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选举人大代表不去参加可以吗

我们的国家机构6人大代表为人民第一课时认识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怎么产生的?谁有资格参加选举?作为国家的主人,为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人大代表如何选出 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区别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选举流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县级、乡级大人代表全体选民了解选举程序有一个想当人大代表的人在收购选票,你觉得这么做可以吗? 成人小学生老人少数民族了解代表选举资格下面图片中哪些人可以参与选举呢?你来猜一猜。外国人富人穷人罪犯选 举 资 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都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小选票大责任选举资格真神圣谢看谢观第三单元 我们的国家机构6人大代表为人民第二课时走进人民代表大会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京召开。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468名专业技术人员代表613名妇女代表742名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党政领导干部代表1011名了解人大代表构成资料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情况资料2:基层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对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有着最直接、最真实的体会与感受。他们所占全国人大代表比例的提高,有利于调动基层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力地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的解决。我国人大代表构成有广泛性这一特点,兼顾少数民族、妇女、工人农民、基层代表,这样能更好地调动基层群众的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人大代表职责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哪些职权?多方调研,了解民情、社情设立接待日,接待来访群众撰写议案和建议,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交一名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职责这是我的职责人大代表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认真调研、写好建议。来自不同领城、行业的人大代表为了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需求,利用休息时间进行走访,多方了解情况。一位人大代表为了准确提出建议,开展了广泛的调研,从各级政府官员到厂矿车间的工人,从科研院所的专家到公共汽车公司的售票员,都是他的调研对象。一位关注农村发展的人大代表每年到农村、贫团地区十几趟,跟老乡面对面深聊,调研目记写了许多本。交通、教育、医疗、住房、生态、科技、文化……只要是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问题,无论大小,代表们都努力将最真实的声音反映到人大会议上。正如一位代表所说:“认真搜集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形成建议带到人代会上积极反映,是我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当建议被采纳时,很多代表都有同样的体会:那一刻比当选人大代表还要激动,因为这是一份沉向甸的责任。讲述人大代表故事,感受依法履职为乡村教育呼吁我们是场外“代表”阅读教材第59页、第60页内容,思考下列问题:1.哪些人有参政议政的权利。2.我们可以对国家、社会的哪些方面提出建议。3.我们可以通过哪些形式关心国家大事。4.公民参政议政有什么重要作用。讲述人大代表故事,感受依法履职社会发展、身边问题我们可以建言献策国家重大事项我们可以参与讨论这是网民参与向总理提问活动中的问题类别。从中你有什么发现?在政府网站留言参加听证会给人大代表写信建言我们是场外“代表”假如你是一名人大代表,请你就所在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写出你的议案。谢看谢观6人大代表为人民刘力的困惑?为什么要选人大代表?我的爸爸为什么不是人大代表?我为什么从来没有参加过投票?……为什么要选人大代表? 先想想,怎么管理一个班级? 班级相比起国家,虽然很小很小,但管理理念是一致的。 通过选举班委会,协助班主任管理班级,为同学服务 。 班委会由班委会委员组成,委员之间互相协作,形成合力,协助班主任与同学们一起推动班级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人民该如何行使权利呢?为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 人民是如何选出代表的呢?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县级、乡级人大代表全体选民 我们赶快去选举北京市人大代表吧。 北京市人大代表由各区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不能直接选举。 我和你奶奶可以直接选举咱们区人大代表。区别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

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

她们是母亲、妻子、女儿

她们守护生命、坚守岗位

在平凡的生活中贡献巾帼力量

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

送给女神们38个“护身”锦囊

1、哪些人能过妇女节?

顾名思义,妇女节的适合对象肯定是妇女,可能许多未婚人士会问:没有结婚的能享受这个假期吗?答案是肯定的。妇女,在官方辞典中,其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

2、我国法律有规定男女地位平等吗?

当然。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宪法》第48条第一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3、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4、妇女能否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能否参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所以,妇女不仅能够依法参加选举,而且还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被选举权,可以被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能够参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5、学校在招生时能否提高对女生的录取标准或仅限男生报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6、出嫁的女儿还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7、遇到性骚扰怎么办?

