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用别人的聊天背景照片会不会侵犯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自己私自查看配偶的聊天记录是违法的,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如果泄漏对方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造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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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可以要回。但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在请求返还原物的是否要把买受人支付的费用给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不可以。1、行为人因赌博而欠的债,这样的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不需要偿还的。2、赌债偿还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受领赌债属于不当得利。3、如果因赌债产生的债务人自愿对债权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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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船只罪既遂定罪处罚: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 捡手机变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捡到手机,属于不当得利,一般不会构成盗窃罪。《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判断是否为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二人以上;二人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 与已婚的女人同居一般不属于犯罪,但两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的,就会构成重婚罪,会被法院判刑的。我国法律实行“一夫一妻制”,所以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即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婚罪。不过,重婚罪属于亲告罪,即当事人去告了才会被处理,所以在起诉需要对重婚罪进行取证。

  • 要看具体情况。1、见死不救,如不负特定义务,一般不构成犯罪,属于道德上的谴责。2、如果故意见死不救的人负有以下义务,如果他违背了该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故意见死不救就涉嫌犯罪或违法、违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如警察负有保护人民责任,不能见死不救;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 犯罪记录不可能消除,但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信息要封存,没有法定情形不得公开。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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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志尧律师,执业8年,专长刑事辩护(会见在押嫌疑人、查阅案件卷宗、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出庭参加庭审等),对办理刑事案件有丰富的理论与实战经验,多宗刑事案件辩护意见均受到办案机关采纳,取得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的认可。

  • 1、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3、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 1、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性质不同。2、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来讲,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1、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样就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了。2、如果是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

  • 1、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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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知识产权条款的设计与审查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在企业的一些重要或必要的对外合作合同中设计相关知识产权条款,可以达到风险事先防控、利于日后纠纷处理的效果。

一、知识产权条款设计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条款,是合同各方关于在合同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赔偿等进行约定的相关条款总称。

一般地,对于涉及或较大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及其保护的合同来说,知识产权条款是其必备条款,例如合作开发/创作/设计类合同、委托开发/创作/设计/制作类合同、知识产权许可类合同、广告类合同。然而,这也不能表明法务就应在所有合同中设计相关知识产权条款。对于一些法律关系简单的租赁、买卖、借款等类型合同,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会发生合同标的物之上的知识产权转移,而且即使标的物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买方、承租人一方一般依法也可免责,产生的损失依法由合同相对方承担。因此对于这类合同中,一般没必要设计相应的知识产权条款。而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采购类合同、咨询服务类合同、委托筹办类合同、支撑服务类合同、施工类合同等,则需要根据合作目的、合作金额大小、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可能性等要素确定是否需要设计相关知识产权条款

因此,法务人员在设计和审查合同时,需要根据合同类型、合作目的、合作金额大小、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可能性等要素对合同知识产权条款设计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在该合同中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条款。

二、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的设计与审查规则

2.1 知识产权权属条款的设计背景

2.1.1 知识产权权属以约定为原则,法定为例外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通过合同约定达到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应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不会因为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除非交易的标的(物)就是知识产权本身。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如果各方对于知识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对于已经有的知识产权,原来归属于哪方,交易结束仍然归属于哪方;而对于未来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则按照“谁创造谁拥有”的原则处理,除非法律对该部分知识产权权属归属有特别规定。

因此,在各方均比较重视未来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的背景下,各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归属。未来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创作/设计类合同、委托开发/创作/设计/制作类合同、知识产权许可类合同、广告类合同、劳动类合同等。

2.1.2 知识产权权属条款设计与审查

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属归属方式会引起后续如权利实施,利益分配等相应条款的实质性变动,因此其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实践中,各方往往会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战略、本次合作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可能性等要素,通过沟通协商确定最终归属方式:一方独占或各方共有。

(1)一方独占。在该种模式下,后续的权利实施方式或利益分配等的权利主体为独占方一方,因此相关条款自然不必在此合同中作详细约定。这种归属方式对于权利主体一方非常有利,使其不必花费时间和精力思考权利分配的问题,为其避免了未来可能由权属纠纷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技术委托开发/创作/设计类合同中,如果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相关知识产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归属于受委托人。若该项知识产权对于委托人很重要,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项知识产权归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知识产权为各方共有,或者约定知识产权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使用。

(2)各方共有。在该种模式下,后续的权利实施方式或利益分配等的权利主体为各方共有。因此,为避免未来可能因权利实施或利益分配等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通常来说,在合作开发/创作/设计类合同中,合作各方通常会选择“共有”作为相应权利的归属方式,从而保障各方权益。

