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顺风车司机,乘客关机联系不上,如何维权要平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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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其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从官方文件上认可了顺风车出行的合法性。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顺风车的数量不断增加,一系列相关的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由于主体的增加、法律关系的杂揉、针对性法规的欠缺等原因,该类交通事故的处理比传统的交通事故要复杂得多。顺风车乘客因交通事故受伤,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了许多受害人的难题。

本期,我们邀请到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张海东律师向大家解读顺风车驾驶员、乘客、平台及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020年4月15日,王某(化名)通过某顺风车平台预约了张某(化名)的顺风车,并向平台支付了拼车费。在出行过程中该车与苏某(化名)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张某和苏某负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座位险,苏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顺风车平台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后,王某家属将张某、苏某、顺风车平台、三方保险公司诉诸法院。 

顺风车乘客和驾驶员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同时,《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顺风车为私家车,不具备营运性质,但是确实在出行中收取了部分拼车费,所以双方兼具合同关系和搭乘关系,乘客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更有利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多数是按照基于搭乘关系产生的侵权责任(或交通事故责任)处理。本案中,法院也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判决的。

顺风车乘客和顺风车平台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顺风车平台向车主与乘客提供在线合乘信息撮合服务,并从中收取少量服务费,乘客与平台之间更符合中介合同关系的特征。本案中法院的说理部分认定:“网约车的性质为经营活动,顺风车的性质为互助行为,顺风车平台通过提供供需信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但该服务费的收取并不同于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收费行为,顺风车平台与合乘乘客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

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顺风车平台承担责任?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顺风车平台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所以司法实践中按照一般侵权的过错原则处理。如果顺风车平台提供了撮合服务,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包括审核驾驶人的证件有效性、车辆的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等),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那么顺风车平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认为:“顺风车平台并不实际支配机动车,无证据证明平台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受害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是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通俗的讲,就是先走保险,保险不够的根据事故责任由侵权人补足。就本案而言,受害人还可以将保险公司一并列入被告,因为顺风车平台购买了公众责任险,承保通过平台预约的顺风车出行过程中,驾驶员或乘客在搭乘顺风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所以,除了一般的责任人外,可以向公众责任险承保人主张赔偿,最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损失。 

最后,希望通过以上案例问答能够为理清顺风车驾驶员、乘客、平台及保险公司等各方主体的责任提供思路,帮助受害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网约车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一种出行方式,从专车、快车再到顺风车,满足各类乘客的不同需求。其中因为顺风车对乘客而言,其较打车费用更加经济实惠,司机也可在顺路的情况下分担出行费用,得到了很多人的青睐。不过,随着顺风车业务量的增加,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也随之增加。本期所选“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案例:程某磊诉张某、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通过梳理本案的裁判要点,结合案情,对网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等相关法律理论进行阐述。

2017年4月4日,张某驾驶浙B×××××小型轿车与施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发生车祸,造成施某、张某及浙B×××××小型轿车乘客程某磊、贺某受伤,二车及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程某磊、贺某不负该事故的责任。其中苏Exxxxx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后,程某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判定为10级伤残。后程某磊诉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张某与网约车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苏0205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仅判决张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因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苏0205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网约车平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通过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结构分析,案涉网约顺风车合乘协议的订立主体为搭乘人程某磊与接受搭乘的合乘驾驶车主张某,双方之间系网约合乘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中,根据案涉网约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分析,系由顺风车车主张某向滴滴出行平台报送路线,搭乘人程某磊确定既定目的地后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发出顺风车约车要约,由滴滴出行平台经过大数据分析后根据路线匹配度向所有适合接受委托的顺风车主发送该要约信息,在合适区间中相对不特定的顺风车主接到该要约信息之后,根据出行情况自行决定选择是否接受并作出接单确认。张某确认接单后,滴滴出行平台将确认承诺回复给要约方即委托搭乘人程某磊。至此,张某与程某磊已经达成了合乘出行合意,合意内容为由张某为程某磊提供顺路搭乘出行服务,程某磊为此支付一定搭乘费用。由此可知,合同内容及是否选择合乘的权利均由张某和程某磊共同作出。

