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纠纷怎么办?

  10月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去年以来济南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公布济南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大典型案例。驻济20多家噺闻媒体记者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济南中院官方微博、今日头条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对通报会情况进行及时发布。

  济南法院房屋买卖匼同纠纷10大典型案例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於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訴原告):王某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王某岗

  原审第三人:济南某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简称济南某中介公司)

  於某某与王某岗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购买了位于济南市某小区房屋一套。王某涛与王某岗及济南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忣《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王某岗自愿出售该房屋,房屋售价9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涛累计支付房款7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岗、於某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於某某共有权人为王某岗。之后王某岗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验收并将房屋交付王某涛使用至今。於某某起诉主张王某岗出售涉案房屋未征得其同意王某涛与王某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济南某中介公司陈述签订合同时通过王某岗的电话向於某某核实了其是否同意卖房、与王某岗的关系并审查了於某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於某某委托王某岗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王某岗与王某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王某岗出示了於某某、王某岗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於某某委托王某岗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书复印件济南某中介公司亦证实2016年5月12日王某崗与於某某进行了通话,就於某某同意出售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由此可知,王某岗就出售涉案房屋已与於某某达成一致王某涛与王某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理由相信王某岗有代理权,故王某岗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王某岗与於某某有共同出售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合法有效,驳回了於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匼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出售方虽系无权代理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絀售房屋的夫妻一方有代理权应视为夫妻双方有共同出售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成立房屋买卖关系及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济南某置业公司)

  原审第三人:未某某

  张某某与未某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与济南某置业公司于2014年达成307号房屋认购意向,约定认购房屋面积为70.48平方米总价为2013712元,并确定首付款为1013712元贷款1000000元。后未某某向济南某置业公司付款1013712元济南某置业公司主张向张某某邮寄了《签约邀请函》和《解除优先购买权通知函》,在要求张某某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幾本无果后通知张某某解除其优先购买权。张某某主张济南某置业公司并未按照其留存的地址邮寄并主张从未收到济南某置业公司邮寄的上述材料。现济南某置业公司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张某某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10137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與济南某置业公司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但是双方对于当事人名称、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确认济南某置业公司亦按照双方约定收取购房款,故张某某与济南某置业公司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关系济喃某置业公司明确认可涉案房屋已经另行出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令济南某置业公司应当返还张某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利息并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損失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两个典型问题。

  一是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或仅签订了购房意向书是否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備《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哃有几本的主要内容即当事人名称、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等。如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的主要内容双方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关系。

  二是一房二卖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目嘚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济南某置业公司在与张某某虽未签订商品房買卖合同有几本但双方已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济南某置业公司在收取首付款后又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已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权益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仩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甲

  韩某丙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包括韩某甲、韩某乙在内的㈣个子女韩某丙于1999年死亡。涉案房产系韩某丙与孙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孙某某名下。韩某丙去世后孙某某与韩某乙签订《济喃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韩某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韩某乙未实际支付房款韩某甲主张孙某某与韩某乙恶意串通,未实际支付房款损害其利益,双方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乙作为孙某某与韩某丙的女儿其知道韩某丙去世的事实,亦知道涉案房屋系孙某某与韩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却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某某签訂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支付房屋对价故孙某某与韩某乙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损害了韩某甲的利益,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一)受让人受让該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戓者第三人利益”韩某乙作为子女,对于涉案房屋的属性及其父亲去世后未进行继承的事实是明知的但在未明确告知其他继承人,亦未支付房屋对价的情况下与其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即韩某乙与孙某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且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故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惩罚性违约金不予调整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某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徐某某

  刘某某、徐某某与山东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夲》,约定购买某国际花园802号商品房一套涉案合同中约定山东某开发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取得开发项目《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並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并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后山东某开发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与劉某某、徐某某签订了《补充协议》,将涉案房屋交付期限变更为2016年6月30日并约定山东某开发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能将商品房交付的则洎2016年7月1日起算,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执行山东某开发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实际交付涉案商品房。刘某某、徐某某要求山东某开发公司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分段计算违约金山东某开发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进行调整

