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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商店为了促销矿泉水,打出买4瓶送1瓶的优惠广告,请问从阳光商店只要付多少瓶矿泉水的钱就可以拿到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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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商店促销矿泉水打买4瓶送1瓶优惠广告请问阳光商店要付少瓶矿泉水钱拿350瓶矿泉水(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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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8分析:“买四送一”,就是指买5瓶只要4瓶的价格,原来买五瓶要6块钱,现在是1.2×4=4.8(元),用现在的价格除以原来的价格就是打几折,据此解答.解答:1.2×4÷[1.2×(4+1)],=4.8÷[1.2×5],=4.8÷6,=80%,=8(折);答:相当于打8折出售.故答案为:8.点评:此题解答的关键是理解“买四送一”的含义,求出优惠前后的价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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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小学数学
同种牌子和质量的两种包装的瓶装矿泉水售价如下:第一种500毫升,每瓶1.5元;第二种300毫升,每瓶1.2元,买哪一种矿泉水比较合算?为什么?(列式计算并说明)
科目:小学数学
一种矿泉水1.2元/瓶,现在商店优惠酬宾“买四送一”,相当于打8折出售.
科目:小学数学
学校组织到野外旅游,每人备1瓶矿泉水,单价是2元.只能整箱买,小箱10瓶打9折,大箱20瓶打8折.全年级有280人.请想一种最省钱的购买方法,并计算所需钱数.
科目:小学数学
来源:小学生同步轻松练习 五年级数学·第九册
面包1.60元/个,饼干2.80元/袋,罐头7.20元/瓶,可乐2.50元/瓶,汽水1.2元/瓶,糖块5.40元/袋,矿泉水1.50元/瓶.
(1)买两个面包和两瓶汽水需要多少钱?
(2)明明拿20元钱,要买两种食品,请你帮助选择,再算一算需要多少钱?
(3)你还能提出哪些数学问题?有一个50人的旅游团队,现在要给每人发1瓶矿泉水,商店买5送一,该怎么买?为什么?_百度知道
有一个50人的旅游团队,现在要给每人发1瓶矿泉水,商店买5送一,该怎么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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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买5送一,5+1=650÷6=8……28X5+2=42瓶买42瓶,其中买40瓶送8瓶,共48瓶,再加上2瓶是5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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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买x瓶,则有:x+x/5=50;6x/5=50;x=250/6;买42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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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给控告人一丝法治的阳光
  --—毛和英非法侵吞财产一案的紧急信访报告
  尊敬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巡视组长桑竹梅女士并巡视组全体先生们:
  我叫黄松奇,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日生,身份证号码178175。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白马村黄家组(以下简称:控告人)。
  被控告人毛和英,女,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日生。现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曾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联系电话(以下简称:被控告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有关部门迅速依法查明湖南省高院被控告人毛和英伙同亲人家属滥用职守,干扰司法,结党营私,敲诈勒索,侵吞控告人财物二十万元的全部犯罪事实真相;
