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借款合同裁定"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案" 哪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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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与本溪华厦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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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怀国,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本溪华厦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晓云,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郭相武,该项目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本溪华厦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立一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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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文诉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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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手机:&&& 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X号之8长城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钟XX,电话:8761XXXX&#。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柒拾壹万伍仟壹佰伍拾壹元捌角捌分(¥715,151.88元);&&& 2、请判决被告从日起,以¥715,151.88元为基数按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暂计至起诉时,按逾期7个月计算,利息约315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被告的分支机构(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本田第二工厂项目部)与原告于日签订了《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见附件1),将广本二厂办公综合楼工程的钢筋模板制安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承包的范围:基础、主体结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及钢筋制作安装、钢筋卸车、防雷焊接,预埋铁件的加工和焊接,给排水管预埋;承包内容:除被告提供主材料钢筋外全部由原告包干,原告包加工设备、扎丝、电焊条、铁钉、模板、方条、支架(门架)以及安装模板和钢筋制作安装焊接的各种工具等;......计费方法:总和计价面积计算后,按110元/m2计算工程款项;付款方法:工人生活伙食费第一个月按工作人数每人每天付12元,工资发放按完成工程工资总额付至70%,每月结算一次,结构封项之后,按所完成工程总工资付至85%,余额待结构封项后两个月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量经被告分支机构日核算确认完成2(见附件2)、日封项后核算确认再完成了301.34 m2(见附件3),原告完成的钢筋模板工程量合计为2+301.34m2=27,145.19m2,工程款合计:27,145.19 m2×110元/m2=2,985,970.90元(见附件4),扣除被告向原告预付款项2,270,819.02元,被告还有¥715,151.88元(见附件4)工程款未付,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日付清,但至今尚未支付。上述有关工程款,此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拖再拖,由于原告急需获得欠款支付其它债务,无可奈何的情况才起诉至法院,由于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本田第二工厂项目部属被告的分支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以被告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对外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梁XX&&&&&&&&&&&&&&&&&&&&&&&&&&&&&&&&&&&&&&&&&&&&&&&&&&&&&&&&&&&&&&&&&&&&&&&&&&&&&&&&&& 日附:1、本《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2、相关证据材料见附后证据目录清单及附件。&&&& 二、律师意见书尊敬的越秀区人民法院本案经办法官:&&& 我受梁X文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梁X文与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号:(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案)中担任梁X文的诉讼代理人。为了便于阁下了解有关案情及方便审理,我们发表如下律师意见,供阁下审理时参考。&& 本案中,梁X文与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本二厂项目部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事实清楚,且有双方签订的《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见附件1)为证。而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梁X文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并经过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本二厂项目部有关工程负责人员确认、核实出工程量,(见附件2、附件3),梁世文依法享有收取工程款权利,被告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经原告长时间、多次的催促仍不支付,明显违约。对于工程量的计算,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附件2、3上没有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本二厂项目部的盖章,存在一些瑕疵,但有关工程量的复核是原告完工后,经过项目部有关人员的复核确定的,计算结果准确,足以证明梁X文完成的工程量,被告应该按确定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并支付全额的工程款。&&&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被告为了拖时间在总工程量的计算结果表示异议,这是不成立的。如果贵院认为有必要委托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的结果作为裁判的依据,原告表示同意,并愿意先行垫付评估费,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如有新情况烦请经办法官、跟案书记员及时通知本律师,本律师将全力配合法院的安排。