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个人如何融资买入股票融资公司

重庆股权律师 重庆云阳县股权融资纠纷律师费用大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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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让与意思主义模式下,股权之无权处分或无权让与,在法教义学构成上不存在疑问,从而确实存在“股权保有”与“股权取得”这两种利益间的直接冲突,需要立法者对其在法政策上作出取舍。相较于债权让与,之所以产生股权善意取得问题,恰在于股权让与中多出一个股权让与人在公司登记中的股东登记环节。股东在公司登记中的登记,在现行法上显然不能视为股权让与之生效要件。另一方面,运用商事登记之公示效力制度,来解释《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第2句“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构成,进而为股权让与之善意受让人提供类似于股权善意取得之保护,在我国现行法上,也不具有可行性。

而且就股东之登记,现行法未提供一套严格的程序制度设计,以保障与股权归属关系间的一致性:权让与交易相对人非常重要的股权信息;股东登记同样会存在登记错误,但现行法并未提供类似的纠错程序,从而在登记状态与真实股权关系间保持一致之制度保障上,也就不免大打折扣;在股东登记中,股权让与双方当事人并不能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程序只能由公司负责人来启动,即相较于不动产登记程序,股东登记要多出一方当事人的参与。而公司负责人不可避免地会带有某种现实性的利益偏好。上述种种因素与制度缺陷,均决定了现行的股东登记制度,并不适于承载股权交易关系中股权的“权利外观功能”。总之,在现行法制度框架下,股权善意取得在其最关键的要件构成上,欠缺其制度正当性。股权受让人虽有其善意,但其善意乃建基于并无制度保障的信赖基础上,因此并无受保护之价值,或至少不能动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予以保护。罔顾这一事实而强行认可股权之善意取得,其结果就是对真正股权人正当权利之公然掠夺,是对非诚信交易行为的鼓励。

上市公司发放股息红利的形式虽然有四种,但沪深股市的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一般只采用股票红利和现金红利两种,即统称所说的送红股和派现金。当上市公司向股东分派股息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息;当上市公司向股东送红股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权。当一家上市公司宣布上年度有利润可供分配并准备予以实施时,则该只股票就称为含权股,因为持有该只股票就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一般要宣布一个时间称为“股权登记日”,即在该日收市时持有该股票的股东就享有分红的权利。

强制执行股权的条件股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这为强制执行提供了可行性,但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因股份企业带有很旨的人合性质,对其他股东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且强制执行股权的情况比较复杂,故应严格按照条件进行。

在股权让与意思主义模式下,股权之无权处分或无权让与,在法教义学构成上不存在疑问,从而确实存在“股权保有”与“股权取得”这两种利益间的直接冲突,需要立法者对其在法政策上作出取舍。相较于债权让与,之所以产生股权善意取得问题,恰在于股权让与中多出一个股权让与人在公司登记中的股东登记环节。股东在公司登记中的登记,在现行法上显然不能视为股权让与之生效要件。另一方面,运用商事登记之公示效力制度,来解释《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第2句“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构成,进而为股权让与之善意受让人提供类似于股权善意取得之保护,在我国现行法上,也不具有可行性。

重庆公司股权律师业务范围:

1、重庆股权律师事务所前十强

定位不同:股权众筹的定位就是投融资的信息服务平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融资方,中国的小微企业群,进入天使轮的企业,或者进入VCA轮融资的企业;另外一方面是中国的投资方,大量潜在的社会投资人。融资成本不同:股权众筹作为一种低门槛的直接融资渠道,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传统股权融资,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发售,其隐性成本非常高。对项目方来讲,主要是缺乏经验,不能充分展现项目亮点,同时对接投资人数量非常有限,找到匹配的投资人需要运气。由于缺乏金融和投资知识,对交易结构、交易估值很难进行科学的把握,容易遭受不可避免的损失。其实,股权众筹可以看作是股权众筹融资的有效补充,对推动社会创新创业、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金融改革创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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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府发〔2013〕38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云阳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增强投融资能力,防范投融资风险,根据《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投融资平台实体化进程的意见》(云阳府发〔2013〕3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组建云阳县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是整合投融资平台,加快投融资步伐,实现投融资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筹集建设资金,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需要;是做大盘强政府投融资企业,打造第二财政的需要。

(二)总体思路。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引导、整合资源、企业运作”为指导,遵循“政府授权与自主经营相结合,项目投入与资金来源相平衡,事权与责权相对等”的原则,以“理顺关系、配置资源、自主经营、滚动发展”为总体思路,以“做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为目标,实现集团的实体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稳步提升资产总量,增强融资能力,提高盈利水平,突出城投集团在融资和城市建设中的主平台作用,把城投集团真正打造成为有稳定主营业务收入、有充足现金流、有较强融资能力的政府投融资企业。

(三)发展目标。到2016年,城投集团资产达到3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亿元,年产值20亿元,累计创利税20亿元。年整治土地不低于1000亩,年出让土地不低于500亩,年开发商品房不低于20万m2

