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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梅嘉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看股权转让三大法律难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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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梅嘉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看股权转让三大法律难点(下)
从黄梅嘉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看股权转让三大法律难点(下)
作者:宋飞
五、本案所蕴含的股权转让法理
先看案件分类。根据企业形态分类,我们可以将股权转让纠纷分为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和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转让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股权转让等类型;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是中外合资企业,本案中,嘉利公司的诉讼纠纷就属于后者。
根据诉讼请求分类,我们可以将股权转让纠纷分为: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如支付股权转让款,请求支付逾期未付股权转让款,或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履行方式有争议。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有的确认之诉兼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请求。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要求确认受让股权取得的股东资格,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股权转让引起的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的争议。股权转让时隐瞒公司真实的债权债务情况,股权转让时约定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往往是这类纠纷的背景。
5、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6、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本案中,嘉运公司在法院起诉天行公司,就是因两公司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出让方已完成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受让方迟迟不肯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尾款,出让方可否单方面解除协议的这种情形,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
再看蕴含法理。本案所蕴含的股权转让知识点,在法律意义上,笔者认为主要有三大点:
(一)瑕疵出资与股权转让合同之效力
瑕疵股权主要是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资金等形成的出资瑕疵股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不但会引发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还会牵涉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股权责任承担认定等问题:股权受让方往往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股权无效,或请求撤销转让协议、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请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款;诉讼中也存在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起诉股权转让双方,要求双方补足出资、消除股权瑕疵的纠纷。
瑕疵出资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主要观点:
一是无效说,即股东未出资,则意味着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从而获得股权。因此,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而股权则是公司的出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权利。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还认为,瑕疵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本身就违背了《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必须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因此,对于瑕疵出资股东要求转让股权、参与分红的主张等都不应予以支持。
二是区别对待说,即瑕疵出资股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该合同的效力应该取决于是否存在欺诈情形而定:
如果出让人未如实告知受让人出资情况,则受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
受让人明知出让人的瑕疵出资情况,则受让人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三是有效说,瑕疵出资行为并不能作为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持此观点。
股东资格的确认与出资人是否存在瑕疵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即使出资人存在出资瑕疵的行为,但是只要该出资人已经被登记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那么该出资人就是股东。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瑕疵出资股东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披露自己的瑕疵出资行为,而导致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在订立协议时存在不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股东的瑕疵出资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补救,不必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其目的在于鼓励交易和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
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持有效说,理由:
1、&《公司法》未否定瑕疵股东获得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可见,该规定是以承认未出资的股东的股权为前提的。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瑕疵股东自益权的限制,但并未否定其享有股权,除非被公司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规定了瑕疵股东自益权的限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司对瑕疵股东的除名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我国《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一次认缴、分期出资”&的规定,使股权享有与出资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股东的瑕疵出资并不会导致股东资格的否认。
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股东,也只是责令其补足出资,并承担因瑕疵出资而产生的其它法律责任,而不是直接当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名册具有对抗公司的效力,工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均难反映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因此,如果以瑕疵出资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无疑会损害因信赖公开登记而与瑕疵出资股东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主张股东的瑕疵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瑕疵出资者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绝对有效。
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我们认为,上海法院的认定根据有效说,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天行公司作为股东的资格确认与其作为出资人是否存在瑕疵行为(需要支付股权转让款而逾期出资)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即使天行公司存在上述出资瑕疵的行为,但是只要该出资人已经被登记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那么该出资人就是股东。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中的一个难点:受让人已行使股东权利但未支付转让款的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基于商业需要和利益安排未报经外资管理部门审批,但是受让人已经入主并接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但是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有两种选择,第一,以受让人未履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第二,要求受让人支付转让款。
转让人要求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是该笔交易是合法有效且具有现实履行性的,判断标准就是外资管理部门是否作出批准决定。此时法院只能中止审理,限定转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外资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在外资管理部门作出审批结论后恢复审理,并根据审批结论判决:
1、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获得批准的,依法支持转让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2、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依法驳回转让人的诉讼请求。转让人可以根据该判决另行起诉,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受让人交还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权,并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要求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恰好符合上述第一项,即股权转让合同获得批准的,受案此类股权转让纠纷的法院应该依法支持转让人嘉运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受让人天行公司向转让人嘉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虽然嘉运公司在上海法院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就是这样的,但是上海法院仅仅满足了它的第一个要求,对于判令受让人天行公司向转让人嘉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的合理要求却不予支持,这样的一审判决应该说还是留有隐患的,这些后续问题基本上还是由市中级法院龙感湖法庭为其解决扫尾工作的!
