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含有鲜白茅根需要哪些保健品含有雌激素商标吗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是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治疗。近年来世界各国保健食品发展的增长速度都很快,保健(功能)食品在欧美各国被称为“健康食品”,在日本被称为“功能食品”。中国保健(功能)食品的兴起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过一、二代的发展,也将迈入第三代,即保健食品不仅需要人体及动物实验证明该产品具有某项生理调节功能,更需查明具有该项保健功能因子的结构、含量、作用机理以及在食品中应有的稳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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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日正式实施,办法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将保健食品混同于普通食品或药品进行宣传,是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宣传的惯用手段。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有着本质的区别。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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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两用的中药名单 药食两用的中药名单84种,这84种中药,即可以作为食品用,也可以作为药品用,是进行食品或保健食品开发的重要原料。、、、、、、、、、、、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栀子、砂仁、、、、、桃仁、桑叶、桑椹、橘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黑芝麻、、、、、、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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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具体说明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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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食品的区别国家标准GB/T《》第2.1条将"一般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1:198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对"一般食品"的定义是:"指供人类食用的,不论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质,包括饮料、胶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只作药物用的物质"。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定义虽文字表达方式不同,但涵义是一致的,概括起来就是:供人类食用的所有物质。在GB《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l条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  共性:保健(功能)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区别:(1)保健(功能)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2)保健(功能)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在一般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质,由于含量较低,在人体内无法达到调节机能的浓度,不能实现功效作用。保健(功能)食品中的生理活性物质是通过提取、分离、浓缩(或是添加了纯度较高的某种生理活性物质),使其在人体内达到发挥作用的浓度,从而具备了食品的第三功能。 &与药品的区别保健食品不能取代药品药品是治疗疾病的物质;保健(功能)食品的本质仍然是食品,虽有调节人体某种机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类赖以治疗疾病的物质。对于生理机能正常,想要维护或预防某种疾病的人来说,保健(功能)食品是一种营养补充剂。对于生理机能异常的人来说,保健(功能)食品可以调节某种生理机能、强化免疫系统。从科学角度讲,注意平时营养均衡的饮食、有规律的生活习惯、适时适量的运动、保持开朗的性格,才是健康的根本保证。&食品中还有一类特殊营养食品,是"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GB《》3.l条)。如适应婴幼儿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的、经添加营养的食品,都属于这类食品。特殊营养食品与保健(功能)食品的共性是:都添加或含有一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质,适于特定人群食用。区别是:前者不需要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不需要证实有明显的功效作用;而后者必须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证实有明显、稳定的功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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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图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样,俗称“蓝帽子”。国家工商局和在日前发出的通知中规定,在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等可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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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列明了保健食品在申报时必须说明的27种有效保健功能。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5种。 指出:保健食品姓“食”,不姓“药”。药品对人的疾病有治疗作用,而保健食品是对那些已经失去健康、还没有疾病的人群起一个辅助调节作用。就中医来讲,就是“防患于未燃”。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安全性。任何一个药品都不能长期食用。因为它都有一定的毒副作用。而保健食品绝不允许有毒副作用。这就是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区别。 "新尚"系列保健食品的所有成份完全来自天然,绝无其它添加。经科学工艺精心提取、压制,将有效成份最大程度保留,符合国家认证。所以完全可以信赖,放心食用。&申报保健食品27种功能表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增强免疫力&免疫力低下者&&抗氧化&中老年人&少年儿童&辅助改善记忆&需要改善记忆者&&缓解体力疲劳&易疲劳者&少年儿童&减肥&单纯性肥胖人群&孕期及哺乳期妇女&改善生长发育&生长发育不良的少年儿童&&提高缺氧耐受力&处于缺氧环境者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接触辐射者&&辅助降血脂&血脂偏高者&少年儿童&辅助降血糖&血糖偏高者少年儿童&改善睡眠&睡眠状况不佳者&少年儿童改善营养性贫血&营养性贫血者&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有化学性肝损伤危险者&&促进泌乳哺乳期妇女&&缓解视疲劳视力易疲劳者&&促进排铅&接触铅污染环境者&&清咽 咽部不适者&辅助降血压血压偏高者&少年儿童&增加骨密度&中老年人&&调节肠道菌群肠道功能紊乱者&促进消化&消化不良者&&润肠通便便秘者&&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轻度胃粘膜损伤者&&祛痤疮&有痤疮者&儿童祛黄褐斑&有黄褐斑者&儿童&改善皮肤水份皮肤干燥者&&改善皮肤油份&皮肤油份缺乏者&营养素补充剂需要补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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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国保健(功能)食品市场,于1997年发布了GB1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同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 保健(功能)食品,一是提供;二是提供增加人体食欲的色、香、味、形;三是调节人体机能。标准规定,保健(功能)食品应有与功能作用相对应的功效成分及其最低含量。功效成分是指能通过激活的活性或其他途径,调节人体机能的物质,目前主要包括:1 多醣类:如膳食纤维、香菇多醣等;2 功能性甜味料(剂):如、、多元醇糖等;3 功能性油脂(脂肪酸)类:如多不饱和、磷酯、等;4 自由基清除剂类:如超氧化物岐化酶(SOD)、谷光甘酞过氧化酶等;5 维生素类:如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等;6 肽与蛋白质类:如谷光甘肽、免疫球蛋白等;7 活性菌类:如聚乳酸菌、双岐杆菌等;8 微量元素类:如、等;9 其他类:、植物甾醇、皂甙(苷)等 其他规定分类:“国食健字”产品: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称为“保健食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国食健字产品可以宣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功能的有关内容;&  &“食字”号产品:一般为含有营养成分的食品或含有新资源的食品,由地方卫生部门审批,食品批文号如“×食监字”。由国家卫生部审批、含有新资源食品的批文号为“卫新食字”。食字号产品不能宣传药用功效,但可以介绍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功效;&  &“药健字”产品:具有特定保健营养功能的药品,称为“保健药品”。原由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其批准文号如“×卫药健字”。日《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已取消,再发现此类产品应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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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研天下讯:从国家食药监总局了解到,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有2006家,2012年产值约2800多亿元。&&&&&&& 由于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迅速,近年来,各地食药监部门也在稳步推进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经过多年整治与规范,我国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状况呈现稳中向好的趋势,年产值不断提升。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经超过2000家。不过目前保健食品市场问题依然突出,如存在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物品、盗用食品批准文号等假冒保健食品、虚假夸大产品功效等违法违规现象。&&&&&&& 针对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这些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决定主动出击、重点治乱,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自2013年5月至9月底,利用五个月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整治规范,以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专家解析说,被打击的“四非”行为分别指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一是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如地下黑窝点生产或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等。二是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如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等。三是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如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等。