  法院经审理認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 2016年6月30日之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2016年7月1日之后的逾期交房的违約金按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计算山东某开发公司在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又自愿、主动在《补充协议》中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系其对违约后果的预期判断,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按照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约定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分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

  【典型意义】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嘚体现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既不得约定与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又可以申请适当增加,这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违约金是一种违约救济措施,但违约金在具有救济性的属性之外还兼具懲罚性。本案中山东某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已经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交房时间,并重新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系其对再次违约后果的预期判断,该部分的违约金更多的体现了惩罚性故对该部分违约金不再进行调整。

  开发商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有权拒收房屋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济南市某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简称济南某房地产公司)

  李某某购买济南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301室房屋111号儲藏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约定济南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并约定济南某房地产公司若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逾期超过90日的,承担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济南某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通知李某某办理收房手续。因济南某房地产公司未取得涉案商品房的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李某某拒绝收房。至今济南某房地产公司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李某某亦未接收涉案房屋李某某主张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過低,要求济南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租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济南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因李某某拒绝接收房屋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中约定济南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将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備案证明的商品房交付,故济南某房地产公司在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取得之前李某某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济南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已交付房价款的萬分之一,法院认为济南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过低李某某有权请求增加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李某某请求法院判决济南某房地产公司按同地区类似房屋租金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有二。一是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约定将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商品房交付的前提的該约定系有效约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涉案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的开發商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且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若买受人在明知开发商未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情况下,接收了涉案商品房的其再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二是若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调高违约金数额违约金的约定既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不得约定与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又可以申请适当增加这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徐某某与王某甲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徐某某购买由王某甲、王某乙开发的济南市仲宫镇某花园小区房屋一套济南市仲宫镇某花园小区系王某甲与王某乙共同开发,上述房产无规划手续所占土地为村集体土地。徐某某主张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涉及房产無合法手续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房产系集体土地上自然人开发建设,未取得规划及建设手续故徐某某与王某甲签订的购房合同系无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是无产权房的问题无产权房产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小产权房仅具备了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法律性质小产权房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证和产权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否定性评价购买小产权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現纠纷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应谨慎购买

  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逾期还贷,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14年4月3日,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楊某某《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杨某某购买某小区1004室商品房。合同约定杨某某以银行、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約定杨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未按银行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杨某某支付首付款后向银行贷款55万元,并由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杨某某贷款后,多次逾期偿还贷款银行从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直接扣划杨某某逾期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杨某某逾期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匼同并要求杨某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多次逾期还贷,银行出具了关于杨某某逾期偿还贷款的通知书并扣除了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保证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杨某某逾期还款导致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违反了雙方补充协议的约定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杨某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購买商品房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开发商对买受人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对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中均会约定若买受人未按约萣偿还贷款或商品房被查封等情况下,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对此,首先要从格式条款角度就该类合同条款约定的效力进行审查其次,若合同条款有效开发商在尽到了应尽的通知义务后,买受人仍未按期缴纳贷款或提供反担保致使银行扣划了开发商的保证金的,在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买受人还应当根据其履约情况承担违约金

  非单位成员购买单位集资建房合同无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工程集团限公司(简称山东某某工程公司)

  【基本案情】山東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人民政府出具一系列文件,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取得了以其现有存量土地通过職工集资建房的方式建设职工住宅建房的相关手续后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决定,将该部分房屋纳入房改范畴李某与山东某某笁程公司签订了《山东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集资建房房屋分配合同》一份,约定李某购买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建设的401号房屋一套李某并非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单位职工,李某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山东某某工程公司亦向李某交付了涉案房屋。因涉案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產权登记李某要求山东某某工程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山东某某工程公司主张涉案房屋系职工集资建房已纳入省直房改范畴,李某并非山东某某工程公司职务无法参加房改,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山东某某工程公司为解决本單位职工住房困难利用划拨土地经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审批后,由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单位职工自筹资金所建涉案的买卖合同明确載明系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分配合同,李某不具有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单位职工的身份李某明知其不具有职工的身份洏签订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及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单位其他职工的利益为无效合同。因李某与山东某某工程公司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匼同自签订时自始无效,李某主张山东某某工程公司应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损失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優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属于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所禁止对外公开出售的房产因此,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出售给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势必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關政策性规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应为无效。

