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在哪里呀!

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网贷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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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先来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简单说一下,债权转让不得超范围的课题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来自: 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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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动不动拿支付宝说事儿,你有债权转让吗?
  支付宝的出现,是金融领域的一次革命。无论其便捷程度还是收益利息,客观的说,都比银行优越的多。
  P2P网贷理财的出现,其年化收益率超过了支付宝,但不少平台借机靠抨击机嘲讽支付宝来赚取眼球是不对的。就算我们做P2P的利率超过了支付宝,但你们对客户服务提现是随时随地的吗?
  如果没有债权转让功能的P2P平台,别动不动拿余额宝说事儿。余额宝的免费随时提取功能就是最大的卖点。
  2014年7月金融工场上线债权转让功能,投资金融工场项目的投资人,合同期限内急需回笼资金,可以将项目债权快速转让给其他金融工场的投资用户,并且自起息日产生的利息不受丝毫损失。几乎等同于支付宝的随时提现。
  金融工场的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需持有该债权3个月后,转让金额不得小于1000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原债权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剩余债权。
  那么,投资人想购买债权怎么成交呢?一般来说流程如下:
  购买债权的成交总价=购买债权额度*本金折扣系数+补偿利息*补偿利息折扣系数。
  1:购买债权额度:债权持有人卖出的额度。
  2:本金折扣系数:如持有1千元的债权需转让,本金折扣系数为99%,购买债权人将以990元购买您的1千元债权。系数为90%-100%之间。
  3:补偿利息:从原始标的起息日到转让成交日已经产生利息,债权购买人需要补偿已产生的利息给转让人。
  4:补偿利息折扣系数:如补偿利息为100元,补偿利息折扣系数为70%,购买债权人只需补偿70%的补偿利即70元即可。补偿利息最高可打到0折,0折即意味着转让人不要补偿利息了,全送给债权购买人了。
  补偿利息的计算方法为:115元/365天*99天=31.19元。
  该原始标起息日为日,转让日为日,期间共99天,所以要补偿99天的利息给转让人,其中115元是原始标的利息收入。
  项目到期后您所获利息为115元,减去您支付的补偿利息31.19元, 83.81元即为您的实际利息收益。
  以上本金折扣系数和利息补偿均是债权转让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的结果。目前金融工场上的债权转让成交的案例中还没有出现本金折扣的情况,也就是说债权转让人的本金和自起息日起的利息都是不受损失的。
  金融工场债券转让功能的出现,引领P2P业务实现随时提取,方便、快捷、高效理财。
  目前金融工场又有了新的探索,开始和跨行业高端商家合作,比如商场、旅游公司、医院等。让投资人投资、优惠消费的同时注重身心健康,心情愉悦。金融工场不仅仅是理财,未来会加入更多样的增值服务,为客户打造更优质的生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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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还没意识到危机么。一点危机公关的能力也没有啊。一系列政策,都是加剧者的不安。
难道平台不打算继续做下去,就这样捞一票就走的节奏?
长期标,扰乱人心,速度出债权转让以安民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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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楼点评(<span id="dp_count_)
名人榜:574&
期待三个月短期标
[]: 我想赚钱 逛你我贷论坛后财商明显上升,赚了 5
本楼点评(<span id="dp_count_)
[]: wang107鄙视了一下其他平台,赚了 4
本楼点评(<span id="dp_count_)
不知道什么时候出呢,关键是出了的话会不会突然有一批的人就直接债权转让了
那又如何,平台站岗资金很多的&
[]: 不爱就借过鄙视了一下其他平台,赚了 4
本楼点评(<span id="dp_count_)
,到底有没有短标了,好歹出来说个话呀,这样占用我们的资金有意思嘛
[]: 塞万提斯对sssssssssss 说:“财富可以弥补人生许多不足之处。 ”sssssssssss 听后威望提升了1 .
本楼点评(<span id="dp_count_)
对啊,都是24期,36期的,没意思,谁知道2年3年后怎么样了
本楼点评(<span id="dp_count_)
想想这一个多星期,钱放在支付宝上都有10块钱利息了
[]: sssssssssss 逛你我贷论坛后财商明显上升,赚了 3
本楼点评(<span id="dp_count_)
交出三月车,我们还能继续当朋友
[]: 塞万提斯对蓝桥梦 说:“财富可以弥补人生许多不足之处。 ”蓝桥梦 听后威望提升了4 .
本楼点评(<span id="dp_count_)
是的是的,整个论坛的气氛都不咋滴啊。。。大家都有点不安了
[]: 塞万提斯对molivita 说:“财富可以弥补人生许多不足之处。 ”molivita 听后威望提升了3 .
本楼点评(<span id="dp_count_)
对我打算长期投的没影响,债权转让可能会出的。
本楼点评(<span id="dp_count_)您在这里 &/&&/&&/&关注: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我们更关注前两种类型判决的影响。
先来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简单说一下,债权转让不得超范围的课题。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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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在《证券时报》开设专栏,并在国家期刊《金融法苑》上发表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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