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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案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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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银行于日向德润公司发出公文,其内容是:银行已收悉德润公司《关于由集团公司偿还银行借款的申请函》;集团公司已经承担了德润公司与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履行了担保责任;银行与德润公司的借款合同终止。
8、银行于日作出的文件《关于德润公司原贷款项目担保情况的说明》指出:在德润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项目的评审过程中,银行曾收到集团公司的《担保书》;因该项目风险较大,银行要求增加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德润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多次与集团公司协商,要求集团公司根据曾出具的担保书履行实际的担保责任;集团公司向银行偿还了德润公司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为使集团公司切实履行保证责任,集团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更好地履行保证责任,保证银行贷款的偿还,由集团公司承接债务并负责偿还&.
9、集团公司按照《担保书》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到期还款的责任后,发函要求宏大公司、工贸公司等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按其所占德润公司股份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若其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能力,则其质押股权由集团公司处置。但德润公司全体股东认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是子公司,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因《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是借贷关系,集团公司并未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德润公司全体股东没有义务履行《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质押担保责任。
二、本案中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一)德润公司、银行、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1、德润公司与银行之间因《借款合同》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企业法人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进行资金借贷。因此,德润公司与银行之间因《借款合同》而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且该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2、子公司、银行和德润公司之间因《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和《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资金借贷可以由第三方提供的保证;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子公司、银行和德润公司之间形成了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且该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二)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资金借贷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保证人可以直接向贷款人(被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集团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书》,承诺为德润公司向银行的2,77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集团公司的这一承诺虽未立即得到银行的同意,但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且担保实现后,银行在《关于德润公司原贷款项目担保情况的说明》中明确说明集团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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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公章签订担保合同后保证责任的确定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蔡鸣春&&更新时间: 16:29:04&&
40200984400000
&&&作者单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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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法与担保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冲突001.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法律冲突处理002.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性的除外规则003.担保法与物权法关于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的冲突及适用004.担保法与物权法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005.担保法与物权法上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的区分006.担保法与物权法在抵押权的登记制度方面的冲突007.担保物权的重复设定问题上的冲突及适用008.担保物权期间方面的冲突及适用009.担保财产的处分制度上的冲突及适用010.担保法与物权法在抵押权从属性制度规则上的冲突及适用011.物权法新创设之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第二章新型担保第一节新型担保的类型与规范012.实践中新出现的担保类型及其操作模式013.金融机关、法院及相关各方均倾向于不否认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014.认定新类型担保效力的争议问题及理论观点第二节典当015.典当区别于其他担保权的特征016.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典当合同效力017.当物为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典当合同的效力018.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率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及预扣利息的约定无效019.流质性条款的效力020.典当与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021.严格区分典当与抵押担保的不同022.典当向一般借贷的转化023.典当行与当户签订的动产抵押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024.典权人债权实现选择权的成立与否025.出典人为第三人时纠纷的处理026.绝当后,当户是否有权要求赎回当物【公报案例】 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027.行为人以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的行为合法有效【公报案例】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第三章保证第一节保证主体028.连带保证责任中被告人的确定029.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保证人资格的争议030.国家机关为担保人时,一般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031.国家机关为地方政府使用的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贷款提供担保之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案例指导】 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与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第二节保证责任承担032.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案例指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033.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责任不构成保证【公报案例】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034.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与保证人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案例指导】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035.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认定【公报案例】 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036.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公报案例】 一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公报案例】 二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037.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公报案例】 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038.未经批准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造成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公报案例】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039.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案例指导】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040.最高额保证中,单笔交易的效力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公报案例】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041.取得法定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公报案例】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042.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损失与该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公报案例】 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043.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准许【公报案例】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第三节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044.保证期间可以通过约定予以变更【案例指导】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045.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中断【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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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第六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09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099.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不必以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未就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为前提100.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10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10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中的“担保物权”不以登记为限10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104.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如何收费105.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担保物权的实现【案例指导】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保,保证人在放弃物保范围内可否免责附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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