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劳务资质能干什么,简单来说就是只能承接分包的工程,不能直接承接小散工程是吗?

  2020年9月28日,位于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老虎坑环境园内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厂界噪声治理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重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宝府办〔2020〕6号)的要求,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宝安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参与,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施工单位:上海新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619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中山北路972号A座6-09室,成立日期:2005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王兵,经营范围:环保工程,环保信息咨询服务,环保产品,环保设备,仪器仪表,环保材料,电力设备销售,环境工程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该公司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且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物理污染防治工程)乙级资质证书。

劳务分包单位:海门海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海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YE1X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麒麟农贸市场内188-28号,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黄春晴,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该公司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未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环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110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倬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3层,成立日期:1997年9月25日,经营范围:环保项目工程的投资、设计咨询、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

  (三)涉事设备情况

  涉事设备为福田牌汽车起重机(以下简称涉事起重机),车牌号为鲁H W6898,型号为BJ5125JQZ-1,制造年月为2016年12月,车辆识别码为LVBV4PBB1GW015425,登记单位:济宁市航鸿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晋红伟。晋红伟具有流动式起重机司机证,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7月。

  (四)事故工程情况

  事故工程为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厂界噪声治理工程,建设单位为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上海新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公司为海门海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0年7月,深能环保公司与新华净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厂界噪声治理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噪声治理工程合同),合同总价为元,约定由新华净公司按照要求完成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厂界噪声治理工程,噪声治理措施包括通风消声和厂界屏障,其中厂界屏障具体施工内容为在厂区北侧冷却塔区域设置高8米、长约60米的厂界声屏障;在东、西两侧厂界中间区域设置高8米、长约50米的厂界声屏障。

  新华净公司承包涉事工程后,任命蒋浩为涉事工程的项目经理,由其全面负责施工合同的履行和项目部工作的主持。同时,新华净公司将涉事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海门海韵公司,劳务报价为147600元,后海门海韵公司安排黄海龙安装班组共4人进场施工。2020年9月27日,海门海韵公司向晋红伟租用了涉事起重机,双方口头约定每天租金为1200元,包含司机晋红伟的操作费用。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28日中午12时许,海门海韵公司安装班组长黄海龙带着赵二明、施海兵、倪彬等电焊工来到宝安区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东侧厂界安装降噪屏障,主要工作内容是安装方管和C型钢。黄海龙先是安排工人将5根C型钢和1根方管搬上汽车吊吊篮,然后让施海兵和倪彬进入吊篮。12时22分许,司机晋红伟操作吊臂将吊篮升至立柱顶部位置。12时23分许,当施海兵和倪彬准备将方管放至立柱顶部时涉事起重机吊臂钢丝绳突然断裂,吊臂同时快速收回,导致吊篮整体坠落至地面,施海兵和倪彬落地后分别被吊篮内的方管和C型钢砸到头部。经查:

  1. 事发时涉事吊篮距离地面约7米高,施海兵、倪彬作业时都佩戴了安全帽,吊篮落地后施海兵的安全帽被方管砸飞,倪彬的安全帽被C型钢砸破。

  2. 事发时吊篮内放有5根C型钢和1根方管,6根施工材料总重量约为180kg。在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散装物料(5根C型钢和1根方管)放在吊篮内与2名作业人员一起吊运,不满足《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4.1.17条[第4.1.17条: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覆盖范围外设置警戒区域,并应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的要求。

  3. 作业人员使用的吊篮为安装班组自制而成,采用钢结构焊接而成,净重约为100kg。2名作业人员体重、吊臂端部的工作平台及其他施工工具的总重量约为500kg,吊臂端部负载重量合计约为780kg(180kg +100kg +500kg)。事发时汽车起重机的吊臂总长约为15m,从额定总起重量图表可得,汽车起重机的吊臂在角度约为60°和臂长为14.7m的工况下的起重量为2600kg,由此可见,事发时汽车起重机吊臂的起重量远大于其端部的总负载重量,说明本次起重吊装作业没有超载。