其次,通过合同订立及履行的各自作用分析,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系接受搭乘人与顺风车主的共同委托,为双方订立及履行合乘出行协议提供网络居间服务,与搭乘人程某磊、接受搭乘的合乘驾驶车主张某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从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一致及履约过程来看,张某与程某磊均明知彼此是达成顺风车合乘出行意思表示及履行主体,小桔公司则系双方达成合乘出行协议的中介服务方。

最后,通过国家对互联网约车服务进行分类管理的角度分析,网约顺风车业务与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自营约车服务有显著差别,小桔公司开展网约顺风车业务的行为应当确定为居间服务性质。张某与程某磊达成的合乘出行合意是非营利性的互助出行合意,而非运输合同。小桔公司开展网约顺风车业务的行为不属于承运行为,而应当确定是为合乘出行提供居间服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网约顺风车模式的概述

顺风车,亦为拼车,是指某人从A地到B地,在这途中顺便将需要前往AB区间去处的乘客捎带上一同前往。

顺风车运营模式:第一步,乘客和其他乘客在不同地点向网约车平台发送叫车消息,网约车平台收到消息后,开始在平台进行推送;第二步,司机在网约车平台APP会实时收到乘客的叫车信息,而可以选择应答或者拒绝接单;第三步,当司机在平台APP上接单后,前往乘客所在的地点,一个一个将其载上车去往目的地。

顺风车与网约车的区别。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与第十三条的规定可知,网约车的本质为出租汽车,其具有经营性质需要办理相关审核和证照手续。而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知,顺风车并不属于该办法所规范的狭义网约车范畴。

(二)网约顺风车模式下的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与顺风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主要特征有三:一是有偿性。网约车平台通过APP为司机和乘客提供了叫车和约车的网络推送,其取得收入的名义是“网络信息服务费用”,作为顺风车司机应向网约车平台支付的居间费用,符合有偿性。二是属于诺成合同。顺风车司机和乘客基于合乘目的都会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打车软件发布自己的出行信息,二者发布信息的行为实际上就相当于分别和网约车平台建立了委托关系。三是网约顺风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向顺风车司机和乘客分别提供对方的出行信息,但是对于二者之间能否达成合乘协议并没有决定权。综上,可以认定顺风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成立居间合同。

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顺风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均是以网约车平台和顺风车司机的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认定。网约车平台和顺风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那么网约车平台不是承运人,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也是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关系,顺风车司机和乘客之间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三)网约顺风车模式下交通侵权事故的责任认定

1、网约车平台的责任认定

网约车平台和顺风车司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网约车平台对于顺风车司机遭受的损失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在顺风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之间,网约车平台主要是向顺风车司机提供关于乘客的相关出行信息,二者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虽然滴滴顺风车发布的《顺风车协议》中有关于对顺风车司机的义务规定,但是这些应该视为顺风车司机的准入规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可知,顺风车司机遭受的损失和网约车平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网约车平台对顺风车司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顺风车司机的责任认定

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对网约顺风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认定问题基本持一致观点,即网约顺风车驾驶人应该就自己的驾驶行为负责,对乘客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网络预约顺风车是合乘服务提供者与乘客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应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乘客或第三人受伤后,网约车驾驶人和乘客应当就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在顺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如若该顺风车辆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话,被侵权人在请求顺风车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如若仍有不足的,最后再由侵权人顺风车司机予以赔偿。

(1)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

顺风车司机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害对象包括乘客、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可知,交强险的承保对象是顺风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顺风车司机以外的受害人。

(2)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可知,如若机动车的危险程度会显著增加,并且有关该机动车的保险合同仍在存续期间,那么顺风车司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顺风车司机没有履行将该情况通知给保险公司的义务的话,如若发生因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该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在很多司法案件中,商业保险公司会认为车辆的所有人将已经投保商业险的家庭自用车辆私自注册为网约顺风车,会使得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以此为由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

就顺风车司机而言,其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过基于免费互助或分摊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此外,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该行车路线是由车主提前预定的,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作为拒赔的理由是无效的。

