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彬是否还清所贷款没还清有房产证吗欠款

肇源十户居民房产证被套牢
网编室二 发表于
平房换楼房,住宅面积按1:1置换,仓房面积按1:0.5置换&&肇源县郭尔罗斯大街北侧数十户居民拿着一纸《协议书》,眼巴巴地等着平房换新楼,期盼着&通力家园&早日建成。却不想,三年了,楼房没影子,自己的房产证也要不回来,有人想要回房产证,也有人继续做着&楼房梦&
&通力家园&套牢居民房产证真相调查
肇源县建设局:不是棚户区,截至目前没有改造意向
肇源县人民法院:开发商一审败诉,被判归还房产证
图一:王洪波向记者展示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的相关文件
图二:住在这片平房区的居民多被&通力家园&套牢了房产证。
图三:刘女士家门上的&出租&已贴了两年多,房子仍未租出去。
  近日,肇源县读者刘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家在肇源县郭尔罗斯大街北侧有一处600多平方米的临街平房。3年前,县里一家名为&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商对居民们说,县里将那片平房列为棚户区改造,要建楼。该开发商要争取开发权,用楼房置换平房的合同换走了居民的房产证、土地证。可是,3年了,楼房没影子,房子的证件也要不回来。
  2月9日,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
  1  一个&梦幻家园&有人忧愁有人观望
  记者看到,报料人刘女士手中有一份《通力家园棚户区房屋置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楼房建成后,刘女士说的平房,即她父母的房子,协议置换4处商服门市房及3户楼房。
  《协议书》中虽然写明&正常施工时间为十二个月&,但并未写明何时施工。《协议书》中也写明,如有动迁户因种种理由造成不能开发,因土地规划部门政策不予审批,造成不能开发,此《协议书》自动解除,开发方不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开发方盖的印章为: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王玉双。
  刘女士说:&我家的房子在街北临街,街南的房子租金已经每年6万多了,可我家的房子现在根本租不出去。因为本地人都知道我们这片房子要开发,却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发,怕影响生意。而且,我们的房产证还不在手里,租也不好租。前段时间,有人给了每年4.5万的价格,后来也没信儿了。快3年了,房租损失了十多万,这合同签得后悔极了。&
  段先生家320平方米的平房,《协议书》约定置换3户共270平方米的楼房,协议上签订日期是日。段先生的老伴儿刘淑华告诉记者:&我家签得是比较早的,2011年5月就签了,因第一个面积算错了,对方签合同的人也更换了,所以重签了这份协议。&
  刘淑华还说:&2012年时换完合同时,开发方明确告诉我们,6月份肯定施工。&以为要住进新房了,段先生把家里能送人的东西都送人了,就连家里的暖气片都拆了。怕拆迁时没地方住,还在附近租了一户房子,交了2500元押金。
  结果,房子没拆迁,押金白交了。自家的生活用品全都重新购置。说到这儿,刘淑华叹了口气说:&本以为这辈子能住进楼房享受一下,可如今,我老伴儿得了病,行动不便,给楼房也没法住。现在,给我多少楼房我也不要了,就想要回房产证和土地证。他们迟迟不还给我们,是不是拿去贷款了?我这房子没换成,再给我弄一屁股债,可咋办?&
  记者走访了5户人家,只有一户表示:&再等等看,证拿不拿回来没关系,也许真会重建。&
  居民李先生说,有些人觉得不重建对生活也没什么影响,但要是真按合同置换会比较合适,于是一直在观望。据了解,此事涉及58户人家(其中也包含王玉双自己购买的房子)。刘淑华说,上次约有三四十户居民一起去要过房产证。
  2  一纸诉状递法庭& 要证等于&赎命&
  最急切要回自己房产证的,是刘宏彬与王洪波夫妇。
  刘宏彬家306平方米的平房,签了置换275平方米楼房的协议。其中,包括两户住宅和一个小车库。同时约定,开发方免去刘宏彬家一户房子的所有费用。
  一年前,刘宏彬被查出患了尿毒症,需要经常透析。家里的积蓄花光了,还高息抬了很多钱。原本以为楼房建成了,可以把楼房卖出去抵债,岂料迟迟不开工。村民说,在签协议前,王玉双曾收购了几户人家的房子。王洪波也想把房子卖了,给丈夫治病。本来已有人要收购,出价90万元,但房产证不在自己手里,无法交易。
  多次索要房产证未果的情况下,王洪波以房产证丢失为由,补办了一份房产证,但又因&此房已与开发商签订置换协议,无法交易&,未能交易成功。
  日,刘宏彬夫妇给&肇源县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要求对方于收到通知5日内返还房产证。对方并未回应。
  2014年10月,刘宏彬夫妇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并于同年12月向法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肇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已两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王洪波说:&都说打官司很麻烦,幸亏没拖一年两年的,否则我家那口子的病可怎么办?&
  去年,邻居盖了违建展厅,家里居住环境受影响,刘宏彬夫妇被迫在外面租房居住。现在,债主讨债,房子无法出售,让刘宏彬一家陷入困境。王洪波是哭着向记者讲述她家遭遇的。她还说:&我们现在要回房产证,不只是维权,更是在&赎命&。&王洪波现在不但要照顾刘宏彬生活起居,还得去饭店打工赚钱。
  3  建设局称无此项目,律师称《协议书》或涉嫌诈骗
  &肇源县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原来的办公地点办公,现在居民也没办法找到这家公司及王玉双本人。
  2月9日14时,记者来到肇源县建设局,经门卫告知,一位刚准备出门的女士为该局副局长。记者以居民身份,向其询问王玉双签订《协议书》的&通力家园&是否还能改建,她回答:&以后改不改建我不知道,但到现在为止,那里并没列入棚户区,不可能改建。他与你们签的合同,是他个人行为。&记者向其反映,数十户居民无法要回房产证,希望该局能给出份证明,写明&通力家园&的《协议书》涉及的房屋非棚户区项目,以便居民向法院起诉维权。该副局长说:&出证明应该可以,或者起诉后,你们申请让法院来取证。直接给你们开证明,不符合用印制度。回头我向局长汇报,商量一下这事儿怎么办,他现在不在局里,去开会了。&
  针对此事,新闻传媒集团法律顾问沈正雪律师分析,这份《协议书》签得很详细,属于主合同。如果这些居民居住的平房区并非棚改区,无改建项目的话,那么肇源县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份合同,从民事方面来说,存在根本性的违约,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无条件归还居民的房产证,还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沈律师还说:&严重地说,从刑事方面分析,这份合同可能涉嫌诈骗。&对于居民担心的&对方迟迟不归还房产证,是否会抵押贷款&,沈律师说:&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那么对方的行为就可以确定为诈骗了。&
  另外,对于刘宏彬夫妇提起诉讼却未收到判决一事,沈正雪律师说:&按照诉讼程序规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下判决,普通程序六个月。时间不是从开庭时间算,而是从立案时间算,相信他们快收到判决结果了。&