(三)公司强制解散阶段的调解艺术
这个标题是我临时突发奇想加上去的。根据前文分析,原嘉利公司被申请强制解散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日通过,自日起施行)已经成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纠纷必须参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公司解散至为严厉,且不可逆转,不但导致财产的贬损,且涉及众多法律关系之协调,影响甚大,应谨慎。结合本案,由于嘉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在建工程停工,海利公司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请,黄梅县法院一审支持了海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确定嘉利公司解散。但没想到在清算过程中,嘉利公司、天行公司却因与海利公司解散纠纷案,不服黄梅县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检察院向黄冈市中院要求提审此案。这一事实就说明,此类案件不能草率地轻易下判!而调解则是审理公司解散之诉的必经程序。当然这个调解应在释明权行使的基础上进行。应坚持穷尽内部救济的原则,告知股东可采取修改章程、变更、撤销决议、停止侵害等自行纠正,或通过改变股权结构、协议转让、收购股权等打破公司僵局。如果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法官感觉采取了这么多替代性救济措施仍然无济于事,股东双方感情对立依旧很严重,彼此之间毫无信任可言的话,在这种情况下,让权益受损害股东从公司中解脱出来才是最为彻底的救济之道!笔者相信,在这方面,龙感湖法庭肯定比黄梅县法院做得要好!
在本案中,龙感湖法庭一开始并不知道嘉运公司与天行公司在上海为天行公司股权转让款没有足额而打官司的事情,天行公司在原嘉利公司被申请强制解散阶段也一直隐瞒着其股权转让款没有足额到位的实情,因此一开始才作出了没有嘉运公司在其中的初步调解协议。该协议还没有得到法庭正式确认之前,幸亏嘉运公司及时赶到,并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及时向龙感湖法庭提供了股权申报确认申请、上海两级法院的诉讼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龙感湖法庭才有机会及时亡羊补牢!在所有证据材料都汇总之后,考虑到几个案件所涉及到的诉讼标的具有同质性,龙感湖法庭认为有必要将几个案件合并审理,于是经请示黄冈市中级法院之后,将尚未终结的前两个案子与嘉运公司股权确认的案件并案处理。考虑到天行公司目前也只差嘉运公司将近9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龙感湖法庭认为在原嘉利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只要过错在先的天行公司再让让步,问题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经过协商和耐心调解,在该庭法官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嘉运公司和天行公司平均分配总股本67%的股权份额,各按33.5%的比例分配因原嘉利公司解散而留有的分配收益,此方案由原嘉利公司清算组照此执行。嘉运公司对此调处结果还算满意,比起上海法院的判决,龙感湖法庭起码做到了明察秋毫,最终的调解方案应该算是自己所满意的“迟来的正义”!天行公司向龙感湖法庭一开始就隐瞒了其股权转让款没有足额到位,即便其作为原嘉利公司的股东资格依照前述的瑕疵出资“有效说”依旧存在,但是它对原嘉利公司前任股东嘉运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没有因为上海法院裁判文书的原因就事实上免除了!根据“违约须担责,过错须赔偿”的法理,即便原嘉利公司已经进入强制解散阶段,天行公司也应将清算所得的分配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对嘉运公司进行返还。龙感湖法庭没有让其根据市价返还嘉利公司9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而是在原嘉利公司在因经营管理不善、在建工程停工的亏损状态且被申请强制解散的情况下,让其从清算所得的分配利润返还一半给嘉运公司,本身就是仁至义尽了!因此,我们故事的两位主角对这样的调处结果都很满意,经我这么一解释,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与中国商法领军人物刘俊海先生所倡导的“弘扬和谐股权文化,构建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的学理,以及有“中国法官十杰”美誉的宋鱼水法官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所恪守的“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实务理念,都是不谋而合的!笔者认为,龙感湖法庭的最终调解方案,确实极大地提升了黄冈这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对外司法形象(笔者和海外侨胞均认为,比较比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做法,它更加人性化),有力地优化了这一渴望实现弯道超越、跨越式发展的大别山实验区的投资发展环境!