  二、请求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调查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干警在本案件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客观事实,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请求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本案相关职能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的有关法律责任;
  ? 四、请求依法赔偿控告人的各种损失、及精神补偿费等;并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恢复其名誉。
  事实及理由:
  控告人黄松奇因和一个建设集团公司的工程项目一直未达成竣工结算协议。控告人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和一个同村的朋友肖造雄的聊天时,谈及到了原老家是控告人一个村子里的,现在湖南省高院工作的毛和英。因控告人和被控告人及其亲属仅是老乡关系而已,没有任何一切人情及经济往来。肖造雄想了一下就说:他的堂哥肖维强和被控告人的胞兄毛小明是铁哥们,他先和肖维强联系一下,看他能否帮忙不。
  第二天,肖造雄打电话给控告人,说他和肖维强及毛小明联系了,能帮控告人讨回工程款,只不过要二天之后,毛小明才能有时间来长沙,才能带控告人去和被控告人见面商谈控告人的有关请托。
  日上午,肖造雄打电话给控告人,说毛小明和肖维强快到长沙了,要控告人带相关诉讼材料去长沙市东塘哪里一个叫天之道足浴大厦的地方和他们见面。控告人就马上赶了过去。在天之道大厦门口前面的人行路上,控告人见到了肖维强。闲暄过后,控告人问他,肖造雄和毛小明他们怎么没和你在一起?肖维强对控告人说,他不知道肖造雄在哪里?毛小明快到天之道大厦这里了,他在等毛小明。控告人打了招呼之后,控告人就去天之道大厦找肖造雄,未果,控告人就在天之道大厦亠个商务酒店开了一间房等他们。
过了半个小时,肖造雄打来电话,说他已和肖维强及毛小明已在天之道足浴大厦的人行道路上,并说被控告人也已赶来天之道大厦了,他们还没吃饭,要控告人下去招待他们一行。控告人来到天之道大厦前面的人行道上和毛小明见了面。并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控告人的情况和目前的境况,并再三拜托毛小明,要他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胞妹被控告人哪里多多美言几句,以求得她的帮忙与关照。毛小明就对控告人说:“他已和毛和英讲好了的,被控告人答应帮助控告人,现在就从省高院赶过来了,是来和控告人们商量的,要控告人不要急,等下他妹妹被控告人来了再说”。
控告人和他们就找到了东塘平和堂商厦旁边的一个叫湘干部鲜味家菜馆还在营业中。控告人和他们一行到了二楼大厅。过了一会儿,毛小明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控告人说:“他妹妹被控告人因临时有急事,现在赶不来控告人这里了,要控告人们不要等她吃饭,她要迟点才可来这里和控告人见面”。
  吃完饭后,控告人就拜托肖造雄,要他带肖维强及毛小明他们去好点的酒店,开间房等被控告人。而控告人也就回天之道足浴大厦的房间了。
  大约过了一个半小时,肖造雄就带着毛小明和肖维强来到了天之道足浴大厦,找到控告人开的房间里来了。控告人又把控告人的诉讼资料给他们看了,又再次拜托毛小明要他到胞妹被控告人哪里多多美言几句。毛小明说已和毛和英协调好了的,被控告人已答应帮助并关照控告人的请托,还说被控告人在省高院人际关系很好,不管控告人的这案子在娄底市或长沙市的哪个法院起诉,被控告人都能帮上忙的,就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高院,也没有翻案之机了。因为毛和英原任高院的民事审判员,只要打点好一审法院的有关审判人员,案子就能胜诉了。毛小明提出要控告人交二十万块钱给他,他才带控告人去见被控告人。控告人说目前经济紧张,是实在没有办法了才打的官司,至于感谢,控告人是知道的。案件执结完了时也会感谢的。而此时毛小明却郑重其事地提出:“如果控告人不交钱给他,他就不去被控告人哪里,也不帮控告人了”。
  看到控告人和毛小明如此闹僵了,中间联系人肖造雄也马上请求毛小明帮忙,要他放心,是真心诚意请他们来帮忙的。并从他自已身上拿出了一张银行卡说:“控告人是真心请你们来帮忙的,不是骗你们的,只要赢了官司,到时一定会感谢的。如果控告人黄松奇要是骗了你,我这银行卡上有三万多元(肖造雄,建行,帐号4462368),就算是赔偿你来长沙的损失,我现在就告诉你银行卡的密码,到时你去银行取款就行”。此时,毛小明就从肖造雄手中把银行卡拿过去,并问清楚银行卡密码记住后,放到了自已的袋子里。