需要特别说的是,有别于其他合同,在技术合作/委托开发合同中,各方还应明确约定在开发结束后一定期限或一定条件下所产生的改进技术方案或替代技术方案的权利归属。

  2.2 知识产权申请或登记条款的设计与审查

在各方共有的知识产权权属归属模式下,若各方未在合同中事先,合作方中任何一方如果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或实施等,应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出于风险规避或省却后续沟通成本等考虑,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由谁负责进行 知识产权申请或登记,并约定相应申请、登记费及维护费的承担。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及维护费与有形资产的相应费用的缴纳规则不完全相同,除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是一次性缴纳费用外,维护费用则是按年缴费且费用具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因此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作出提前的预期,约定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和维护费用的承担方式或比例,以避免后期因为费用过高或超出预期等原因引发相关纠纷。

此外,各方还应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进行知识产权登记或申请时应履行披露程序,以使其余方知晓并做出相应决策。这样,可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发生。若一方在知晓登记或申请的情况下主动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则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利使用权。出于对技术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方不得申请专利。

  2.3 知识产权使用权利的设计与审查

在各方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归属于一方或虽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归属各方共有但申请登记时为仅为一方的,就还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除权利申请登记方外的其余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利。约定内容主要包括:

(1)使用权利性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or普通许可);

(2)费用支付及金额支付(免费许可or付费许可及付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3)许可期限、是否自动续期;

(4)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

  2.4 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条款的设计与审查

在各方共有的知识产权权属归属模式下,应由合作各方共同确定许可或转让费标准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比例。经济利益的分配比例,可以考虑各方在合作中的地位、技术贡献程度、投入资源价值、知识产权维护费用承担等因素来确定。此外,在合同中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或放弃申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2.5 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条款的设计与审查

在商品买卖、承揽、设计/咨询等合同中,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提供瑕疵担保义务。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至少应包括: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范围、担保责任范围、被第三人主张侵权时的处理。

(1)知识产权担保范围。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许可人或提供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范围是其提供的标的物以及附属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此外,合同中一般还需要约定担保范围除外情形。例如,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自行改进的技术应当排除在许可人的担保范围之外。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自行向第三方购买的关键零部件导致的侵权责任应当排除在卖方的担保范围之外。

(2)担保责任范围。当发生第三人主张权利时,若接收方或被许可人提供方或许可人在发生侵权指控时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并积极协助处理相关侵权纠纷的,则提供方或许可人应当赔偿接收方或被许可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赔偿金、律师费、行政罚金、诉讼费等。

上述担保责任范围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可以被第三人主张侵权争议时被许可人或接收方及时履行了通知及协助处理义务作为许可人或提供方赔偿的前提条件。

此外,许可人或提供方是单独参与争议解决,还是以第三人身份参与争议解决等事项,亦需要约定清楚。

2.6 知识产权保留条款设计与审查

实践中,对于委托开发/创作/设计/制作类合同,委托方一般会要求对开发/创作/设计/制作标的享有知识产权,而受托方会以知识产权为对价,要求委托方履行支付义务。我们不禁会问,委托方是否有权对知识产权进行留置?知识产权是否可以成为留置对象?知识产权不是动产,因此不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动产留置的相关规定,自然也就不能成为留置的对象。

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架构下,以保留知识产权的方式强迫对方履行付款义务于法无据。实践中,在委托开发/创作/设计/制作类合同中,受托人若坚持要求保留该条款的,委托方可考虑改为在委托方付清各阶段或单个交付成果对应合同款项后即可获得相应阶段或单个交付成果的知识产权,而不是付清合同所有款项后才能获得相应阶段或单个交付成果的知识产权。

三、不同类型合同中常见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3.1 各类合同通用的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3.1.1 知识产权承诺条款

(1)甲、乙双方彼此应对本次合作内容中所涉及的对方知识产权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并保证各自在履行本合同内容时,对于所涉及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各自为本次合作所提供的相关内容、产品均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瑕疵,否则甲乙双方应各自对其行为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2)尊重知识产权是双方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标识及合作期间所可能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利均归属于各方所有。一方在合作期限内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或基于宣传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的客观事实,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服务标记,但一方无权将另一方的商标、LOGO、服务标记等转授权第三方使用以及用于其他目的。

(3)本合同双方理解和承认,本合同的履行可能涉及到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识或其它知识产权,该些知识产权完全属于权利方并受法律保护。除基于本合同获得相关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外,本合同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目的使用另一方的任何商标、商号、服务标识或其它知识产权,或对其提出任何权利要求,或使用与之相类似而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商号或服务标识等。

3.1.2 在先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与保留条款

(1)一方保留其提供给另一方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评测展示文案、视频、计划、图纸、规格、形式和/或设计。被授权方应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授权内容。未经授权方许可,被授权方不得将授权内容授权他人使用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事项。未经授权方许可,被授权方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其他知识产权。

