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老板没有给开发商签合同,向我班长组收了保证金,现在工地停工没有办法可想的成语做下去了,想拿回保证金老板

工程分包出去,与包工程的人没有签合同,话说工地工人在沙场拉沙子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工程分包出去,与包工程的人没有签合同,话说工地工人在沙场拉沙子,因为沙场的道路过陡造成车翻了,现在包工程的人说他没有包工程
我是包工地上的活、我和工地没有合同、我和工人也没有合同、我的工人不小心、用我的机器、把手伤2个手指头、还有一点手掌、医疗费、生活费、都是我出。工人像家属、不愿意、让我去工地上说、陪损失的问题、这样、工地上有责任没有、我该怎样和工地上说?请教律师
我们是包工头,但是没有签合同,在工地上工人受伤骨折,我们在没签合同的情况下相当于是他的工人,受伤了改谁负责
我们是包工头,但是没有签合同,在工地上工人受伤骨折,我们在没签合同的情况下相当于是他的工人,受伤了改谁负责
我大哥承包了个人的一个工程,没有签合同。我大哥是包工头,现在工地出现塌方,工人一死一伤,请问我大哥要承担什么责任,大概需要赔偿多少?
你好!我的工程款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工人停了工地的电违法吗?我要怎么样才能解决这个事情,尽快拿到工程款,谢谢
我父亲2013年在溧阳和朋友合伙做工程没有签分包合同,但工程由于银行那时不给贷款而被政府勒令停工,原告给我父亲先拿了保证金30万,还有20万被 中间人拿走,原本说是要给50万父亲,我父亲把钱都投入了工程,现在原告要求还钱告我父亲合同诈骗,我父亲没 办法就自首了,请问我父亲会被判多久
你好,我带人给绿化队打工,工人在工地干活死亡,没有保险,当时和绿化队也沒合同,请问绿化队有责任吗,负多少
我想咨询一下工人上班在工地出事,没有正式合同老板应该给看病吗
请问我现在工地上受伤了,没有合同。是分包的那种,现在要确定劳动关系,是和总承包商吗?
我是工地上包工的没有签合同现在受伤了这个责任谁付&& 工程承包合同
【明星】工程承包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
二、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 )项处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六、有关补充合同:  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工单位(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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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一文由长大导航合同网免费提供,来源于网络。 根据________国________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____号决议,双方缔约于下:
(一) 合同内容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________市对________________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 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兑美元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在________国国内或国外新增加赋税。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____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____天之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认为不可按期完工的话,可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证实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 移交场地
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场地之时。
(五) 查看工地
乙方承认在签认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六)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被通知中标的第二天起的30天内,向甲方寄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该合同总额的20%,或在指定期限内将以前寄存的投标保证金补充到上述比例。该合同只有在寄保证金之后才对甲方产生义务。
有现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条件第11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真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
该保证金始终都由甲方保存,作为乙方完成施工和履行甲方权利的保证。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在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相同额度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债务。
第一条:工程概况 湖畔护坡工程承包项目发包给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湖畔护坡全长按 米计算。 第二条:施工方案 1、护坡 (1)、基底宽 米,厚 米,自下而上慢慢收至高度为 米,受力部分需冷拉丝砖带,外墙做磋沙(水泥标号为42.5,砖要好质量的青砖或红砖)。 (2)、拆除厕所旁房屋三间,作进出路。 (3)、完工后做围墙10米左右。 (4)、墙与岸间的空隙用泥土夯实,并在墙上加适量的漏水管。 第三条:合同工期 1、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期为 日,暂定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始施工。 2、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工作,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价格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承包价为 元。 2、上述总承包价为包干价,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内容,包工包料及其它一切费用(包括拆房,打围墙),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后付 元,除总金额的百分之五质保金外,剩余部分 付,质保金一年满后付清(时间按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甲方义务 1、按合同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2、帮助协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六条:乙方义务 1、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日常相关事宜,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稳定。 2、承包人必须自行完全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他人。 第七条:施工安全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凡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方案》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2、因非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内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双方在 签订,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上方各执一份,上交 份。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范围及内容:工程量:承包形式: 三、工期:1、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3、合同总工期为 工作日。