  我们几个人聊了一会儿天,毛小明就说要去被控告人哪里,并要控告人等好消息。
日中午,毛小明就打电话给肖维强,要控告人带资料赶紧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门斜对面150米的地方,叫一坐一茶茶楼二楼V001包厢,因肖维强和控告人没有在一起,肖维强就打电话给控告人,要控告人赶紧带着诉讼材料赶到一坐一茶茶楼。肖维强和肖造雄到了一坐一茶茶楼的V001包厢,就见到了被控告人和毛小明。
  中午一点半时,控告人才赶到一坐一茶茶楼。在茶楼二楼V001包厢,控告人见到了被控告人。闲暄过后,被控告人就对控告人说:“毛小明已介绍了你的有关情况,听了也很值得同情,又因是家乡人,还是亲戚,愿意帮忙”。控告人就当面拜托毛和英要她对请托事项给予关照。被控告人也愿意帮控告人的请托事项的忙,并告诉控告人诉讼方面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且要控告人把他及他老婆的名字、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写好交给被控告人,到时她向有关法院工作人员打招呼时免得到时说不出姓名等出来。控告人就按照毛和英的嘱咐写好亲自交给了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接过后就放到了口袋里。毛和英就说要去慰问老干部,这时就对控告人说:“你按你们说好的去打钱就可以了”。被控告人聊了一会天就走了。
  过了半个小时,一个叫李珍的女律师来到了一坐一茶茶楼的V001包厢,说是帮控告人来审查诉讼材料的。
  日下午五点时,控告人的儿子黄伟志正好来到了一坐一茶茶楼,毛小明看到黄伟志是控告人的儿子后就催促黄伟志去银行汇款。黄伟志控告人就要黄伟志去银行汇款给毛和英。黄伟志就和毛和英的胞兄毛小明两人,在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旁的建行长沙分行营盘东路支行,按照毛小明授意指定提供的收款人王湘玲,建设银行帐号3075964。于2月15日17:33分,通过ATN机,付款人黄伟志,帐号1226263转账五万元;于2月15日17:51分,通过手机网银,建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转账十五万元。以上两次共转账二十万元正(详见证据:一)。
  下午六点,李珍律师已审查完了控告人的诉讼材料,和控告人从一坐一茶茶楼二楼下来到门口的人行道路上。这时,肖维强和肖造雄正好在茶楼门口的人行道上的聊着天。控告人就对他们说,李珍律师已审查好了诉讼材料,只要把诉讼被告方的身份信息搞好,明天就可以去长沙中院提出诉讼。
  不多时,毛小明和黄伟志也从建行长沙分行营盘东路支行汇完了款来到一坐一茶茶楼门口的人行道路上。黄伟志说是按毛小明授意指定提供的收款人王湘玲及建行帐号转了现金二十万元。
  这时控告人就对他们说,要去把诉讼被告方的身份信息搞好,明天才能去长沙中院提出诉讼。而此时毛小明就接了一个电话,说要我们去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控告人要肖维强及毛小明、肖造雄先去了金州律师事务所,控告人会尽快赶到事务所的。
  一个小时后,控告人和黄伟志来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一个叫资道仁的律师和控告人就诉讼材料仔仔细细地审查到凌晨一点多,才审查完,准备天亮就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忙着年终会议及休春节假期了,没有立案受理控告人的起诉。
  春节后,因新修正于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控告人的工程项目官司需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了。控告人要求被控告人退回该二十万元,但被控告人拒不退回。
  日晚,控告人报案至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民警曾剑锋接警(警号014041)。讯问了案情并作了讯问笔录,接收了控告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书面的刑事控告书。民警曾剑锋就要控告人回家等候消息。
  后,控告人数次至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询问案情进展情况,民警曾剑锋说需要等待芙蓉分局法制裁决。
  日,控告人至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接到了芙蓉分局于日作出了《芙公(堆)撤案字〔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了本案(详见证据:二)。