涉事钢丝绳的公称直径约为φ17mm,属于φ18mm钢丝绳,其结构属于6×37+FC。涉事钢丝绳全长均有磨损,距断口约3m的长度表面磨损严重,且有大量股顶断丝和股沟断丝,越靠近断口缺陷越严重,约6d(d为钢丝绳公称直径,6×18mm=108mm)的长度内断丝数量多达120处,部分断丝和磨损部位存在钢丝挤压变形的现象,由此说明涉事钢丝绳的大量断丝是长期使用及磨损而导致,各断丝及本次事故所形成的断口均为疲劳断裂,依据《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 )表2关于可见断丝报废基准的规定:在一个钢丝绳捻距(大约为6d的长度)内出现两个或更多断丝。因此涉事钢丝绳属于报废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在距离涉事钢丝绳断口约2m处进行取样(该处6d长度内断丝数量多达30处),测得其最小破断拉力为142.26kN(14.52t),由于断口部位的断丝及磨损更为严重,其最小破断拉力应远小于142.26kN(14.52t),不满足《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表18“公称直径为φ18mm的6×37+FC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为150kN(15.3t)”的要求。

  5. 新华净公司针对起重吊装作业未编制起重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不满足《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1条[第3.0.1条: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的规定。

  6. 新华净公司就涉事工程项目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仅安排项目经理蒋浩一人在施工现场负责所有事项。

  7. 新华净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进场的涉事起重机未经验收合格便投入使用。

  8. 项目经理蒋浩未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操作规程,不仅未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且漠视安全,安排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指挥涉事起重机司机使用吊篮吊运作业工人至高空作业;未认真督促和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起重机钢丝绳存在断丝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 海门海韵公司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仅对工人进行口头安全教育,未保证工人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10. 海门海韵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春晴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也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站在经涉事起重机吊至高空的自制吊篮内进行安装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晋红伟提供了一份《流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A;工作编号:AB)(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测单位为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显示涉事起重机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6日,但经调查组向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核实,该院未出具过涉事《检验报告》。晋红伟购买涉事起重机后未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未发现涉事起重机存在断丝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深能环保公司与施工单位新华净签订了《安健环协议》,约定了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安排了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了检查记录,就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带的违章行为对新华净公司进行了处罚。2020年9月25日,深能环保公司约谈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蒋浩和安装班组黄海龙,对新华净公司违规使用自制载人吊篮吊运工人的行为进行了通报,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新华净公司对违章行为立即整改。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将拨打了120,后救护车将施海兵、倪彬送往宝安第二人民医院(集团)第二总医院(原松岗人民医院)抢救。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重伤。

伤者施海兵:男,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50岁。经医院诊断:(1)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急性硬膜下血肿,左侧基底节脑挫裂伤并血肿,多发脑挫裂伤,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2)右侧血气胸,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膈肌裂伤;(3)腹腔少量积液,右肾挫裂伤等。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第4.2条及《事故伤害损伤工作日标准》(GB/T)第9.10条的相关标准,伤者伤情诊断核定损失约4000个工作日,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

伤者倪彬:男,汉族,江苏省通州市人,54岁。经医院诊断:(1)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颞叶脑挫伤,急性硬膜下血肿,颞叶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中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颞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2)右侧第7-9肋骨折;(3)腰3双侧横突、腰4左侧横突骨折。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第4.2条及《事故伤害损伤工作日标准》(GB/T)第9.10条的相关标准,伤者伤情诊断核定损失约3000个工作日,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31万元(医院治疗费用)。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1. 涉事起重机吊臂处的钢丝绳有断丝,存在安全隐患。

  2. 新华净公司项目经理安排涉事起重机违规载运工人进行高空作业。

  1. 新华净公司将劳务违法分包给未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海门海韵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未制定降噪墙安装作业的施工方案和起重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给作业工人提供安全可靠的高处作业平台,违规安排涉事起重机吊运作业工人,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针对涉事工程项目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事起重机未经验收合格便投入使用。

