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动合同,结果没班上那些事,工资应怎样给?我是某酒店工程部空调组,因天气气温未达到要开中央空调,故

我母亲在某单位工作5个月了,没签劳动合同,暑期天气炎热想辞职领导不同意,母亲也咬咬牙干下来了!现..._百度知道
我母亲在某单位工作5个月了,没签劳动合同,暑期天气炎热想辞职领导不同意,母亲也咬咬牙干下来了!现...
我母亲在某单位工作5个月了,没签劳动合同,暑供搐垛诽艹赌讹涩番绩期天气炎热想辞职领导不同意,母亲也咬咬牙干下来了!现在天凉了,他们无缘无故要辞退,理由居然是工资太高。而且要第二天不要上班!母亲气晕了送到医院!请问我们怎样维权?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公司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要赔偿双倍工资。根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他可以向公司索要从你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到你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天的双倍工资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2、公司无故辞退的话,不但要结清你所有工资,还要承担违法辞退双倍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他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他的工资及社保公司拒绝支付,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无缘无故要辞退还可以要求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否则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辞退你就不上班,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如果单位拒绝进入公司,应立即拨打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请求他们来解决。即使最终未进入单位,劳动监察大队也有了立案记录,以后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可以此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不签署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赔偿金。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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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81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811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蔚青独任审判。被告不服同一裁决,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案分别于日、3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第二次开庭未到庭)、王某(第一次开庭未到庭)、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于日起在被告单位工作,担任仓库保管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日止。被告于日通知原告跟随单位搬迁至外省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同意,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即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1、支付2009年、2010年的年终奖人民币8,000元;2、支付2007年至2010年期间的高温费3,600元(按每日40元计算90天);3、与原告签订起始日期为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支付日至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001.60元。
    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间未曾就年终奖进行过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告的工作场所在室内且场所内安装了空调,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中包含了高温费,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高温费。原告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可以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根据考勤记录,被告已支付了原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原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无事实依据。因对仲裁结果不服,被告亦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001.60元。
    原告李某针对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辩称其答辩意见同诉称意见。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于日进入被告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其中双方于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延续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自日延续至日,自日起,原告的工资为每月840元。双方于同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被告根据公司目前的年度效益状况,并结合原告所从事的工种、进公司的工作年限及每月的出勤情况等,对原告的产量及质量进行考核,如达到规定的考核标准,另每月支付原告效益奖金为0元至330元,效益奖金发放期限自日至日,效益奖金不计入工资加班基数。日,双方签订了最后一期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原告的工作岗位为仓库保管员,原告的月工资为960元,被告于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原告工资。双方于同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根据公司目前的年度效益状况,并结合原告所从事的工种、进公司的工作年限及每月的出勤情况等,对原告的产量及质量进行考核,如达到规定的考核标准,另每月支付原告效益奖金为0元至809元,效益奖金发放期限自日至日,效益奖金不计入工资加班基数。日,被告张贴公告,内容为因经营环境变化,工厂将会搬迁至外省,故原经营场所的员工劳动关系将发生改变,公司将于日开始拆卸机器设备,预计12月31日赵屯厂区关闭。对于厂区搬迁,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每个员工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之后如希望随工厂一起搬迁的员工,可以至管理部登记,经公司评定批准后统一通知,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日,被告公司在日搬离。被告已支付原告至2010年11月的工资。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010年年终奖、支付2007年至2010年的高温费、签订无固定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日至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001.60元,对于原告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该裁决诉诸本院。