  控告人对《撤销案件决定书》本应填写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案由的地方却改成了“黄松奇被诈骗案”?而撤案案由是“因系纠纷,没有犯罪事实”。连案由都没有明确的案件就被撤销了呢?就到芙蓉分局法制科去查证,芙蓉分局法制科告诉控告人:(1)本案的有关侦查材料等,马王堆派出所没有报送到分局法制科;(2)《芙公(堆)撤案字﹝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是分局作出的撤案决定;(3)控告人可依法向芙蓉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4)控告人可以找原侦办机关。
  控告人又只好去芙蓉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控申科的工作人员问控告人,本案的被害人是谁?控告人说是黄松奇。控申科的工作人员告诉控告人在《芙公(堆)撤案字﹝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中,黄松奇是犯罪嫌疑人。并在网上审查比对控告人是否有犯罪前科,在查证控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后,说:这是一份假的《撤案决定书》,不是公安机关签发的,要控告人去原办案机关换过一份有犯罪嫌疑人姓名及犯罪事实的《撤案决定书》才能立案受理。
  日,在控告人依法向公安报警、刑事控告无果,向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申请无门之下,控告人以一个中共党员的身份,实名向湖南省纪委控告毛和英身为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处级干部,却滥用职权,伙同其亲属家人,结党营私,非法侵占控告人财物二十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
  日,控告人接到了湖南省直纪工委的办案人员关于省高院对被控告人非法侵占控告人财产二十万元一案的电话处理回复如下(根据电话录音整理。详见证据:三):
  一、省高院认为控告人举报毛和英侵占控告人财产二十万元不成立,这二十万块钱是控告人准备打官司的起诉费和律师费。
  二、这二十万块钱是控告人承诺肖维强去年找毛小明、毛和英帮忙,控告人帮忙帮肖维强还肖泽成欠款二十万元,因为控告人也欠肖维强的钱。
  三、控告人和毛和英见面,并没有说这二十万是给毛和英的好处费,控告人没有向毛和英承诺二十万元好处费。
  四、这二十万块钱并没有打到毛和英的帐号上。
  五、控告人和毛和英又是亲戚,到一坐一茶去帮控告人,毛和英帮控告人作法律上的解释并不为奇。
  控告人以被控告人非法侵占控告人财产二十万元报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及书面刑事控告到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却在本案案由都没有明确下,就被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撤销了本案。
  控告人以一个中共党员的身份,实名向湖南省纪委控告毛和英身为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处级干部,却滥用职权,伙同其亲属家人,结党营私,非法侵占控告人财物二十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却又被省高院的纪检、监督部门的这些共产党员执政者、人民的公仆,公然任意践踏法律,以虚假汇报材料,歪曲事实,欺骗湖南省纪委,企图掩盖被控告人一伙的不法行径。控告人曾经进行过多次信访,请求书面回复本案,也如石沉大海,没有回音。
  依法说理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和省高院的纪检、监督部门在本案中存在严重的违法办案行为:
  一、芙蓉分局没有依法对被控告人非法侵占控告人财物一案立案侦查,还原本案客观事实,严重失职。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没有将本案的有关侦查材料等上报到芙蓉分局就枉法撤销了本案,于法无据,程序严重违法。
马王堆派出所向本案调查部门出具了书面的虚假侦查材料,歪曲事实,欺上瞒下,企图掩盖自己的不法行径,是徇私舞弊,典型的滥用职权,枉法之著,世所罕见,所见之处,触目惊心。控告人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侵占”罪的刑事犯罪行为控告到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却被以“诈骗”案撤销本案,冤狱铁定,于法无据,是适用法律错误。
  三、控告人报警至公安侦查,提交了证据材料和刑事控告书。控告人无法明辩公安是依据什么来作出撤案决定的这一结论的?
  (一),“黄松奇被诈骗案”的这一表述没有明确“黄松奇被人诈骗了什么?是金钱?是股票?是汽车?还是其它?”