法律上对于“性骚扰”的明确规定来自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规定较为笼统,威慑力不够。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还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遇到性骚扰,要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说“不”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另外,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延长的天数,可参见当地地方性规定。

9、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呢?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而且,《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0、产假可以提前或推后吗?

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98天,产假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11、产假遇到疫情能顺延吗?

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间,一般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即截止(难产、多胞胎以及地方政策规定的奖励天数另计),假期按自然日进行计算,遇到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均不顺延,所以疫情期间的产假也是不顺延的。

12、已经休过了产假,还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吗?

可以。产假和年休假不冲突,只要符合年休假的享受资格即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3、流产可以休产假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15、在孕期内,公司能安排加班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七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夜班劳动一般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16、法律对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吗?

依据法律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7、公司没有安排哺乳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呢?

司法实践中倾向意见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视作加班,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18、一些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不合法,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能否退回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工?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再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派遣的“三期”女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

20、在“三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21、“三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调岗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2、“三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3、“三期”内我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实践中因“三期”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一般按照以下思路:

1、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2、如果被解雇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赔偿金,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2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或约定分别所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5、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包括:(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6、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有什么不一样?

离婚协议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在法律执行效力上不一样。若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义务,经法院判决后,离婚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持离婚判决书则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7、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28、父亲去世后或丧失行为能力,母亲是否继续享有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权?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29、哪些情况,丈夫不能提出离婚?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之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或者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0、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1、丈夫去世后,妻子尽心照顾公婆,在公婆去世后能否继承公婆的财产?

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32、女性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3、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4、同居的男友(还没结婚)打我算不算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决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35、遭遇家暴怎么办?

一定要对家暴说“不”!家暴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此外,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均有义务予以制止。

36、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前提出,尤其是可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过,一旦法院作出裁定后,申请人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裁定实效;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一般为3至6个月。被申请人不履行人身保护令将可能少分财产。

37、人身安全保护令都包括哪些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8、对方违反人生安全保护令会怎样?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司法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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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当前,各地各级人大代表结构性比例中,普遍存在党政干部所占比例过大的现象,影响了代表来源的普遍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特别是安排大量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人大选举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直接影响了人大职能的有效发挥。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应该明确规定“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不得担任本级人大代表职务。在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前,应尽量减少“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担任本级人大代表职务。

一、“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不宜担任本级人大代表职务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

1、与代表职务性质相矛盾。各级人大代表是一项职务,不是一种政治待遇,也不是一项荣誉。《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行政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可见,“一府两院”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关系是非常明确的。从法理上说,“一府两院”包括其组成人员是人大的监督对象,没有理由同时又让他们兼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就是不能既是人大监督的对象,又是人大监督权的行使者。这就好比运动比赛一样,你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2、现实角色相矛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显然,安排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担任人大代表与法律规定不符。政府首长、两院领导向代表们报告工作,又与代表们一起审议其刚刚报告过的工作报告,既是代表又是官员的双重的角色让人感到十分别扭。自己审自己的报告,自己给自己找不足,找原因,可能吗?现实的情况是,这些官员代表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报告和议案时,多数出现角色倒置,他们不是作为一个普通代表发表审议意见,与代表们一起分析工作不足,商议对策;也不是作为一个被监督的对象列席会议,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批评意见,而是作为一个地方的领导对代表们作指示,发号施令。

3、履行代表职责不到位。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从实践上看,大多数代表认为本职工作才是他们的“正业”,“代表”是他们的“副业”,因而从事“副业”的积极性不够高。担任人大代表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更是忙于他们的“正业”,而无瑕顾及“代表”这个“副业”。所以他们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极少参加视察、评议和代表小组活动,一年下来就参加这么几天的代表大会,与代表法有关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规定要求相差甚远。履行代表职责不到位、“挂名代表”是这些官员代表的突出特征和真实写照。

4、不利于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职责。过多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担任本级人大代表,造成代表在审议、视察、检查、质询“一府两院”工作时,鉴于这些官员的双重身份以及情面上的障碍,使得许多代表欲言又止,不敢揭“烂疤”,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淋漓尽致,一些问题只好折衷处理,监督效果就不得不大打折扣。长此下来,增强人大监督效果就成为一种顽疾甚至是一句空话。

