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7年7月3号申请的驾驶证,请问打什么去换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开政府部门办事信息,在原已公布了全市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的基础上,现将近期市发展和改革局等29个部门新增和调整的130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

为方便群众查询办事,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根据佛府〔2005127号文、佛府办函〔200674号文、佛府〔2006116号文,以及本通知公布的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示佛山市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并进行动态管理。

今后除涉及职能调整、情况复杂、争议较大、政策影响面较广的事项外,各部门依法新增调整的事项,经市审改办报市审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审改办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告,并对佛山市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进行同步更新。

请各区和有关部门严格按市审改办公示的目录及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审批工作。

附件: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

一、新增事项(共66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2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第二章,实施主体为省、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代省受理。

2、新增其他审批事项“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方案审核”

设定依据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和《关于明确区属事业性质公司(企业)化运作的单位改制报批程序的通知》(明府办〔2003〕63号),实施主体为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注:只在高明区实施。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九条,实施主体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局(2

1、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新产品开发计划项目立项审批”

设定依据为《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223)第二十一条、《印发<顺德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438号)第三条,实施主体为区科技部门。备注:只在顺德区实施。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初审)”

设定依据为《关于印发〈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0569号)第六条,实施主体为市、区科技部门。

(四)市公安局(3项)

1、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设定依据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条,实施主体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注:禅城、三水、高明区在市车管所办理,南海、顺德在本区车管部门办理。在实际实施中分拆为3项,子项分别是:(1)机动车驾驶证换证;(2)机动车驾驶证补证;(3)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满分考试”

设定依据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实施主体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注:禅城、三水、高明区在市车管所办理,南海、顺德在本区车管部门办理。

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核发、委托核发、补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设定依据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实施主体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注:禅城、三水、高明区在市车管所办理,南海、顺德在本区车管部门办理。实际实施中分拆为3项,子项分别是:(1)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2)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3)损坏补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五)市经济贸易局(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信用担保企业扶持资金审批”

设定依据为《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顺德区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暂行办法》(顺府发〔200320号)第五条,实施主体为区经济贸易部门。备注:只在顺德区实施。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3

1、新增其他审批事项:“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准)”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2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条例》(200411日起实施),实施主体为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根据“用工登记录用备案”

设定依据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设定依据为《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中发〔200212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4、新增日常管理事项:“申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核”

设定依据为《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684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实施中分拆为2个子项,子项分别是:(1)申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2)申领再就业岗位补贴审核。

5、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核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设定依据为《关于印发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20号)第四条第一款,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6、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设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粤劳社〔200312号),实施主体为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7、新增日常管理事项:“申领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鉴定补贴”

设定依据为《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5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8、新增日常管理事项:“申领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

设定依据为《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5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9、新增日常管理事项:“申领再就业职业介绍、培训补贴”

设定依据为《关于印发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19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实际实施中分拆为2个子项,子项分别是:(1)申领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2)申领再就业培训补贴。

10、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设定依据为《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主体为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11、新增日常管理事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登记”

设定依据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设定依据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1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补贴”

设定依据为《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5号)、《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南海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12号)、《奖励企事业新招用本市劳动力的实施办法》(顺劳社[2001]6号),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备注:只在南海、顺德区实施。

(七)市建设(房管)局(9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砍伐审批”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佛山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0637号)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

2、新增其他审批事项:“廉租住房申请核准登记

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

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设定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注: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4、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退还管理”

设定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5、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备案”

设定依据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实施主体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备案”

设定依据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理的通知》(佛府办〔200436号)第二十条,实施主体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建筑施工企业聘用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备案”

设定依据为《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基层技术人员岗位审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279号)第二条,实施主体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注: 每半年由区局统一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建设单位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设定依据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注: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

9、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建筑行业单位诚信手册登记”

设定依据为《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佛建〔2006144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注:市局负责办理外地企业诚信手册登记,各区局负责办理本地企业诚信手册登记。

(八)市公用事业管理局(5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占用、改建、拆迁城市公用卫生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注:委托五区市政(建设)局办理,顺德区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

2、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拆除城市公用照明设施审核”

设定依据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实施主体为区市政建设主管部门。

3、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实施主体为区市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注:顺德区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

4、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设定依据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主体为区市政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注:顺德区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5、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设定依据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实施主体为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环境保护部门。

(九)市水利局(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堤围防护费减免审批”

设定依据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费政策问题的复函》(佛府办函〔2003189号)和《关于<顺德市堤围防护费核订、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顺府办发〔200322号),由区水利部门或区府办实施。备注:顺德区由区水利局实施,其他区由区府办实施。

(十)市农业局(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备案”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农业作物种子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为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登记事项变更”

设定依据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第九条,实施主体为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备注:委托下放。在实际实施中分拆为2项,子项分别是:(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事项的变更。

(十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5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设定依据为《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2、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复印、打印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设定依据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告》(粤新出〔20037号),实施主体为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查”

设定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实施主体为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新增其他审批事项:“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为《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199253日联合发布)第三条,实施主体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注: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省受理。

5、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对文化团体登记前的审查”

设定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实施主体为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十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3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政策内怀孕无紧急情况的引产手术证明”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七条,实施主体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收养人的生育状况证明”

