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可以领取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金吗?领取程序又是什么样的呢?

人民网济南2月19日电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服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济南市司法局梳理了企业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劳动关系、合同管理、金融支持、诉讼仲裁等法律问题,形成《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30问》,供企业参考使用。

1.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此期间是法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企业不得在法定医疗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因此终止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之规定,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职工不愿意返回岗位复工的,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

4.职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对于职工因此构成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职工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5.职工春节前已提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职工离职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离职的手续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离职的法律效力。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视情况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为防控疫情,复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8.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9.对于因履行相关工作任务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按照工伤保险程序办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对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视为正常出勤,工资正常发放。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对这部分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

11.职工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可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2.企业已通知复工,但返回企业所在地后根据政府政策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3.春节假期延长及推迟复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性质定为休息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山东省内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

14.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无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加班工资。

15.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可协商工资待遇及支付。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方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支付工资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三)稳定劳动关系政策问题

16.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什么规定?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3)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17.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有什么规定?

(1)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4)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5)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18.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什么规定?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19.企业可否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主张构成不可抗力?

视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来判断。因政府或有关部门为疫情防护而采取的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此次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对于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未达到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程度)时,结合合同性质及条款约定,可参照使用公平原则即情势变更制度处理。

20.对于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受影响的,企业如何应对?

(1)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仅发生逾期,合同相关方目的可通过延长履行期限实现的,企业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相关履行期限予以顺延。

(2)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对于合同暂时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明显导致不公平,但解除合同又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损失时,企业可与合同相关方积极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判断对方履约能力,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不安抗辩权)止损:如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失去履约能力的,企业要根据合同约定及己方合同地位,明确己方是否存在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如存在先履行义务,符合条件下企业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合同。

21.合同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有什么规定?

(1)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3.《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有什么规定?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2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有什么规定?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25.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什么规定?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2)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3)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超过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4) 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对接,落实应急专项贷款20亿元,年利率3.3%。

26.受疫情影响,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受本次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企业在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须注意,《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此类期间均属于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变化。

27.受疫情影响,上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上诉期在1月24日至2月2日届满的案件均顺延至2月3日届满。地方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不能视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节假日”延期。

鉴于最高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诉期限的安排作出明确指示,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权利,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互联网平台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提交上诉状。

28.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该怎么办?

如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或申请对相应的诉讼环节予以延期。

29.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法院执行的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申请执行的,可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中止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受到交通管制的影响。另外,根据我省两级法院发布的通知,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0.受疫情影响,仲裁程序有何调整?

各地仲裁机构受疫情影响,立案、开庭等都作了相应调整。根据济南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服务事项的公告》及《补充公告》:

(1)申请立案、缴费、退费、阅卷等事项,优先选择济南仲裁网上立案系统或延后至疫情解除之后办理,尽量避免防控期间窗口现场提交,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2)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开庭的,可根据《仲裁法》的四十一条及《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自2月10日起,济南仲裁委员会暂停当面现场立案、解答咨询和信访接待等活动,暂停接收仲裁当事人当面递交的仲裁材料。当事人、代理人如需立案,选择网上立案或邮寄立案,减少外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山东频道)

(责编:刘颖婕、胡洪林)

5月27日,珠海市委宣传部和珠海市文化广东旅游体育局发布关于印发《珠海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对文艺院团、演出场馆因疫情影响取消的演出活动将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停演补贴。

珠海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节选)

为落实好《珠海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珠宣通〔2020〕32 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推进各项惠企扶持政策落地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珠海市内注册并依法正常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相应经营许可,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保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如企业有失信行为并且未修复的不得申报。企业社会信用考核情况依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正式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考核的时间区间为相关申报项目执行的该年度内。

二、对文化娱乐场所、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演艺、文化产品批发零售等相关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对疫情期间我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新增贷款(含展期)给予贷款贴息

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企业利息补贴,贷款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贴息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于展期的贷款,以银行批准的展期期限为准,不足三个月的,以实际展期时间进行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1)在珠海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从 1 月 23 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期间,在我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办理贷(以银行发放贷款日期或展期起始日期为准)。

(3)在申报贴息前已复工复产或疫情期间未停工。

(1)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银行领取) 。

(2)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复工批准文件、企业所在区的镇(街)出具的复工复产证明或企业复工复产自证材料等。

(3)办理银行贷款业务的相关业务凭证(需显示银行印章)复印件。

(1)申报。合作银行机构根据本细则规定,收集申报,进行初审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

(2)审核。由遴选产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申报材料及核算贴息金额,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审核结果制定贴息清单。

(3)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将贴息清单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调查核实。

(4)资金拨付。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公示结果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报批,经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合作银行机构,银行机构根据贴息清单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相关企业结算账户。

(二)对中小微企业在我市银行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产生的贴现利息给予补贴

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50%给予补贴,单笔票据贴现业务补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单个企业贴现补贴不超过 20万元。

(1)在珠海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从 1 月 23 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期间,在我市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贴现。

