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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济南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是市人民政府的拆迁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市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市政府确定的应急重点工程,属于政府统一组织拆迁的范围,由市拆管办指定拆迁机构拆迁;其他建设工程,属于委托拆迁的范围,由拆迁人自愿选择拆迁机构委托拆迁。 
  第四条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拆迁冻结期已满,又确需拆迁的工程,须重新办理拆迁立项手续。重新立项的工程,其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因被拆迁房屋产权纠纷尚未解决而暂安置使用人的房屋,由拆迁机构临时管理,临时管理期间,由拆迁人负责修缮,并按规定收取房租。 
    第六条 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于动迁前公告注销,由拆迁机构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和房屋产权证一并收缴。 
    第七条 拆迁机构组织拆除房屋,应清理到原室内(地下室除外)地坪;拆除、清运、残缺修复等费用,按以料抵工的原则处理。对以料不能抵工的,由拆迁机构与拆迁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 拆迁工程结束后,市拆管办应会同规划等部门对拆除范围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合格证书。无验收合格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九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其临时期限,有批注期限的,按批注期限认定;无批注期限的,按两年期限确认。适当补偿的金额,按合法房屋作价补偿标准的30%—60%计付。 
    第十条 对拆除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拆迁机构按照《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作价补偿标准》(附件1)结算。对被拆房屋装饰部分,由拆迁机构或者由拆迁机构聘请专业装饰人员参照装饰工程定额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单位自管、私有房屋,拆迁机构应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前,书面征求产权所有人是否实行产权调换的意见;产权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应在搬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逾期视为放弃产权调换。 
    对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或者因产权纠纷提起诉讼的,不适用上款规定。 
    第十二条 拆除单位自管、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结构差价标准》(附件2)结算。 
    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正常安置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新安置的成套住宅房屋,其居住(或使用)面积没有超安的,该套新安房屋的建筑面积全部计为正常安置面积。超过正常安置面积的建筑面积部分,以超过安置的居住(或使用)面积乘以 1.2,即为超安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新安住宅房屋的建筑造价为每平方米450元,商品房价就地安置的为每平方米1500元,易地安置的为每平方米1000元,上述价格优惠20—40%,即为建筑造价优惠价和商品房价优惠价。其中就地安置的优惠20%,易地安置的优惠30—40%。 
    新安住宅房屋一、四层按上款规定计价,二、三层加价5%,五层及其以上递减5%,顶层再多减5%计价。 楼梯间应摊面积不计算费用。设电梯的楼房不实行层次价差。
    住宅产权调换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原建筑面积×结构差价+(正常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建筑造价优惠价+超安建筑面积×商品房价优惠价〕×(1±楼层系数) 
    第十五条 拆除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款,应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结清,拆迁机构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出具产权调换的证明。 
    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属住宅房屋的,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只交纳房产登记费用;超过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属非住宅房屋的,只交纳房产登记费用。
    第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使用权补偿费,按居住(或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 
    第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价格,由市拆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安置房屋的区域等因素确定。对因结构不合理造成超安的,10平方米以内可按商品房价的30%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机构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发一次性职工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成套住宅平房,是指门厅、走廊、厨房、厕所等附属设施均在一房内,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平房。 
    第二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确认为非住宅用房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确认为商业用房的,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沿街条件。 
《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去向,根据规划设计定点图纸以单位建筑为准进行确定。住宅楼之间、住宅与混合住宅楼之间、混合住宅楼之间,就地安置;住宅、混合住宅楼与非住宅建设工程相邻的,前者的范围依其规划定位线为准,向前延四米,向后延八米,向左右各延三米;对纵向分为两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单体建筑,按其竖线确定就地安置与易地安置范围。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就近安置,指在以被拆房屋为中心,半径1.5公里相同等级土地范围以内安置。其中新建小区的工程,应在小区内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应该易地安置的非住宅使用人和应该就近安置而主动要求易地安置的非住宅使用人,分别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和60%安置。增加的安置面积要求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交纳房屋产权调换费。 
    第二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要求用住宅房屋给予安置的,经拆迁机构同意,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倍安置。属租赁的非住宅房屋要求安置住宅的,还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非住宅使用人的安置,由拆迁机构按照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的情况,考虑被拆房屋的位置、用途、经济效益等因素,酌情安排楼层和具体位置。安置房屋为多层的,原则上按用途划分,三层以下安排营业、生产,四层以上安排其他。 
    第二十七条 住宅解困户以市解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易地安置的,其超安面积的计算方法为:用解困安置标准面积减去原合法面积和易地安置所相应增加的面积。 
    第二十八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易地安置从区位差迁入区位好或者区位相同的,不增加面积。对易地安置和主动要求易地安置所应增加的安置面积系数,由市拆管办根据本市拆除房屋区域和安置房屋区域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易地安置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使用人,依据应增加的安置面积给予易地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到位安置的每平方米300元,过渡安置的每平方米400元。 
    第三十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为:住宅房屋按居住(或使用)面积,新开发区每平方米300元,旧城改建区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住宅超安费的层次差价按产权调换层次差价系数执行。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新开发区每平方米600元,旧城改建区每平方米1600元计算。非住宅超安费不实行层次差价。 
  单位自有、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其超安面积部分不缴纳超安费。 
  第三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人不要和少要安置房屋的,按被拆住宅房屋居住(或使用)面积每平方米600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发补偿费。属于租赁房屋的,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屋时,须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并出具证明。 
  不要或少要因易地安置增加的系数面积的,按上款规定的标准计发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拆迁人提供的成套住宅房屋,其内部结构的具体要求为:
  (一)一室房必须设厅,房间不得少于12平方米,门厅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厨房不少于5平方米,厕所不少于2平方米。
  (三)除结构不允许外,二室厅以上套房应设双阳台。
  (四)安装纱门纱窗。 
  本细则公布后新开工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屋必须符合上述设计要求;对拆迁人提供的已经建设竣工的成套住宅房屋,其配套附属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部分,应从居住面积中补足。 
  安置房屋的居室和门厅面积 (减3平方米)为居住面积,门厅面积中的3平方米、厨房、厕所、内走廊、独立壁橱和阳台(一半)为配套使用面积。 
  第三十三条 非房屋的过渡安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确定。因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引起二次拆迁后进行安置的,其合理工期不得超过30个月;其他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时限:生产用房为10天,其他用房为7天。在限期内完成搬迁的,由拆迁机构按下列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营业、生产用房每平方22元(含设备拆迁,安装费用)其它用房每平方米15元。 
  第三十五条 被拆房屋使用自行解决过渡安置房屋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机构每月按其搬迁补助费的等同金额,向过渡用房提供人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或拆迁机构提供过渡安置房屋的,在过渡期限内不发过渡安置补助费,使用人还需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造成使用人不能在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迁入到位安置房屋的,由拆迁机构对使用人或为其解决过渡安置房屋的所在单位,按六个月以内加一倍,超过六个月加1.5倍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使用人在完成到位搬迁的同时,应将过渡安置房屋完整无损的交还原房主。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由拆迁机构根据提前天数,每天按搬迁补助费的等同金额计发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七条 拆除被拆迁人自费安装的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设施,新安置房不具备的,按拆迁时的安装费用标准给予补偿;因拆迁引起使用人电话迁移的,按迁移费实际发生的金额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人参加拆迁会议,按实际天数计算,搬迁时给予两天假期,由拆迁机构出具证明按公假处理,不影响评比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委托拆迁费和管理费: 
  (一)一次到位安置的,委托拆迁费按应拆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14元缴纳,拆迁管理费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缴纳; 
  (二)先行过渡安置,然后再行到位安置的,按上述标准增加50%缴纳。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拆迁费用标准,今后可由市拆管办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交叉地段的拆迁,按本市现行拆迁法规执行。其中,拆除农业户自住房屋和农村集体所有房屋,按规定划定宅基地重建的,拆迁机构按规定对被拆房屋作价补偿,并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发建房补助费。无条件解决宅基地的,按照私有、单位自有房屋的安置、补偿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地市建设拆迁工程,是指截止至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已经结束的拆迁工程。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在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标准,报市拆管办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济政发〔1991〕44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济政发〔1993〕39号文件《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有关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1984〕7 号文件《济南市国家建设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和济政办发〔1984〕120 号文件《济南市国家建设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作价补偿标准》 
     2.《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结构差价标准》 