以上很多论述,都是老瓶新酒,很多提法难免偏颇。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我们的股权转让案例宣讲活动步入成熟阶段!
参考文献:
1、法官妥善调处一起外商投资纠纷&外商致函称赞黄冈投资发展环境好,作者: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陈新明、章勇兵(根据龙感湖人民法庭提供材料整理),更新时间:,原载:黄冈法院网,网址链接:http://www./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9
2、诉讼调解调出和谐发展路&——全市法院推进“和谐司法”建设探寻,通讯员张瑾&王林浩&陈新明,原载:日黄冈日报政法周刊第5版
3、法官妥善调处投资纠纷&&外商致函赞黄冈投资环境好,
记者马艳明,通讯员章勇兵、陈新明,原载:鄂东晚报日第3版要闻
4、市中院妥善调处一起外商投资纠纷&&外商致函称赞黄冈投资发展环境好&,通讯员陈新明章勇兵,原载:黄冈日报日法制周刊第5版
5、(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第字14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判决书(),原载:法律图书馆网裁判文书栏目,网址链接:http://www./cpws/cpws_view.asp?id=
6、嘉运农贸有限公司诉天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载:110判裁案例栏目,网址链接:/panli/panli_.html
7、《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课堂笔记,主讲人:伍治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副教授),时间:日在2012年黄冈市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会
8、16股权受让方逾期出资,出让方可否单方解除协议?,原载:《上海法院审理股权纠纷案件司法观点集成》,作者:贾明军、赵宁宁、蓝艳,文章来源:“白玉兰”股权法苑,转引自律政蓝佳人Beauty&Lawyer(即上海沪家主任助理蓝艳)的新浪博客,&网址链接:.cn/s/blog_00hlu4.html
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前沿》,刘俊海著,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一版
10、《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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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公安局 创新机制 多警联动 以快制动 合成作战快速成功打掉跨多省流窜入室盗窃犯罪团伙
来源: 通讯员 杨永胜
  3月17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通过合成作战,快速侦破了一起跨多省市的入室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为职业入室盗窃团伙,在嘉峪关市作案8起,张掖市甘州区作案12起,案件还涉及内蒙、北京、深圳等多地。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惯犯,作案时戴手套和鞋套,并捣毁附近多个摄像头后,攀爬楼房入室后进行盗窃。
  3月9日,市公安局刑警联合多警种密切配合,合成作战,充分运用视频侦查、大数据挖掘等技术,精确定位,顺线追踪,在张掖市甘州区一举抓获涉案贵州籍犯罪嫌疑人3名,快速侦破系列入室盗窃案件20起,成功打掉了一个由两劳释放人员勾连,跨多个省份流窜,到我市及张掖甘州区两地疯狂实施攀爬楼房入室盗窃的犯罪团伙。