  2. 项目经理蒋浩未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操作规程,不仅未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且漠视安全,安排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指挥涉事起重机司机使用吊篮吊运作业工人至高空作业;未认真督促和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起重机钢丝绳存在断丝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海门海韵公司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未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违法承包劳务项目;且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仅对工人进行口头安全教育,未保证工人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4. 海门海韵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春晴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也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负责人指挥涉事起重机司机使用吊篮吊运作业工人至高空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涉事起重机出租人晋红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出租的涉事起重机吊臂处的钢丝绳存在断丝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调查组认为,燕罗街道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厂界噪声治理工程工地“9·28”起重伤害重伤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新华净公司将劳务违法分包给未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海门海韵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未制定降噪墙安装作业的施工方案和起重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给作业工人提供安全可靠的高处作业平台,安排涉事起重机违规吊运作业工人进行高空作业,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针对涉事工程项目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事起重机未经验收合格便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海门海韵公司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未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违法承包劳务项目;且未对被派遣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仅对工人进行口头安全教育,未保证工人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 涉事起重机出租人晋红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出租的涉事起重机吊臂处的钢丝绳存在断丝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新华净公司项目经理蒋浩未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操作规程,不仅未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且漠视安全,安排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指挥涉事起重机司机使用吊篮吊运作业工人至高空作业;未认真督促和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起重机钢丝绳存在断丝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 海门海韵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春晴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也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负责人指挥涉事起重机司机使用吊篮吊运作业工人至高空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六、政府安全监管属地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该起事故的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单位为燕罗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具体如下:

  (一)组织编制并印发了《燕罗街道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实施方案》,对街道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范,明确了各单位“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工作要求。

  (二)制定并印发了《燕罗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方案》,对各部门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的监管责任进行划分,确保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监管以及整治的闭环处置。

  (三)加强日常的巡查、执法监察力度。组织第三方巡查机构对已在街道备案的小散工程每周进行巡查督查1次,对在社区备案的小散工程每周抽查督查2个。1-10月份,累计检查1276人次,检查小散工程566家次,发现隐患979条,已整改758条,下发《燕罗街道建设工程质监安监检查意见书》264份。向相关主管部门发《隐患告知函》214份,其中抽查94个社区备案小散工程,下发《燕罗街道建设工程质监安监检查意见书》72份督促整改。

  (四)实施燕罗街道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每周组织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进行集体约谈,并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截至目前,共开展警示约谈15场,约谈生产经营单位38家。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新华净公司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对入场前的机械设备要按要求严格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严禁进入工地使用,并对已经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蒋浩要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不能偷工减料、随意缩减工序,更不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要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的行为,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海门海韵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劳务工人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的安全监管,杜绝违章作业,严防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晋红伟作为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方,应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障设备性能安全,经检查检验属报废的机械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停止使用,防止因设备隐患导致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深能环保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经常性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施工人员违章操作,保障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区、街道安全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应以此为戒,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增加安全巡查检查频次,提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保障施工安全,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深建质安〔2022〕11号

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合作区住建水务局,市建筑站、市政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压降一般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底,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22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深圳先行示范区的担当和标准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大力提升安全防范治理能力。

  进一步强化重大风险源管控力度,持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扎实推进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结合2022年不同时期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规律和要求,有针对性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化解建筑施工领域重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着力降低和减少一般伤亡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环境。

  坚持企业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健全机制相结合、监督检查与督查巡查相结合的原则,治标兼治本,治标促治本,形成市区联动的合力,着重抓好责任落实、措施落地。

  深入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风险管控力度。进一步强化小散工程安全纳管和问题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实施《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SJG-46,以下简称《标准》),全面提升施工现场物的安全状态和标准。构建多层次、成体系的产业工人培育模式,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大力推进智能化建设,全面应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效能。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各部门、各单位(含项目、下同)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整治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非法违法行为惩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成立全市住房建设系统施工安全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规处、质安处、设计处、市场处、市建筑站、市市政站、市检测鉴定中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处,具体负责施工安全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相关部门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具体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一)时间:2022年全年。