1.砖墙承重为主,底层或局部混凝土框架结构,混凝土梁柱。双层玻璃门窗(一玻一纱)或铝合金、钢制门窗,内墙木门窗。外墙水刷石(沙)或涂料装饰,内墙中级以上抹灰。2.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3.预制接板、楼梯、水磨石地面或水泥地面部分马赛克、地面砖。4.水电卫齐全,住宅独用厨、厕、阳台。
1.砖墙承重的简易楼房和平房。普通钢木门窗。外墙扦缝(或抹灰),内墙抹白灰和反手灰。2.混凝土梁,预制板防水屋面。3.混凝土预制楼板、楼梯、水泥地面。4.水电齐全,住宅厨房独用,厕所伙用。
1.加工精细的石脚砖半墙或石墙承重,双层玻璃门窗(一玻一纱)。外墙扦缝或抹灰,内墙一般装饰。2.用料上等的木屋架、木檩条、巴板油毡大瓦或小瓦屋面。3.木楼梯、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板条(苇箔)天棚抹灰。4.水电齐全,住宅厨厕独用。
1.较规则的有脚砖墙或石墙承重。单层木制门窗,外扦缝内抹白灰墙面。2.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檩条或预制檩条的大瓦或小瓦屋面。3.正规水泥地面。简易楼房的木楼梯、木地板。简易顶棚。4.有照明设施。
1.石脚杂砖、乱石、砌块、空斗砖或里生外熟墙承重。普通木制门窗。外扦缝内白灰抹面。2.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檩条或预制檩条的大瓦或小瓦屋面。3.简易水泥地或砖地。4.有照明设施。
1.承重为砖头墙、一砖与条砖混砌墙、碎石墙、土坯墙、炉渣砖墙等。简易木门窗。外麦糟(或沙灰)墙面,内白灰抹面。2.不规则木屋架、木檩条或竹檩大瓦、小瓦屋面。3.碎砖地或土地。4.简易照明设施。
电灯(拉、吊盒、电线)

