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责任田承包合同大约24亩国家有什么优会政则在我第一时村里做出了一条路田被弄去了快4亩在同一年有人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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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责任田被村里分给了其他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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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无助老党员求助
荆州市委、市政府领导:
您好!我是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六组村民、共产党员贺德勤,我为党、为人民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了几十年,可如今,我家在1982年分得的10.5亩(1000平方米/亩)责任田1992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里分给了其他村民至今没归还给我(具体情况资料附后)。造成了我家在土地被征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今年四月在我组建墓地占地,组里一部分所谓村民代表,制定了极不公正的补偿方案:按1992年分田户头每家补偿:12000元(1992年白水村违反国家政策把我家10.5亩责任田分给了其他村民)。我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我向村委会领导反映我家应该得到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但村委会领导说现在是村民自治。难到村民自治就不需要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了吗?村里应该做好村民代表的工作给予我家和其他村民同等补偿,否则,村里应该给予我家同等补偿!
我家祖籍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六组,至今户籍在白水村六组,我至今在白水村过组织生活,缴纳党费。我强烈要求得到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希望组织为我这个老党员、老村民主持公道!谢谢!
荆州市委、市政府领导:
您好!我是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六组村民、老党员、老干部贺德勤,我向您反映我家在1982年分得的10.5亩(1000平方米/亩)责任田1992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里分给其他村民,在我多年、无数次向村干部讨要我的责任田,至今也没归还的问题!
我家祖籍沙市区关沮乡白水村六组,1982年分田到户,我家共分得责任田10.5亩(1000平方米/亩),种至1991年,因暂时帮子女带小孩,于1991年年底,在原村书记:陈忠银,主任:蔡永钰,组长:秦心云,以及:陈忠贵、秦心发、蔡永兴等人的见证下,我把我家的10.5亩责任田暂交同村村民高家治托管耕种。可在1992年村里在未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擅自将我家的10.5亩责任田分给了其他村民。当我得知我的责任田被村里分给了其他村民,我立即找到时任村书记的蔡永钰强烈要求归还我的责任田,他说田已分下去了,暂时收不回来,等两年责任田有变动时解决。迫于无奈只好在沙市菜市场靠卖小菜为生,艰难度日。后又年年、无数次找时任村书记蔡永钰、现任书记蔡永忠都没得到解决。
村里在未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擅自将我的10.5亩责任田分给了其他村民,我家失去了责任田,村委会违反了中共中央、湖北省有关农民土地承包的精神: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2001年中央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对农民土地的流转,特别强调农民的自愿原则“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号,鄂办发【2004】65号,要求各地政府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其中二: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若干政策中的(二),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其中三:关于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农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前些年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当时既无协议又未签订流转合同的,现在又想要回承包地的农户,乡、村组织作好工作,恢复原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引导其继续流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中央、省有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相继出台,可白水村村委会拒不执行,使我家的责任田至今未归还给我。
可如今我们白水村六组现在面临土地全面被征、整体搬迁,迫于无赖,只好向组织求助。恳求组织为我这个为党、为老百姓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辈子,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作者的老党员做主,在征地补偿中给我应有的(10.5亩)补偿。谢谢!