二、大量“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安排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主要原因

1、法律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不能担任本级人大代表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角色作了明确规定,而没有对人大代表的角色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有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所以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没有“一府两院”的官员。《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就意味着,“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只要符合《选举法》规定,当选人大代表就是合法的,无需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设立人大制度的初衷是通过人大来组织政府和监督政府,由于法律没有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不能担任本级人大代表作出规定,各地安排大量官员特别是政府官员担任本级人大代表就显得合理合法,无可厚非。

2、党委有关部门在规划和安排代表候选人时,过于强调“工作需要”或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政治待遇和荣誉来照顾安排,所以非但没有限制人大代表中“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数目,反而为了“平衡关系”,把党政及“两院”甚至政协领导基本上都安排为代表候选人。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荣誉来照顾安排各方面的荣誉获得者,往往这些人胜任代表的实际能力素质都较差,不太适合担任人大代表的角色。这样做往往忽视了社会上那些真正具有能够履行代表职责素质的人。事实表明,因“工作需要”而安排有关人员当代表,实际上是“岗位需要”,至于此人是否能胜任代表职务并不重要。现实上有这么一种现象,有个别的“一府两院”官员因为“工作需要”被安排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在某县区“高票”当选之后有人打电话向他表示祝贺,他自己却感到懵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这不能不说是对当前规划和安排代表候选人做法的一个极大讽刺。

三、改进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和做法的建议

1、法律应明确规定“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不得担任本级人大代表。建议修改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不得担任本级人大代表职务,当选人大代表的,必须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2、在法律未作规定前应尽量减少安排“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担任人大代表,原则上只安排兼任党委职务的人员担任本级人大代表。从增强人大监督效果出发,可安排一些熟悉“一府两院”业务的其他非组成人员担任人大代表。或安排部分本级“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担任上一级人大的代表。

3、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大代表的名额。人大常委会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运转的保证,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的发挥。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首先要发挥机关干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熟悉人大工作、专业水平相对较高的优势,使机关各个工作部门高效运行。当前,机关专职代表人数偏少,除人大常委会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为代表外,其他部门的副职都没有安排。人大的主要日常工作是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要靠人大代表的具体活动来实现。如果把人大机关工作部门的副职安排为专职代表,那他们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和便捷的条件搞好监督工作,这就必然有利于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4、要进一步健全代表活动制度,督促担任人大代表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尽可能参加代表活动,了解情况,多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依法履行职责是每一个人大代表的义务。担任人大代表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不能因为自己是地方官员就高人一等,就可以动辄以工作忙为由,不参加代表活动。应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的安排,尽可能督促他们多参加代表的视察、检查、评议和代表小组活动。同时要加强与原选区的联系,发挥他们自身的优势,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表达人民群众的要求,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

5、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选举制度,尊重代表和选民的民主权利。一是要做到选民或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提名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拟担任代表的候选人一视同仁,选举时不得做“技术处理”;二是要增进选民、代表对政党提出的上述候选人的了解,让候选人能与选民和代表直接见面,表明当好人大代表的态度,回答选民和代表提出的问题;三是要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防止在选举中钻法律的空子,发生不民主的行为,让选举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真正选出群众信得过,能够有作为,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当人大代表。只有这样,才能使当选人增强光荣感和政治责任感,才能牢记自己是人民选出来的代表,不能辜负人民的重托;才能经常自觉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6、引入竞争机制,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注入新的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和活力,市场引入竞争,经济就得到蓬勃发展。目前,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只能被动地听从组织或团体的安排,缺乏公开公平竞争的制度安排,事实证明,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人大的动力和活力不足。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进一步优化代表的群体结构,提高代表的素质,使之更加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实现。建议先走第一步,在确定代表结构性比例以后,改变事先“圈定”的做法,在行业、界别内按照分配的名额进行公开竞争,让那些立志担任代表且真正能履行代表职责素质的人担任人大代表。若能如此,人大定能出现新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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