  (二),“因系纠纷,没有犯罪行为”的这一表述没有明确是系什么纠纷?是劳务合同纠纷?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还是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三),既然是纠纷,就应告诉控告人是什么纠纷。不可能在案由都没有明确告诉控告人之下,就撤销了本案?
  (四),《芙公(堆)撤案字〔2015〕第000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中的“(堆)”字,不知道是表示什么?依照法律规定是没有“堆”字的,只有“刑”、“治”等。如果表示是马王堆派出所作出的撤案决定,而马王堆派出所是没有权力作出的撤案决定。
  (五),日晚,控告人报案至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接警民警名叫曾剑锋,警号014041。民警作了讯问笔录,控告人提交了证据材料和刑事控告书,之后要控告人回去等待消息。在控告人和曾剑锋民警联系的手机信息中,曾剑锋于
16:24:22回复控告人“这还要分局法制审批,你下个星期再来吧”。于
18:23:38回复控告人“法制还没审批完,还要找你了解一些情况,你今晚可以过来么”(详见证据:四)。由此证明,本案应已上报到了芙蓉分局。但控告人到芙蓉分局去咨询,芙蓉分局法制科告诉控告人:1,本案的有关侦查材料等,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没有报送到芙蓉分局法制科;2,《芙公(堆)撤案字〔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是芙蓉分局作出的撤案决定。这是不是滥用职权,严重渎职?
  (六),《芙公(堆)撤案字〔2015〕第000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没有注明提醒控告人,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XX日之内向XXX公安局或XXX人民政府提起复议…致使控告人错过了复议期限。
  四、省高院的纪检、监督部门侦办人员没有依据党章党规的要求,从严管党治党,是严重渎职。纪检、监督部门侦办人员没有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是和毛和英一伙串供、伪造、隐匿证据,包庇违纪的党员,纪检监督办案人员的不作为,不积极顺应民意,而是背道而驰,不妥善处置,是滥用职权。省高院的纪检、监督部门侦办人员应按照党章党规从重处分被控告人,直至开除党籍。
  五、省高院的纪检、监督局杨瑞章局长,在调查本案证人肖维强时,根本没有去调查、查实本案的事实依据。证人肖维强的证实:“省高院的纪检、监督局杨瑞章局长在湖南省娄底市调查肖维强时,是在毛小明等人带领下,并当着毛小明等人面,杨瑞章局长把一份《付款原因说明》(详见证据:五)给肖维强看了一眼,只问了是不是肖维强签的名字,就把《付款原因说明》收起放到了杨瑞章局长的资料袋里,再也没有讯问肖维强出具《付款原因说明》的真实原因了,肖维强也没有时间和机会来向杨瑞章局长反映真实的情况了,省高院的纪检、监督局杨瑞章就和毛小明等人一起走了…”。而此《付款原因说明》是肖维强在毛和英及其亲属的威胁、逼迫下,按照被控告人的家属事先已草拟书写好的《付款原因说明》照抄而来的,并存在如下的不实事实:
  (一),日下午,肖造雄电话通知…一同前来长沙”。此与事实不符,2月13日上午十一点多,毛小明、肖维强两人就到了长沙东塘天之道足浴大厦这里。之后,毛小明、肖维强、黄松奇、肖造雄四个人是在东塘平和堂旁边的湘干部鲜味家菜馆吃的中饭。
  (二),《付款原因说明》中的“黄松其”与报警控告人主体的“黄松奇”名字不符,且《付款原因说明》中又根本没有提供肖维强、毛小明、黄松奇、肖造雄、肖泽成、王湘玲等人的身份信息,也没有经黄松奇、肖造雄、肖维强等人的质证,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真实性。现实中真实的“毛小明”的身份信息就无法从公安的户籍信息网中查询到。
  (三),“并来长黄松其已答应先代为偿还肖维强借肖泽成同志20万元整”。黄松奇和肖造雄、黄伟志都不认识肖泽成,肖泽成也不认识黄松奇和肖造雄、黄伟志。在肖维强、毛小明2月13日上午来长沙第一次见面到2月15日凌晨一点多,肖维强、毛小明、黄松奇和肖造雄根本没有提到“黄松其已答应先代为偿还肖维强借肖泽成同志20万元整”。
  (四),“并收此款打入肖泽成指定的王湘玲同志的建行帐上”。汇款时是由毛小明授意指定提供的收款人王湘玲及建行帐户,且收款人王湘玲是毛小明的老婆,是毛和英嫂嫂,更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和肖泽成应无任何关系。
  (五),“14日下午,肖造雄、黄松其、肖维强、毛小明四同志一起商定”。2月14日,黄松奇和肖造雄、肖维强、毛小明没有见过面,更没有商定什么。
  (六),“说明人:肖维强日”。依据《付款原因说明》之情形,应该是毛小明、肖维强和黄松奇、肖造雄四人商定后,毛小明和黄伟志两人并已银行汇款,并又已退回了3万元给肖维强了,日期是日出具的,而实际汇款日期是日下午17:33分和17:51分,所述事实与事实真相不符。