1962年―1964年:任小队出纳兼记工员
1965年―1967年:任大队团支部书记兼小队出纳
1968年―1972年:任小队会计
1973年―1976年:任小队队长(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1978年:任白水村农会主席、支部委员
兼村农科所所长
任小组组长
1980年―1982年:任村会计
回小组任队组长(负责分田到户工作)
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六组
贺 德 勤 (一个无助的老党员)
二0一0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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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我的责任田被村里分给了其他人,怎么办?”的解答:
[湖北-武汉]电话:[][]维权律师
你好,你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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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电话:[][]
专注经济与刑事案件
这里非鸣冤叫屈的地方,你可以在当地委托律师到政府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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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哲律师专注办理刑事、婚姻、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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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你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到时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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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老龙岗大队新民洞原村会计欧阳国瑞操纵我组、默许村民强行霸占、擅自变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核准的责任田,造成黄启顺在耕种自己合法承包责任田时左手被打断的恶性案件。其拒不执行县委、镇委两级领导干部的批示和决定(《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是合法有效的、不准乱动!);造成我组抛荒良田9.35亩(其中黄启顺家5.5亩) 已达20余年!事因1994年8月,根据中发(1993)11号文件和湘发(1994)3号文件精神,按照宁远县委、县政府宁发(1994)16号文件的规定,通过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召开村民大会,逐户落实承包人口、出榜公布、三榜定案,并在县委工作组、镇委、村委的亲自主持下,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承包责任田的面积和位置,由村组登记造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统一填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我家1994年有人口12人合法承包责任田人口10人(黄启顺、谭国秀、黄小明、黄光明、黄永英、黄永明、陈红英、彭宝玉、黄敏辉、黄权辉)依法取得了地名分别为甲下坝、塘边、石坝、落洲坝、何竹坝等5处共5.5亩稻田30年承包的使用权(见证)。欧阳国瑞(原村会计)以黄启顺把2个孙子(黄敏辉和黄权辉兄弟俩)说成双胞胎为由,擅自把我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上核定的面积和位置指定给我组村民。其拒不执行1994年3月17日朱书记和村委干部就我组关于假双胞胎、计划外生育二胎、精神病和常年未归承包责任田的问题经村民小组讨论并作出的决定,朱书记在大会上宣布:已承包的责任田不准动等处理决定,支书表了态、会计记录一致通过(见证实材料说明)又不执行1995年3月24日原镇长唐和明同志与村委干部在我组代表会上宣布此田不准乱动等指示(见亲笔指示说明)又不执行1995年3月29日唐镇长亲笔批示给村会计的声明:此田不准乱动,请按朱书记在你村召开会议讲的几点意见办理(见亲笔批示说明)又不执行1996年6月21日原县委副书记陈开学同志书面指示。证实1994年实施的集体土地承包30年不变发给承包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合法有效应当维护(见亲笔批示说明)又不执行禾亭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充规定”针对计划外生育的小孩能否承包责任田的事情处理。(见文件)欧阳国瑞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原村会计)理应模范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农村政策和镇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群众工作,但其相反,阳奉阴违、抱着“神仙下来问土地,我不执行能咋的!”态度、不顾县委、镇委两级领导干部的批示和决定,拒不执行。只因我家姓黄是小户,承包田分得较好,因而不服,封建思想严重、拉宗族派别,纠集串联一些对自己所分承包责任田不满意的村民,于1995年4月(正值春耕大忙季节)无组织、无纪律、无法无天、用武力将我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核定的责任田强行霸占、擅自变更,导致我父亲黄启顺因责任田使用权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我父亲的手被殴打致轻伤,在我父亲因被打诉讼期间村委小组利用职权、歪曲事实真相、无合法依据、提供假的证据和证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官压法造成了我父亲的冤假错案。1997年6月9日永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997)宁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但其顶住不办,我父黄启顺为了坚持真理,维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因为土地爷(欧阳国瑞)的欺下瞒上造成我父亲黄启顺含冤而死。我家责任田被霸占至今仍没有得到处理,造成我家因丧失耕地经营20余年,仅我一家就因此减少经营收益60多万元,导致全家老小常年漂泊在外打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有田不能种、有家不能回。中共湖南省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通知中明文规定:土地延包期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全面各自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对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综上所述: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是合法有效的,是不可非议的铁证。