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金取消后人员如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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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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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时,需要散装办人员到施工地点查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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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四大理由
摘 要: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办法》即将到期之际,为了延长收费时间,与该收费相关的单位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公关活动,并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我们不否认散装水泥资金在计划经济年代对散装水泥推广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普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继续采用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推广散装水泥发展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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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月芽期刊网 2018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事流程::::办事指南
当前位置: &&&&&&&&
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事流程
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 www.jjciit.gov.cn  
发布日期:日 
&&&&一、服务项目&&&&(一)办事项目名称: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征收依据及标准:&&&&1、征收依据:《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03)12号。&&&&2、征收标准:由建设单位按其工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专项资金。&&&&3、收费许可证号:九价证字81293号。&&&&4、征收范围:凡在本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三)办理条件及材料&&&&1、发改委立项批文。&&&&2、规划方案。&&&&3、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平、立、剖建施图)。&&&&(四)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运行表》,按规定填报。&&&&&2、我办窗口工作人员审核上报材料。&&&&&3、材料审核通过后填写专项资金审核表。&&&&&4、报建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账号缴费。&&&&&5、凭银行进账单开具散装水泥专用收据,并在运行表上盖章办结。&&&&(五)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六)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散预办窗口(长虹大道32号)&&&&(七)联系方式:&&&&二、办事流程图
版权所有 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九江市长虹大道66号市政府五楼
邮政编码:332000
联系电话:部门责任清单
当前位置: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建设单位、水泥生产企业、征收(预收)办理窗口、结退专项资金办理人员、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专项资金收取行为是否符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乐清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有减免、缓缴专项资金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预收款该退不退的行为;3、是否存在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规定标准而退还预收款的行为;4、是否存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而退还预收款的行为;5、是否存在有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家单位。2、专项督查:每季度1次,由市发改局(粮食局)与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账。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建设单位、水泥生产企业缴纳和预缴情况进行检查;(二)针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窗口开展日常检查;(三)针对退还散装水泥预收款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由散装办、财政局相关人员二名以上参加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专项资金缴纳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四)财政、散办相关人员二名以上每半年对行政中心窗口收取或预收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五)财政局、发改局法制科人员二名以上每半年针对退还散装水泥预收款执行情况组织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缴纳或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现窗口和相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征收或预收、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不按规定使用财政印制的专用票据的,以及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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