设定依据为《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199932号),实施主体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节育手术并发症审核确定”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200288日公布)第三十四条,实施主体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十四)市卫生局(5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设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核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设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设定依据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九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5、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预防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十五)市体育局(2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实施主体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注:委托下放。在实际实施中,分拆成5个子项,子项分别是:(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长期经营活动许可;(2)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许可;(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许可内容变更(包括经营项目、地点、期限和法人、名称、经营性质);(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长期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证续期;(5)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补发。

2、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查”

设定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实施主体为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市旅游局(3项)

1、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国内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设定依据为《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注:委托下放。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国际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注:委托下放。

3、新增为日常管理事项:“导游人员年审”

设定依据为《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令)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十七)市信息产业局(2项)

1、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信息技术培训基地认定和资助”

设定依据为《中共顺德市委、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顺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顺发〔200110号),实施主体为区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备注:只在顺德区实施。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为《关于同意顺德市进行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管理试点的批复》(粤府函〔2001681号)和《关于实施顺德市信息管线集约化建设的通知》(顺府发〔200211号),实施主体为区信息产业部门。备注:只在顺德区实施。

(十八)市外事侨务局(1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确认”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第二条,实施主体为市、区人民政府。备注: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具体办理。

(十九)市残疾人联合会(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残疾人证发放”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49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926日公布,1994101日起施行)第四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实施主体为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项)

1、新增为行政许可事项:“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设定依据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关于组织实施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630号),实施主体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省局组织,市局实施(代省受理)。

2、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申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设定依据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关于组织实施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616号),实施主体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省局组织,市局实施(代省受理)。

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变更备案”

设定依据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十一)市交通局(1项)

新增其他审批事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设定依据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实施主体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中分拆为3项子项:(1)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2)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备注:具体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暂缓实施。

(二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调整”

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实施主体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取消事项(共22项)

(一)市公安局(2项)

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初审)”

取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设立拍卖企业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凭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

取消依据为《关于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公科〔200450号)第一条和省公安厅《关于取消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的通知》(广公(科)字〔2004142号),取消后续处理办法:加强后续监督。

(二)市财政局(1项)

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契税减免核准(办理房屋、土地契税退税手续)”

取消后续处理办法:与“多征契税、耕地占用税退税”事项合并为“多缴、误征契税退税”一并实施。

(三)市外事侨务局(1项)

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城镇私改和代管侨房退还”

(四)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1项)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取消后续处理办法:该项属于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属行政许可范畴,取消公布,市文物保护部门仍按有关法规定实施。

(五)市人事局(1项)

取消其他审批事项:“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省人事厅管理职能。

(六)市旅游局(2项)

1、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国内旅游行社分社设立”

取消后续处理办法:我市无审批权,向《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部门直接申请。

2、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国际旅行社分社设立”

取消依据为《旅行社管理条例》,后续处理办法:我市无审批权,向《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部门直接申请。

(七)市建设(房管)局(3项)

1、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外地施工、监理、代理机构进入我市承接业务备案”

取消依据为《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佛建〔2006144号),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纳入“建筑行业单位诚信手册登记”日常管理事项中实施。

2、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项目备案”

取消依据为《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佛建〔2006144号),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纳入“建筑行业单位诚信手册登记”日常管理事项中实施。

3、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初审)”

取消依据为《关于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粤建公告〔20053号)第十五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各评估机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

(八)市国土资源管理局(1项)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探矿权许可初审”

取消依据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粤国土资(地环)字〔2002145号文的通知》,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直接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

(九)市公用事业管理局(2项)

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燃气工程施工许可”

取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第十六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移交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佛府〔2005127号文公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

2、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

取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第十六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移交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佛府〔2005127号文公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

十)市卫生局(3项)

1、取消日常管理事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书》的发放”

取消依据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取消事项第31项,取消后续处理办法:加强后续监督。

2、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

取消依据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难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劳动部门令第7号)第三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此项审批权在劳动部门,我市卫生和劳动部门无审批权,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难机构资格认证办法》规定的部门受理申请。

3、分拆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许可”

分拆为“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三项实施。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项)

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

取消依据为《关于2007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健〔20079号)第四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加强后续监督。

2、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代省受理)”

取消依据为《关于2007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健〔20079号)第四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加强后续监督。

(十二)市地方税务局(2项)

1、取消其他审批事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

取消依据为《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6115号)。

2、取消其他审批事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外)减免营业税”

取消依据为《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4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五条第二款。

(十三)市物价局(1项)

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商品房交易价格”

取消依据为《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第四条。

三、调整实施主体或具体实施单位(共35项)

(一)市对外经济贸易局(2项)

1、其他审批事项“开设或关闭进出口货物装卸点、出口货物起运点和临时起运点”增加区外经贸部门实施

备注调整为:市、区外经贸部门具体办理(顺德区由区府办口岸科具体办理)。

2、其他审批事项“开设或关闭进出口货物作业码头”增加区外经贸部门实施

备注调整为:市、区外经贸部门具体办理(顺德区由区府办口岸科具体办理)。

(二)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10项)

1、行政许可事项“对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初审”增加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2、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审”增加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3、行政许可事项“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初审”增加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4、行政许可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人民政府。备注: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涉及由本级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申请。

