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14万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日前,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缜密侦查,破获一起涉案金额1160万元的特大合同诈骗案。
2017年12月11日,科左后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报案: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甄某、王某、毛某三人虚构建筑工程,骗取预付工程款1160万元。接到报案后,科左后旗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开展初查工作。办案民警调查发现,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甄某、王某、毛某谎称在辽宁省某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示范基地有建筑工程,并想把工程转包给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骗取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与他们签订工程合同并汇给他们工程保证金1160万元。
由于案情重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在自治区公安厅的督导下,科左后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分别在北京、辽宁东港等地将甄某、王某、毛某三人抓获归案,破获这起特大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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