可能不做检查。锁定亚洲心脏疾病医院和广州军区总医院继续查!

在广州军区总医院查到了投保前治疗记录,该院的B超报告清楚的记载着“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中度狭窄并轻度返流”更重要的是该院系统记录了患者的详细信息。

至此,证据确凿,本案敲定!

勇于创新,利用网络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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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院了,准备过段时间化疗,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保险可以报销吗?

当然可以报销的,但前提是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就医才可以.

重大疾病那块一年等待期还没到,所以不能报销好像。我应该怎么办?

只要你购买了重疾,只要在医院有确认书,就可以立即给付大病基金.

接下来,还应该做设么?

准备好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即可.比如原始发票,合同原件,身份证件,合作银行帐户等材料.

以后住院治疗我们还能到保险公司报销吗?

如果说你能够顺利交费,是可以享受报销待遇的.一般当年出险,次年保险公司会重新核保,医保这部分可能会拒保,可能会加费处理.

今年的大病保险费还要交吗?过了一年,万一。。。能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死亡保险金?

如果说保险公司已经给付大病基金,次年就不用再交纳费用了,那当然可以得到帐户余额的死亡保险金.


原标题:为啥观察期内犯病还能获得重疾险理赔?

江阴的吴某想为其刚出生的女儿吴小某购买一份人身保险,遂于2016年9月26日以吴小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及附加少儿重疾险,保险条款约定“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双方还约定保险合同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吴某于当日交清了第一期保费。保险合同签订后,2016年12月26日,吴小某就因病住院。并于2017年1月4日经医院确诊为恶性肿瘤。于是吴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本次事故发生在等待期内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吴小某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9万元。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法院释明并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保险公司主动将39万元理赔款给付吴小某,吴小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了保险合同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在生效后的90日内,也即2016年12月26日吴小某入院,但当天并未确诊为恶性肿瘤,吴小某的确诊时间为2016年1月4日,已经过了90日的等待期,故保险公司应赔付吴小某理赔款39万元。后经法院释明并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保险公司主动将39万元理赔款给付吴小某,吴小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保险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期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等待期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利益的行为。因为保险是承担未知的、有可能发生但还没有发生风险,而不是已知已存在的确切的事,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造成的对以健康体投保的人的不公平,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等待期的保险条款是否生效以及如何计算等待期。本案中,对于等待期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以加黑加粗的方式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且投保人吴某对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提示书上予以了签字确认,故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等待期免责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生效,被保险人吴小某在等待期90日内经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案的等待期如何计算,本院认为本案的合同生效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吴小某因病住院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保险公司依照住院时间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90日内,但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需在合同生效后的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才不予理赔,本案的吴小某住院虽然在90日的等待期内,但其确诊时间已经过了90日的等待期,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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