5、行政许可事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审批”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调整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程审批。备注: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由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进行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程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行政许可事项“财政拨款修缮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注: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行政许可事项“调拨、交换和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事项名称调整为: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一级文物除外)审批。备注: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其管理范围审批。

8、行政许可事项“文物保护单位安装电器设备”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实施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462项,《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化部、公安部)第十四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事项名称调整为: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备注: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其管理范围审批。

9、日常管理事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备案)”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注: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文物级别备案。

10、日常管理事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增加区人民政府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区人民政府。

(三)市人事局(1项)

行政许可事项“举办全市或跨区的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增加区人事部门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1号)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为市、区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事项名称调整为“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备注: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全市性或跨区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全区性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项)

行政许可事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增加各区市政(建设)部门实施

实施主体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实施中,分拆为2个子项,子项分别是:(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审批;(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备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审批委托各区市政(建设)局办理。

(五)市建设(房管)局(4项)

1、其他审批事项“房屋租赁契约备案”调整为各区具体实施

实施主体暂不作调整。备注:增加“各区具体办理”。

2、行政许可事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 增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六条、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二条、第五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行政许可事项“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增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日常管理事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监管”调整由各区具体实施

实施主体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为“各区具体办理”。

(六)市水利局(2项)

1、行政许可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增加区水利部门实施

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七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水利部门。

2、行政许可事项“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增加区水利部门实施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粤水基〔1999180号)、《关于颁发<广东省小型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责任制试行规定>的通知》(粤水农〔20004号),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水利部门。

(七)市交通局(2项)

1、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水运建设工程立项(权限内)”增加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许可事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权限内)”增加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八)市体育局(3项)

1、其他审批事项“城市体育设施建设及其规范标准”增加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六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日常管理事项“体育类社团(市级)”增加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事项名称调整为“体育类社团登记前的审查”,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日常管理事项“由我市承办的全省、全国、国际(双边)比赛”增加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事项名称调整为“由我市(区)承办的全省、全国、国际(双边)比赛”,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项)

1、行政许可事项“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验收”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2、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补发、换发、注销办理”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3、行政许可事项“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省府粤机编办〔2004338号文,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4、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缴销”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省府粤机编办〔200493号文,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5、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省府粤机编办〔2004338号文,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6、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换发”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省府粤机编办〔2004339号文,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7、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补发”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省府粤机编办〔2004340号文,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8、“行政许可事项戒毒机构办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移交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调整依据为《转发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6144号)第一条。   

9、行政许可事项“戒毒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关事项变更”移交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调整依据为《转发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6144号)第一条。

(十)市国家税务局(1项)

其他审批事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增加区国家税务局实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49号),实施主体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以上至市级国税部门逐级审批”。

四、调整事项类别(共7项)

(一)市民政局(1项)

其他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经营性公墓和骨灰楼设立”

调整依据为《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将该项纳入已公布的许可事项“兴建殡葬设施审批”中,并分列4项子项:(1)经营性公墓、骨灰楼的设立审核,实施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和市、省民政部门;(2)殡仪服务站设立审批,实施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3)公益性骨灰楼的设立审批,实施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4)公益性公墓的设立审批,实施主体为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民政部门。备注:民政部门具体办理。

(二)市建设(房管)局(2项)

1、其他审批事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0项,将“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从其他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注:具体由各区办理。

2、其他审批事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4项,将“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核准”从其他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白蚁防治专职技术人员备案”,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注:具体由各区办理。

(三)市卫生局(2

1、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审批事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

根据《中外合资源共享、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条,事项类别调整为其他审批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初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审批事项:“医疗广告内容审核”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事项类别调整为其他审批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医疗广告内容初步审查,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交通局(2项)

1、其他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资质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二条、第六条,事项类别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在具体实施中分拆为2项子项:(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2、日常管理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二条、第六条,事项类别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在具体实施中分拆为2项子项:(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2)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一)每日例行养护制度:

1、检查外观从左前门起,看看全车漆面有否新的划伤;玻璃状态、后视镜、前后车灯的状况等。

2、目视四个轮胎的胎压情况。如果某一轮胎胎压低,应及时补充并查明原因。

3、目视车下的地面上是否有油、水迹。一旦发现有,应查明原因修复后再行驶。

4、进入驾驶室,启动马达着车后,需要观察仪表盘上指示灯的工作情况,有无警告灯闪烁或常亮。

5、检查雨刷片工作是否正常。

6、检查转向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

7、在启动过程中和着车后,发动机是否有异常声音。

8、检查空调是否制冷、有无异常声音。

9、检查车内、外卫生,是否干净,有无异味。

10、行进检查,行车前,应先踩几下刹车踏板,感觉刹车踏板高度是否正常。

11、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12、及时排除异常情况。

(二)每周例行养护制度

1、检查机油油面的高度。检查的条件:发动机水温需要达到80°C以上,使发动机不运转,车辆处于水平位置,等待3至5分钟后,拔出油尺,用干净的针织布或棉丝将其擦拭干净后,再将油尺插到底,然后拔出油尺检查其油面的位置。

2、检查其它各种液面的高度,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3、检查备胎的气压情况,标准气压值见油箱盖处。一般情况下,轿车的轮胎气压一般为2.3-2.5巴,备胎2.5-2.9巴。具体数值需参照主机厂的要求。