&&&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日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电话:手机: 、&&&&&&&&&&&&&&&&& &三、律师意见书&&&&&&&&&&&&&&&&&&&&&&&&&&&&&&&&&&&&&&&&&&&&&&&&&&&&&&&&&&&&&&&&&&&&&&&&&&&&&&&&&&&&&&&&&&&&&&&&&&&&&&&&&&&&&&&&&&&&&&&&&&&&&&&&&&&&&&&&&案号:(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案尊敬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暨本案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受原告梁X文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梁X文与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号:(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案)中担任梁X文的诉讼代理人。针对被告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具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审理时参考,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继续依法审理本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分支构(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本田第二工厂项目部)签订了《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双方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实清楚。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梁X文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而被告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仍长时间故意拖欠原告的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的催促仍不支付,明显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由于被告的分支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以被告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对外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的分支机构签订的《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的条款,不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长城大厦11楼”,属贵院管辖范围;合同履行地在“增城市新塘镇荔新公路沙埔路段”,属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既可以向被告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贵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了方便行使诉讼权利,选择向贵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依据,异议根本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继续依法审理本案。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就是故意拖延时间,妨害原告实现诉讼利益,在法院人少案多,工作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故意增加法院的工作量,目的、动机均不良,针对被告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贵院在处理时,应当尽快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即使在贵院裁定后,被告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应当考虑被告的不良的动机及目的,尽快驳回被告的上诉,由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此补充说明的是,据原告反映:日被告负责人王X假借协商的名义,约其到被告的棠下办公室,原告以为被告有诚意解决问题,当天下午3时左右去到办公室,刚坐下,被告立即要挟原告无条件撤诉,否则,就叫黑社会来收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的工程款是应当要支付的血洗钱,不可能无条件撤诉。双方相持不下,过了一会,十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员从外面冲入办公室,把原告团团围住,被告依仗人多势众对原告说:“不撤诉也可以,但今天要出这个门口,必须按要求多签署一张预支凭证”,之后拿出一张事先已准备好、金额为80万元预支单,要求原告在上面签名。原告坚决不从,僵持半小时,原告借故上洗手间,才从小门逃脱。&&& 针对上述情况,原告保留向司法部门刑事控告被告有关负责人的权利,在此顺便告知贵院,请求予以记录在案。&&&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日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电话:手机: 、& &四、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 原告:梁X文,男,汉族,1962年X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镇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法定代表人:钟XX&& 委托代理人:宋XX,广东南方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梁X文诉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下属的广州本田第二工厂项目部与原告签订的《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属建设工程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施工工行为地所在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被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XX新马路4号之8,该地址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潘& X&&&&&&&&&&&&&&&&&&&&&&&&&&&&&&&&&&&&&&&&&&&&&&&&&&审& 判& 员:黄X凡&&&&&&&&&&&&&&&&&&&&&&&&&&&&&&&&&&&&&&&&&&&&&&&&&&&代理审判员:陈X华&&&&&&&&&&&&&&&&&&&&&&&&&&&&&&&&&&&&&&&&&&&&&&&&&&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刘X妮&&&&&&&&&&&&&&&&&&&&&&&&&&&&& &&&&&&&&&&&&&&&&&&&&&&&&& &五、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新马路4号之8XX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钟XX,董事长&& 被上诉人:梁X文,男,汉族,196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镇XX路XX号。上诉请求: &&& 请求撤销(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即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属加工承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尽快审理。