四是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如在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效等。据了解,各地食药监部门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同时,许多地方还从制度设计上想办法,着力解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建立符合实际的监管制度;重点制定实施保健食品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设计统一格式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台账记录;起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管理制度,整合保健食品GMP认证和生产许可工作等,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全面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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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  2、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3、广告上须附有明显统一的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其中报刊印刷品中的保健食品标志,其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后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将暂停其在辖区内发布广告,经原抽检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再次抽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发布。&  5、印刷品广告必须要以工商部门审批内容发布,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广告内容必须注明印刷品审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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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篇幅有限,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可以参考百科“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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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准标志正规的进口保健食品上,应有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以及保健食品批号,如“国食健进××号”。&  2.中英对照在很多人看来,进口保健食品全是洋文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但实际上,国家有明文规定,正规的进口保健食品,应有标准的中文、外文对照标签,而且中文字体必须大于外文字体。&  3.验证合格正规的进口保健食品,必须能提供出具的有效卫生合格证书,并贴有。&  4.产地清楚很多进口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看不出它的出产地。而按规定,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代理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老百姓可利用中英文对照,检查是否标注。5.具备基本要素很多人认为,进口保健食品是洋货,可能有洋货的要求,跟国产商品不一样。很多进口保健食品推销员也正是拿此说忽悠消费者。而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正规的进口保健品一样也必须有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日期等国产保健品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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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仍是食品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一类食品,分为卫食健字和国食健字二类,保健功能一共是27种,但是目前如果提供可信的实验室数据的话,可以扩充。说到底,仍然是食品。&  而目前市场上流行的保健品,品种繁多,不局限在食品,保健食品只是保健品的一类,保健食品由国家规章予以规范,而保健品主要是地方法规。&  保健食品具有的27种功能,都是由不同的适宜人群的,在买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标签,外包装,是否标有保健食品的蓝帽子,然后你是否是适宜人群,再购买。&  中国保健食品产业中国保健食品产业虽然仍面临诸多挑战。但是,在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和管理更新的推动下,中国保健品产业发展空间巨大。未来发展将呈现消费者群体多元化、保健品销售模式专营化、宣传模式推陈出新以及保健品成日常消费四大趋势。无蓝帽子标识的保健品2007年,东阿阿胶推出了糕,定位为“美容保健食品”、“休闲零食”,主打“方便、即食”的特点,以阿胶制成品的形式推出。在记者调查走访中,东阿阿胶的直营店人员和官方商城的客服都称,这是保健食品。国家一级营养师王雷军昨日则对记者表示,保健品全称保健食品,它分为两类,一类是营养补充剂,比如、等;另一类叫做功能性保健品,比如钙片、阿胶等。我国的保健品标识是“蓝帽子”,保健品资格的取得必须有批号和文件,并标识在产品上。广东省营养学会秘书长、广州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学系教授陈裕明对记者表示,目前市面上许多企业是在打保健品的擦边球,很多产品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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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
(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身份特殊,用于广告,有损国家机关形象。其范围包括: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人大、政协的名义;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名义;军队、武警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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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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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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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中华民族主权和民族团结的内容,损害各民族的善良风俗、歧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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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性别歧视,宣传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内容或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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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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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4.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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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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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广告审查标准
1.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直接或间接为产品的特定功效作证明。
5.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属于普通食品,应该按照普通食品广告的标准进行广告审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现仅包括: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实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1.应当按照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文中批准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1)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3)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4)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5)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6)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7)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8)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9)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10)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11)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12)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13)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14)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15)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16)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17)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4.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5.宣传保健食品的功效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中提及的如下27种: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6.仅宣传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宣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
(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现包括: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2)保健食品禁用物品现包括: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已、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1.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的,不得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宣传。
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或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奶瓶和奶嘴。
1.酒类广告(酒类广告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事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2.酒类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饮酒的动作;
(3)未成年人的形象;