(2)乙方保留下列事项的排他性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A.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有的商标、标识、设计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B.乙方的专有技术、研究技术、及享有所有权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服务的过程中,由乙方所使用的设计或研发的方法步骤、产品、大纲、问题组/问题、问卷、研究工具、公式、运算法则、学术演说、模型、资料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其衍生、变更、增加的部分。

(3)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获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仍为该方独立拥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随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4)合同双方对各自拥有的知识产权,保留各自的权利。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签订前归属于一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仍属于该方所有。

3.1.3 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与侵权纠纷处理条款

(1)如果合作产品和/或一方其他产品中所包含的非对方授权的知识产权对第三方构成了侵权,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应该赔偿对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乙双方在开展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时可使用本次活动所涉及的甲乙双方的商标及标识等,如涉及第三方的商标及标识的使用,甲乙方须就该商标的使用已经取得权利方的授权或许可。甲乙双方印制的有甲乙双方商标、标识等的宣传资料需经双方事先书面确认方可印刷或发布。如任何一方因不善使用商标或标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责任。本次服务结束后,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另一方许可的商标或标识等。

(3)知识产权提供方应保证使用方使用以上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有第三方就侵权行为提出指控或投诉,造成侵权的一方应自费就上述指控或投诉进行辩护或妥善处理,并承担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等)。如侵权方不为合同另一方辩护或不进行妥善处理,合同另一方可自行处理,其与第三方达成的和解合同或法院生效判决须承担的责任,及处理该指控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侵权方承担。

(4)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若因合作内容发生与第三方的侵权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及知识产权等,双方互负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应自付费用并负责及时与第三方协调处理相关争议,且应及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通报。

3.2 采购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对于采购类合同而言,至少应明确采购物资的侵权承担责任条款或知识产权权属条款,相关条款示例如下: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否则,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和违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其他有关费用)。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并向甲方出具产品知识产权不侵权声明。对于其知识产权非乙方所有的产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乙方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证明(比如代理授权书,商标、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或购销该产品时开具的发票)。

(3)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否则,卖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3 广告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对于广告类合同(主要指广告设计制作合同)而言,应明确作品(包括广告文案)的知识产权归属,并相应规定使用的限制,相关条款示例如下:

(1)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布的图文/视频内容、素材、创意等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改编权、演绎权、再剪辑权、图文/视频内容中乙方艺人的肖像权等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事项、平台、合作时间范围内使用;超出约定的使用范围,需要再单独签约授权合同。

(2)甲方如委托乙方为其设计、制作广告,必须向乙方支付广告设计、制作费用。具体广告设计、制作费金额由双方书面予以明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相应广告(仅限乙方自行设计、制作,不含委托第三方介入的情形)的知识产权由甲方单独享有。甲方应担保其所提供的资料、图片等作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也无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使用费用。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广告素材等所有资料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或相应的权利人所有。除为本合同约定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目的使用之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4)甲、乙双方均保证对各自所提供的在广告中使用的文字、图片、logo标识、域名、商标等素材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授予对方在履行本合同目的下对素材的使用权,保证对素材的使用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一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使用对方提供的素材导致该方受到第三方侵权的指控并作出赔偿,该方有权向素材提供方进行追偿。

(5)如本合同项下涉及除乙方之外第三方享有权利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用户撰写的众测报告、乙方用户原创测评文章等),除非该等第三方已明确授权甲方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前述作品及其相关权利,则甲方不得随意使用,否则由此导致的侵权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任何一方在单独开展业务需要使用对方品牌的,必须得到品牌所有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且对该品牌的使用不得突破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事项之范围或品牌所有方书面许可之范围。双方应保证在宣传、推广等活动中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对方的商标、商号和企业名称等,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

3.4 品牌授权使用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1)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授权素材及相关文件不侵犯任何缔约方以外的其它主体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丙方不会因合理使用根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授权而遭遇任何缔约方以外的其它主体的侵权指控、损失索赔要求。如丙方因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权素材及相关文件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控告、诉讼等的,甲方和乙方应协助丙方进行防御,同时甲方和乙方应当连带全额承担三方在处理第三方知识产权人发起的诉讼、行政调查、禁止令或其他有损于丙方利益的主张或者行动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若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有权向甲方或乙方进行全额追偿。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将使用授权内容及素材的行为或事项都将事先获得甲乙双方的核准,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授权内容及素材,当本合同终止时,丙方应当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授权。

(3)联名产品的设计生产、宣传推广、运营销售中如需设计、开发、使用、再创作与甲方授权素材近似、类似、变形或再创作产生的图形及文字,不管用于何种用途,须事先报甲方同意。