期间如遇连续大雨等无法抗拒的特殊天气,经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采用下列: 1、工程质量达到省优至鲁班奖;2、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3、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4、双方约定的标准、具体为: 五、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采用下列 种方式:1、采用一次性包死总价的固定价格方式,总价为 ,如今后涉及工程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增加部分按实结算。若变更增加工程量在5%以内,双方不再签订补充协议,若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5%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工程预算价: (工程结束后按实结算)工程单价: (含外运等其他一切费用) (2)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合江苏省有关工程定额标准计算,由乙方报决算价,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由会计事务所或 进行审计确认。(3)所有工程量必须在每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月统计报表或已完工程量报告,须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同意。(4)若涉及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下达指令,变更签证除应由监理方签字外,还须由甲方工程部和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实际发生日的十五日内报甲方计财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由甲方分管领导签字,以及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5)变更工程量在总承包价5%以内,无需追加合同,超过5%,须另订合同。(6)取费标准及说明:土石方量测量执行省市有关土石方验收标准,土方量按实结算。(7)工程量核算确认方式说明: 完成合格工作量上报甲方审核报批,并编制统计报表上报监理,取得监理、甲方的确认后方可。(8)合同协议一经签字,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影响,按合同及协议约定标准进行结算。
) 四、工程质量标准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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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2.4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 │ 拨款分 次进行 │ 拨款 %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 天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应禁止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 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合同价款39942万元。 该工程建设规模192759平方米,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63天。承包范围为工程的设计文件、工程造价编制、施工、竣工交付、工程保修等全部内容。 公司预计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委托代理人:谭守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一般授权)代理人:王鹏辰,男,生于1976年,汉族,本科文化,该公司员工,住通江县诺江镇。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孙建,男,生于1978年,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机场路。被告: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原巴中市公路管理局)。负责人:何清元,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严政,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一般授权)代理人:刘晓东,男,生于1963年,汉族,大专文化,市公路局会计,住市交通局。被告:巴中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熊彬,该局局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董海军,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光明与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华西公司”)、被告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被告巴中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吴德志独任审判,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守龙,被告希望华西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鹏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辰、孙建,被告市公路局负责人何清元的委托代理人严政、刘晓东,被告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熊彬的委托代理人董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本案第一被告市公路局作为通江水宁寺公路工程项目的业主,将省道302线万阿公路通水路G段项目发包给本案第二被告希望华西公司承建,由万阿公路通水段工程项目部负责实施。同月,项目部来我厂联系沙石材料供应,并约定了材料单价及材料款事宜。原告随即按要求供货至2014年1月,在原告催收已供货款时发现项目部与第二被告希望华西公司相互推诿,故原告立即停止供货,拒绝将沙石材料出售给项目部,致该工程进度缓慢。2014年2月,第三被告交通局督促组成员、交通局总工程师李湘远、造价站站长陈代贵代表市交通局来我处联系沙石材料供应,并约定了材料种类及单价按已与项目部原口头协议的价格执行,交货地点按项目部指定的地点交货,收货人为项目施工方,付款办法为凭施工方的收货依据每10天结算一次,由第一被告公路局负责直接支付给原告,并称交通局已准备了700万元专款解决材料,并承诺保证及保证货款的支付责任。由此形成了我方作为卖方,第一被告公路局作为买方,第二被告作为收货方,第三被告作为担保方的合约关系。而后,原告累计供应材料总价款,第一被告公路局于分四次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原告付款160万元,在最后一次付款的座谈会中,第一被告公路局副局长文静作为通水路指挥部指挥长承诺对下欠元余款在2014年春节前全部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无果。综上,原告认为,本案第一被告市公路局成立通水路建设指挥部与第二被告希望华西公司共同实施该项目,在对原告供应材料的数量、价格、质量均无异议的情况下,第一被告市公路局就应当继续履行其基于该项目所发生的货款承担清偿责任。基于第一、二被告的付款推诿行为,第二被告作为施工方和收货方亦应承担清偿责任,故第一、二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连带清偿。作为市交通局督促组成员代表市交通局的第三被告亦未完全履行按时付款的保证责任,仅督促第一被告市公路局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其保证付款的义务,故应对下欠余款及产生的利息损失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第一、二被告连带清偿下欠原告的货款元;2、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赔偿所欠货款自至清偿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给原告;3、第三被告对第1项、第2项中第一、二被告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希望华西公司辩称:1、对账单盖有非合同印章,不具有确认效力,且未经过希望华西公司的追认。