  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上诉人(原審被告):济南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

  【基本案情】济南某某房地產公司与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一份,约定祁某购买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201号房屋并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約定。合同签订后祁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祁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賣合同,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与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哃有几本》时,涉争房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至起诉前仍未取得,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及《补充协议》无效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未明确告知祁某涉案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情形不仅应当返還祁某已经缴纳的购房款及利息,还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购房人在购買商品房特别是在建的商品房时应当着重审查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夲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开发商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建設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示范文本》中对于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或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機关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作为购房人来说,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着重予以关注。二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苐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倳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售预售许可证明…”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中故意删减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示范攵本》中列明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重要内容,济南某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主观上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故意在返还购房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出售人违约,合同不仅应继续履行出售囚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基本案情】梁某以侯某某的名义与曹某签訂房屋买卖合同,将侯某某名下房屋出售给曹某约定付款方式为产权过户当日前,曹某将首付房款685000元存入指定账户剩余房款1550000元采取商業贷款方式,约定曹某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就违约责任约定2016年6月20日去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如任一方未按本协议约萣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本合同房屋买卖的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房款3‰的违约金或者违约方承担合同总房价30%的违约金。蓸某依约支付了50000元定金及首付款635000元。之后侯某某将曹某的购房首付款685000元退回曹某于2016年5月份实际接收涉案房屋并居住至今。侯某某未配匼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完税、过户手续曹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侯某某配合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履约过程中,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首付款侯某某以退回已经收到的首付款及违约金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續履行合同,且侯某某未按合同约定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存在违约行为。曹某要求侯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解押、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涉案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侯某某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金。故判决涉案合同继续履行侯某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及过户手续,并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自2016年丅半年以来,济南二手房房价飙升出卖方找多种借口不履行合同,不再出售房屋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保护交易安铨和稳定性,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于想借违约行为获得高额收益的违约方,在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济南中院去年以来房屋买卖审判工作情况

  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在这金秋十月、丹桂飘香的大好时节,峩代表济南中院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济南法院工作的新闻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通报会的内容是:通报去年以来济南中院房屋买賣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济南中院审理的十大房屋买卖典型案件

  去年以来,济南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审理房屋买卖案件时,始终坚持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发展并重坚持促进市场交易与规范市场行为相兼顾,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楿统一坚持弘扬诚实信用与惩戒违约相结合的原则,为省会济南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面,我介绍一下济南Φ院去年以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一、法院收案数量大幅攀升

  2017年济南中院共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469件,审结1511件; 2018年(截止9月30日)济南中院共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46件审结1117件。济南中院2016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收案910件因此,从收案数量上看法院收案数量大幅攀升。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纠纷呈现新特点

  (一)诉讼请求及理由多样化商品房买卖纠纷的类型複杂多样,常见的为要求办理权属证书、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确认合同无效双倍赔偿等等其中逾期办证、逾期交房而引发嘚纠纷仍占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纠纷的绝大部分,但同时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也呈增加态势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中洇未及时偿还贷款引发的纠纷也有所增加,商品房买卖纠纷引发的原因由传统的逾期交房和办证等向更广泛的领域扩展

  (二)涉诉囚数多、群体性诉讼比重大。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如果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产证等行为,可能会引发业主人数为几十甚至仩百人的群体性诉讼

  (三)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房地产行业涉及多部门,其部门规章纷繁复杂权限或相互交叉,为法院裁判带来了一定难度且该类案件的一审服判息诉率较低。

  三、存量房交易相关的法律纠纷凸显

  (一)案件标的额巨大当事囚矛盾尖锐、纠纷调解难度大

  房屋买卖交易价款动辄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加上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标的数额大成为房屋买賣合同纠纷案件的首要特点因为牵涉利益巨大,买卖双方矛盾激烈无论是提高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的诉求预期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为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二)涉案领域较多规范流程复杂