4、检查全车外部的灯光情况,特别是后部刹车灯,如有灯泡不亮,应及时更换。

5、以上养护必须在每周检查一次。做到有病早知道,早预防,避免病重麻烦多。

6、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7、及时排除异常情况。

(三)每月例行养护制度

经过一个月的行驶,在每周的检查基础上,需要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

1、皮带的检查。有无裂纹、松紧,如出现裂纹应及时更换。

2、发动机的密封性。主要检查发动机表面有无渗漏现象。

3、目视水箱与冷凝器间是否有脏物堵塞。特别在夏季,如果其间隙 2

中有赃物,将会影响到空调的制冷效果,需要用压缩空气进行清理。

4、检查雨刷条的清洁程度和喷嘴的方向位置。在操作清理前风挡时,发现雨刷片刮不干净时,需尽快更换雨刷片。

5、检查所有轮胎的气压,包括备胎。

6、检查轮胎的花纹深度及磨损情况。轮胎花纹的磨损极限深度为1.6毫米,轮胎胎面应磨损均匀,如出现偏磨或者磨损异常,需要到维修站进行检查和调整,磨损严重,需更换轮胎。

7、检查电瓶装头表面是否有腐蚀物,如有白色或绿色污染物,用热水冲冼即可,避免用硬物或者拆下装头进行清洁。

8、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9、及时排除、修正异常情况。

每行驶3000公里要进行空气滤清器的保养,拆开空气滤清罩的盖子,取出滤芯查看,如脏得不厉害,用一小棍子轻轻敲敲滤芯掸去污垢即可,如脏得很厉害,就要换新的滤芯了。

每行驶5000公里要更换机油。

当车辆行驶时出现转向发沉、发抖、跑偏、不正、不归位、漂浮、颠颤、摇摆或轮胎单边磨损、波状磨损、块状磨损、偏磨等不正常的现 3

象时,就必须进行四轮定位。

车辆行驶2―3年,要更换新的刹车皮。

车辆行驶2―3年,要清洗或更换燃油泵。

车辆行驶7―10万公里,要更换正时皮带。

车辆行驶4年后,车内的各种橡胶管老化、硬化,漏机油、漏水的问题就会出现。要及时更换这些橡胶管。5年左右车的水箱被化学物腐蚀,如果水箱漏水,要及时更换。

待租车辆必须保持有一格以上的油量。

时间准:准时、准确的把车送到客户手上。

证件齐:待租车所有证件要齐全有效(行驶证、购置证、养路费证、营运证等)

备件齐:待租车所有备件要齐全、完好(备胎、轮胎套筒、千斤顶、 4

防盗锁、灭火器、警示牌等)

照明灯光齐:前大灯、远近灯光、转向灯、刹车灯、防雾灯、应急灯、车内灯。

无故障:待租车机械性能、操作系统没有故障存在。

无残缺:待租车外表、车内、车门没有损坏、脱落等现象。 无划痕:待租车外观没有明显划印痕迹。

无异味:待租车厢内没有其它难闻的气味。

车身清洁:待租车外观清洁明亮(前后挡风玻璃、左右倒车镜、左右车门、轮胎、轮毂干净)

车厢内部清洁:待租车座椅、靠背、脚垫、扶手、安全带、行李箱清洁干净。

发动机清洁:待租车发动机外表必须清洁干净。

仪表盘清洁明亮:待租车仪表盘必须清洁、明亮没有灰尘。

随车工具及备胎清洁:待租车的随车工具、备胎清洁、干净、没有油污。

(一)租赁车辆发车管理

1、保证所有营运车辆符合待租标准、处于待租状态。

2、接到发车信息后,立即跟接待部确认发车时间、地点、车型、价格、押金、客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其他要求。

3、从接待部领取所发车辆的钥匙、证件、租车合同、验车单等手续。 4、主动与客人取得联系,进一步确认发车时间、地点、车型、价格、押金等。

5、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做好验车、发车准备。

6、见到客人后,主动向客人问好,并检查客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来程机票或其他有效证件。通过GPS监控中心核对客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请客人提供其家里的固定电话号码,以进一步确认客人身份。 7、与客人一起验车。

A、详细查验车辆的外观,从车体油漆、部件、装饰、灯罩到底盘和轮胎,伤痕的长度、面积、部件的数量等,都要在验车单上做详细记录。

B、查验车内饰、部件的完好情况,并记录。

C、发动汽车,查验仪表盘的各项显示,记录公里数、存油量、机油表、水温表等各项数据。查验灯光、空调、雨刮器、音响、刹车、电动门窗和天窗是否正常。

D、给客人讲解并示范该车的各项操作:空调、灯光、天窗、音响等。 E、打开发动机盖,给客人讲解并示范如何检查和添加水、机油。 F、签定租车合同,收取押金。

H、给客人安全驾驶的提示和建议。

I、帮助客人解决其他问题。

8、发车完毕后,第一时间将租车合同手续、押金交回接待部。 9、把发车情况和客人的其他要求告诉接待部值班人员。

(二)租赁车辆收车管理

1、接到收车信息后,及时与将要还车的客人取得联系,确定还车时间、地点、租金计算办法等内容。

2、在租赁结算单上填好已知的收费项目和应收款金额,准备好租车合同、应退款项、违章保证金收据;安排车队人员负责收车,要当面向收车人交待清楚收车时间、地点、客人联系方式、租金结算等事宜。 3、收发车人员见到客人后,首先向客人问好,感谢客人选择任我行公司的车辆。