搭乘网约车平台提供的“顺风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事故责任方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此外,若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提升危险性为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巍,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5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程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程晓磊,男,199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宇,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丹,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施伟,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垚,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巍与被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原审原告程晓磊及原审被告施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程晓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小桔公司承担对程晓磊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其与小桔公司是实际运输人与承运人关系。其系接受小桔公司提供的承运信息后才去接程晓磊,信息来源、付款款项、接送地点及送达地点均由小桔公司提供,小桔公司作为承运人从中抽取利润,故双方非运输人与居间人关系,而是承运人与实际运输人关系。因此,小桔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巍作为实际运输人仅是履行指派的运输任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小桔公司辩称:1.本案是顺风车业务,张巍与程晓磊之间是合乘关系。顺风车与网约车在法律关系、费用成本、操作模式及频次、目的等方面均有本质区别,顺风车车主与乘客形成的是合乘关系,网约车模式下平台与乘客形成的是承运关系;顺风车主是在自己原本要行走的路线上捎带顺路的合乘需求者,顺风车平台仅提供信息展示及匹配功能;合乘费用远远低于网约车费用,表明乘客与车主仅是为了分摊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2.顺风车模式下,小桔公司作为合乘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服务,其只发布信息不对车主派单,由车主自行接单,并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一定信息服务费。小桔公司与用户达成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明确约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非运输服务,而仅提供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与匹配服务。据此,其仅提供居间服务,并非合乘关系主体。3.其无侵权行为,亦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从侵权关系而言亦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原审原告程晓磊答辩意见与上诉人张巍的上诉意见一致。

原审被告施伟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程晓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因交通事故发生医疗费元(包括小桔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其中元发票由小桔公司提供)、住院伙食补助费6950元、营养费3600元、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误工费34599.6元、护理费18000元、交通费5014.88元、住宿费5111元、护理生活用品费用1059元,合计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比例承担,其余70%由张巍、小桔公司连带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4月4日20时52分57秒,张巍驾驶浙B×××××小型轿车在沪蓉高速公路行驶至南京方向131.1公里处在小客车道内停车。2017年4月4日20时53分6秒,施伟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后同向行驶至该处时,结果发生该车车头撞击前方停留的浙B×××××小型轿车车尾中部及右侧,致苏E×××××小型轿车车身左侧再碰撞中央隔离防冲护栏,造成施伟、张巍及浙B×××××小型轿车乘客程晓磊、贺超受伤,二车及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巍驾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违法停车、造成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施伟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属于观察前方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追尾撞击前方停留的车辆,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程晓磊、贺超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事发后,程晓磊被送往解放军101医院住院治疗,后陆续在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6月12日,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程晓磊阴茎勃起功能检验结果符合阴茎勃起轻度障碍,评定为8级伤残。2018年6月29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锡诚[2018]鉴字第1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程晓磊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评定为8级伤残,颅脑损失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评定为9级残疾,肋骨骨折6根评定为10级伤残;误工期36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20日为宜。

浙B×××××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刘占权,使用性质非营运。2017年4月4日,张巍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发布了从苏州市苏州站至无锡市四方游泳设备有限公司的路线,程晓磊、贺超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与张晓磊达成了出行合意。张巍在滴滴顺风车平台注册车辆为浙B×××××,但事发时实际驾驶的车辆为浙B×××××小型轿车。张巍、小桔公司确认“顺风车”的形式为:平台按照驾驶员与乘客的行程匹配程度进行推荐,是否达成合乘合意由双方根据行程匹配程度自行决定,完成行程后,小桔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在案涉事故出行路线中,小桔公司收取了7.2元信息服务费。