  (二)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散工程,及其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各方责任主体。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建质安〔2020〕10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入推进“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21〕75号),按时完成三年行动各项重点任务要求。

  2.强化工程总承包管理力度。参照专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单独办理施工许可的专业承包工程同样纳入总承包安全管理范畴。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对专业承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权限,并会同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强化项目统筹管理力度。所有在建项目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牵头,会同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施工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施安委”),统筹各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所有施工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督办,统筹监督各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对各施工单位、班组和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施工合同以及三方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追究处置。对拒不服从施安委管理的专业承包、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和市区主管部门。

  4.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一企一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和检查,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二是健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并及时完善安全风险点危险源“一企一清单”和“一项目一清单”;会同其他负责人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在岗在位、盯守现场,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安全。三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力度,特别是保证危大工程管控、防汛防风等安全措施和投入、赶工期抢进度针对性安全保障措施和投入、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提供等。四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八个一次”措施要求:每个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会、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给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

  5.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一是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职责规定。二是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危大工程分类分级监管,抓好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和落实,对排查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排序,落实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五到位要求,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并通过智能监管平台系统进行隐患闭环管理。三是要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和节假日期间在岗在位、盯守现场。四是加强网格化管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凡是有人作业,必须在场监管”规定,与作业人员同步上下班,不早于现场作业人员提前下班离岗。

  (二)进一步强化重点风险源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

  将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安委办、我局部署的重点专项整治内容,十二大类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施工用电、小散工程等重点风险隐患整治内容作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1.重点强化危大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动工前主动报告制度和“六不施工”要求,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制度,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加强交底、检测或监测、验收。对危大工程实施全覆盖监督执法检查。对危大工程等重点风险隐患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建立管控台账,实行台账化管理,及时排查隐患,并限期整改闭合。加强施工现场风险源辨识,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并做好重大风险源现场公示。

  2.加强节假日期间施工安全管理。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落实“原则上危大工程非必要不施工”和“节假日继续施工必须落实提级管控措施”要求,企业负责人带队检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主管部门、监督机构领导带队督查,确保全市重要节假日期间的施工安全。

  3.强化极端天气安全防范。通过“i深建”小程序、微信工作群等渠道及时推送天气预警信息,督促责任主体按照《在建工程防御台风、暴雨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应急响应。按照“立足最不利情况、做好最充分准备”要求,提前部署防汛工作,全市基坑、隧道、脚手架等重点场所提前开展全覆盖自查自纠和专项执法检查。全市塔吊落实降低标准节、附着加固等防台风措施;全市龙门吊加装电动式制动,提升抗风、抗冲击、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距离;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全覆盖第三方检测。全市工地落实“一预案、两台账”措施,制定工地人员疏散转移预案,建立人员疏散转移统计台账和塔吊安全管控台账。明确在建地铁出入口、通风口、隧道洞口、U型槽,特别是与既有地铁连接口等重点部位的排水、挡水措施,在设置牢靠的挡水坎、挡水墙的基础上,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沙袋、水泵等应急处置物资及设备。

  4.开展基坑(边坡)、暗挖工程专项整治。认真落实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工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台账化管理,定期检查、评议监测数据,强化过程安全管控;对新建一级基坑或周边环境复杂基坑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重点抽查,强化源头安全管控。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1)坚决落实涉水地下工程安全防范“六项措施”和“矿山法施工掌子面当班现场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9人”规定;(2)严格落实岩溶地区地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3)基坑深度一倍范围内禁止搭设临时板房或堆放其它荷载,确需搭设或堆载的,须取得书面设计文件;(4)每周对基坑、边坡、暗挖工程进行评估,监测数据超出预警值或控制值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置,并加强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的监控;(5)暗挖工程严禁超挖、通风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加强瓦斯等有害气体监测。