(指认现场)
  接到报案 &组织勘查
  日8时许,市局刑警支队陆续接到市区某小区居民报警,称家中被盗。接报后,刑警支队立即调集警力迅速赶赴现场调查、走访和现场勘查。经勘查:犯罪嫌疑人戴手套攀爬楼房阳台选择窗户未锁闭的住户入室作案,并以住户当天放置在客厅、餐厅的随身衣物内的现金、手表、首饰等为目标,该小区70号楼、71号楼共8户居民家中随身衣物内的现金、手表、首饰等价值3万余元的财物相继被盗,但现场未能发现有价值痕迹。
(被盗财物及作案工具)
  联动侦查 &合成作战
  系列入室盗窃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生武接到刑警支队汇报后,立即指示启动多警种合成作战机制,由刑警支队主侦,相关警种配合、多轨联控、同步上案,尽快破案,坚决打击盗窃分子的嚣张气焰。刑警支队及时向市局相关警种发起了配侦要求,根据案情,侦查员兵分两路,一组进行视频侦查工作,另一组依托现有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对重点可疑人员进行分析,查找可疑线索。
  经对现场视频监控点位及周边环境踏勘,并通过对小区内视频监控的查看,民警分析犯罪嫌疑人应为两人或以上。3月7日1时42分小区东门处的3号位摄像头拍摄到一l一胖两名犯罪嫌疑人,二人发现摄像头后立即躲藏到监控盲区进行伪装,1时43分,“胖子”戴口罩后经过3号位摄像头前。1时45分,“瘦子”、“胖子”同时出现在小区70号楼西侧的5号位摄像头拍摄范围内,“瘦子”此时戴上了帽子、口罩。2名嫌疑人准备攀爬作案时发现了5号位摄像头,立即躲闪,后绕道冲至5号位摄像头下,捡到一把扫帚破坏5号位摄像头,变动拍摄角度将70号楼转入监控盲区。3时06分,二人又对71号楼东侧的8号位摄像头进行破坏,变动拍摄角度,使71号楼也脱离视频监控。4时13分,疑似为犯罪嫌疑人的两个黑影再次出现在小区大门处15号点位监控中,随即消失。但小区内及大门监控始终无法确定嫌疑人进出小区的路线,视频寻踪一时陷入困境。
  结合作案手法和特点,民警首先将重点放在对类似案件高危地区人员的排查上,特别是将云贵川鄂等重点高危地区的前科人员纳入视线重点分析。通过数据筛查,民警发现3组重点关注人员。第一组为3月4日从兰州乘坐T6601次火车到嘉峪关于5日7时抵达嘉峪关后入住新平安招待所的四川美菇籍彝族旅客6名;第二组为3月3日从西昌乘K1502次火车于22时到嘉峪关后当日入住吉缘招待所的四川昭觉籍男子2人;第三组为3月4日从达州乘K1582次火车于5日18时到嘉峪关后当日入住嘉利欣招待所的湖北荆州及恩施籍男子浦某3人,其中浦某的弟弟在浙江温州有入室盗窃前科。民警及时将上述信息传递给侦查人员。刑警支队侦查一大队侦查员分别前往上述场所进行走访调查,结合视频落实案发前后上述人员活动,经排查确定上述人员无作案时间。
  参战民警重新整理思路,围绕犯罪分子在案发小区的进出路线不确定的问题,结合实地踏勘情况,推断为翻墙入院。民警分组开始对小区东侧、西侧和北侧的的治安监控进行圈踪拓展抽取线头,不放过任何一个线索,将每一个可疑人员都假设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排查。经过连续奋战,3月9日中午,负责对案发现场东侧周边监控点位侦查的民警有了重大发现:3月7日4时18分,在好望角烧烤店门前监控点位发现一前一后行走的2名青年男子,后面的男子在摄像头下有意低头躲闪。侦查员抓住线索见疑不放,对两名可疑男子展开连线追踪,并将这两名男子锁定到了新华中路东侧的“7天连锁酒店”。经反复辨认,民警确定后面行走的男子和小区监控录像中的“瘦子”衣着和衣服特征高度吻合,侦查员随即前往酒店进一步核实。通过调取酒店内的监控录像,外围监控发现的两名男子于3月7日4时25分进入酒店,经进一步查看酒店走廊的监控录像进行比对,基本确定两名男子就是实施盗窃作案的嫌疑人。两人和另一名男子共同住在7天连锁酒店的630房间,630房间由赵某某登记,经比对,此人并非案发现场视频中出现的嫌疑人,而3月6日21时许,持证入住的人为“瘦子”,并非赵某某,3月8日已办理了退房。