2、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本案均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原告未举出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合法情形。本案是合同纠纷,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我公司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连带付款的保证人,因此,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原告举出的合同,对账单所证明的内容不能证明诉状中诉称的理由。原告诉称华西公司只是收货方,公路局是实际支付人,我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是货款纠纷,无需等到工程结算完毕,2014年至2014年11月,无证据表明原告主张过权利,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且未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也承认与公路局有实际购销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被告市公路局辩称:,经公开招投标,市公路局与希望华西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补充合同》,就希望华西公司自行提供机械设备、自购材料改建省道S302万阿公路通江至水宁寺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G合同段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希望华西公司施工期间,先后在何光明、谢潍健、吴军辰等人处购买砂石材料,并以希望华西公司省道S302线万阿公路通水路G段项目部之名与原告等人签订《碎石买卖协议》。市公路局曾接受希望华西公司省道S302线万阿公路通水路G段项目部的委托向原告代支付材料款,但市公路局从未向原告购买砂石材料。基于此,答辩人依法将公路改建工程发包给希望华西公司,原告与希望华西公司签订《碎石买卖协议》,答辩人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无法定及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材料款,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被告市交通局辩称:1、我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希望华西公司是材料采购方,原告方是出卖方,且双方签有买卖合同。交通局不应承担责任,只是进行了协调处理,因处理不到位而要求担责是不应该的;2、我局不是买卖合同的担保方。交通局是国家机关,无担保资格,也没有具体的担保事实。交通局的回复中也没有认可“担保”这一事实,原告方无证据显示市交通局进行了担保。《担保法》第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局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请。经审理查明:省道S302线万阿公路通江至水宁寺改建工程G合同段经过招标,由被告希望华西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经理为柳春。,被告市公路局作为业主与作为承包人的被告希望华西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起止桩号为K20+500至K37+669.086,计里程17.17公里,施工内容包括沥青砼路面工程(含水稳层工程),合同段总价款为元;同一天,双方又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对工程进度要求、路基施工单位与路面施工单位的交接、保险、工程变更、人员、机械设备要求、超期监理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标段工程批准开工,被告希望华西公司工程项目部到原告何光明处购买沙石材料。尔后,因被告希望华西公司工程项目部未及时支付材料款,原告遂停止向工程项目供应沙石材料致工程进度缓慢。,被告市交通局督导组到原告处协调沙石材料供应工作。,被告希望华西公司通水路G段项目部经理柳春代表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何光明订《碎石买卖协议》约定:乙方所交碎石数量及金额,在甲方签字认可后由业主(市公路局)代为支付。,被告希望华西公司通水路G段项目部分别以“华西通水文(号”文件、“华西通水文(号”文件、“华西通水文(号”文件的形式向巴中革命老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请求指挥部代支包括巴州区穆家坝砂石厂(即原告何光明)已供应的碎石、河砂款,同时表明此款额从水稳层计量款中扣回。随后,被告市公路局按照被告希望华西公司通水路G段项目部的申请分别向相关材料供应商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希望华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柳春与原告何光明进行了对账,原告何光明提供的对账单载明:应支砂款332291元,碎石款1884025元,连沙石款元;业主代支付50万元;下差元。,被告希望华西公司通水路G段项目部以“华西通水文(号”文件的形式向巴中革命老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请求业主代支付材料款100万元(含原告何光明30万元,谢潍键45万元)。,被告市公路局以巴中革命老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为付款单位向收款单位为巴中市巴州区鑫源沙石加工厂付款75万元人民币(其中向原告何光明支付30万元)。,被告市公路局以巴中革命老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为付款单位向收款单位为巴中市巴州区鑫源沙石加工厂付款175万元人民币(其中向原告何光明支付80万元人民币)。2014年7月至9月期间,原告多次向市交通局信访办信访无果,随后向巴中市的领导反映情况;同年10月,该项目供货人再次集体到市信访局上访。,巴中市巴州区鑫源砂石厂谢潍健及原告何光明向被告市交通局纪委信访,请求市交通局督促市公路局迅速兑现拖欠的沙石材料款并承担利息。,被告市交通局对谢潍健、何光明的信访要求进行了回复并提出建议。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标段开工报告》、《碎石买卖协议》,《请求市交通运输局督促市公路局兑现沙石材料款的请示》,《巴中市交通局对信访问题处理情况的回复》,被告希望华西公司通水路G段项目部(号、011号、014号、031号、067号文件,省道S302线人工及其他费用对账单,委托付款单,中国银行进账单,紧急报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吴军成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根据本案诉、辩双方的观点,其争议的焦点为:1、谁应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关于谁应承担支付价款义务的问题。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市公路局系招标的业主,被告希望华西公司系投标单位;在被告希望华西公司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补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希望华西公司通水路G段项目部在原告鑫源砂石厂购买沙石材料,项目部经理柳春代表被告希望华西公司通水路G段项目部分别与作为乙方的谢潍键、何光明等人签订了《碎石买卖协议》;谢潍键、何光明等人材料供应结束后,项目经理柳春又原告何光明进行了对账,对账单上并加盖了被告希望华西公司通水路G段项目部的公章;同时,被告希望华西公司通水路G段项目部先后分别以“华西通水文(号”、“华西通水文(号”、“华西通水文(号”文件的形式向巴中革命老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请求指挥部代支包括巴州区穆家坝砂石厂(即原告何光明)在内的沙石供应商已供应的碎石、河砂款;被告市公路局亦按照被告希望华西公司通水路G段项目部的申请向原告鑫源沙石厂及何光明等人代支了部分材料款。上述事实证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希望华西公司通水路G段项目部。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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