  5.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二条的紧急通知》《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安全技术规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门式起重机防风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措施要求,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影响使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顶升加节、附墙等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令”制度和“短视频上传”要求,强化现场管理;(2)施工电梯的防坠器不得超过标定期限并应定期进行防坠落试验;(3)司索作业严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司索作业规定;(4)严格落实塔吊降低标准节、附着加固等起重机械防台风措施;(5)龙门吊加装电动式制动,延长安全距离,提升抗风、抗冲击、应急处置能力;(6)建筑起重机械全覆盖第三方检测。

  6.开展模板支架及脚手架专项整治。参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市质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1)严格执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拆、提升“作业令”制度,严禁下降作业;(2)高大支模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编审论证施工方案,并按方案施工,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验收;(3)脚手架扣件、钢管等材料质量符合要求;(4)钢管脚手架连墙杆设置应符合标准要求,严禁随意拆除连墙杆。

  7.开展预防高坠专项整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六不施工”要求的通知》,严格落实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六不施工”要求。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律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重点复核“六不施工”落实情况,发现被抽查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律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1)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投入,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达标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带挂点、临边防护等安全保障措施;(2)切实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班前教育;(3)加强工人入场身体健康筛查,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或疲劳不适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5)加强现场管理,做到高处作业工人不下岗,现场管理人员不离场,及时发现纠正违章行为;(6)现场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式防护方式;(7)支模架下层、外脚手架层间、钢结构吊装下层按规定设置水平兜网;(8)施工作业过程中需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取得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原有防护设施拆除后,应保证代替防护方式完整牢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防护措施恢复情况进行核查。

  8.开展预防触电专项整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的要求落实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审、“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设置、临时用电系统巡查等规定。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1)配备专业电气技术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管理,加强对作业班组培训教育和交底,加强作业过程中的检查;(2)电气回路和设备的维修、更换等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3)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或有有效的防护措施;(4)施工用电总箱及开关箱两级漏电保护灵敏可靠,施工机具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电要求;(5)电线电缆敷设满足规范要求,保护零线进出齐全;(6)用电机具的金属外壳与保护零线明显可靠连接,不得违规使用交流电焊机;(7)加强工程收尾阶段安全管控,建设单位应明确正式用电管理单位,建立并落实正式用电安全管理制度;(8)加强正式用电审批,用电设备上端须设置带有漏电断路器的开关箱,严禁擅自违规从正式电线路取电用电。

  9.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健全各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特别针对秋冬季火灾易发特点,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管理,尤其是电气焊、切割、防水材料的热熔以及有限、密闭空间的动火作业;严格施工现场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电管理,尤其是生活区用电、用气、用火管理,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严控火灾事故发生。同时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进行重点整治:(1)工人宿舍按要求配置USB插座,严禁使用220伏用电插座;(2)电焊作业必须设置“接火斗”等专用焊渣收集装置;(3)施工现场安全网燃烧性能符合要求、办公区或生活区板房所用材料燃烧性能满足A级要求。

  10.开展小散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协调指导各街道持续强化小散工程安全纳管和施工安全全面纳管工作,认真落实“备案纳管、宣传教育、网格巡查、专业巡查、综合执法查处”纳管机制;加强小散工程纳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落实,加大经费保障投入力度,建立并充实辖区小散工程网格化巡查、第三方巡查等人员队伍,加强日常网格化巡查和第三方巡查力度;建立并实施小散工程分类分级纳管制度,对规模较大的,以及涉及危大工程、地下开挖等风险较大的小散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培训教育力度,认真做好备案环节培训工作,观看警示教育视频、阅签安全风险告知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等;全面落实落地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街道综合执法,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大力推行信息化管理,开通辖区小散工程网上备案渠道,提高纳管成效;加强督查巡查、通报督办工作,及时整治存在的问题,压实责任;持续开展预防坍塌、预防高坠、预防触电等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以下情形进行重点整治:(1)未按要求办理小散工程备案且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2)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3)未配备有资格的电工从事涉电作业,电气线路、用电机具不按规定设置接零、接地装置的;(4)涉及危大工程、地下开挖等风险较大的小散工程,未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未落实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未落实地下管线尤其是燃气管道保护措施的;(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无设计方案、未委托有资质施工企业,擅自进行拆除、改动的。

