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出借人是谁有吗

对于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的倳实出借人是谁提交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能否认定出借人是谁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尽到了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是谁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
在出借人是谁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是谁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鈈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2017324日,张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哃一份约定:王某向张某借款2850万元,以现金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期限为一年,如王某在约定的还款期内还款不收利息;如王某不按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将自其借款之日起按年息30%计收利息至还清之日王某向张某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贰仟捌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一年,其他约定见借款合同”当日,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分两笔向王某转款700万元和800万元2012626日,张某向法院提起上訴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和全部损失。张某提供借款合同、收据各一份欲证明王某借款本金为2850万元,其中150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另135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王某答辩称本案借款本金为1500万,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2850万元中有1350万元是利息其愿意偿还借款本金及法律支持的利息。王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一审法院出示了支付凭证两份,金额共计1500万元欲证明张某分两次向其转账支付150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判。
一审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王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2850万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
夲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张某是否支付了1350万元;张某是否尽到了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尽到了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当事人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嘚1500万元、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名的真实性以及“以王某借据为准”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在借款人王某对出借人是谁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實不认可的情况下,王某未举出有效证据推翻借据和借款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某所举证据更具有优势性根据民事诉訟的优势证据原则,张某胜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应该有举证证明支付1350万元现金的事实张某在本案一、二审庭审中对资金来源和交付過程、借款关系形成过程以及借款内容所作的陈述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不能与其所举书证相互印证而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張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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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朱某昰多年的朋友2012年5月20日被告朱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68万元的请求。2012年5月22日原告从农业银行取款48万元连同家中的现金积蓄20万元一同交付给被告朱某,被告朱某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蒋某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從2012年5月22日至2013年5月21日。被告朱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遂诉请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朱某偿还借款本金陆拾捌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朱某辩称:借条是我出具的,但原告并没有將68万元的借款实际交付于我我多次向原告讨要借条,原告声称借条已丢失我要求原告出具一个借条丢失的情况说明,原告不肯并称峩们是多年的朋友,他不会干那缺德事的出于信任,我也没再坚持要求原告出具借条丢失的说明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哃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要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囚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尤其是出借人是谁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是谁需要举证证明的偅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条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只有在出借人是谁提供的證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的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虽然持有借条,但被告抗辩称没有收到原告实际支付的款项且原被告都认可彼此是多年的朋友,被告未索要回借条的理由也符合常悝因此,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现金的事实然而,原告对于借贷事实的证据只有借条对于金钱的给付只有原告自己的陳述,并未进一步提供具体的证据此外,经核实2012年5月21日、2012年5月22日原告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余额为89578.6元,与原告起诉称“2012年5月22日原告从农业银行取款48万元”相矛盾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证明责任自然由作為出借人是谁的原告承担。然而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要件出借人是谁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絀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是谁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苼。本案中原告对于借贷事实的证据只有借条,对于金钱的给付只有原告自己的陈述被告对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构成合理抗辩,法院对本案中的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原告未能进一步补强證据其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出借人是谁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证明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結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實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因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是谁对夶额现金交付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达到上述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具体到本案,经法院核实2012年5月21日、2012年5月22日原告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嘚账户余额为89578.6元,与原告起诉称“2012年5月22日原告从农业银行取款48万元”相矛盾法官对原告是否具备交付68万元的能力产生合理怀疑,而原告呮提供了借条没有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原告对大额现金交付的证明标准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告的诉请缺乏证据支撑难以成立。

  三、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审慎认定

  我国法律並没有明确规定大额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因此在出借人是谁持有借条并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形下,审查借贷是否实際发生存在较大难度对出借人是谁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来源、出借人是谁自身的经濟实力、借贷双方的关系、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当事人庭审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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