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由生产车间工人领用'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吗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_视同销售_的会计处理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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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_视同销售_的会计处理
税​法​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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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自产产品视同销售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 涉税问题
对企业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新版《企业会计准则》与旧版《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有较大差异。而这种会计处理差异,经常导致税务处理上所得税纳税调整方式产生差异。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1月内部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领用的产品成本10万元,公允价40万元。财务部、行政部等后勤部门领用公允价为20万元(不含税价),市场部、销售部等业务部领用公允价为20万元(不含税价)。
假定A公司执行的是旧版《企业会计制度》,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
6.8(40&0.17)
库存商品&&&&&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A公司对下列项目进行了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第3列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下的纳税调增项目,调增金额为4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1行第4列作为视同销售成本下的纳税调减项目,调减金额为10万元;假设A公司当年发生的福利费没有超过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产品领用记入福利费部分税前列支金额为16.8万元。纳税调整后,会计利润与税务利润相差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30万元。
假定A公司执行的是新版《企业会计准则》,业务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员工福利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
主营业务收入&& 40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上,A公司已在账面上按公允价确认收入,因而不涉及收入调整。同时,假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没有超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产品领用记入福利费部分按46.8万元据实列支,不需纳税调整。由于不存在调整项目,会计利润与税务利润差异为零。
可以看出,A公司无论选择哪种核算方法,会计利润都是一致的。然而所得税纳税调整后,两种核算方式下的税务利润却产生了差异。
&&& 原因探析
两种核算方式下的税务利润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与会计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对企业发生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业务招待等行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上是否确认收入,取决于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对于本案用自产产品发放员工福利,在企业执行旧版《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在《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1997〕26号)中是这样规定的:“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因此,企业要以领用产品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的合计金额(16.80万元)借记“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和“应缴税金”。
至于纳税调整,我们可以借鉴税法对捐赠业务的规定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这里的调整金额是针对收入项目所作出的规定,也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第3列。而相对应的费用项目如何调整,这一文件并未涉及。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对有关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本案的福利费用按账上记载金额反映,不作纳税调整。
第二,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等,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资产的,可按外购时的价格确认收入。”结合本案,可将此规定理解为:企业先将产品销售,再将取得的收入购买同样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因而福利费的确认金额,应等于视同销售部分金额,即按46.8万元确认本案中的福利费。A公司在执行旧版《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形下,如按以上延伸的理解,福利费需纳税调增30万元。由于国税函〔号文件没有明确与视同销售相对应的费用金额能否以公允价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确认,因而企业在纳税调整时缺乏调增福利费的法规依据。然而,当A公司执行新版《企业会计准则》时,根据国税函〔号文件对有关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对按公允价作为入账金额的福利费却不需纳税调整。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同一经济业务,无论采用哪种会计政策,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一致。本案新旧会计政策下产生的税务利润差异,主要在于费用计量标准的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按公允价计量,《企业会计制度》按成本价计量。同时,现行税法没有就新、旧制度下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相对应费用科目的纳税调整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 政策建议
同一经济业务,由于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纳税调整结果,对企业显失公平。鉴于目前还有不少企业执行旧版《企业会计制度》,笔者建议有关财税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视同销售业务在纳税调整时的处理标准,以减少因理解偏差而导致的税收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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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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