  (三)全面深入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一是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标准》,全面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本质水平。二是按照新的费率标准,切实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足额投入,保障《标准》全面落地。三是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以及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省住建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省、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方案等有关文件的部署要求,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监理单位、市、区两级监督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评价。

  (四)持续深入开展多元化、全员制的安全培训教育

  一是施工现场全面落实“两制”工作,通过工地门禁系统对管理人员和工人进出场进行严格管理。二是全面实施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运用建筑从业人员数字化培训考核平台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培训教育档案。施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全员培训,每月至少进行1次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培训,并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未按计划参加培训的员工,按制度规定严肃惩处。三是强化班前教育、班前交底制度落实,通过智能监管平台项目端APP实时上传工程项目开展班前教育,班前交底等情况。四是凡发生事故的项目,施工单位应组织工人全员参加训练基地“回炉”培训;因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工种作业人员参加训练基地“回炉”培训,未组织完成的,一律不得复工。五是加强产业队伍建设。构建多层次、成体系的产业工人培育模式,着力加大执业人员、特种作业人与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五)大力推进智能化建设,全面应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平台

  完善并全面应用建设工程智能监管平台,实施全市建设工程大数据管理,可视化、规范化监管执法,重点危险源智能监测预警,双重预防机制电子台账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可追溯及劳务工统一管理等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视频远程执法功能,加大关键岗位人员远程点名力度,常态化开展视频巡查,动态掌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一)自查自纠(全年)。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按照纠察巡查制度及“三层三级”安全联检的要求,持续开展100%全覆盖检查,对照整治重点要求,逐一自查整改。

  (二)执法检查(全年)。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监督机构依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对整治行动开展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重点整治和严厉惩处。

  (三)第三方考评(每季度)。我局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整治行动情况等进行抽查考评。各工程项目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我局组织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抽查考评。

  (四)督查督办(不定期)。我局将组织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落实情况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组织开展市区交叉巡查核查,对行动推进不力或发生事故的,进行约谈和督办,并通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属监督机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核查,同时组织对辖区的市管工程开展督查检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市管工程监督机构、抄送我局。市管工程项目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区住房建设部门的督查检查。

  (一)压实主体责任。一是自查建档登记,限期闭合。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过智慧建造APP专项检查任务模块如实记录项目联检、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对排查的隐患进行分级分类排序,落实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五到位要求,及时治理排除事故隐患,并通过智慧建造APP进行隐患闭环管理。二是巡查全面覆盖,驻场督导。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实施企业层面全覆盖巡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牵头,组织巡查队每月定期不定期对企业下属各项目开展安全检查;节假日期间(含周末),各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现场管理乱、问题多、隐患大的项目,要落实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驻场督导,推动项目管理提质增效。三是评估整治成效,体系倒查。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排序、排解工作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同类安全隐患反复出现的,监理单位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要组织倒查安全管理体系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履职行为,对存在管理漏洞或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必要时责成相关单位更换有关人员。

  (二)从严执法惩处。严格落实《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采取坚决措施进一步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紧急通知》“六项坚决措施”和“十项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六个一律”执法惩处措施: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应一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具体按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存在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拒不停工的,一律红色警示;存在重大事故风险冒险组织施工等犯罪行为的,一律移送司法查处;存在违反十项规定的,一律按要求综合采取强有力措施;存在不落实省、市有关要求的,一律核查企业安全条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律从快从严落实红色警示、挂牌督办等各项惩治措施。