(4)无论本合同是否期满,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以授权品牌、素材或将授权品牌、素材等拆分进行商标注册登记。如丙方违反此条约定,则应配合甲方将相应商标转让至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5)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均应归甲方指定的特定第三方(即版权方)所有,但如该等知识产权是各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获得的、与本合同的履行及解释、与授权素材等无关的,则该等知识产权不在此列。

(6)若乙方因使用甲方授权使用材料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控告、诉讼等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防御,同时甲方应当全额承担双方在处理第三方知识产权人发起的诉讼、行政调查、禁止令或其他有损于乙方利益的主张或者行动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7)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项下的授权素材及相关文件发生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存在被媒体披露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与中国传统文化或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违背的内容),致使丙方相关在售产品被迫进行下架停销处理或待售产品被迫推迟上架销售等导致丙方销售业绩下滑等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5 整合传播服务框架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完成的有关工作成果以及设计稿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播策略、创意及构思、平面电视电台作品、包装设计等)的知识产权,在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每一个阶段的费用后,每一个阶段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在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的费用后,归甲方所有(但不含第三方知识产权,第三方知识产权按与第三方合同权限和时间规定执行,如演员肖像权、音乐著作权等)。

(2)乙方保证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交付的传播物料等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有关工作成果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财产权或人身权,乙方应在提供报价时、及签署本合同之前,应向甲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第三方作品的使用权利和使用期限、使用地域等),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在甲方要求的工作成果中使用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财产权、人身权相关的资料、材料。针对该内容,经甲方另行同意后,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否则,乙方自行承担以上费用,同时因其使用第三方资料、材料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该义务并不随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3)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为自己宣传和研究的目的对履行本合同而完成的工作成果及设计稿件进行利用,包括使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各类组织机构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等。

(4)如果由于甲方使用不当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则乙方不承担责任,为获取第三者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而应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交付的传播物料等中包含任何第三方拥有的权利,甲方不同意使用的,乙方应另行提供原创的工作成果。

3.6 设计类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权归甲方所有(第三方授权内容仅转移有限使用权,不转移版权)。乙方有权使用设计成果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各类组织机构所组织的评奖竞赛活动或乙方投标、公司内部交流学习、在公司网站和宣传手册上宣传等自身业务推广中,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作其他任何第三方商业之用。

(2)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内容、资料以及资质、合格证、文件、资金等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正当的,即甲方享有合法正当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或许可使用权,其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任何由该内容引起之争议、诉求、纠纷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甲方并应就乙方因此遭受之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3)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自行创作的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在甲方支付对应内容的费用后,已付费用内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外界宣传和内部宣传上合理使用。本合同履行过程涉及第三方创作的服务成果且该第三方设置了相应的权利限制时,乙方应在甲方使用该服务成果前书面通知甲方相关限制要求,甲方对该第三方服务成果的使用应以不触犯限制条件为前提,否则甲方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本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甲方在邮件确认或签字确认之前不得使用或变相参考使用,否则视为合格交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款项予以付款。

(5)由甲乙双方共创的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人为甲方,但乙方享有署名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授权、许可、转让、提供给任何第三人使用。

(6)由甲方委托乙方并支付对应费用所完成的产品,该产品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若是事先为确认权利而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则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权利变更登记;若尚未进行权利申请,乙方应将所有源文件全部移交给甲方,由甲方完成申请。

(7)若是由乙方自己独立完成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经甲方选定后,乙方应授予甲方不可撤销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合作期内,甲方可免费使用;合作结束后,甲方享有优先买断权,费用双方再另行协商。

3.7 培训服务类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1)乙方保证其拥有本合同培训课程及相关资料、信息所涉及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或其他专有权利等),或已获得有权使用并传播培训课程及相关资料、信息的适当证明或许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与培训课程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派出学员参加培训、进行广告宣传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对于任何第三方因甲方进行前述活动而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主张,乙方承诺自费为甲方辩护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2)乙方提供的与培训课程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材、课件、案例、讨论资料以及相关的视频、音频、图像、文字和软件资料)的知识产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确保甲方学员从乙方获取的上述资料仅供该学员在培训中使用并保留,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禁止用于其它用途。为免生疑问,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内部使用时不受此限。

(3)乙方确保上课期间使用的资料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如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均由乙方单方面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4)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创作的任何作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5)对于以下行为,除非甲方事先取得乙方或乙方联系人的书面认可,否则甲方及其听课人员或其他有机会接触本合同项下培训课程的相关人员不得:对培训现场录音、录像;以任何形式复制培训相关材料;将从乙方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形式的培训材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甲方侵犯乙方任何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8 软件开发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1)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在合同范围内享有不需额外付费的使用权。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甲方业务模式开发的私有化部署及定制化开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单独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均仍归各方单独享有,并不会因为双方签订或者履行本合同而转归对方享有,或者转归双方共同享有。乙方提供的服务中原属于乙方的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或其权利人保留,这些权利并不因指定产品销售、加注甲方的商标和版权信息而转移给甲方。