苏E×××××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施伟,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及相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小桔公司垫付了元,张巍垫付了7000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0元,施伟已垫付10000元,程晓磊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事发前,程晓磊在江阴悦动四方游泳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根据程晓磊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计算,事发前平均工资为2736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资料、医嘱单、用药清单、交通银行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合乘情况样本说明、情况说明、垫付款领取确认及承诺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作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程晓磊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元;手术剃头费100元;2.营养费36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23天×50元/天标准计算,为6150元;4.护理费,按180天×80元/天标准计算,为14400元;5.残疾赔偿金,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36%、赔偿年限20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年为标准计算,为元;6.误工费,按2736元×12个月标准计算,为32832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根据受害人的生活状况、本地生活水平、伤残程度等酌定为18000元;8.交通费,按照程晓磊的实际救治情况酌定为1000元;9.其他费用,因程晓磊提供的收据格式不规范、无客户名称,故对该些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该些费用不予支持。以上,程晓磊损失费用合计为元。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正确,予以确认,对于程晓磊的损失,张巍一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施伟一方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苏E×××××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扣除15%非医保用药,对此,保险公司未提供商业条款及就该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相应证据,也未能提供相应非医保用药的可替代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项目及费用,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保险公司合计还应再支付元。就张巍、小桔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小桔公司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其在本案中无过错,且交通事故系在张巍擅自更换车辆履行顺风车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故小桔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程晓磊要求小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张巍应赔偿程晓磊元,扣除已垫付的70000元,应再支付元。小桔公司、施伟提出垫付费用在本案中优先受偿,程晓磊予以认可,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予以准许,故上述保险公司应支付款项中的元应当直接支付小桔公司,10000元直接支付施伟。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元(其中元支付小桔公司,其中10000元支付施伟,剩余元支付程晓磊);二、张巍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程晓磊元;三、驳回程晓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02元减半收取1551元,鉴定费18605.85元,诉讼费合计20156.85元,由程晓磊负担3100.85元,由保险公司负担7000元,由张巍负担10056元。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张巍陈述:其接单都是路线匹配度很高才会接,本案的路线匹配度达到了90%,其收到推荐后自己点了接单。滴滴平台也可以由车主选择设置自动接单。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小桔公司是否系承运人,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小桔公司作为网约顺风车平台运营商,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而非为程晓磊提供搭乘的承运人,且因其在信息服务过程中并无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通过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解构分析,案涉网约顺风车合乘协议的订立主体为搭乘人程晓磊与接受搭乘的合乘驾驶车主张巍,双方之间系网约合乘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中,根据案涉网约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分析,系由顺风车车主张巍向滴滴出行平台报送路线,搭乘人程晓磊确定既定目的地后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发出顺风车约车要约,由滴滴出行平台经过大数据分析后根据路线匹配度向所有适合接受委托的顺风车主发送该要约信息,在合适区间中相对不特定的顺风车主接到该要约信息之后,根据出行情况自行决定选择是否接受并作出接单确认。张巍确认接单后,滴滴出行平台将确认承诺回复给要约方即委托搭乘人程晓磊。至此,张巍与程晓磊已经达成了合乘出行合意,合意内容为由张巍为程晓磊提供顺路搭乘出行服务,程晓磊为此支付一定搭乘费用。由此可知,合同内容及是否选择合乘的权利均由张巍和程晓磊共同作出。

2.通过合同订立及履行的各自作用分析,小桔公司系接受搭乘人与顺风车主的共同委托,为双方订立及履行合乘出行协议提供网络居间服务,与搭乘人程晓磊、接受搭乘的合乘驾驶车主张巍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根据案涉网约顺风车合乘协议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各方参与作用分析,滴滴出行平台并非要约、承诺内容的制定者,亦非合意内容的履行者,仅是向双方提供顺风车约车与行车的大数据信息(包括接收、整合车主与乘客路线信息、展示信息、向搭车人及顺风车主分别推荐匹配路线、提前计算合乘分摊价格、提供导航服务等内容),且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提供媒介平台。小桔公司运营的滴滴出行平台通过上述服务,在订单达成并履行后从合乘车费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用。因此,从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一致及履约过程来看,张巍与程晓磊均明知彼此是达成顺风车合乘出行意思表示及履行主体,小桔公司则系双方达成合乘出行协议的中介服务方。