  (三)加强联合惩戒。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曝光。

  (四)核查安全条件。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执法检查发现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重点复核企业落实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经核查发现企业不满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按规定提请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积极组织动员各项资源力量,加大监督执法检查频次,加强对项目责任主体落实自查自纠情况的核查跟踪督促,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实,重大风险隐患底数不清、管控不力,整改问题跟踪落实不到位,法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严厉惩治。

  (六)加强督查督办。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由领导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调度通报。我局将适时开展督查,对行动整治不力,执法处罚不到位,项目安全问题突出,事故多发等情况,将严格通报督办。

  (一)认识到位。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认识建筑施工作业场所的高危性、严峻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自觉主动行动起来,切实抓好施工安全整治行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责任到位。各部门、各企业要把工作任务细化到人,把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带班检查等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施工安全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市、区监督机构要针对“进一步强化重点风险源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中10项专项整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预防高坠专项整治”和“开展预防触电专项整治”工作须贯穿全年,常态化纳入监督检查执法,慎终如始,常年坚持),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排查到位。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纠察巡查及“三层三级”安全联检要求,既要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实体每一部位、每一环节的安全隐患,更要全面排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行为的完备性、规范性,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四)整改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实施台账化管理,做到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五到位”,即查即改,边查边改,逐一整改销号;台账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责任人共同签字确认,留存工地现场备查。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报告制度,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拒不停工等情形,要即时报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五)执法到位。市、区监督机构要秉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的原则,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处罚和追责问责力度,要把对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的问责和处理挺在前面,敢于动真,敢于碰硬,随查随处。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执法数量、执法成效与对各区、各监督机构的督查、考核挂钩。

  (六)宣传到位。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媒介),及时报道行动进展情况,宣传典型经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宣传教育,形成声势,营造良好活动氛围。

  整治行动期间,请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市建筑站、市市政站按重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做好成果总结分析工作,按时报送信息统计情况。

  日前,《粤海街道捌跃餐厅装修工程“4.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2021年4月25日15时40分左右,在南山区粤海街道鹏润达商业广场8楼捌跃餐厅装修场地,一名工人在风管上进行空调安装作业时不慎触电,后坠落至地面,经送南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0.6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南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协助开展技术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鹏润达商业广场8楼捌跃餐厅装修场地。事发时,深圳市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正在实施空调安装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物业管理单位:深圳市鹏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鹏润达物业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后海滨路3368号鹏润达商业广场110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佳。经营范围:物业服务。

  装修发包单位:深圳市捌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捌跃餐饮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后海滨路3368号鹏润达商业广场80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雪。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培训;餐饮投资;会务策划;展览展示策划;国内贸易;供应链管理,供应链信息咨询;网络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餐饮配送;预包装食品销售、批发

  装修施工单位: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雅装饰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6栋西侧2楼20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标。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机电设备、空调设备和水电、消防器材及金属门窗的设计及上门安装,家具、窗帘、布艺、医用隔帘、墙纸、地毯、智能控制设备、遮阳产品、开关面板、照明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的设计及上门安装(以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自有房屋租赁;软装饰配套产品设计开发,经营电子商务,智能城市设备、物联网技术开发,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装饰配套材料产业链工厂、酒店及公寓项目投资管理,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劳务派遣。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空调安装单位:深圳市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机电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华美丽苑7栋布龙路74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权。经营范围:空调设备、机电设备、家用电器及配件的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工)与销售;冷气工程的设计、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不含电力设施承装修);智能家居安防产品、热水地暖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021年3月11日,捌跃餐饮公司与奥雅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奥雅装饰公司承担鹏润达商业广场801号商铺捌跃餐厅的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80万元,装修面积为1000平方米。2021年3月31日,奥雅装饰公司与永盛机电公司签订《空调及设备安装合同》,奥雅装饰公司将鹏润达商业广场801号商铺捌跃餐厅的空调安装工程分包给永盛机电公司,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1.73万元。事故装修工程在工人进场施工前,未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三)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是餐厅厨房粗加工间,放有2.6米人字铝梯和1.5米高的门式脚手架;铝梯上面有未接电源电机及部分已安装好的风管、线槽、消防水管、吊顶金属拉杆等;手持电钻挂在风管上面;风管上沿距离地面高度约3.71米,距离天花板约1.28米。(图1、图2)