4、认真检查车辆外观、内饰、发动机、油量、里程等,并询问客人该车在运行中存在哪些问题或故障隐患,并做好车辆状况的详细记录。

5、根据油量、公里数,计算超油费、超公里费;并填入应收款项目。 6、如果有车损,要及时报告车队队长,根据车损情况,确定客人赔偿金额;严重车损或有争议的要及时到修理厂定损或报保险公司。车损情况及处理办法都要记录在验车单上。

7、收车人必须在结算单上填写应收款项、应退款项、退还押金,并在收款人栏签名。

8、收车结束及时将合同单、车辆交回公司接待部;接待人员审查合同手续、结算单、证件、钥匙,在收发车单上登记时间、车况,并签名。完结后将车辆钥匙、证件交专管员保管。

A、有故障的车辆,收车人员应详细登记并向车管责任人报告故障情况,由车队另行办理送修手续。

B、车内外不清洁的车,在交回租车合同手续后,由收车当事人负责送洗。

1、配司机的租车业务,要开据营业派车单,详细注明用车时间、租金、服务费、用途、结算办法等。

2、所有出车业务都要填写发、收车登记表。

3、带驾租车业务结束后,根据营业派车单和实际还车时间,结算租金,并做好详细的登记;填写当日报表、派车单驾驶员联作为凭证,随日报表一起交财务部门。

4、检查证件、车况、钥匙,并在收发车登记表上验收登记。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的公务用车,需本部门向公司领导申请,说明用车事由、时间;并由接待部开具派车单,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接待部方可发放车钥匙和证件。

1、密切关注并掌握每一台已出勤车辆的情况。

2、出场超过三天的车辆要主动与驾车人联系,询问车辆性能和状况。

3、每天通过GPS 查询车辆的位置。

4、做好跟踪服务和温馨提示。

5、帮助解决驾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1、车队每天24小时都要有值班或待命的司机。

2、在接到道路救援信息后,马上与客人确认需要救援车辆的车号、事故发生的时间

  一、申请罗湖区小一、初一学位要注意哪些流程?

  答:适龄儿童家长一定要认真阅读申请指南,了解申请条件、时间节点和申请流程,特别提醒家长注意的是:

  (一)提前准备好申请材料。按申请指南要求,提前准备好申请材料,到社区工作站核实好网格登记的居住信息,独生子女家庭还要核实好计生信息。

  ()按时在网上报名。如实填报申请信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户籍、住房情况、地段)和学校申请条件,按要求填报申请志愿。

  ()上传证明材料照片5月27日至6月2日,家长(学生)登录“罗湖教育应用网”—“学位申请”栏目, 按指引进入罗湖区2021年“小一学位网上预申请”系统或罗湖区2021年“初一学位网上预申请”系统,按要求如实填报完整的学位申请信息,并将申请材料拍照上传至申请系统(照片必须保证端正清晰)。

  特别提醒非本区小学毕业申请罗湖区初一学位的同学,要在5月27-30日期间进行资格审核,详见“问答二”。

  (四)查询录取结果和按时报到7月29日,公办学校公布录取结果,学校将向家长发送短信录取通知。申请人可在申请系统查询学位申请结果并自助打印《录取通知书》。民办学校统筹招生由各学校在招生结束后公布录取名单。收到短信录取通知后,要按通知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不按时报到的视为放弃录取。

  二、现居住在罗湖区,小孩不在本区读六年级,如何申请初一学位?

  答:父母现居住在罗湖区的非本区小学毕业生,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就读罗湖区初一:

  1.罗湖户籍,家长(监护人)在学区实际居住。

  2.本市外区户籍,家长在学区购房并实际居住;或租房有租赁凭证(无其他住宅房产),实际居住满一年。

  3.非深圳户籍,家长在学区购房,实际居住满一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请于5月27-30日期间登录“罗湖教育应用网”—“学位申请”栏目“初一学位网上预申请”,进入非本区小学毕业生资格审核”栏,填报资格审核信息,并将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和罗湖的住房(租房)证明、《内地居民采集表》、原就读学校《小学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生手册》拍照上传至系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才能在“初一学位网上预申请”系统申请初一学位。

  4.非深圳户籍,家长在学区购房实际居住不满一年或学区租房实际居住,符合条件的参加第三阶段民办学校统筹招生。

  三今年适龄儿童申请学位要到学校现场验证吗?

  答:为了避免人群聚集,今年继续采取网上验证。以商品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安居型住房或房屋租赁凭证(信息)为住房证明材料申请学位的家长,学校将在网上对家长上传的申请材料照片进行初审和网上比对审核。因此,大多数适龄儿童家长不用亲自到学校验证。

  部分使用祖屋、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特殊住房材料申请学位的家长,由于住房信息无法进行网上比对审核,需按学校短信预约的时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网上预报的第一志愿学校验核申请材料。

  四今年罗湖区公、民办学校“统一平台,同步招生”是如何进行的?