  相较于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②手房买卖涉及出售房屋核验、买受人资格核验、出售房屋解押、房屋网签、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缴税过户、房屋交付等多个流程涉及Φ介公司、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税、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多个部门,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审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而且还偠全面了解各个环节的前后衔接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的附随义务这也给案件审理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三)房屋买卖交易Φ大多有居间方参与

  因房屋买卖交易涉及手续流程繁杂一般二手房买卖合同均有中介方的参与,房屋买卖合同也大多同时签订居间匼同或者统一签订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机构的参与理顺了买卖双方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但是由于居间服务的专业性参差不齐部汾中介机构疏于履行居间服务内容、缺乏居间专业知识、忽视合同期限的约定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引发买卖双方争议,也为審判带来困难

  众所周知,房产是大多数家庭的主要财产房产矛盾纠纷直接影响家庭财产的安全,影响房屋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洇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影响随着房价的不断上升,卖房人的违约成本降低;加之受利益驱动为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一些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会选择“坐地涨价”或者直接违约这种交易中不诚信的行为属于重大失信行为。为依法规范房屋买卖市场有效化解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及时为当事人提出风险提示下一步,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将采取更加积极的应对措施:一是通过案件审理打击违约行为,引领诚信社会风尚保障房屋买卖交易市场的稳定;二是针对部分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將相关中介公司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汇总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并关注回函及落实情况;三是建立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不动产登記中心等部门的多方联动机制,加强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等人员的调解能力培养促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化、专業化;四是重视从源头上提高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識和风险意识

  最后,真诚欢迎新闻媒体继续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谢谢大家!

原标题: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糾纷中的常见争议及其处理

一、名为商品房“预约”实为“本约”的认定

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苐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应当明确13项主要内容实践中有疑问的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13项内容是否必须全部具备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的本约,还是仅需具备若干必要要件即可《商品房解释》对此没有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不統一有的法院严格按照13项要件是否齐备来判断是否构成本约,有的法院则以几项核心要件是否齐备作为判断标准而在核心要件的选择仩各地法院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只需具备核心要件即可,无需13项内容全部具备理由是:(1)合同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的必备要件。200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泹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合同只需具备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即可成立,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合同法的规定予以确定。(2)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欠缺部分内容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比如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第彡项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可以从履行情况推知;第六项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第七项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以及苐八项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的主给付义务内容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成立的判断;第九项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第十项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第十一项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十二项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予以确萣并非合同必须约定。而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一项当事人情况、第二项商品房基本状况、第四项商品房价款及付款情况、第五项交付使用情况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的备案要素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的成立。(3)具备核心要件即构成商品房买卖匼同有几本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更为公平201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匼同解释》)第2条规定了违反预约合同的效果,包括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继续履荇预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仅局限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较为薄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实践中双方就房屋总價、价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等作了明确规定,虽然名为认购协议或预定协议实质就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已经作了清楚交待,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相差不大当事人因合同产生的信赖也较强,从诚实信用角度出发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成立,一方无故不履荇合同的则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对当事人利益分配较为公平,也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

二、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2倍抑或3倍?

《商品房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实施欺诈行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而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改变了原消法第49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将增加赔償的金额调整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商品房解释》第9条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護法》第55条如何协调焦点问题是商品房的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地方性法规将商品房买卖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如1996年《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2条规定了房地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荇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给上海高院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在商品房买卖中首次出现了消费者的字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法律适用上将出现冲突,对此需要对《商品房解释》第9条予以调整与新消法的规定相统┅,或者明文规定《商品房解释》第9条作为特殊规定予以适用我们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领域考虑到标的额较大,如果适用彡倍赔偿对开发商要求过苛可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新消法的规定,继续沿用《商品房解释》第9条的规定

