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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宁波容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关于宁波容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
14日出具的《关于宁波容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9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宁波容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核查,对申请材料认真地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说明。现对问询函的落实和募集说明书的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并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宁波容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一致。涉及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及本回复报告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2、本回复报告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3、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

.cn/n1//c407366-/cj//.cn/n1//c407882-/)查询仙桃高新投基本信息,并取得仙桃高新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 (2)将发行人关联方名单与仙桃高新投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比对;
(3)查阅《仙桃容创合伙协议》、《关于仙桃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合同书》、仙桃容百公司章程及仙桃容百的公司章程等资料; (4)查阅了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宁波容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容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仙桃市人民政府签署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宁波容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仙桃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签署“新一体化”一揽子合作协议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就发行人与仙桃高新投进行合作的背景和目的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
(5)取得发行人关于上述事项的说明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9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9规定:“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关注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其他股东是否属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仙桃高新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拥有项目实施主体仙桃容百的控制权。

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仙桃高新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基于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拥有项目实施主体仙桃容百的控制权。

(二)第(3)问核查程序及意见
1、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
(1)查阅《仙桃容创合伙协议》;
(2)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投入仙桃容创合伙的说明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9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9规定:“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提供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仙桃高新投未进行同比例增资或借款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三)第(4)问核查程序及意见
1、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程序
(1)查阅了韩国新冠疫情、中韩贸易等相关公开报道,取得了 JS株式会社制定的《新冠防疫守则》和《疫情防控管理指南》等内部规章制度; (2)查阅了中韩两国国际贸易往来数据,查阅了国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发言等相关公开资料;
(3)查阅了发行人韩国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JAESE Energy //)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 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公开披露的 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了解相关主体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4)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确认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5)获取发行人出具的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7.2请发行人完善风险因素的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不属于风险因素的表述,按重要性进行排序。

发行人已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了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的相关表述,其中:
1、发行人已按要求及当前经营情况将募集说明书中“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六、政策及行业风险”之“(三)行业技术路线变动的风险”提前至“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一)技术路线变动风险”,并与原披露的“(四)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风险”进行整合。

2、根据本次问询函答复内容,补充修改了“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二)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的风险”相关表述。

3、将尤米科尔及其相关方对发行人的专利诉讼相关风险,提前至“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三)专利诉讼的风险”进行披露。

上述调整后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进行披露。发行人已完善风险因素的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不属于因素的表述,按重要性进行排序。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波容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宁波容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波容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已认真阅读宁波容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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