二、组织构架和治理结构

(一)组织构架。以城投公司为母公司,组建云阳县城投集团公司。云阳县北城建设有限公司、云阳县巴乡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阳县中云移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阳县清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云阳县国土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云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晟源资产管理公司、云阳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以上国有公司的资产进行整合后划入城投集团,以上公司作为城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要根据集团经营范围,调整优化内设机构设置。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集团和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实行董事长负责制。

(三)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集团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统一办理财务结算。子公司除核准的备用金外,所有收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结算中心核算和管理。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主任由县财政局派员,同时兼任集团财务总监,财务结算中心主要业务人员由县财政局派驻。

(一)负责县城规划区(除工业园区)内的土地整治、开发;

(二)负责政府主导的城市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综合性市场、车站、码头)、交通、水利及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负责城市综合开发,鼓励参与市场竞争性项目的开发经营,开展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物业管理、项目代建及旧城改造等业务;

(五)对所属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利,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和考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为独立法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需要审批的事项逐级报批,审批程序为:子公司→集团公司→国资局→县人民政府。

(一)人事管理。集团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三总”师、监事以及子公司董事长、经理,由县委提名,按有关规定程序任命。子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总监、“三总”师、监事由子公司董事长提名,按有关规定程序任命。

(二)财务管理。集团建立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参与子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及审查,参与子公司的资产控制与资产管理,审批子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以及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审查子公司对外担保或互保。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编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由子公司制定,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

(三)资产管理。集团公司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各子公司负责实物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四)融资管理。城投集团原则上统一对外融资。子公司的项目需要以集团名义融资的,由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策划、包装、融资资料的收集整理,全力配合集团公司开展融资工作;确需以子公司名义融资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具体工作由子公司负责。 

五、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1. 涉及政府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集团公司应建立统一的项目储备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筹资渠道、偿债资金来源)应由子公司及其主管部门报集团公司汇总后,经县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超出年初批准规模或年中增加的项目,仍按上述程序报批。

2. 自主经营性项目,由集团或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3. 根据批准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性质,分别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依法独立履行项目业主职责,开展项目立项、可研及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由子公司作为业主的公益性或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由子公司会同主管部门组建项目部,负责“投资、安全、进度、质量”四大控制。各子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掌握行业政策,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四大控制”进行监管。集团公司负责审批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监管。

子公司自主经营性项目,由子公司承担生产经营等一切责任。

六、授权经营,政策扶持

1. 将县城规划区(除工业园区)的土地,通过划拨、出让的方式注入城投集团。

2. 整合县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与国土整治公司职能职责,充分利用土储中心收储、融资渠道,由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城市总规和土地利用总规落实用地指标。

3. 授权城投集团土地一级整治。城投集团开发整治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各种费用后,净收益的50%安排给城投集团,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和偿还融资资金。

(二)建立项目与资产匹配机制

集团实施的社会公益事业、政权类和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投入与资金来源相平衡。上级或县财政有专项资金的,由县财政按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资金;项目无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存在差口的,由县人民政府按项目投资规模或差口匹配符合规划的土地资产,交由集团公司经营,其经营收益平衡项目投入。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 对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交通、城市建设、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和城市可经营公用设施、交通公用设施进行经营、开发所取得的收益,归入城投集团。

2. 城投集团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的收益归入城投集团。

3.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投集团处置的国有资产,处置后的收益归入城投集团。

4. 直接用于城市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规费,除城市运行、维护开支和政府专项外,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县财政局按项目安排给城投集团,用于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等项目建设。

将部分三峡后续规划等国家无偿投资建设项目授权城投集团作为项目业主统一实施。

授权城投集团作为项目业主,代建其它部门或单位实施的项目建设,根据项目性质、项目规模,按有关规定计提代建费。

允许城投集团全面进入地产市场,县财政、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城投集团参与土地的公开拍卖。

城投集团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债权融资、项目融资、资源融资。

(八)组建集团公司前的债务处理

1. 以2015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清理集团公司应还贷款本息。由原贷款主体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资金来源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集团欠财政的借款待政府配置的资源获利后偿还,或在财政返还给集团公司的收益中逐年抵扣。

2. 对有收益的国有资产建设项目,将形成的资产剥离给各使用单位,采取谁受益谁负债的原则,由使用单位负责债务清偿。

七、强化监管,降低和防范经营风险

(一)完善项目投资审批制。城投集团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根据批准的方案做好项目储备、包装、融资、建设。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和范围。

(二)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制。项目资金(包括融资)到位后,城投集团要按照项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健全重大事项审批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投融资(包括债券发行)计划、增减注册资本、重大资产的处置和抵押(质押)等事项,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集团负责的政府融资原则上只借用中长期贷款,一般不借用短期贷款。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城投集团必须配合县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城投集团组建工作涉及相关单位职能职责和既得利益的重大调整,需要相关部门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务求实效。

(一)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允许集团面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抽借职工,允许集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集团公司员工根据市场行情及集团经营状况确定薪酬水平,具体办法由城投集团结合市场行情自行制定。

对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实行年薪制或目标考核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国资局制定,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县属有关部门要精简办事程序,创造有利条件,在项目融资、项目建设管理、资产划转、经营等方面大力支持,为加快城投集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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