预制水磨石(砖砌)水池

40厘米以上每增1厘米

     一、拆除房屋的结构类别和等级应根据墙身、地面、屋面、顶棚等结构内容及工程的质量和设备的齐全程度确定。房屋结构中的非承重墙(含门窗)和应具备的水、电、厕设施已包括在标准单价内,不另行计价。
     (一)两面借墙或檐高在2.4m以下的房屋,应降级套用标准。
     (二)檐高在4m以上大跨度砖混平房,套用砖混一级房屋标准。
     (三)檐高3.6m以上大跨度砖木平房和结构内容明显高于砖木二级的房屋,可套用砖混二级标准。
     (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室内高于2m的,按标准定级;室内低于2m的,按规定标准单价的80%执行;室内低于1.7m的,按规定标准单价的40%—60%执行(均包括楼梯土方在内)。
     (五)砖木简易二层楼房和平房的阁楼以及坡房,凡室内檐高在1.8m以下的,分别按其标准单价的40%—6 0%执行。
     (六)对钢混楼房和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被拆物的实际状况酌情定价。
    三、建造使用年限和维修保养状况的折旧规定。
     (l)建造使用年限超过四十五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五成。
     (2)建造使用年限超过三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六成。
     (3)建造使用年限超过二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七成。
     (4)建造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八成。
     (5)建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九成。
     (7)简易结构的房屋,按照上述年限折旧后再降低一成。
     (8)按建造使用年限,在上述两项之间的,可以增减半成。
     (l)维修保养状况明显好的或明显差的房屋,分别提高或降低半成。
     (2)房屋屋面由小瓦更换成大瓦的,可提高半成。
     (3)房屋翻新两面以上墙身的,可提高一成。
     建筑面积以窗台或腰线砖以上,正墙水平方向的外围尺寸为准。
     (一)房屋的装饰补偿,按装饰工程定额折旧作价。装饰定额包括不了的项目,可按该项目基本材料的市场价格80%计价。
     (二)对耐用材料的装饰折旧,原则上每二年折一成,其他材料的装饰,每年折一成。对用工用料低于装饰工程标准的,再降低一成折旧。超过折旧年限的和可迁移的装饰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
     (一)拆除各种附属物,按照附属物标准计价补偿,附属物项目中没有的,可根据实物酌情评定。
     (二)附属建筑中的大门楼等房屋,建筑质量相当于正式房屋的,按正式房屋标准计价,简易棚房、厨房、厕所等,按简易结构标准价格的60%计价。
  (三)院内的假山、石桌、石凳、观赏花木、饲养禽兽的舍窝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地面甬路、水井、电灯及防空洞、污水道、渗井、污水池、便坑等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可自行拆除。
     (四)附属物中的房屋、院墙、棚子、地面、水井按房屋折旧规定办理,其他附属物不实行折旧,按标准单价计价补偿。
     (五)树木补偿按附表单价酌情评估补偿。对不能出产果品和不能出材的树木应降低单价,其幅度在50%以内。对既出产果品又能出材的树木,按其补偿价值最高的计价。对需迁移的树木发放迁移补助费,不予补偿。树木的胸径从距地面I.5m处计算。