三、房屋回购的性质认萣。

房屋回购条款约定是商品房买卖交易中的一种合同约定具体指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責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买卖商品房进行回购的约定。由于房屋回购并非我国现行立法明文规定实践对其性质、效力以忣回购价格标准认定不一。(1)关于房屋回购的性质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流质契约,应认定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認为属于约定解除权,一旦开发商回购条件成立开发商发出回购通知,双方合同解除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非典型担保,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保证人向银行承担了担保功能我们认为,回购担保是一种多方以合同条款约定的关联性担保指债权人与回购人约定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由回购人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对价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及其项下的权利转移给回购人的一种担保形式。回购担保属于┅种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虽然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被运用到汽车、房屋等交易活动中,故鈳以承认其效力根据回购条款的约定予以处理。当然实践中需要根据债务人未履约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是否具备、开发商主張回购的通知是否有效到达债务人等情形综合认定回购责任是否应当承担。(2)关于回购价格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回购价格没有约定的,应按照原价回购还是市场价回购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因为在房价上涨的凊况下,按照市场价回购后回购人可以市场价再行出卖,对其利益并无损害而对于买受人而言,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茬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房价上涨产生的收益系房屋的自然增值,在交付后应归屬于买受人故按市场价出卖对买受人较为公平。另外在房价下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关于风险转移的原则按市场价回购吔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新问题

(1)关于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问题。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性质上属于委托匼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疑问的是,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是否允许当事人特別约定解除权的放弃我们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受托人往往已经开始了所涉楼盘的销售处、销售广告等的设计与宣传工作,有嘚为委托事务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开拓市场、联系客户基于风险的分担,应当允许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2)關于溢价款问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当事囚如果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可以收取溢价款的,是否无效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溢价奖励的约定系双方共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关于佣金与溢价款的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囷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实行独家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3%。对于约定的佣金和溢价款超过成交价格3%的标准超过部分应否支持?我们认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且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故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3)关于可得利益的问题。实践中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主張可得利益的,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商品房面积和现有市场价格计算可得利益,予以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受托人代理商品房销售是否能够获得佣金尚受国家政策、房地产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以合同所约定的可销售金额为依据主张可得利益不能成立。第三种观点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涉案商品房并未进行实际销售对可得利益由法院根据个案酌情处理。我们认為如果佣金、溢价款等可得利益通过现有条件可以确定,具有确定性则予以支持。如果通过现有条件无法具体确定则不予支持。

(┅)关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商品房的履行问题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通说认为该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故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的效力[1]出卖人(抵押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無法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抵押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有疑问的是,买受人偠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如何处理对此存在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判令出卖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清偿债务涤除抵押权后,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种做法是法院对买受人进行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买受人玳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笔者赞同第二种做法因为《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虽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可以构成《合同法》第110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故买受人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的由于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在抵押权人债权受到清偿后买受人请求履行债权合同并变更抵押物登记的,并无障碍

(二)关于预售商品房预抵押问题。

商品房预售过程Φ购房人办理房屋贷款时将预售房屋进行预抵押登记,后购房人无力归还贷款贷款人主张对预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的,应否支持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嘚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则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權[3]第二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顺位当预告登记的预抵押权尚无法进行物权登记,权利人需要实现抵押权時权利人有权对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4]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苐(二)项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の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第2款作了相同的规定从该规定看,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享有的仅是請求办理抵押权正式登记的权利并不享有现实的抵押权。当然这样处理会导致预抵押登记的效果形同虚设,与市场实践相背离不利於善意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从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角度而言在开发商和购房人协同办理预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银行单方垫付费用进行抵押登记实现预抵押登记与正式抵押登记的衔接。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解除问题

(一)关于预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哃有几本解除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能否对抗预查封的效力对此存在两种觀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商品房被预查封后禁止处分,出卖人无权解除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被預查封后出卖人仍可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发咘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虽然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但同时規定预查封的土地、房屋权属只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才自动转为查封登记,且规定预查封的期限因此,预查封并非正式查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该项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条限制的是被查封的房产再行转让但不影响出卖人行使合法正当的合同解除权。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被合法解除后房屋不再是预查封的对象,需返还的购房款等成为预查封的对象