3.通过国家对互联网约车服务进行分类管理的角度分析,网约顺风车业务与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自营约车服务有显著差别,小桔公司开展网约顺风车业务的行为应当确定为居间服务性质。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滴滴出行平台推出的网约快车、网约专车、网约出租车均属于网约车。在网约车的模式下,滴滴出行平台接受乘客订单后向车主派单,车主负责将乘客运送目的地,费用按照实际行驶里程及不同类型车辆收取,平台扣除一定比例的车费。据此,小桔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顺风车并不属于该办法所规范的狭义网约车范畴。从滴滴网约顺风车的服务模式也可以看出,网约顺风车与网约车对乘客与车主是否顺路的要求、是否由平台派单、车费计算方式、车费高低、平台收取费用比例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基本符合了顺风车所要求的乘客与车主顺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车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特征。且从张巍驾驶路线的匹配度、收取费用等详情看,其也并无专门利用车辆营利的情形。据此,张巍与程晓磊达成的合乘出行合意是非营利性的互助出行合意,而非运输合同。小桔公司开展网约顺风车业务的行为不属于承运行为,而应当确定是为合乘出行提供居间服务。

网约顺风车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型业态,符合社会成员资源共享、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减少能耗与污染、实现绿色出行等社会发展需要,法律应当对其作为社会成员互助共享方式的基本性质予以肯定。当然,应当进一步指出的是,无论是何种运营模式的网约车服务平台,平台的运营者应当依法维护网络运营安全,加强交易或者资源共享各方的交易秩序保障,通过可能且必要的技术手段、市场风险分散手段,尽最大可能避免因对网络交易安全的缺陷评估不到位、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不健全而导致服务对象人身财产发生损害及受到损害后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救助与赔偿。小桔公司作为网约顺风车服务平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合同履行约定的信息服务义务、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及完整性、严格审核驾驶人员资质、监管车辆驾驶情况、建立乘客安全保障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等各项义务。本案中,小桔公司完整展示了双方路线信息,并进行推荐,履行了计算合乘费用等各项服务,并且在搭乘人程晓磊遭受事故伤害后及时垫付了医疗费用。虽然张巍私自更换登记车辆接单,但该变更行为搭乘人程晓磊并未提出异议,且更换车辆亦符合上路行驶条件,无证据表明车辆的变更与事故发生存有因果关系。因此,小桔公司已尽到网络信息服务、车辆监管及安全保障等义务。

综上,小桔公司并非承运人,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还需完善服务、安保等机制,但其在本案中已尽到其应有的法律义务,对于程晓磊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搭乘的顺风车主张巍在合乘过程中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并酿成交通事故致程晓磊人身损害,非小桔公司提供的顺风车网络信息服务导致,应当由接受搭乘但又未依法安全驾驶的顺风车主张巍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张巍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上诉人张巍负担。

下线了449天的滴滴顺风车今日早上9点在常州、太原和哈尔滨上线试运行。

36氪询问三地多位司机后发现,此次滴滴顺风车的重新上线显得颇为低调。很多原来的顺风车车主是昨天看到新闻才知道滴滴已经重新开启顺风车业务。

而36氪在太原、常州和哈尔滨三地分别邀请了一些乘客和车主来做体验时,也发现了很多变化。

注册:乘客要安全考试,司机注册页面卡顿

36氪发现,乘客在使用滴滴顺风车的时候需要更新到最新版本5.3.13,进入APP以后,发现顺风车按钮已经被下放到单车、公交的banner之后,顺风车页面分为三个细项:乘客、车主和车服务。其中滴滴在车服务中接入了滴滴保险、代驾服务,以及查违章、罚款的信息服务。

和以前相比,乘客在第一次使用顺风车时,流程略微繁琐。乘客需要完成安全任务,这一任务包括“实名信息认证”、安全功能确认和乘客安全知识学习。其中,实名信息认证需要本人进行人脸识别,同时顺风车平台将在验证过程中随机截取照片进行核验信息;

安全功能确认上,平台要求授权并开启行程自动录音;安全知识学习包括6道题,在做题之前,滴滴会给予乘客一定的安全知识复习,比如要求乘客需要实名注册,并且为他人代叫车,需要设置紧急联系人。