  民警进一步扩大筛查范围,充分挖掘数据,比对研判重点嫌疑人行动轨迹。3月9日下午,民警将新获取的线索及时反馈,联系相关单位调取数据资源,发挥大数据优势,对相关信息开展深度挖掘。经查,赵某某,苗族,贵州望谟人,其本人无前科,非高危地区人员,日该人乘G52914航班从贵州铜仁飞抵咸阳,又转乘MU2154航班于当日18时许到达嘉峪关。经大数据挖掘,发现与其同乘人员中有两名贵州籍土家族男子崔某某、曾某某,均来自攀爬盗窃高危地区,进一步核查,该两名男子均有盗窃作案前科。经比对,崔某某、曾某某分别与酒店视频中的“瘦子” “胖子”面相较相似,至此嫌疑人身份基本被锁定。民警进一步拓展侦查,发现3月8日和3月9日,赵某某在张掖甘州区“7天优品酒店”登记住宿。民警分析认为三人在嘉峪关滞留两天,作案后于8日离开嘉峪关抵达张掖,结合三名嫌疑人住店行为惯性及9日办理续房手续记录,应还在甘州区滞留。
(合成作战分析研判)
  追踪抓获 &案件告破
  战机稍纵即逝,根据反馈的信息,刑警支队迅速抽调警力连夜赶赴张掖甘州区。3月9日21时许,抓捕组民警在甘州区“7天优品酒店”成功将3名嫌疑人一举抓获,当场缴获了口罩、手套、手电,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并经细致搜查从嫌疑人入住房间镜框暗格处搜查出6块手表等部分赃物。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民警经仔细甄别,发现第三人与赵某某本人证照信息不符,围绕三人登记住宿中可能存在冒用他人身份的疑点深挖细查,最终查清持赵某某身份证的男性真实身份为陈某,贵州沿河人,至此,困扰民警的疑点得以排除。
  3名男子百般抵赖,拒不供述罪行。侦查员不瘟不火,结合已掌握的各方面证据并结合视频、前科及三人活动轨迹,分析嫌疑人心理特质,及时调整审讯方案组织突审,嫌疑人最终供述了3月7日凌晨在我市盗窃作案8起的经过。围绕缴获的被盗名表中还有多块来源不明的疑点,在侦查员凌厉的审讯攻势下,犯罪嫌疑人供述了9日凌晨在甘州区攀爬楼房入室盗窃12起的涉案事实,至此,案件成功告破。同时,刑侦及相关部门正在对犯罪嫌疑人涉足的省内和省外类案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以扩大战果。
  2017年春节后,陈某、曾某某、崔某某预谋实施攀爬楼房入室盗窃作案。3月6日,陈某持捡来的赵某某身份证冒用赵的身份与曾某某、崔某某三人从贵州铜仁购买机票乘飞机经咸阳至嘉峪关。三人在住店时又由曾某某持赵某某身份证,冒充赵某某身份登记入住嘉峪关市“7天连锁酒店”,手续办理完毕1小时后,陈某、崔某某才进入房间。3月6日晚,三人行至镜铁路市场吃饭,期间对周边小区进行观察,并购买手套,口罩、微型手电、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以便在作案时实施伪装,逃避监控。7日凌晨1时许,三人从小区东围墙翻入,经踩点,决定由陈某放风,曾某、崔某对该小区70、71号楼具体实施攀爬入室作案。在作案过程中,曾、崔发现该楼两处监控探头可能摄下其行踪,在实施伪装后对监控设备进行破坏。而后二人相继对两栋居民楼的八家住户实施盗窃。凌晨4时许,三人作案后又从东围墙翻出小区,返回住处,当日白天,三人用盗窃所得前往嘉峪关关城游览消费,8日凌晨三人再次窜至我市兰新小区踩点预谋再次作案,因该小区有保安巡逻、有监控设施,不具备作案条件予以放弃。为防范被公安机关发现的风险,三人于8日退房后乘坐大巴车赶往甘州区,并用同样的方式入住甘州区“7天优品酒店”,3月9日凌晨,三人经踩点先后潜入甘州区万嘉家园小区、区国税局家属院再次攀爬入室盗窃作案12起,并计划3月10日乘车赶往兰州再飞回铜仁,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审讯犯罪嫌疑人)
  此案的告破,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群众向公安民警赠送锦旗
 编辑:[李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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