    另查明,原告在申请仲裁前曾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2009年、2010年的高温天气为34天。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告、裁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争议:
    一、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年终奖。
    原告认为:被告单位每年年底前发放年终奖,一直发放到2008年。金额一般为2个月的工资,只要入职超过3个月即可享受年终奖。双方的劳动合同中虽未就年终奖进行约定,但原告入职时被告承诺发放年终奖。
    被告认为:双方确实未曾就发放年终奖进行约定,被告确实曾发放给年终奖,但年终奖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及员工表现自主决定发放。被告自2009年起不再发放年终奖。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日颁布的员工手册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及员工手册,其中通知书中规定员工请事假、病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将减发年终奖。原告以此证明被告承诺发放年终奖。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员工手册无异议,对通知单不予确认,并认为员工手册中对年终奖未曾规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负有发放原告年终奖的义务。即使原告提供的员工手册修改通知书是真实的,虽然该通知书中规定全年假期超过15天减发年终奖,但该规定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全年假期少于15天就发放年终奖。原、被告间并无明确约定被告有支付原告年终奖的义务,被告是否发放原告年终奖属于被告的自主决定权,其并无必须支付年终奖的义务,故对于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是否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的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况且原告在被告处已连续工作15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该延续至原告退休为止。
    被告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最后一期合同时,原告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根据双方的意愿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依法可以终止。原告另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但原告的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本院认为:至2008年,原告在被告处的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原告符合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之后原、被告多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了存在法定延续的情况,该合同期限届满后可自然终止。故被告无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原告另认为其在被告处已连续工作15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该延续至原告退休,原告的该主张涉及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延续或被告是否违法终止合同,与被告是否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不同性质的诉求,也未经仲裁前置,在本案中不应予以处理。
    三、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高温费。
    原告认为:原告有时在仓库内工作,有时在室外工作,被告在仓库内未采取降温措施,虽然仓库内设有空调,但空调已损坏无法使用。原告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每年高温天气的天数作为计算高温费的依据。
    被告认为:原告的工作场所在室内,设置有空调,且空调一直使用,被告未曾支付过原告高温费,被告也无需支付原告高温费。且原告所主张的高温费超过诉讼时效部分也不应支持。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仲裁庭审笔录,原告在仲裁时陈述其在办公室内工作,有空调但已损坏,被告发放降温饮料,但未领取过高温费。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确认仓库内设有空调,但原告认为空调无法使用,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安排原告在高温天气工作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故被告应支付原告高温费。原告系在2010年12月底离开被告公司,被告已无保存原告2007年、2008年考勤记录的义务,就2007年、2008年原告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情况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09年、2010年的高温费。
    四、被告是否拖欠原告日至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原告认为: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和809元的固定效益奖金构成。原告每月双休日加班3天,每天工作8小时。被告公司的作息时间为上午8点15分至下午17点,中间休息45分钟。被告公司采取电子考勤方式,相应的考勤记录在被告处,原告无法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被告未曾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原告对被告发放给其工资中超过固定部分的工资的性质不清楚,但不是加班费。原告是按1,769元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被告认为: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和效益奖构成(日前为809元、之后为649元)被告公司的作息时间为上午8点15分至下午17点,中间休息45分钟。被告公司采取电子考勤和手工考勤方式。根据考勤记录,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以及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原告不存在休息日加班。2010年3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原告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了原告加班工资。被告发放给原告的工资中超过固定工资部分即为被告已发放的加班工资。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日至日的电子考勤记录打印件。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电子考勤记录的数据可以随意修改。
    2、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该明细中载明原告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960元、效益奖809元构成。2010年3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960元、效益奖809元以及加班费组成。2010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120元、效益奖649元以及加班工资构成。2010年11月至12月,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120元以及效益奖649元构成。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被告单位未曾发放过工资条,原告从未看到过该工资清单,原告对工资清单上载明的工资总金额无异议。
