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新工作半年后怀孕能享受生育险交多长时间才能享受待遇吗???

我6月初怀孕,可当时自己并不知道,5月份到新单位入职,7月份单位给我买了生育保险,生育后能报销吗?如可以报销,我想在异地生育,有什么其他手续要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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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直接咨询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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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我本来就在上班,公司有给我买了啊,可是问题是买了到生也才12个月啊,所以我想补缴之前的 回复  工页木木  16:29:50发表的

谢谢宝妈!我现在的公司不愿意帮我补缴,说不是他们的义务。我找了社保补缴机构。他们说可以给我补缴,现在补缴四个月要5700元,而且只能补缴省社保,然后再将省社保转为市社保,但是那个机构让我问问社保局,补缴的省社保他们承认不,我打电话问社保局,社保局的人都说不懂。就医凭证我问过社保局,他们说生之前什么时候缴纳满13个月什么时候办理都可以,但是办完以后的费用才能报销,没办理就医凭证之前的那些费用都不能报销 可以补缴的,但是还需要交滞纳金的且公司愿意帮你补缴,办理生育就医凭证是要在第十三个月办理的。

不能补?还是补了也不承认呢?因为我现在知道是能补,就是不知道社保局承认不 回复  0度转360  20:52:21发表的

这样啊,打电话问了12333告诉我说要12个月以上,也就是13个月,我是正好12个月,宝妈,你的话真是福音啊!谢谢啊 回复  草莓妈妈在广州  21:59:06发表的
缴满12个月就可以办理生育定点了,不用等到满13个月。我刚办理的。

现在交是可以的,还差多久呢?

只要在生之前够一年都可以办医保的

就医凭证是生之前什么时候办理都可以吗 回复  小蜗牛囡囡520  21:13:24发表的
补缴不了,办就医凭证时公司要帮你填个电脑号,里面记录你的社保缴纳纪录,社保局那边会核查的,满一年后才能办理,成功办理后才会出就医凭证,凭证上有写日期的,在某一天后的报销单才能报销

只要之前累计够一年就可以了,我都不是连续一年的,我是36周的时候才去办的

唉!我现在还不够一年,要等生之前那个月才够 16周以后才能办理,之后都可以,不过建议16周就去办,16周有一次全身检查,要近1000元呢,办了才能报销,不办的话只能自己出,我是五月办的,之前的费用全部无得报销

可以搵掛靠公司補繳,今年1月初開始省和市都一樣,我剛好一月份辦理醫保憑證,省和市都交過,而且我是省和市加起來才夠一年

宝妈,我觉得你不要灰心哦,直接拿资料去社保局问问,电话里可能说不清楚,你就装不懂,直接去办理试试,我是今年办的,你也可以去试试,或者能成功也不一定哦,听别人怎么说,还不如自己直接杀上门去问问
生之前够年限,应该可以报生产报销啊,顺产剖腹产也好几千呢,必须去问问

你的情况跟我基本一样,我到这个月,5月才够12个月,我7月份预产期,已经交了资料回公司,公司今天帮我去办理,不知道成功不

要踏入第13个月去办,不用满13个月,人事说下个月1号就可以帮我去办了

这个我知道啊宝妈,可是我买满的那个月刚好是预产期那个月啊 回复  明涯宝宝  09:49:45发表的
什么时候买满一年了就什么时候去办就医凭证就好了,

我二胎,也在补办,他们说要连续买6个月就可以报,因为之前停保了。

缓冲期三个月是什么意思,只能补缴三个月前的吗 回复  邓雨希妈妈  23:09:23发表的
可以的,只能有缓冲期三个月的

原来如此,我和你情况不同,唉,我倒是一直都是连续买的,但是到生的那个月才是第13个月 回复  吴家小美人  12:26:00发表的
我去年已买够了一年,后来停保。今年二胎想在这两天续买,他们说再连续要买6个月,下个月生就可以报销了。

那宝妈你找到补缴社保的机构了吗,我也想补缴,能不能给个他们的联系方式啊! 回复  吴家小美人  12:26:00发表的
我去年已买够了一年,后来停保。今年二胎想在这两天续买,他们说再连续要买6个月,下个月生就可以报销了。

社保缴纳未满一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请问可...相关的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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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履行了结婚法定程序的女职工与未结婚女职工怀孕,其处理存在不同。那么,与未婚先孕的女职工相关的劳动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呢?
一、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未婚先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上述规定并未区分该怀孕女职工是已婚还是未婚,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仅仅是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未婚先孕女职工有第39条规定之情形的,用人单位还是能够依法解除与未婚先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女职工不论是未婚先孕还是未婚生育,均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未婚生育属于政策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如果用人单位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列为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解除合同行为并不违法。但需注意,用人单位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确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二、规章制度依法经过了民主协商程序;
三、将规章制度提前向女职工公示或告知;
四、解除时通知工会听取意见。

若未按照上述规定程序通知工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二、未婚先孕女职工有权享受产假 01有权享受基本产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述规定指明享受产假的对象是已怀孕生育的女职工,国家规定法定产假的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并不以结婚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法定的基本产假。因此,女职工未婚生育,同样可以享受基本产假。
02部分地区规定无权享受奖励假
对于奖励假,多地则要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才能享受。
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综上所述,女职工未婚生育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部分地区仅能享受基本产假,而不享受奖励产假。

三、未婚先孕女职工流产有权享受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1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流产假属于产假组成的一部分,同样,上述关于流产产假的规定也未以结婚为前提条件。因此,有相应医疗诊断证明的情况下,女职工未婚先孕流产后同样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休产假。

四、女职工未婚先孕违反《人口及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及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说明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说明合法生育子女的前提是已合法建立婚姻关系的夫妻,女职工未婚先孕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计划生育政策。
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促进计划生育是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
由此说明,我国生育保险要求的对象是合法婚姻者,即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女职工未婚先孕违反了《人口及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政策。

五、未婚先孕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01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支付途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由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女职工的法定待遇,女职工若已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上述津贴与医疗费;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津贴与医疗费。

02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发放条件


以广东为例,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的发放条件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10条规定,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时间提供相应材料,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其中材料之一就包括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第11条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时也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证明。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规定,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提供的材料之一即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第24条对规定,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另外,根据第25、26、27条规定,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单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等多种情况下,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相应材料(其中材料之一即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

可见,就广东省而言,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生育津贴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垫付,之后再提交相应的材料向社保机构申请拨付已垫付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

即职工的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最终都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论是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垫付的生育津贴,还是社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或职工个人支付后向社保机构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用补贴,都需要提交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但未婚先孕的女职工通常无法提供该证明,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支付生育津贴时,社保部门通常会因单位无法提供该证明而做出“不予支付”的决定,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也会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而无法办理。

因此,女职工未婚先孕(生育时仍未办理结婚证)因违反了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及政策,无法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条件不满足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既然女职工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未婚生育女职工自然也就无权向单位主张产假工资。

03关于非婚生育的生育待遇规定


此外,1965年施行、仍现行有效的《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65〕中劳薪便字381号)明确了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上述规定同样表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计划的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综上所述,未婚先孕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含流产产假),但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及产假期间的其他待遇。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未婚先孕女职工在有医疗诊断证明的情况下,如医嘱建议休息等,此时用人单位需按照病假标准发放工资,若医疗诊断证明上仅能表明未婚女职工流产而无建议休息等医嘱的,用人单位应允许其请事假,事假期间可不予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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