为方便本案的审理,上诉人特提请二审法院撤销(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由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日&&&&&&&&&&&&&&&&&&&& 六、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意见书&尊敬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经办法官:&&& 本律师接受被上诉人梁X文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上诉人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X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担任被上诉人梁X文的诉讼代理人。针对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及本案法律适用方面,出具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审理时参考,请求贵院尽快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继续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本案有关情况:&&&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分支构(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本田第二工厂项目部)签订了《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双方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实清楚。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被上诉人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而上诉人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仍长时间故意拖欠被上诉人的工程款,经被上诉人多次的催促仍不支付,明显违约,被上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越秀区人民法院于日依法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日签发《传票》,定于日开庭审理,但上诉人在没有理据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为了继续拖延时间,不愿支付工程款而向贵院提出上诉。&&& 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本律师对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表示认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 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分支机构签订的《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而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认为本案性质属加工承揽合同,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况且合同中没有约定纠纷管辖的法院,不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况。&&&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XX新马路4号之8长城大厦11楼”,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合同履行地在“增城市新塘镇荔新公路沙埔路段”,属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既可以向上诉人的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为了方便行使诉讼权利,选择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依据,异议根本不能成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了(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本律师对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书表示认同。&&& 3、从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看,上诉人也承认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这样陈述:“……,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尽快审理。为方便本案的审理,……,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由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中,并没有对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表示有异议,即承认了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仅仅从审理方便的角度提出异议,实际上上诉人的异议根本不能成立,无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到增城市人民法院参与诉讼均不方便,被上诉人在广州生活,基于方便才选取择有管辖权的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上诉人的住所地也在广州市区,反而认为到八十公里外的增城市人民法院参考诉讼就很方便,为什么舍近求远?司马超之心,路人皆知了。&&& 4、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认为,对本案应移送至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依据,根本不能成立。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本案中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移送管辖就很荒谬了。上诉人在没理由而继续上诉,就是故意拖延时间,妨害被上诉人实现诉讼利益。在法院人少案多,工作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故意增加法院的工作量,目的、动机均不良,针对上诉人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贵院在审理时应考虑,应当尽快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四、上诉人为了不支付工程款,曾对被上诉人进行暴力要挟,请求贵院记录在案。在此补充说明的是,据被上诉人的反映:日上诉人负责人王X假借协商的名义,约其到上诉人的棠下办公室,被上诉人以为上诉人有诚意解决问题,当天下午3时左右去到办公室,刚坐下,上诉人立即要挟被上诉人无条件撤诉,否则,就叫黑社会来收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拖欠的工程款是应当要支付的血洗钱,就算死了,也不可能无条件撤诉。双方相持不下,过了一会,十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员从外面冲入办公室,把被上诉人团团围住,上诉人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子上诉人说:“不撤诉就必须按要求多签署一张预支凭证,否则今天不能走”,之后拿出一张事先已准备好、金额为80万元预支单,要求被上诉人在上面签名。被上诉人坚决不从,僵持半小时,被上诉人借故上洗手间,才从小门逃脱。&&& 针对上述情况,被上诉人保留向司法部门刑事控告上诉人有关负责人的权利,在此顺便告知贵院,请求贵院予以记录在案。&&& 此致&&&&&&&&&&&&&&&&&&&&&&&&&&&&&&&&&&&&&&&&&&&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日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电话:手机: 、&&&&&&&&&&& 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X号之8。&&& 法定代表人:钟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XX、周XX,分别为广东南方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文,男,汉族,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镇XX路51号。