(3)在申报补贴前已经复工复产或疫情期间未停工。

(1)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票据贴现费用补贴申请表(银行领取)。

(2)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复工批准文件、企业所在区的镇(街)出具的复工复产证明或企业复工复产自证材料等。

(3)贴现票据复印件(须包含票面、背书),贴现业务办理凭证(需显示银行印章)复印件。

(4)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或订货单等贴现票据相关交易的证明资料。

(5)贴现资金去向证明材料,包括贴现资金使用说明以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

(1)申报。合作银行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收集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

(2)审核。由遴选产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申报材料及核算补贴金额,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工作局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形成补贴清单。

(3)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将补贴清单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调查核实。

四、对文艺院团、演出场馆因疫情影响取消的演出活动给予停演补贴

对文艺院团、演出场馆因疫情影响取消的演出活动,给予每家不超过 50 万元的停演补贴。

1.依法在我市注册、正常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文艺院团、演出场馆经营。

2 . 符合条件的文艺院团、演出场馆经营单位须于 2020年 6 月 15 日前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1.《珠海市受疫情影响文艺院团、演出场馆补助申请表》(表 2,由市委宣传部制定,各申报单位可在珠海宣传网上下载) (原件,盖章)。

2.申报对象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需查核原件)。

3.申报对象签定的原定于疫情期间(截至 2020 年 4 月30 日)演出的商业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偿演出计划(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需查核原件)。

4.申报对象对申报表和所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5.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1.申请。符合条件的文艺院团、演出场馆经营单位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提交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2.审核。由市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结果在珠海宣传网进行公示。

4.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委宣传部按程序办理,通过市国库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区(功能区)业务主管部门,由各区(功能区)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拨付给受资助的文艺院团、演出场馆经营单位。

来源 |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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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补贴补助可以申领,还有消费券!

政策多多,看看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疫情期间补贴:发放消费券、发放生活费、发放岗位补贴……应有尽有

国美、北京苏宁等企业发放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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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国家发改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司长哈增友在发布会上表示:

最近一段时期,为了有效应对疫情对消费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出台了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

南京、济南、宁波都是根据自身的情况推出了不同形式的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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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市商务局主办“防疫保供网上行”促消费活动正式启动!此次活动最受瞩目的就是国美、北京苏宁、家乐福等企业发放“消费券”。

1、北京苏宁3000万元消费券

领券时间:3月18日至3月31日

2、国美),在“法人办事”或“就业超市”-“临时性岗位补贴”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需在线做出相关承诺,并申报单位信息和滞留湖北人员信息。

经审核后,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次月即可领到补贴资金。

补贴申请和拨付均无需企业跑腿,全部通过网络线上即可完成。

用人单位应每半月至少1次确认本单位滞留湖北人员信息,了解状况,做好记录,同时留存滞留湖北人员的返京车次、航班等证明材料,以及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备查。

按照“谁申报、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抽查核查,核验用人单位留存的有关证明材料。

每人每年8000元!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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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3)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三)条)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

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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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最高补贴6315元/人!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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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有疑问的报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每人1000元!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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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技能提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也可委托本市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

可采取脱产培训,也可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

培训实行实名制,培训结束后,应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备查。

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并引导未返京上岗职工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可累计计算培训课时。

可利用企业自有或委托机构线上培训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线上培训。

开展线上培训平台的技术条件和功能包括学员信息管理、实时查看、培训统计、数据导出功能;能进行线上授课,可采用在线直播授课、慕课(MOOC)、微课等;能记录培训过程。

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满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条件,不得重复申领。

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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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1)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缓缴困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

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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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最高补助9万元!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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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

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4万元;

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用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用好国家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布一批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在线培训机构目录清单,为企业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技能培训课程,提升职工技能素质。

常年补贴:每人每年88150元!补贴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最高3000元,技能提升补贴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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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失业保险1年就可申领补贴

今年起,北京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原来企业在职职工申领补贴须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现在只需要1年以上,且此项优惠政策将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其实,只要在单位交了五险,就都包含了失业保险。

个人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取得证书的等级分为五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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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②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③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职工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推荐服务:关注最爱大北京微信公众号,关注后在聊天对话框回复关键词【技能】,即可获取申请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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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每人每月800元!北京老年人综合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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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属于新增内容,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其中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2)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其中经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整合了原有补贴津贴政策,提高了发放标准,发放给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中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监护人通过智能手机、计算机等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北京社会建设与民政首页,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填报申请。

150元/人/年!三类特困人员可享六项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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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即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三类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丧葬办理、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照料服务六大项救助供养。

根据办法,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类人群,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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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88150元!退役军人补助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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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提标后:

一级因战:每人每年88150元

一级因公:每人每年85370元

一级因病:每人每年82570元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烈属:每人每年27980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4040元

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2610元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补助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61130元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61130元

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27580元

1954年10月31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补助标准:

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烈士老年子女补助标准:

现行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490元。

补助标准: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

补助标准:现行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650元

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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