通过测试后,乘客还需要勾选表示已经阅读并且同意“滴滴顺风车出行倡议书”、“顺风车平台隐私政策”和“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接着,滴滴还为乘客和司机双方提供了免费的意外险保障。以上的动作都完成了,乘客才能进入正常发单的阶段。

这也不难印证,此前滴滴创始人程维曾在一次媒体开放日上称,重新上线后的顺风车可能很难成为一款好用的产品了。

而司机注册方面,开启顺风车发单则需要进行重新注册,司机需要上传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注册车辆信息。不过今早9点多,至少三位司机向36氪反应,注册过程颇为曲折,在排除了手机、信号、版本的问题后,提交资料注册的页面一直处于卡顿状态,“只能不断退出再重来,试了三四次,但是一个小时过去了,还是无法提交”。

司机注册顺风车司机需要准备的证件

乘客:早高峰期三地都难叫到车

今日早9:45分,36氪邀请的乘客在太原市发布了一个“太原市人民政府到太原站”的顺风车单,经过了一个小时的等待,页面显示已经通知167位车主、其中仅有17位在线发布了行程,添加了感谢费以后,依旧未有人接单,10:45分,顺风车页面显示“行程超时,重新预约”。

同一时间,36氪在常州的市中心发了一顺风车单,滴滴顺风车页面显示平均邀请时间是10-15分钟,然而页面仅提示一位司机在线发布顺路路程,等待了20分钟左右也暂时未有司机接单。随后,36氪又在市中心更换了三次地址,尝试了商业区、写字楼和住宅区等不同地段,系统显示司机数量有所增加,但在等待了30分钟左右、添加感谢费的情况下,也未有司机接单。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了哈尔滨。

对此,一名滴滴顺风车内部人士称,业务虽然受到很多关注度,不过上线初期,因为注册流程繁琐、司机单量控制(司机每天只能接两单),加上大家对重新回归还需要一定的适应期,所以运力不足在所难免。

顺风车司机和乘客的匹配上,36氪发现,滴滴顺风车平台主要有三个参考维度:行为分、路线出行次数和顺路程度。在司机的筛选上,滴滴会给司机生成标签并打分,包括“准时”、“礼貌”、“整洁”等等。

此前,针对用户曾经普遍质疑顺风车的社交功能,在实际使用上,乘客和司机端都没有显示对方的头像和姓名,仅显示电话尾号,乘客和司机的联系也相当局限,沟通只能选择滴滴设置好的固定话术,而没有自由对话框,乘客在接单前只能给司机发一条消息。

顺风车发单后的界面以及与司机沟通的界面

此外,滴滴禁止代叫车,但36氪体验发现,即使不在今日上线的三个城市,乘客也可以进行发单,并且可以同时发布两个不同城市的顺风车 。原定于今日上线试运营的石家庄,上线时间与北京一起被推迟至12月。

司机:没有收到注册邀约,下线一年多收入少了

36氪尝试联系了常州和太原两地此前开过滴滴顺风车的车主,普遍反应称一直到今早上线前,都没有收到滴滴方面的主动注册邀约,有些甚至表示“不知道有这事(重新上线)”。石家庄一名车主也表示“具体情况不知道”,并未收到滴滴官方的更多解释。

此前,一名滴滴顺风车内部人士称,如果业务重新上线,可能不会做过多宣传,“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会非常低调”。

为了安全和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滴滴在顺风车的调整上做了很多功课,包括迭代了18个版本、经历了330项功能优化。

两名司机向36氪表示,此前只在快车没有单子、或者快车单结束后为了避免空驶才会使用顺风车功能接单,而在顺风车下线的一年多里,很多司机流向其他平台,比如嘀嗒和今年才上线的曹操顺风车、哈啰顺风车。不过,司机们明显的感觉是“收入变少了”,因为“嘀嗒的单子是滴滴原来的四分之一,哈啰就更少了”。

对于滴滴顺风车的重新上线,多数司机表示支持和期待,对人脸识别相关的安全考核也可以理解,不过对于滴滴顺风车接下来每天只限制司机接2单,大家普遍认为“太少、太死板”,“希望接单量能多一点,接单快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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