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昌喜案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池州市国家税务局拟制定《池州市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依法将其征求意见稿及《关于&池州市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联系人: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
征求意见时间:自公开之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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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31日
池州市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信息公布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全市国税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市国税局在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国税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统一由市国税局公布。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市国税局公布市、县两级国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市、县两级国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六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国税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国税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国税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国税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国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八条& 市国税局在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专栏,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按照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第九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国税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池州市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发《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2014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同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了落实上述关于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形式(2014年第41号)对外公布实施。安徽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起草了《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拟对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规定,严厉惩戒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池州市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拟对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制发《办法》的意义
《办法》是宣城市国家税务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2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标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二)公布内容。《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三)管理措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公布期限。《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五)异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六)施行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已受理了池州市唐田镇乌石山海螺征地事件号,并接见了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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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安徽省局相关领导到池州市局调研专卖工作 - 烟草在线
安徽省局相关领导到池州市局调研专卖工作
作者:汪晓芬、桂志发  更新日期:日  烟草在线安徽消息  9月10日,安徽省局(公司)副局长张靖江带领专卖处负责人到池州市局(公司)调研专卖工作。
  张靖江一行认真听取了市局(公司)调研员、副局长王鸿关于“9.08”案件破获、侦查情况的汇报,并就目前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记下一步处理思路进行了座谈交流。
  会上,张靖江对池州市局(公司)专卖工作给予肯定,特别对“9.08”案件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他指出,一是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公检法的支持;二是规范行政处罚,积极借助法律顾问、省法规处的前期介入,努力将该案办成经得起推敲的案件,三是要把握好四个原则,即维护公安执法权威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分类处理的原则、处罚到位的原则。
  会后,张靖江一行深入青阳县陵阳专卖管理所,看望了基层管理所员工,详细了解了管理所工作和员工生活情况,现场检查了安全管理工作。【字号:大 中 小 | 颜色:浅 深 红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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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回顾?Headlines最高检督办安徽池州环境污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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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检督办安徽池州环境污染案件  光明网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对近期媒体报道的安徽池州环境污染事件高度关注,已督促安徽省检察机关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加快相关刑事案件办理进程。日前,安徽省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调查,已监督移送相关环境污染案件2件,其中公安机关已立案1件。   今年6月17日,中央媒体报道了“安徽池州千亩田变荒地 河水被污染无法灌溉”后,池州市检察院立即指示东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相关工作,监督环保部门立案调查该起环境污染事件、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6月23日,池州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环保局举行了联席会议,各自通报了前期工作情况,并就下一步办案工作达成共识。7月1日,安徽省检察院侦监一处联合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环保厅法制处和环监局赶赴东至县就该事件进行办案督导。   据了解,东至县检察院在对该县香隅镇化工园区内的8家涉苯企业调查过程中发现,池州某化工公司、某制药公司利用雨水收集管网的管道、沉井排放污水,直接向通河排放或渗漏,危废渗出液直排地表、通河。东至县检察院立即建议该县环保部门多点、多方位采集内外环境的水土样本,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固定证据。经检测鉴定,上述两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对此,东至县检察院分别于6月23日、7月9日向该县环保局发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该县公安局于6月26日对该化工公司立案侦查。同时,东至县检察院配合池州市检察院反渎局介入调查。   针对安徽池州环境污染有关案件,最高检侦监厅在督促地方检察机关加大办理力度的同时,也于日前向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发函,通报了上述案件办理情况,同时要求该局向检察机关提供2014年以来安徽池州地区环境污染事件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以利于形成合力,有效打击犯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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