(3)甲方应当尊重乙方知识产权,不得对乙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破解以及任何形式的修改,否则视为侵害乙方知识产权。

(3)任何一方均应尊重相对方、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有任何第三方就一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因向另一方提起诉讼、主张索赔的,责任方应当独立处理相关纠纷,赔偿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使另一方免责。

  3.9 直播类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有对直播活动进行摄录、拍照等并进行合理化编辑、修改形成宣传材料,以便甲方用于将相关材料相关宣传渠道。

(2)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权免费在直播之后的1年内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络店铺等自有官方账号上,全文或部分转发、转载或引用含有乙方指定履约主播肖像的直播视频、花絮、图片等用于相关商业宣传,但甲方及关联企业在转发、转载、引用时须保留乙方署名及注明出处。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乙方直播人员的肖像和姓名。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侵权责任,并追偿相关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使用费用,相关赔偿问题可走法律途径判定解决。

(4)直播中出现的甲方商标、logo、企业名称,宣传图片、设计成果等资料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仅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而使用上述资料,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上述资料,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

(5)乙方确保直播期间其所使用的营销创意、方案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导致相关第三方提起任何主张、索赔或遭受行政处罚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基于任何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合同所涉素材(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标、logo、企业名称等)及其他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宣传图片、花絮视频等)的整体或部分,否则属于乙方违约。

  3.10 图片、视频拍摄类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1)乙方保证为甲方制作的本项目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第三方权益的内容,如为本合同所使用之任何资料涉及其他地方之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和肖像权等),乙方应事先取得该权利方的书面同意及授权,若因此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存在权利争议、侵权、纠纷等瑕疵的,经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采取合理的、双方认可的措施进行处理,如果乙方拒绝或怠于承担该等义务、无法妥善处理以避免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应全额返还与该违约事项有关的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损失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本合同所涉及拍摄的影视成品的版权等有关知识产权在甲方支付对应内容的费用后,已付费用内容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外界宣传和内部宣传上广泛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为甲方制作的任何内容、资料等,更不能将其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不得用于转让,赠送等其他用途。甲方允许乙方保留将该作品最终成果仅用于自身宣传物料,行业评选的权利,但乙方不得用于任何盈利性商业用途或损害甲方利益。

(3)甲方对拍摄活动产生的所有作品享有著作权,自作品拍摄完成时产生。

(4)乙方所有工作成果应仅用于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且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将其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5)乙方应保证向甲方交付的任何内容和形式的工作成果具有原创性、内容合法且不侵犯他人权利。乙方保证,甲方对乙方交付工作成果的使用不会侵犯第三方权益。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乙方在履约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权利(包括不限于作品著作权、肖像权等)应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且使用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费用之中,甲方无须另行支付。

(7)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取得拍摄活动过程中涉及的人物肖像的使用授权(授权期限至少为两年),且使用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费用之中,甲方无须另行支付。

(8)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在甲方结清所有款项之后,第三方费用中的模特费已涵盖模特肖像授权许可费。本次成人模特肖像权使用期限为壹年,儿童模特为贰年,模特肖像权到期需要续约的情况,乙方承诺续约费用支出不超过本次模特(壹年期限)个人总费用的50%。使用范围仅限于大陆地区的肖像使用及甲方的线上线下及官方媒体使用范围,不含括海外肖像使用权。乙方保证甲方对所有拍摄内容图片中出现的包括模特在内的所有肖像有合法的使用权。若甲方因此遭到第三人异议或索赔,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需保证模特的肖像使用权用于正规宣传途径,不得进行恶意毁改或非法使用场地,若因为肖像权使用范围或使用时间等超出本次肖像权的范围引起的纠纷,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11 工程施工类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1)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施工图(乙方供图)、施工方案的版权归乙方所有。

(2)本设计方案许可使用范围仅限于本施工合同。

(3)甲方不对合同中涉及施工图、施工方案是否侵权第三方权利负责,因本施工方案、施工图产生的版权纠纷,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本施工方案、施工图产生的版权纠纷,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3.12 技术研发类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1)甲乙各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2)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的开发报价,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150%。乙方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所开发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150%。

(3)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研发产品和工艺设计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将该产品和工艺设计用于产品开发及量产的整个流程,并有权对其进行修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该产品和工艺设计。乙方可以使用项目的总体描述和资料,作为向其他客户或潜在客户出示的介绍资料。