  4  一审判决开发商败诉应立即返还有关证件
  2月26日,王洪波向记者反馈,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她胜诉了。
  王洪波将判决书发给记者。从判决书的被告辩词看,被告向法庭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不存在解除事由,该协议应当继续履行。该棚户区改造工程各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被告方在庭审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已办理完成的部分手续。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置换协议后,被告一直未进行施工,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肇源县人民法院于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肇源县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二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返还。案件受理费、实际支出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虽然证件还没拿到手,但王洪波已放宽心了。她说:&这判决书年前就下来了,是我今年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礼物。虽然听说被告方可能会上诉,但也算有个盼头儿了。&
  本报记者& 凝梵&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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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宏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强。委托代理人赵群。被告刘宏彬。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诉被告刘宏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宏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被告刘宏彬于日起使用我行为其办理的圆鼎贷记卡。截止日,被告刘宏彬使用的贷记卡帐户透支43929.10元、逾期利息10427.53元、滞纳金6199.29元,预借现金手续费35元。要求被告刘宏彬归还上述欠款60590.92元。被告刘宏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刘宏彬向原告农商行申请领用圆鼎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并填写了贷记卡领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年5月23日,原告同意被告申请,核准原告申请卡种为人民币,信用额度为50000元。被告刘宏彬在申请表中确认已完全知悉并保证遵守《圆鼎贷记卡领卡合约》(以下简称贷记卡领卡合约)。被告刘宏彬所填申请表是由原告农商行提供的制式表格,其中附有贷记卡收费标准。根据贷记卡领用申请表、贷记卡领卡合约及贷记卡收费标准的规定,案涉贷记卡是由原告农商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持卡人的消费交易由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利息。持卡人以贷记卡提现或转帐,境内预提现金或转账出个人账户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3元。提现交易如使用信用额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0.5‰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如未于到期还款日还清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为人民币1元。贷记卡收费标准对年费、取现转账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额费等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日,被告刘宏彬开始使用卡号为×××4107的贷记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和还款,原告农商行按约收取了预借现金费用、利息、滞纳金等。截止日,被告刘宏彬使用原告的贷记卡消费元,预借现金3500元,本金合计元,另有利息费用10427.53元,预借现金费用35元,滞纳金6199.29元,费用合计16661.82元,本金及费用合计元,被告累计还款220275元,尚欠60590.92元。贷记卡欠款逾期后,原告农商行多次向被告刘宏彬催收,但被告刘宏彬未能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农商行提供的被告刘宏彬领用贷记卡的申请书(同时附有贷记卡领卡合约、收费标准)、审批表、交易明细表、催收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宏彬向原告农商行申请领卡贷记卡,填写了原告农商行提供的申请表,申请表同时附有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收费标准,被告刘宏彬也签名确认已完全知悉并保证遵守贷记卡领卡合约,合约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经原告农商行审核后,原告农商行向被告刘宏彬发放了贷记卡。此后,被告刘宏彬持贷记卡进行了消费、取现、还款,原告农商行在约定情形出现时按约收取利息、滞纳金。被告刘宏彬未按约及时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农商行分期收取其利息、滞纳金,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农商行要求被告刘宏彬归还所欠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宏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对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宏彬偿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所欠账款60590.9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被告刘宏彬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广华审 判 员  滕自强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吉振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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