  答:罗湖区公民办统筹招生按照市教育局“统一平台,同步招生”要求进行,具体办法是:

  一是学位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适龄儿童可以在网上同时填报提前批民办学校志愿(1个)、第一批公办地段学校志愿(单校划片填1个,大学区和共享学区按提示填若干个)和第二批全民办学校志愿(2个)。

  申请儿童可以在提前批申请所有民办学校,这为担心分流不能就近上学的低类别/积分申请儿童提供了选择。

  1.第一阶段7中旬),提前批录取。民办学校按核定招生计划提前录取。被录取学生经家长确认后视为放弃公办学校学位申请。

  2.第二阶段(7月中下旬分二批,批录取根据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按“类别/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由申请系统电脑排位录取。填报了国有民办学校志愿,没有被录取的,同时进入第1批志愿电脑排位。批录取:未达到公办学校录取标准的适龄儿童,由申请系统按家长填报的志愿录取到民办学校。

  3.第三阶段7月下旬民办学校统筹招生。民办学校录取完申请系统符合条件中的学生后,还有学位的,各学校可进行统筹招生。统筹招生对象必须符合《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的就读条件。

  五、民办学校招生有何具体要求?

  答:按照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今年民办学校继续实行与公办学校“统一平台,同步招生”。主要有如下特点和要求:

  (一)申请儿童可以在提前批自愿申请所有民办学校。

  (二)所有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规定的入学条件招生。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本市具有使用功能居住证,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满一年。不得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任何形式选择生源。

  (三)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 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六、如果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实际住址不一致怎么申请学位?

  答:根据市教育局《深圳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问答》第三十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时,原则上以实际居住地址(须居住满1年)申请学位。如果不符合居住区教育行政部门学位申请规定的,由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七、申请儿童没有身份证怎么办?  

  答:如果申请儿童确实还没有办好身份证,申请小一学位的,家长可向地段学校提供小孩的出生证明和全家户口本;申请初一学位,家长向地段学校提供全家户口本即可。

  八非深户籍子女在申请学位已提交了父母的居住证,为什么还要核验住房证明材料和实际居住证明

  答:居住证作为主要的入学依据,是可享受深圳市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在深圳市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之一。有效的住房证明和是否实际居住是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就近入学的依据。住房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连续满1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居住以社区网格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受理申请后,除联网信息比对,学校也将联合公安、社区网格登记部门上核查。如果没有实际居住,将取消地段公办学校申请资格。

  居住证是判断“是否可以在深圳市申请学位”的标准,住房证明和是否实际居住是判断“是否可以申请片区学校学位”的标准。

  九、以单位宿舍申请学位有什么要求和规定?

  答:1.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拥有该住房的产权证明材料;

  2.监护人与所在单位工作关系证明(社保缴纳清单);

  3.应在本市没有其他住宅房产并在该宿舍实际居住连续满一年以上(网格登记),按租住特殊房产处理,不予积分;

  4.分配给单位再转租给员工的公租房、人才房等视为单位宿舍。

  十、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安居房、公租房)的,如何提供证明?

  答:1.属单位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合同安排居住的,应提供单位与住房保障部门的合同、个人与单位签订的住房合同、单位出具该居住人的备案信息(单位盖章)或社保清单;

  2.属个人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合同居住的,应提供个人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住房合同;

  3.属安居房类别的,应提供个人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

  在上述保障性住房居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查实住房人信息,居住人必须是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十一、住在亲戚家,能直接用亲戚的住房材料申请学位吗?

  答:不能。申请学位的房屋产权人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直系祖辈;提供《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的,承租人应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十二、我能使用自家租赁的商铺申请学位吗?

  答:不能。所有住房材料的房屋用途必须是住宅或商住两用,不能是商业、厂房、仓库、办公等用途。

  十三、我购买了一套住房,没有在国土局备案,也未办理过户,但有律师见证书,可用它申请学位吗?

  答:深圳市司法局2009年9月7日下发的《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中明文禁止公证机构和律师为违法建筑买卖提供相关公证和见证服务。用以申请学位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材料。因此,2009年9月7日后私人之间买卖的房屋不能用来申请学位。

  十四、购买的房产尚未入伙,如何申请学位?

  答:2021年4月30日前未入伙的,其购房合同不能作为学位申请依据,申请者按实际居住地段地址申请。

  十、我在罗湖和其他区都有住房,可不可以同时在个区申请学位?

  答:不能同时在两个地方申请学位,只能在实际居住区的地段学校申请。申请学位后,除联网信息比对,学校也将联合公安、社区网格登记部门上门核查。如果没有实际居住,将取消地段公办学校申请资格。

  十、为什么商务公寓申请学位按特殊房产处理?