(4)乙方保证所交付的产品和工艺设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创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而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应保证得到该权利人的有效授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5)乙方保证其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所用到的设计软件都是正版付费软件。如果因乙方使用非正版软件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6)对合同技术的改进,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对方以优惠价格转让使用。属于合同技术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对技术的改进,改进方未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责任,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7)双方共同对合同技术做出的重大改进,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有。一方向另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单独申请专利,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双方应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签订合同,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

(8)关于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合同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9)甲乙双方约定,产品研发产品、生产以及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权利均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无期限在外界宣传和内部宣传上合理使用,有权设计成果衍生商品等权利,并用于相关商业行为中。

(10)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产品相关技术或所作的改进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任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若任一方将产品研发相关成果以发表学术文章等形式公开的,署名作者应为甲乙双方。

(11)在产品生产、销售等过程中,若遭受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如发生上述事件,由双方共同负责处理,并平均分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甲乙任何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任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13)若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知识产权条款,应向另一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3.13 外贸销售类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示例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商号、服务标志、注册服务标志、服务名称、专利、专利权、版权、发明、许可、批准、政府授权、商业秘密和各方进行各自的业务所必需的权利...

乙方拥有与乙方商品相关的设计、专利、商标、商号和公司名称(“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知识产权用于非甲方提供的任何产品。

只有乙方的知识产权用于与货品相关的目的,甲方才可以转售、租赁或制造货品。甲方不得在销售任何非由乙方提供或批准的货品中使用乙方的知识产权。

甲方如擅自使用或注册乙方知识产权或者与乙方知识产权相混淆的知识产权将构成侵害乙方的专有权。在该种情况下,乙方可提前给予甲方三十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但甲方仍须按照相关法律对其侵害行为负法律责任。

甲方如发现在其区域或地区内有人侵害或不当使用乙方的知识产权,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对有关的第三方展开法律行动时给予合理的配合;但所有的诉讼花费应由乙方自行负责,而诉讼中所获的赔偿或解决获益亦归乙方所有。

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约定,需要结合每个合同的业务的背景、合同类型等因素,进行具体细化约定。如果双方对合同的条款约定不明确,可能会给企业一方或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为做到风险事先防控、利于日后纠纷处理,建议企业业务人员及时与企业法务(必要时甚至需要外部资深律师参与)共同商讨并修改相关知识产权条款,从而确保相关知识产权条款设计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履行性。

典型案例1——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0)***知民终1008号-最高人民法院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4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为法瑞纳公司。2017年10月16日,环莘公司通过网购方式购买轻便婴儿推车一辆。环莘公司据此主张其向法瑞纳公司提供了涉案专利的基本功能设计及设计构思,法瑞纳公司认为该产品的手柄设计与法瑞纳公司的设计不同。

2017年10月27日,环莘公司作为甲方与法瑞纳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主要约定内容有:甲方从乙方购买儿童推车租赁设备(车桩)、共享雨伞租赁设备(伞桩)、伞柄以及扫码借还系统软件等产品,乙方根据甲方产品要求进行定制开发;乙方提供的儿童推车租赁设备(车桩)、共享雨伞租赁设备等,外观颜色、LOGO需按照甲方提供的颜色及LOGO要求进行喷涂,外观设计由乙方提供。乙方提供的软硬件产品需满足甲方的核心功能等需求,乙方负责雨伞及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设计,甲方提供儿童推车配合乙方;乙方负责儿童推车手柄的设计及生产,甲方提供儿童推车样品配合乙方等。合同金额为14565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预付款10万元作为定金,乙方发货前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45650元后乙方发货。

乙方对甲方的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知识产权、产品资料等有绝对保密的义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外传播。乙方提供的共享雨伞设备及相关设计意念、产品设计外形、结构、系统软件等知识产权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研发类似结构、外形、系统产品。本合同中甲方采购的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相关的设计意念、产品设计外形、结构、系统软件功能、业务模式为甲方提供,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申请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相关专利。同日,环莘公司向法瑞纳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法瑞纳公司向环莘公司开具了该款的发票。

(一)关于涉案合同性质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于合同的性质和类型,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涉案合同名为采购合同,合同中既有转移产品所有权和支付价款的内容,亦包括法瑞纳公司根据环莘公司所提的需求完成共享雨伞租赁设备及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等的设计、开发和生产的内容,故其性质是一个混合合同。但本案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因合同所涉设备的设计、开发及生产而引发的专利权归属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因委托开发引发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应受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法瑞纳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仅为采购合同,明显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环莘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系其与法瑞纳公司共同开发的主张。技术合作开发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完成在技术上均作出创造性的贡献。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合同约定环莘公司委托法瑞纳公司对包括儿童推车租赁设备(车桩)等产品进行定制开发,法瑞纳公司负责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环莘公司则提供儿童推车以配合法瑞纳公司的设计;环莘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对相关的技术提出了需求以及修改意见,并做了一定市场调查和用户需求体验分析等工作,但并不能据此认定环莘公司对于本案技术成果的完成在技术上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因此,本案不属于技术合作开发纠纷。