&&&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X号之8,该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钢筋模板制作、安装协议》属加工承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尽快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合同履行地即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起的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合同履行地即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成立,本院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林X&&&&&&&&&&&&&&&&&&&&&&&&&&&&&&&&&&&&&&&&&&代理审判员:骆XX&&&&&&&&&&&&&&&&&&&&&&&&&&&&&&&&&&&&&&&&&&&代理审判员:季X&&&&&&&&&&&&&&&&&&&&&&&&&&&&&&&&&&&&&&&&&&&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彭XX&&&&&&&&&&&&&&&&&&&&&&&&&&&& &&&&&&&&&&&&&&&&&&&&&&&&&&& 八、民事撤诉申请书&&&& 原告:梁X文,男,汉族,196X年X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镇X路51号,手机:137251XXX58。&&&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 手机: 、&&& 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XX路4号之8长城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钟XX,电话:87612XXXX&#。申请事项:&&& 对申请人诉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申请撤诉。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日受理,经多方共同努力,申请人与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进行协商,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250,000元给申请人了结诉讼,申请人同意此处理方案,申请人基于不想把事情复杂化,现申请人主动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等规定,请求贵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此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X文&&&&&&&&&&&&&&&&&&&&&&&&&&&&&&&&&&&&&&&&&&&&&&&&&&日 &&&&&&&&&&&&&&&&&&&&&&&&&&&&& 九、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 原告:梁X文,男,汉族,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镇XX路X号。&&& 诉讼代理人:卢愿光、杨丹,分别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广东XX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长城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钟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XX、周XX,分别为广东南方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文诉被告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X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X文负担5633.5元。&&&&&&&&&&&&&&&&&&&&&&&&&&&&&&&&&&&&&&&&&&&&&&审 判 长:潘X&&&&&&&&&&&&&&&&&&&&&&&&&&&&&&&&&&&&&&&&&&&&&&审 判 员:黄X凡&&&&&&&&&&&&&&&&&&&&&&&&&&&&&&&&&&&&&&&&&&&&&&代理审判员:陈X华&&&&&&&&&&&&&&&&&&&&&&&&&&&&&&&&&&&&&&&&&&&&&&二00七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刘X妮&&&&&&&&&&& 十、主办卢愿光律师谈办案有感&&&& 梁X文起诉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起诉二个月左右,最终由广东XX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梁X文支付25万元后,由我们代理梁X文撤诉而结案,这样的结果,梁X文表态已很满意。也正如我们在起诉前所意料,本案的诉讼权益的实现,只能通过诉讼的方法达到,此前梁X文上百次上门追讨均无任何作用,对方甚至声言不会支付梁X文任何的款项。梁X文在绝望中才找到我们,我们很同情他的境况:他组织上百名工人干了一年多的工地,办公楼已建好,已交付使用,但大部分的工程款对方还没有支付,不但自己没有赚一分钱,自己还借钱垫了进去,不少工人的工资、供应商的材料款由于对方不支付工程款,一直没法支付,一切处于恶性循环之中。&&& 我们综合分析该案的材料,虽然工程涉及的部分证据材料不太齐全,工程文件没有发包方确认等不利因素。我们抓住核心,办公楼确实是梁X文组织人员施工的,所做的工程量是客观存在,即使诉讼中对方不认可有关数据,我们亦可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出总工程量,确认总工程款,这是诉讼取得成功的保障。我们亦明确与梁X文分析,起诉在本案中也是一种追讨的手段,通过起诉争取筹码,化被动为主动,扭转起诉前的被动局面,然后再与对方协商。并作好二手的准备:一是如能在庭前协商争取到预期的目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在被告方支付了有关款项后撤诉;二是如庭前不能达成和解协,本案由于涉及建筑工人工资等问题,在诉讼中有关权威体亦会主动介入,对方作为建筑集团公司亦会有所顾虑,诉讼中达成调解的可能性也较大。最后调解不成,努力争取胜诉,追讨到最大的利益。梁X文对我们的方案表示认同,双方保持高度的配合和沟通,展开诉讼的工作。&起诉后不久对方就联系梁X文协调,支付的金额由刚开始的5万元,逐步增加到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每当梁X文与我们商量后,回应对方不接受后,对方立即增加支付金额,最后对方明确除支付25万元工程款外,另外还有一个项目再发包给梁X文承建,梁X文认为该项目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与我们商量后,同意在对方支付25万元后达成协议,申请撤诉。&&& 本案最后能取得较好的结果,来源于几个方面:当事人对我们高度信任,互相保持密切的沟通,当事人按照律师的思路行动,遇到有关问题,当事人与律师一条心共同努力解决。当事人和律师的行动紧紧围绕诉讼结果而展开,全面考虑了诉讼的利弊因素,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没有死守一个方向,以尽量避免诉累,争取尽快解决为原则。在达到预定目标时候,最好尽快解决。根据梁X文的情况,如果因诉讼而拖了一、二年,虽然最后索取到多一些利益,但从经营的解度也不一定是好的选取择。所以在恰当的时候选择了一个可接受、折衷的方案了结诉讼。&&& 本案中,梁X文的选择,我们是完全赞同的,其不仅获得25万元工程款,虽然离起诉的金额有相当的差距,但如果想不通,不会转弯,一味追求实现起诉的金额,不仅时间拖得很长,而且诉讼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伴随整个诉讼过程,甚至赢了官司,执行也未必能实现,最后诉讼利益也落空。&&& 难能可贵的,起诉并没有激化双方的矛盾和关系,梁X文在起诉后根据律师的思路与对方沟通,使双相互增加了解,在完结诉讼后还继续合作下去,对梁X文或对方来说,均达到双赢,在司法实务中,这种情况也不多见。&
文章来源:
[广东-深圳]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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