   附件2: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结构差价标准

  备注:1.表中的单价是指被拆房屋与新建安置房屋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应交的结构差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分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分配试点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

  为落实中央“房住不炒”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将三限房试点项目建设和分配工作落到实处,努力解决我市稳定就业无房群众的居住刚需和后顾之忧,并适度兼顾资产保值需求,现制定本方案。

  三限房(限房价、限地价、限销售对象)应当根据区域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安居需求较为集中、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完善的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发展。多渠道筹集三限房房源,除新供应用地集中建设外,可通过商品房项目配建、城市更新等途径筹集房源。

  三限房应按照本区域绿色建筑的要求规划设计建设, 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根据特定保障对象群体的需求和实用经济原则,三限房建筑面积限定在70~80平方米,户型为两房两厅一卫或三房两厅一卫,实施基本装修交付,具体要求参照《东莞市三限房建设标准》(见附件)。三限房预售前应提供交楼样板房供购房人参考,实际交付房源的装修材料、各类管线和家具电器,在品牌、规格、质量等级、能耗水平等方面均应与交楼样板房保持一致。

  二、开发建设及销售模式

  三限房项目坚持商品住房属性,按照市场化商品房模式进行建设和销售,按照限房价、限地价、限销售对象原则,公开出让土地,相关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局在土地招拍挂公告文件中明确。

  (一)共有产权。三限房由政府指定的代持机构(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公司作为代持机构)与承购人按份共有。承购人按总价的50%出资购买50%产权,另50%产权由代持机构持有。购买三限房享有与普通商品住房同等的教育、医疗、户政、养老、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权益。代持机构负责三限房项目的运营管理,履行政府委托职责,具体管理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二)限房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所属区域(园区、镇街)2020年以来一手商品住房成交均价以及商住用地拍卖成交价,预测三限房销售期间所属区域(园区、镇街)的房价水平,合理确定三限房最高销售均价,具体限价在土地出让前测算确定。单套住房销售单价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

  (三)竞地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属园区、镇街,根据三限房最高销售均价及合理开发建设成本确定土地竞拍价。按照我市现行一手住宅价格备案规则测算土地竞拍总价,在此总价一半的基础上,下浮10%(不低于评估价的50%)作为起拍价,如低于评估价50%,取评估价50%作为起拍价;上浮10%作为最高限价。当竞买人报价达到上限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竞买的,按照终次报价规则确定竞得人。