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3条民法通则第27、28、80条之规定,欧阳国瑞(原村会计)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超越职权、鼓动村民强行霸占、擅自变更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家责任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为维护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尊严,保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除“以权代法、官官相护”的恶劣影响,特请省委、县委、政府领导依法查处欧阳国瑞(原村会计)的违法行为,还我清白,返还我合法承包的责任田、按证经营,并追究其超越职权的侵权行为和民事赔偿责任。 分享到微信文明上网 文明发言 快速回复:删除发表回复 我知道了,下次不用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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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下来问土地,换个领导能咋的!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老龙岗大队新民洞原村会计欧阳国瑞操纵我组、默许村民强行霸占、擅自变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核准的责任田,造成村民耕种混乱,黄启顺在耕种自己合法承包责任田时左手被打断的恶性案件。其拒不执行县委、镇委两级领导干部的批示和决定(《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是合法有效的、不准乱动!);造成我组抛荒良田9.35亩(其中黄启顺家5.5亩) 已达20余年!事因1994年8月,根据中发(1993)11号文件和湘发(1994)3号文件精神,按照宁远县委、县政府宁发(1994)16号文件的规定,通过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召开村民大会,逐户落实承包人口、出榜公布、三榜定案,并在县委工作组、镇委、村委的亲自主持下,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承包责任田的面积和位置,由村组登记造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统一填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我家1994年有人口12人合法承包责任田人口10人(黄启顺、谭国秀、黄小明、黄光明、黄永英、黄永明、陈红英、彭宝玉、黄敏辉、黄权辉)依法取得了地名分别为甲下坝、塘边、石坝、落洲坝、何竹坝等5处共5.5亩稻田30年承包的使用权(见证)。欧阳国瑞(原村会计)以黄启顺把2个孙子(黄敏辉和黄权辉兄弟俩)说成双胞胎为由,擅自把我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上核定的面积和位置强行指定给与他关系好、势力强的村民来耕种。其拒不执行1994年3月17日朱书记和村委干部就我组关于假双胞胎、计划外生育二胎、精神病和常年未归承包责任田的问题经村民小组讨论并作出的决定,朱书记在大会上宣布:已承包的责任田不准动等处理决定,支书表了态、会计记录一致通过(见证实材料说明)又不执行1995年3月24日原镇长唐和明同志与村委干部在我组代表会上宣布此田不准乱动等指示(见亲笔指示说明)又不执行1995年3月29日唐镇长亲笔批示给村会计的声明:此田不准乱动,请按朱书记在你村召开会议讲的几点意见办理(见亲笔批示说明)又不执行1996年6月21日原县委副书记陈开学同志书面指示。证实1994年实施的集体土地承包30年不变发给承包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合法有效应当维护(见亲笔批示说明)又不执行禾亭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充规定”针对计划外生育的小孩能否承包责任田的事情处理。(见文件)欧阳国瑞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原村会计)理应模范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农村政策和镇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群众工作,但其相反,阳奉阴违、抱着“神仙下来问土地,我不执行能咋的!”态度、不顾县委、镇委两级领导干部的批示和决定,拒不执行。只因我家姓黄是小户,承包田分得较好,因而不服,封建思想严重、拉宗族派别,纠集串联一些对自己所分承包责任田不满意的村民,于1995年4月(正值春耕大忙季节)无组织、无纪律、无法无天、用武力将我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核定的责任田强行霸占、擅自变更,导致我父亲黄启顺因责任田使用权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我父亲的手被殴打致轻伤,在我父亲因被打诉讼期间村委小组利用职权、歪曲事实真相、无合法依据、提供假的证据和证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官压法造成了我父亲的冤假错案。1997年6月9日永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997)宁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但其顶住不办,我父黄启顺为了坚持真理,维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因为土地爷(欧阳国瑞)的欺下瞒上造成我父亲黄启顺含冤而死。我家责任田被霸占至今仍没有得到处理,造成我家因丧失耕地经营20余年,仅我一家就因此减少经营收益60多万元,导致全家老小常年漂泊在外打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有田不能种、有家不能回。中共湖南省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通知中明文规定:土地延包期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全面各自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对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综上所述: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是合法有效的,是不可非议的铁证。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3条民法通则第27、28、80条之规定,欧阳国瑞(原村会计)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超越职权、鼓动村民强行霸占、擅自变更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家责任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为维护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尊严,保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除“以权代法、官官相护”的恶劣影响,特请省委、县委、政府领导依法查处欧阳国瑞(原村会计)的违法行为,还我清白,返还我合法承包的责任田、按证经营,并追究其超越职权的侵权行为和民事赔偿责任。黄启顺把孙子黄敏辉和黄权辉按双胞胎的人数上报村里,分到2份责任田,并没有谎报人口数量,也没有多领冒领责任田。村会计欧阳国瑞说黄启顺假报双胞胎是假,目无国法、天下老子第一、称霸新民洞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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