  据此,省高院的回复,在串供、伪造、隐匿证据,极力掩盖被控告人非法侵占控告人财物二十万元的犯罪事实。而拒不退还给控告人财物二十万元,无法无据,世所罕见,所见之处,触目惊心。
  六、省高院认定这二十万元不是控告人承诺被控告人的好处费,没有汇款到被控告人的银行帐户上,是控告人承诺帮肖维强还肖泽成欠款二十万元,被控告人不退回这二十万元的法律依据不存在。控告人的二十万元没有汇款到被控告人的银行帐户上,却汇款到了被控告人的胞兄毛小明授意指定提供的收款人王湘玲及建行帐户上,王湘玲是毛小明的老婆,被控告人的嫂嫂,这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是等同于打到了被控告人的银行帐户上。省高院认定是一个叫李琼的人在王湘玲的建行帐户上转走了这二十万元,也和控告人没有任何一点关系。省高院认定是控告人承诺帮肖维强偿还肖泽成欠款二十万元。法律规定:资助或捐献他人财物,需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法院裁判认可,才能证明资助或捐献他人财物的合法性。控告人一是没有欠肖维强的钱;二是控告人和肖维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也和这二十万块钱没有任何关联性,也不可能这样“捉羊抵鹿”,更扯不上任何关系的。据此,被控告人是合法持有控告人的这二十万元,却以“莫须有”没有任何事实的理由和借口来非法侵占及拒不退给控告人的这二十万元。是认定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七、省高院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没有依照《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根本没有经被告人、证人及被害人等当面出示、辨认、质证等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没有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将本案被控告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依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认定证据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控告人呼声:
  综上所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理应践行“奉法为公、司法为民、以法促政”的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理念。在本案件中,省高院的纪检、监督部门侦办人员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调查、查证事实依据,警方和纪检、监督部门让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个案中真正得到体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应该滥用公权,无端转嫁犯罪事实,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伎俩冤狱铁成。湖南,在该个案里,已经看不到正义和法治的阳光。
  所以,控告人被逼再次向中共中央纪检查委员会实名控告毛和英。控告人在此以一个中共党员及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身份,郑重承诺并保证:控告人若举报毛和英非法侵占控告人财产二十万元的事实不实,控告人愿意承担由此举报不实而引起的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控告人依据《党章》第四十五条“…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的规定,恳请中纪委责令有关部门对本案成立调查组,对案件事实及在本案纪检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行径予以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否则,控告人没办法相信正义、信仰法律,只能被逼以命相搏,以捍卫控告人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控告人心情激愤,言辞切切,请上级领导体恤我情,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控告人的前述请求事项,让控告人有幸分享法治的阳光,以彰显社会正义。
  ? ? 此致
  中国共产党忠诚的党员、实名控告人:黄松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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