(二)关于涉案专利权的归属如何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知识产权条款,故确定涉案专利权的归属,主要在于解决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合同相关条款应如何解释两个问题。

首先,关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问题。涉案专利为一项关于共享儿童推车车桩的实用新型专利,根据本案合同以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环莘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要求法瑞纳公司提供儿童推车的把手设计图纸;双方于10月27日签订合同;环莘公司于10月30日开始催促法瑞纳公司提供手柄设计;法瑞纳公司于11月7日发送推车手柄设计图,并于11月15日发送儿童推车设备的效果设计图,且该儿童推车设备的设计图与涉案专利的结构示意图相似;随后双方就设计图纸进行多次沟通和修改,直至2018年1月16日,环莘公司对法瑞纳公司所设计的儿童推车车桩的样式和尺寸进行了确认。后法瑞纳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申请涉案专利。据此,因涉案专利申请日晚于本案合同签订时间,且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涉案合同的约定内容、法瑞纳公司因履行涉案合同所提交的设计图纸等能够相互对应,故应认定涉案专利属于环莘公司委托法瑞纳公司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法瑞纳公司虽主张涉案专利技术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已设计完成,但其所提交的合同和送货单等证据中并未显示合同所涉设备的参数、样式等具体情况,不足以认定其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关联;而法瑞纳公司所提交的其在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首次发送的儿童推车设备设计图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且该设备结构设计图与其发送给环莘公司的设计图基本相同,亦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设计完成于涉案合同签订以前。

其次,关于涉案合同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解释问题。涉案合同的条款内容确定前经过了双方的多次修改,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双方均应充分知悉合同条款内容。在知识产权归属条款部分,双方对共享雨伞设备以及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作出了不同的处理,约定与共享雨伞设备相关的知识产权属法瑞纳公司所有、与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相关的知识产权属环莘公司所有,并进一步明确约定法瑞纳公司不得申请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相关专利。因此,从涉案合同的词句表达以及相关知识产权条款内容判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本案合同所涉委托开发完成的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知识产权依约归环莘公司所有。

综上,涉案专利为一项关于共享儿童推车车桩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本案合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依约应归环莘公司所有。

典型案例2:成都莘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罗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21)***知民终1470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莘迪公司员工段超通过微信向罗楠发送了文档《莘迪需求概述》,但罗楠并未对该文档进行回复。2019年12月11日,罗楠向段超发送文档《莘迪编程第二版功能计划》,并说:“段总,这是我初步清理的功能列表,你看下大方向是否对的,然后我再整理里面的细节。”段超回复:“好的辛苦了,我晚点回去看下。”《莘迪编程第二版功能计划》载明涉案软件分为两大功能模块:一、前台官网功能,其中包括:1.官网的部分内容可以在后台直接修改和更改;2.官网的课程购买功能;3.学院个人中心;4.集成开源的编程开发工具供给学员学习;5.在线客服沟通;6.其他需要美工配合的静态页面可以在日常运行中随时添加。二、后台软件管理功能,其中包括:1.校区管理;2.软件用户管理;3.班级管理;4.学员客户管理;5.教材学科管理;6.课程产品管理;7.学习资料和文件下载的发布;8.合同管理;9.短信发送功能;10.软件数据自动防灾备份。2019年12月13日,段超告知罗楠:“罗老师,您这边周末看什么时间方便,我们再约个时间聊下具体细节。”罗楠回复:“要的。”

2019年12月15日,段超向罗楠发送名为《技术合伙协议莘迪(2)(1)》的文档,罗楠向段超表示该文档内容里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并不合理,其向段超表示:“因为莘迪的软件功能和誉财的软件有相似的功能模块……所以协议上规定的知识产权都属于公司这个不方便实施。而且誉财的软件确定是将来会卖给其他培训机构的……”并表示莘迪公司如果看重知识产权的话,其可以从零开始撰写新的软件,但是需要重新协商价格。对此段超回复:“嗯这个可以调整下,没问题。”

(一)涉案协议合同标的是开发新的计算机软件还是对已有的计算机软件进行个性化的修改

从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涉案软件合同标的是对已有计算机软件进行个性化的修改,理由如下:其一,从罗楠与莘迪公司员工段超的聊天记录来看,罗楠早在双方签订涉案协议之前就已经告知莘迪公司,涉案软件并非新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而是基于已有软件进行个性化修改。结合罗楠于2019年11月29日就从案外人誉财公司处获得了教培软件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合同标的是对已有计算机软件进行个性化的修改。其二,涉案协议约定的软件开发费用明显与新开发计算机软件不匹配,莘迪公司应当知道涉案软件是基于已有软件的个性化修改。