  答: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商务公寓属办公类建筑,不提供学位配套。因此,全市各区对商务公寓申请学位均有明确限制。从2017年开始,若家长用商务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在罗湖区申请公办学位,须在本市没有住宅房产并实际居住,按特殊自有房产处理。

  十、申请学位对租赁凭证和租赁时间及用途有何具体规定疫情期间租赁合同过期怎么办

  答:租房居住的必须提供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租赁信息》),租赁用途为住宅或商住两用。商铺、厂房、仓库、办公等用途的房屋不能用来申请学位。

  计算租房起始时间以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签署(备案)日期或《房屋租赁信息》发证日期为准,截止2021年4月30日满一年(因疫情原因,2021年截止时间延至6月30日)。同一学区地段前后连续的新旧租赁合同,可合并计算租住时间,不同学区地段的新旧租赁合同,按新合同签发时间作为积分计算起始日期,租住时间应跨越2021年9月30日。租赁合同在疫情期间过期,但仍在原租赁住址实际居住且在社区网格登记的,视为连续租住。

  政府公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租房凭证。分配给单位再转租给员工的公租房、人才房等视为单位宿舍。

  十、租住特殊房产办不了《租赁信息登记》,如何申请学位?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龄儿童家长租房居住的,申请学位需提供市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凭证。由于租赁管理部门已于2019年5月停止办理《租赁信息登记》,因此,2019年5月以后租住特殊房产且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父母,可使用居住信息登记证明和相关租房佐证材料作为住房证明材料申请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居住信息登记证明申请学位适用对象和要求

  1.只适用于申请儿童父母在本市没有自有住宅类房屋,租住在租赁管理部门已经停止办理房屋租赁信息(蓝本)的特殊住宅类房屋(如自建房、军产房等)和单位宿舍,且一套住房只有一户登记,并在该住房实际居住。

  2.申请学位的房屋必须未被学位锁定。如申请人成功入读公办学校,将根据申请人父母的居住信息登记证明对该房屋实行学位锁定。居住信息登记证明在已被锁定的房屋,则无法申请罗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罗湖户籍实际居住的统筹处理)。

  (二)使用居住信息登记证明申请公办学位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在申请学校学区内,登记时长满1年以上的居住信息登记证明(截止2021年6月30日),且一年内居住信息登记证明该住址为唯一住址。

  2.承租人与出租人(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出租人产权证明、身份证明(非深户还需提供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的房屋地址、签订日期应与居住信息登记证明地址、时间一致,且租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含)之后。

  3.连续一年以上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凭证(包括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截图或其他有效付款凭证,按申请学位时间往前倒算)。

  4.父母(监护人)在深圳市没有住宅房产的查询记录(即无房证明)。

  用居住信息登记证明作为住房证明申请学位,但不能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学位申请人不具备2021年申请公办学校学位资格,罗湖户籍学位申请人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排;非深户籍符合“两个满一年”的可参加民办学校统筹招生。

  十、我住的房子被锁定了,还能不能申请学位?

  答:申请人的住房如被锁定(即以该住房申请入读的学生在读),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学位。如果罗湖户籍适龄儿童无其他住房并在该套住房实际居住的,可先在地段学校预申请,列为“E类”,服从安排的视全区学位情况统筹安排;非深户籍儿童参加民办学校统筹招生。

  二十、如何查询学校地段内的房产有无被锁定?

  答:家长可登录“罗湖教育应用网-学位申请”点击罗湖区学区房查询,查询该房产有无锁定。

  二十一、我在申请系统找不到我的房产信息怎么办?

  答:如果在申请系统中没有搜索到所居住的房屋信息,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凭证)和房屋编码(编码可在社区查询)到地段学校服务窗口登记,经区教育局核实并给予增加该房屋信息后,再进行申请。

  二十、一套住房可不可以为多个小孩申请学位?

  答:不可以。一套住房只允许一户住户的孩子申请公办学位,如果某套住房住户(租户)的小孩已经申请了某公办小学(或初中)的学位,其他住户(租户)则不能再用此住房资料向该学校申请学位。如果是相同父母或监护人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则不受影响。

  二十、房产证在银行抵押,如何提交房产证明?

  答:抵押状态房产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并提交抵押合同。

  二十、家长和小孩户籍在罗湖区,居住在外区,小孩是向户籍所在地还是居住地地段学校申请学位?

  答:到实际居住地地段学校申请学位。

  二十、房屋产权没有达到51%以上,如何申请学位?

  答: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个学位,原则上要求适龄儿童家长拥有房屋产权份额需要达到51%以上。如果是小孩父母和祖辈各占50%以上,可以申请学位。如果是小孩父母和其他人各占50%,应向地段学校提交另一方放弃向地段公办学校申请学位的承诺书,取得申请资格。

  二十、住集体宿舍、单位房、祖辈房和租房居住申请学位是否要提交无房证明和实际居住证明

  答:租房和住祖辈房、集体宿舍、商务公寓的适龄儿童,在罗湖区申请学位条件与往年一样,应在本市无其他住宅房产和在该住址连续、实际居住。目前,深圳市已建立房产登记信息系统和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为了减少家长开具书面证明的麻烦,适龄儿童父母(监护人)在本市有无住宅类房产和是否连续、实际居住,申请系统将直接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系统、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系统和网格管理系统联网比对核验。同时,学校也将联合公安、社区网格登记部门上门核查。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地段公办学校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在此,提醒适龄儿童家长,一定要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否则,将影响小孩顺利入学。

  二十七使用祖辈房申请学位有什么要求

  答:适龄儿童及父母须和祖辈在同一个户口本,并实际居住在一起,父母在本市没有其他住宅。

  二十八、港澳籍学生申请学位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参照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规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儿童出生证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深圳户籍:父母户口本、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父母双方均为非深户籍:父母居住证、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父母是港澳籍的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