    3、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手工考勤记录原件,并说明该考勤记录是由被告公司负责薪资的人员严云记录。
    原告对该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被告从未采取过手工考勤,且考勤记录中存在涂改的痕迹。
    庭审过程中,被告演示了从被告提供的电脑中安装的电子考勤系统中调取原告考勤记录的过程,并说明被告系向上海潜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A1考勤系统,该系统主要功能是对日常电子卡考勤进行记录,该系统可增加或减少考勤人员,但考勤数据通过考勤终端采集,导出的数据无法修改。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确实系从被告演示的考勤系统中打印,但无法判断考勤系统的数据是否经过修改。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每月休息日加班3天,但原告就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认为被告以电子考勤方式对其考勤,就此被告提供了电子考勤记录的打印件,原告对该打印件不予确认,被告又演示了电子考勤记录的打印件从考勤系统中提取的过程,原告确认被告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系从考勤系统中提取。被告另提供了手工考勤记录的原件,原告则认为该考勤记录不存在。虽然被告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和手工考勤记录均无原告的签字确认,但被告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与手工考勤记录能相互印证,且手工考勤记录就其形式而言属于原件,电子考勤记录的打印件也确系从电脑考勤系统中提取,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情况,被告提供的证据明显具有证据优势,故本院确认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并据此计算原告的加班时间。根据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扣除休息日调休,原告在日至日期间休息日加班200小时。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效益奖金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但被告每月固定发放原告效益奖金,故应按原告的月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现原告主张的计算基数为1,769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066.67元。被告认为其已支付了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其支付的超过固定工资部分即为已支付的加班工资。原告就此不予确认。被告提供了工资支付明细,但该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未经原告确认,无法证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中超过固定工资部分为其已支付的加班工资,故对于被告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010年年终奖8,000元、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066.67元。根据原告的考勤记录,原告在2009年、2010年高温天气出勤23天,被告应支付原告高温津贴2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日至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066.67元;
    二、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2009年、2010年高温季节津贴230元;
    三、原告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审 判 员 徐蔚青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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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工资一项是空白首次入职大学生想维权挺难
律师提醒:签合同不能留空白,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本报记者卢真珍&&&&大学毕业生王芳(化名)首次入职在网上找到了一份培训学校的工作。今年10月,单位将她和其他3名员工辞退,当王芳等4人想要要回9、10月的工资时,却遇到了难题。之所以维权困难,问题就出在了合同上。&&&&通过网络找到第一份工作&&王芳日前告诉记者,自己是2011年毕业的大学生,家住普兰店的她生活比较困难,是在希望办的资助下才读完了大学。2012年4月她找到了人生中第一份工作,如今看来这份工作让她感慨颇多。&&王芳说,她通过网络找到了一份培训学校老师的工作,并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学校给她的工资为每月2420元,不过这并没有写进合同中。同时,学校给她交五险。“当时主任口头上告诉我说,保险有一部分是需要员工自己交的,但学校会帮员工交这部分,这也相当于是变相给我们涨工资了。我也没有在意,更没想到将这一条写进合同里。”现在提起这事,王芳很是懊悔。&&原本刚入职单位就应当给员工办理保险的,可是王芳的保险却是从2013年1月才开始交的。其间她多次询问单位,相关负责人给的解答是“一直在办”。王芳告诉记者,学校里有包括她在内的4名老师,这4人都是大学毕业后就在这里就职,她们也都是类似的情况。&&今年10月中旬,王芳所在的培训学校搬了新地址,校方告诉她们4人不用再来上班了,学校会给她们开10月份的工资。王芳等人觉得是学校辞退她们,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9月的工资也没发,又想起了前8个月没有交的保险,所以她们觉得学校应当将这些钱一并给她们。学校却表示其中部分应发的工资是填补了王芳等4人保险的个人部分。这部分钱一直由学校代交,如今既然解除了劳动关系,她们需要自己负担这部分费用。&&&&签合同时留下了空白项&&王芳等人通过希望办找到了万帮先生李福阳求助,万帮志愿者、万帮先生调解工作室法律顾问温江律师在看了王芳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后表示,合同中的工资一项是空白,而王芳所说的“学校代为交保险的个人部分”也没有书面证据,无法断定劳动保险由双方谁来交纳,所以王芳等人的说法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维权难度大。&&王芳几人因为都是首次入职,所以对合同中隐藏的“陷阱”不了解,没想到刚出了校门就在工作上“交了学费”。&&据悉,目前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已介入调查此事。&&律师提醒&&万帮先生调解工作室法律顾问温江律师提醒,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谨慎,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试用期限。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不懂钻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同时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奖金及其它费用。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劳动者在签合同时不能留空白,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卢真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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