  (四)竞买人资格及要求。竞买人应为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资格的企业法人。

  (五)开发周期要求。土地交付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8个月内办理商品房预售,30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园区、镇街相关部门牵头,代持机构配合,按照本方案分配方式确定购房人名单,三限房达到销售条件后1年内完成项目销售。

  (六)其他要求。三限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到代持机构时,依法由竞得方缴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依法应由代持机构缴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需由代持机构缴纳的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均由竞得方承担。

  三、销售对象及分配方式

  (一)销售对象基本条件。承购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承购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我市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东莞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

  2.具有东莞户籍且在莞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或不具有东莞户籍但在莞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5年;

  3.与三限房销售区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逐月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养老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大专或以上学历,中级工或以上职业技能,助理级或以上职称。

  相关对象不能同时享受《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东府〔2020〕49号)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优惠。

  (二)分配方式。三限房分配按照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定向分配,第二阶段公开抽签。

  1.第一阶段定向分配。向所属园区、镇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定向分配:

  (1)符合销售对象基本条件。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工或以上职业技能,助理级或以上职称。

  (3)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一是当前工作单位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成长中小企业、市级或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倍增企业、市级百强创新企业、市级瞪羚企业,或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其他重点扶持或奖励的经济贡献突出企业。二是获得以下荣誉之一: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东莞市技术能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东莞市职工技术标兵(由市总工会认定),东莞市级或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奖项,广东省级或以上职能部门颁发的奖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超过房源总数的,抽签确定选房次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超过房源总数的,抽签确定入围申请人及选房次序。

  2.第二阶段公开抽签。定向分配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接受本园区、镇街符合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人员申请,并抽签分配。

  三限房房源取得销售许可后1年内未销售完毕的,在全市范围内接受符合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人员申请,并抽签分配。

  各园区、镇街根据本方案自行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公布实施。

  (一)产权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承购人与代持机构所持份额予以登记并分别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除承购人购买三限房申请按揭需办理抵押登记外,在承购人取得完全产权前,承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三限房设立抵押登记及居住权。

  (二)相关费用。三限房小区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缴纳按照整套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

  (三)产权转让。承购人持有的三限房产权执行普通商品住房的限售政策。承购人取得三限房不动产权证书达到限售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承购人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政府指定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应符合三限房销售对象的基本条件,受让资格由所属园区、镇街核定。承购人和受让人自行商定转让价格,并按相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

  (四)完全产权获得。三限房交付一定年限后,经市政府同意,可获得完全产权。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且入户东莞满3年的,可按届时市场评估价8折购买代持机构份额后获得完全产权;依据《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20〕81号)申领并持有莞香卡的可按市场评估价7折购买,持有玉兰卡的可按市场评估价5折购买。政府指定代持机构所取得的购房款收入全额归政府指定代持机构所有。承购人与代持机构按相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承购人购买代持机构份额并获得完全产权后,即作为普通商品住房享有物权等相关权利。

  (五)购房限制。承购人在莞购买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商品住房)前,需取得三限房完全产权或退出三限房。

  本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三限房建设标准

  为优化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在莞从业无房人员的住房需求,政府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限定地价、限定住房价格、限定销售对象,设定购房优惠政策和产权处分限制条件,面向符合条件的人群建设一批三限房住宅项目。

  (一)三限房建设应符合《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三限房首期考虑在5个园区、镇街开展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三限房建设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原则。

  (一)三限房建设项目,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三限房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三)三限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的要求。

  (四)三限房建设项目应进行全装修,且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实施。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应同期交付。

  (五)三限房建设项目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六)三限房建设项目应执行我市绿色建筑现行政策要求。

  (七)三限房建设项目应按《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1.三限房设计应采用平面与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体系。

  2.三限房应采用多套住房组合单元。单元平面布局紧凑,减少公摊面积。

  3.户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布局紧凑,功能空间规整,流线通畅,尽量减少套内交通面积。