  3. 父母在本市的房产证(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凭证;

  4. 父母的社保信息;

  5. 由深圳市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与子女间亲属关系公证书。

  二十九、港澳籍适龄儿童申请学位要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答:要。由于港澳籍学童没有户口本,家长仅能提供出生纸、身份证、回乡证等资料,难以证明孩子与父母的亲属关系(如出生纸上,只有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的姓名,没有父母的身份证信息),同时,因香港的公共信息与内地系统尚未联网,无法进行信息核对。因此,为确认港澳籍孩童与父母的亲子关系,申请在深圳就读的港澳籍孩童,须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为提高办理验核文书的效率,不影响报名时间,建议家长在深圳市、区公证部门办理。

  三十、监护人已办理退休,不再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答: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不再缴纳社会保险。非深圳户籍员工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其他就读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确认其子女申请学位的资格。但因其养老险和医疗险为非在缴状态,不列入社保加分。

  三十一疫情期间未按时缴交保费怎么办?

  答: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告知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延期缴费有关情况的函》: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的通知,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未按时缴交保费的不作断保处理,社保满一年的计算,截止时间延至2021年6月30日。

  三十二、残疾儿童少年怎么申请义务教育学位?

  答:1.残疾儿童申请随班就读,申请的条件、提交材料和录取办法与普通儿童申请学位相同。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经过专业单位评估结果显示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2.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罗湖户籍听障、视障等适龄儿童,凭户口本、儿童出生证、医院证明可到深圳市元平特殊学校(深圳市元平特殊学校地址:布吉西环路138号,电话:)。其他类型的适龄儿童申请罗湖区星园学校(学校地址:罗湖区新秀小学一楼西侧,新秀路69号,电话:)。星园学校”招生简章”请登录“罗湖教育应用网—学位申请”查看。

  3.学校和家长如对残疾儿童(深圳户籍)能否正常随班就读存在不同看法的,在每年4-6月(一年一次)到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能力评估(预约咨询电话:),根据评估意见执行。

  三十三、就近入学就是在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就读吗?

  答:就近入学并不是指就读离自己住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应当依据人口分布情况、地理状况和地段内学校规模划定”。罗湖区公办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地段内公办学校规模等情况,按道路和住宅小区的边界等进行划分。由于罗湖区人口密度分布不均,学校也不是均匀布局,而且办学规模不尽相同等因素,学校招生地段也可能出现大小不同的情况。

  三、公办学校受理地段适龄儿童的学位申请,就一定会安排在这所学校就读吗?

  答:不一定。国家对班额人数有严格规定,由于罗湖区居住人口多,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及学位数量并不完全吻合,因此,部分片区可能出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超出地段学校学位数的情况。如果因积分偏低没有被地段学校录取,服从调剂的可能分流到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另外,罗湖区也有部分区域实行“大学区”或“共享学区”招生,会出现因类别/积分和志愿原因录取在相对就近的非地段学校就读的情况。

  三十五、比对验核结果出来后,还可以更换和补充申请材料吗?

  答:学校初审申请材料后,招生系统将申请信息与市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平台进行就读与免费资格比对验核。如果因家长录入信息错漏等原因导致审验结果不合格的,家长可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信息复核和补充、更正(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复核后的信息将再次送平台验核,家长可自行登录“网上预报名系统”查询最终复核结果。复核结束后,不再受理信息更改和复核。

  三十六、在申请系统报名并且双免审核合格,但类别/积分比较低,会不会被录取到民办学校?

  答: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20年罗湖区通过兴建高科技预制校区,大幅增加了学位供应。但由于适龄儿童逐年大幅增加,小学、初中公办学位仍然有一定缺口,在按照学位数量和积分高低排位录取的情况下,小学、初中均有部分积分靠后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被录取到民办学校就读。预计2021年罗湖区在继续增加学位供给的情况下,公办小学、初中学位仍然不能满足需求。因此,仍将有部分积分靠后的适龄儿童会被录取到民办学校就读。

  三十七、我居住在莲塘莲南小学莲馨校区附近,小孩可不可以直接申请入读该校区?

  答:可以。莲南小学莲馨校区启用以来,深受片区居民喜爱,莲南小学地段生可自愿选择申请莲南小学本部或莲馨校区。周边居民小区适龄儿童也可以填报申请志愿,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类别/积分高低和志愿顺序排位录取。

  三十八、我和邻居小孩今年分别要申请小一、初一,我们想具体了解、咨询一下招生政策和学位申请的有关问题,请问有什么渠道?

  答:为了方便辖区居民了解招生政策和咨询学位申请有关问题,罗湖区教育局为家长提供了几个便民渠道:

  一是及时在“罗湖教育应用网-学位申请”栏、“罗湖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解读招生政策、申请指南、回答有关问题。

  二是开通了招生咨询电话。号码:(公办)、(民办),各地段学校也有专门的招生咨询电话(见申请指南左下角)。

  三是设立了专门的招生服务窗口。地址:罗湖区贝丽北路1号(地铁7号线田贝站F出口),罗湖区教育局一楼大堂右侧 ;接受咨询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同时,各地段公办学校服务窗口也提供招生咨询服务,建议家长就近到地段学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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