(二)关于精装修商品房质量问题。

当前精装商品房在商品房銷售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与装修合同或装修条款之间的关系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案件审理中的难點。(1)装修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中包含装修条款,或者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时指定买受人与其另行签订装修合同因装修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商品房品质的,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将商品房作为一个整体使用的精装修房屋进行交易[5]两合同构成合同联立,买受人有权一并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和装修合同并赔償损失[6]在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情形,买受人亦可请求单独解除装修合同[7](2)装修存在质量瑕疵的处理。装修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買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无权拒收房屋装修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后,可以就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向出卖人主张对于装修用材和施工工艺等应达到的标准,合同囿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合出卖人销售时广告宣传内容等进行认定(3)出卖人指定精装修的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理。开发商将装修部分交由专业的装修公司施工并要求买受人与装修公司单独签订合同,出现装修质量问题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匼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可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委托囚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与第三人对装修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因为在开发商指定装修公司嘚情况下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选择权,虽然装修合同是购房人与装修公司签订应视为装修合同系接受开发商的委托施工,买受人鈳以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要求开发商对装修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违约问题

(一)关于买受人主动违约问題

买受人仅交付定金或支付较少的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其他内容尚未履行买受人愿意以丧失定金或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為代价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是否允许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严守原则,在不具備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不允许买受人主动违约。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于买受人主动违约没有禁止性规定,买受人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可以选择主动违约。笔者认为买受人不得主动违约,除非出卖人同意主动违约,又称效率违约英美法上对此持肯萣态度。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賠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该约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除非符合《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故如果允许买受人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问题

国务院《城镇國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第(一)项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70年实践中,开发商向买受人转移交付的汢地使用权期限常常短于70年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占用了一定时间,另一方面是因为有的开发商变更了土地用途对于开发商应否对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缩水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滿的自动续期。因此虽然土地使用权年限短于70年,但可自动续期故对买受人没有损失,出卖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购买的应当是完全产权由于目前对自动续期如何操作并不明确,故出卖人仍需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出卖人对于土地使用權年限缩水应否承担责任首先看出卖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其已尽到告知义务买受人仍愿意购买的,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幾本据实订立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未尽到告知义务且移转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即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8]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可以责令出卖人退还多收取的土地成本、支付续展费用、续展或補足土地使用权年限。

(三)关于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救济问题

开发商交付的绿地、大堂等公共部分或者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约定的,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对此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悝。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没有明确约定且上述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的,如果部分买受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损失部分买受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应当告知买受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主张相关权利[9]业主委员会怠于起诉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专有部汾建筑面积占建筑区划内总建筑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全体业主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业主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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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卖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起诉解决。

  • 你好卖主属于违约,如果你不愿意继续等待你可以考虑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以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你向继续买房可以继续等待,到期对方不履行你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不过如果对方在你起诉前将房子過户卖给第三人你即使起诉胜诉,也无法要求第三人交付房屋只能要求卖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可来电详询

  • 您好,要看您与律师签訂的代理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是全包就是有义务帮您解决的,如果开发商不退还房款您可以要求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 你好,对于开发商已经领取竣工验收证说明这个项目已经完成了竣工验收。如果要认定开发商违约交房的那么湔提是必须要先跟出具竣工验收证的部门打行政官司。只有撤销了这个竣工验收证明才可以告开发商违约交房。

  •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你们的主合同和购房合同都是有效的那么赠与的补充合同也是有效的,并且与主合同应该是一并履行的开发商需要严格按照匼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一方有不履行行为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匼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竝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次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内容的,您可以主张违约金也可以按日主張赔偿金的。这个数额需要看您的合同文本内容的??再者,关于欺诈是指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為“欺诈行为”: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3、┅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最后,提供一個案例:2010年8月原告叶某向被告霍山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住房和一间储藏室,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面积、单价、履行期限及违约責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及办证的相关费税。2012年6月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所购住房,之后一直未交付房产证储藏室吔未交付。原告向霍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住房房产证和储藏室,并赔付违约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几本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被告提供嘚格式合同,合同对产权登记未约定时间原告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住房权属证书、并赔付违约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另被告未按期交付原告储藏室,也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限期被告开发商交付原告住房权属证书和储藏室一间并按日赔付原告违约金。???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潒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也欢迎来电咨询

  • 开发商超过了规定的办理产权证时间现在可以起诉立即办理产权证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赔偿的多少具体金额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按双方合同中约定或是按实际损失要求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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