  4.三限房户型设计相同面积段应尽量统一,实现户型通用性。

  5.三限房的住宅部分首层应设置架空活动空间,层高不应大于6米;住宅层高不应小于2.9米。

  6.非人防地下室层高不大于3.7米,人防区地下室不大于3.9米。地下室顶板园林区域考虑1.2~1.5米覆土。

  7.电梯载客重量不小于1050千克,其中一部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三限房采用两梯(电梯)多户组合,单元设计应布局合理,楼梯、电梯及设备管井布置紧凑,尽量减少走道、过厅等公共交通面积。

  1.三限房住宅要求单套建筑面积70~80平方米。

  2.套内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双人卧室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单人卧室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起居室(厅)不应小于10平方米;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

  1.厨房和餐厅设计

  (1)厨房与餐厅宜相邻布置;

  (2)厨房各种管线集中铺设;

  (3)厨房采用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卫生间应将洗漱、洗浴、便器分开布置。

  (1)阳台应配置固定晾衣架;

  (2)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相应的给排水管道,及洗衣机专用地漏。

  根据户型设计,结合室内装修,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柜)。储藏空间可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三限房建设项目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

  1.三限房配套设置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网络、电视、通风、燃气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其设置类型及部位应符合建筑功能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配备门禁系统,实现小区内住房闭合式管理,便于统一管理。

  3.户内应设置楼宇对讲、入侵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等基本智能产品。

  1.给排水管道应布置到户内各用水器具。

  2.给水采用“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采用智能水表。

  3.生活给水系统在增压供水时,应选用节能、安全、可靠的增压设施和供水方式。

  4.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相应的给排水管道,及洗衣机专用地漏。

  5.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

  1.住宅内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单相二、三孔双联插座三组

单相二、三孔双联插座四组

单相二、三孔双联插座两组

单相二、三孔双联插座五组

防溅型单相二、三孔双联插座一组

洗衣机、电冰箱、排气扇、抽油烟机、电热水器、空调等电器

按设备数量设置专用单相三孔插座各一个

  2.住宅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信息插座设置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并满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要求:

  3.卫生间开关安装在门外。厨房、卫生间的插座为防水、防溅型,并设有漏电保护装置。

  (四)通风与空调设计

  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烟道排放,烟道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及防火的措施。

  2.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竖井,并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及防火的措施。

  3.每户起居室、卧室外墙应预留分体空调室内外机位置和预留孔。

  (五)燃气设置要求

  每户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设置。

  小区人车分流,不设置露天车位,地面设置硬质消防应急通道及扑救场地。设置运动场地、儿童游乐场地、器械健身区及慢行步道系统。小区周边为通透式围墙。

  (二)园林建设标准

18厚EPDM彩色橡胶地面

三位扭腰器、肩关节康复器等运动功能器械

18厚EPDM彩色橡胶地面

18厚EPDM彩色橡胶地面

  三限房全装修交付,室内装修经济、适用、环保,满足基本使用要求。

  (一)公共区域装修标准

12毫米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

20毫米大理石石材地板

304发纹不锈钢,后壁带镜面不锈钢(古铜色)

CL71银色发纹不锈钢

12毫米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

20毫米大理石石材地板

12毫米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

钢制烤漆乙级防火(防盗)门

  (二)住宅套内装修标准

300×300铝扣板轻钢龙骨吊顶

单盆洗菜盆、冷热水混水龙头、人造石台面、上下橱柜、抽油烟机、燃气灶

300×300厚铝扣板轻钢龙骨吊顶

洗脸台柜、冷热水混水龙头、坐便器、淋浴器、照明采暖换气一体机、淋浴间隔断

窗台高度低于900高度的窗户

  七、小区智能化设备标准

小区围墙处,每防区70米

小区周边,每防区70米

电梯轿厢、一楼大堂、地下室电梯厅出入口、小区出入口、地面停车位、泳池、物业服务中心、地下室交叉路口及主干道

小区人行及非机动车入口

小区公共区域无线WiFi网络覆盖

实时监测,到达临界点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可研、勘察、设计、代建、招标代理、预算

含人防地下室及公区装修

地上面积×1000元/平方米

按用地面积为515元/平方米

场平(43元/平方米)、配套燃气(35元/平方米)、监理、检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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