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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当选《国际税收评论》2014年度全球税收领域最具影响力人物

  近日,《国际税收评论》(International Tax Review)杂志评出2014年度全球税收领域最具影响力的10名金牌人物和机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当选。
  该杂志撰文指出,王军担任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他需要在一个13.6亿人口的国家完成税款征收任务,还需要在世界变化最快的经济体中实施各项税收政策。王军的工作职责颇具挑战性,他与财政和经济团队密切合作让中国的发展进入了现代经济的快车道。他开展了两项重要的行动,一是税收现代化改革,到2020年将会使中国的税收制度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二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水平。
  《国际税收评论》是全球国际税收界最具影响力的杂志。该杂志从2011年开始评选当年税收界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事件和机构。

20167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42号公告,明确了中国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新要求。42号公告是中国在将BEPS项目成果本地化进程中,所推行的一系列国内法规的开篇之作。在本文发表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64号公告,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本文梳理了42号公告及64号公告的关键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影响。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启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项目的背景下,中国过去几年在税收改革方面成果丰硕,相关人士正在税收变革的浪潮中屏息以待未来的变化。如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博士在20国集团杭州峰会后执笔的文章所述,这些频繁的举措表明,中国愈发希望成为国际税收改革进程中积极的参与推动者。同时,新近出台的税收政策也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致力于完善更加系统、高效和以服务为导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经历了从缺乏完整的转让定价法规体系到如今成为OECD BEPS行动计划最早实施落地的国家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9月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中国落实BEPS行动计划的概念性框架。征求意见稿从中国转让定价角度强调了一些十分重要的事项,例如价值创造和地域特殊因素等。事实上,征求意见稿亦为未来法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和指明了方向。

征求意见稿发布约一年后,20167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成为国家税务总局在转让定价领域的一系列官方法规改革的开篇之作。跟随其后,201610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64号公告),未来也必将有更多的法规政策陆续颁布。

中国的税收法规改革也已渗透至地方层面,省级税务机关迅速将BEPS导向的国际税收改革成果整合到其工作之中。例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专门指出要提高BEPS相关资料的准备质量。很显然,未来纳税人将面临日益增长的压力以证明其转让定价实践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合规要求相一致。纳税人也因此面临平衡满足合规性要求与管理成本的挑战。

42号公告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在同期资料准备要求上与OECD国家一致的要求,同时也吸收了中国税务机关近年来在转让定价工作领域中的关注重点。此外,我们还观察到42号公告中对于合规性的要求在64号公告中被加以强调,此举证明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全局整合式的方法制定新的转让定价法规。

42号公告对于同期资料要求最显著的结构性变化是正式采用了BEPS13项行动计划中的三层文档结构。这将取代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号文)第二章和第三章及第74条和第89条中关于单一文档的要求。未来,跨国集团企业在达到特定门槛后将必须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以及国别报告。国别报告将作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一部分进行申报。

42号公告中所提出的报送要求的变化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在推进的一些原则:

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应当得到合理的回报,除了无形资产所有权外,应该考虑创造无形资产的相关活动; 

随着上述原则被正式纳入立法,纳税人需要说明并证明其转让定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这些原则。

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及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

42号公告出台后不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随即发布了《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以下简称江苏省税收遵从管理规划)。江苏省税收遵从管理规划在紧密结合42号公告的关注重点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提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质量的重要性,以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该规划同时明确了税务中介机构应发挥专业技能,帮助企业提高同期资料的质量。该规划还提出对参与企业同期资料制作且质量较差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同期资料准备质量较差的企业,税务机关会将其列为高风险等级和潜在税务调查目标。通过强调税务中介机构的角色,江苏省税收遵从管理规划将纳税人、专业顾问以及税务机关的利益联系地更加紧密。

4. 64号公告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强调透明度的目标

20052014年间,国家税务总局成功签订了一百余件预约定价安排,其中约70%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剩余的约30%为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161018日发布的64号公告体现了中国税务机关自20092号文公布实施以来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实务操作的经验总结、业务积累以及制度发展。新出台的法规也体现出国家税务总局希望发展完善更为系统化和透明化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方法以及在执行方面更加健全的管理程序。与此同时,新的法规采纳了中国自始便积极参与的BEPS行动计划中有关透明化的重要原则。对于新的法规要求,大家普遍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的准入门槛相对2号文将会提高并变得更加严格。

可以注意到42号公告与64号公告在一些方面具有一致性,反映出国家税务总局在设计新的法规时所采用的系统综合性的方法,以提高税务法规的成熟度。例如,纳税人需要在预约定价安排的预备会谈阶段讨论是否存在包括成本节约与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并在分析评估阶段提供价值链或供应链分析。此外,64号公告提到如果申请人未按照4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或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则其申请可能会因此被拒绝。由此可见,64号公告强化了42号公告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64号公告所规定的新管理机制下,税务机关将会在适用的情况下就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或追溯年度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明确因转让定价调整而退还税款的机制。毫无疑问,如果该机制应用于实务,中国将成为全球税务机关中允许此类调整的特例。但是税务机关在未来如何实际执行和操作该机制尚有待观察。

42号公告和64号公告相继发布,业界广泛预期关于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的指引将会随后出台。基于征求意见稿提供的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调查时可能采用更复杂的方法检查纳税人的内部控制程序,这为纳税人建立更加健全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外部动力。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其在识别目标企业时将采用以风险为导向的方法,并且将更加鼓励纳税人自查。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将持续发布其他法规,纳税人需要密切关注相关变化并仔细应对,在满足新的合规要求和控制相关管理成本之间寻求平衡。

近年来,中国已从在2008年以前几乎没有正式的转让定价法规体系,转变为将OECD BEPS行动计划正式融入本地法规的先驱国家之一。这显示了中国热切期望成为国际税制改革中积极并且不可或缺的参与者。毫无疑问,在这个国际税收变革的时代,前路还将有更多的变化等待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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