  2.入门左上侧天花板有一条明显弯曲金属吊顶拉杆单独与楼板连接,与楼板内已破皮的带电导线接触,对地电压229V,表面未与风管等其它金属物相连(图3、图4)。

  图3:带电金属拉杆照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4月25日7时30分左右,事故装修场地工人开始进行装修施工作业。奥雅装饰公司的木工在餐厅大堂作业,永盛机电公司施工队负责人刘某强安排工人周某明、李某(其二人均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厨房粗加工间作业。周某明负责安装空调风机和风管,李某负责做辅助工作。15时40分左右,周某明站在已安装好的风管上,手持电钻正实施打孔作业时,身体触碰到带电金属吊顶拉杆,被电击后倒在风管上。在地面的李某发现后,立即拔掉电钻电源,爬上人字铝梯准备进行施救,李某刚爬到一半,周某明就从风管上坠落至地面。赶到事发地点的永盛机电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某立即拨打110和120,后120救护车将周某明送至南山医院,但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南山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粤海街道办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应急处置得当。

  经南山公安分局刑侦人员调查及法医鉴定,周某明死亡原因符合生前电流损伤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排除他杀。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某明,男,25岁,四川人,系永盛机电公司临时雇佣的空调安装工,无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90.6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据调查分析,结合专家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周某明(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在安装金属吊顶拉杆时钻破暗敷设于楼板内“疏散指示”带电导线,当金属吊顶拉杆打入楼板固定时,金属吊顶拉杆触及已破皮的带电线路,致使整条金属吊杆带电。周某明作业时身体触及带电金属吊顶拉杆,身体其他部位同时触及邻近不带电的金属风管或其它金属物,形成交流229V电位差(构成回路),导致自身触电并坠落至地面。

  1.永盛机电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临时雇佣的空调安装工无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2)未组织工人严格按照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3)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未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4)未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5)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某权,作为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奥雅装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在装修工程未完成相关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就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未对空调安装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空调安装工人的违章作业,未发现和消除装修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3)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马某标,作为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捌跃餐饮公司作为事故装修工程的发包单位,在工人进场施工前,未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4.鹏润达物业公司对事故装修工程未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就进场施工的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罚的人员

  周某明,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站在已安装好的风管上实施打孔作业,身体触碰到带电金属吊顶拉杆,导致自身触电并坠落至地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永盛机电公司施工队负责人刘某强,作为空调安装作业的组织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排进场作业的空调安装工无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未组织工人严格按照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未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南山公安分局法制预审大队。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永盛机电公司,临时雇佣的空调安装工无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未组织工人严格按照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未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永盛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某权,作为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奥雅装饰公司,在装修工程未完成相关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就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未对空调安装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空调安装工人的违章作业,未发现和消除装修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奥雅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马某标,作为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捌跃餐饮公司,作为事故装修工程的发包单位,在工人进场施工前,未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建议由粤海街道执法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鹏润达物业公司,对事故装修工程未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就进场施工的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建议由区住房建设局对其进行约谈。

  2.永盛机电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某、奥雅装饰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某新,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责成公司按照各自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五)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的调查意见

  根据《中共深圳市纪委办公厅 深圳市监委办公厅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深纪办发〔2019〕38号)规定,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由区纪委监委另行独立调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永盛机电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对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全面梳理,实施可靠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奥雅装饰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要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有无未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即进场施工、对分包单位疏于管理等问题,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捌跃餐饮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建设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时完成装修工程相关备案手续;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牵头组织并督促各施工单位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风险排查工作。

  (四)鹏润达物业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架构,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要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对物业内各商铺的装修情况建立台账,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粤海街道办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指导社区工作站督促辖区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备案制度,加强对辖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区住房建设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指导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备案制度,加强监督、指导物业管理行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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