(二)本案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以及莘迪公司主张的罗楠出售涉案软件是否存在,是否侵犯莘迪公司权益

本案中,双方在涉案协议第2条第3款约定,在合作期间以及退出合作后,莘迪公司书面要求罗楠单独开发的相关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产品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均属于莘迪公司职务成果或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属于莘迪公司。该条款对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并未明确约定,涉案软件不能适用该条款,原因在于:

其一,从文意解释的角度来看,涉案软件并不属于“单独开发的相关产品”范畴。涉案协议第2条第3款属于涉案协议第2条(合作分工及权责),该条款上一款中双方明确:罗楠作为技术合作人,承担以下责任:1)为莘迪公司开发2.0官网软件(前端页面+后台软件+在线编程)……4)罗楠技术合作开发的智力成果、技术方案、技术产品由莘迪公司使用,莘迪公司享有改进、销售、增值、收益及处置权。故可以明确双方在订立涉案协议时,罗楠的主要工作即为莘迪公司开发涉案软件,但涉案协议第2条第3款中却又表述为:莘迪公司书面要求罗楠单独开发的相关产品的发明……知识产权均属于莘迪公司职务成果,其中“单独”一词本身具有并非共同的意思,故在该条款中使用“单独”一词可以理解为,莘迪公司另外书面要求罗楠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莘迪公司,结合涉案协议第2条第3款前述条款,可以将涉案协议第2条第3款解释为,除涉案软件以外,莘迪公司要求罗楠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莘迪公司。

其二,从双方缔结合同时的意思表达可以看出,涉案软件并不属于“单独开发的相关产品”范畴。根据2019年12月15日莘迪公司员工段超与罗楠的聊天记录,罗楠在订立合同之初就明确表示:如果莘迪公司看重知识产权的话,其可以从零开始撰写新的软件,但是需要重新协商价格。因此可以看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罗楠并未同意将已经完成开发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莘迪公司,段超也明确表示没问题,故涉案软件并不属于“单独开发的相关产品”范畴。

综上所述,涉案软件并非罗楠应莘迪公司要求单独开发的软件,不适用涉案协议第2条第3款的约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对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涉案软件应当属受托人即罗楠所有。因此,罗楠出售自己的软件并不违反涉案协议,亦不会侵害莘迪公司任何权益。

典型案例3:智慧云康(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京**民终756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1日,北大医信公司(甲方)与智慧云康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医院综合运营管理HRP业务应用系统(产品描述为医院资源管理与大数据应用系统DRP产品)1套,价款1 823 000元,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价格、成本和税费:1.产品价格,包含主产品价格、配件和备件价格、辅助材料价格、运至交货地的保险和装卸、运输费用;2.相关的技术文件费用,包含合同设备、培训的全部技术文件费用;3.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支持与服务费用,包含安装、调试及必要的培训费用...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为:乙方保证对其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合同产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任何权益,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任何权益。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合同产品(计算机硬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同时没有索赔、扣押、抵押或其他行为存在或威胁到乙方,以致妨碍到甲方对产品的使用和销售。乙方承诺其已是软件的权利人或其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使其拥有签订本合同的条件和权利。乙方承诺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无任何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形。如因甲方购买、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软件而被他人主张权利或引起纠纷的,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违约责任约定为:不影响甲方解约权的前提下,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的,每迟延一个自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部分金额的0.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更换、修理或退货,如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延期交货的,则按合同第12.1条(前述条款)处理。……”。

北大医信公司与智慧云康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北大医信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智慧云康公司亦于2019年9月25日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涉案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9月25日解除。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北大医信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智慧云康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至合同解除期间,未能完成合同项下医院综合运营管理HRP业务应用系统的整体安装调试义务,其虽已完成医院物流管理系统及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上线,但因涉案合同标的为成套应用系统,且双方合同中关于合同目的亦约定为系统用于实现“医院综合运营管理的一体化信息集成”,故仅上线涉案系统10个子模块中的2个子模块,并不能使项目通过最终用户验收,从而实现北大医信公司的合同目的,且现双方均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自最终用户处取回装载有系统文件的加密狗,已上线部分的子模块亦不具备单独使用的客观条件,故北大医信公司要求智慧云康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729 2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北大医信公司要求智慧云康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2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诉讼中经该院向最终用户核实,最终用户经与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最终决定终止涉案系统项目实施的原因为智慧云康公司因知识产权侵权被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而引发了最终用户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合理怀疑。但该案诉讼中,北大医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系统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故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并非智慧云康公司存在违约情形,该院对于北大医信公司要求智慧云康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知识产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知识产权类规定,包括知识产权及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让与人或者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许可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许可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七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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