(4)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5)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7)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3.啤酒不视作酒类。
1.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包括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客观上对化妆品的效用作了保证的;
(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5)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6)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2.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3.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4.特殊用途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1.不得发布治疗性功能障碍、辅助性生活的有关性产品(包括避孕器具)的广告。
1.应当按照有效的医疗器械广告批文中批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2.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上述内容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
3.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4.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6.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7.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3)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4)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5)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6)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7)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8)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
(9)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8.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2)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3)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4)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9.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0.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11.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1.应当按照有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中批准的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皆为药品广告。
2.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上述内容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3.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意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4.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5.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6.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的,无需审查。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7.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8.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军队特需药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9.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7)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8)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9)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10)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11)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12)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13)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14)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10.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11.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12.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13.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收藏品包括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人民币纪念品、邮票、集邮票品、文物字画、贵金属制品和其他工艺品。
2.收藏品广告的审查要求:
(1)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
(2)不得使用&破例批准&、&打破惯例&等广告用语
(3)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的,应当查验该单位、团体、组织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许可使用其名义、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书面材料),宣传内容应与事实相符
(4)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收藏品广告,不得使用&热点追踪&等标题误导消费者
(5)不得含有诸如&必将一路飙涨&、&升值潜力无限&、&市值很可能一跃千里&等无根据的升值承诺或者含有投资回报的内容
(6)不得使用&最佳&、&最高级&、&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
3.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纪念章、纪念品等不得谎称为纪念币。发布以其他国家和地区名义发行的法定贵金属纪念币广告,应当查验该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进口的审批文件和该纪念币海关报关凭证。
4.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各种收藏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人民币装帧。
5.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在各种材料、介质的制品上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具有特定内容画面,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组成的图案)或者连带其他基本特征的邮票图案印件制作贵金属镶嵌制品各类仿制邮票不得谎称为邮票、个性化邮票不得谎称为纪念邮票欺骗误导消费者。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不得仿印邮票图案制作集邮品。集邮品广告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但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集邮品广告中有关集邮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6.禁止发布的集邮票品广告:
(1)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2)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3)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
(4)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
(5)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1.除经批准的定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可以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企业定向提供产品信息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涉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销售安装和卫星电视节目的推广介绍的广告。
1.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都属于烟草广告。
2.烟草广告发布媒介的限制: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3)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4)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3.烟草广告发布内容的限制:
(1)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2)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的;
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社会公益广告,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4)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审核广告主的下列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资格证明文件;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特殊内容广告审查标准
1.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2.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对提供赞助商品并在该项活动中使用的,可在其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选用商品&。
3.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名牌,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名牌&、&&&&市名牌&;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市)著名商标&。
4.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
二、涉宗教广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人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有关宗教活动、宗教用品、宗教活动纪念品的广告,以及以讲经、传道为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的广告,包括不得使用&观世音菩萨&的形象。
2.对台湾、香港企业产品的宣传要符合宪法原则;谨慎对待和使用寓示中华民族的象征物;尊重中华民族、中国消费者和中国产品。
3.广告中不得随意使用变形地图或者违法编制出版的地图。在使用中国地图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国家界限、行政区域界限以及漏绘钓鱼岛、赤尾岛、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
1.禁止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
2.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禁止在广告中宣称凡持有某种号码、某种版或某种面值的人民币,可换取标价超过其面值的商品、服务或兑换到超面值的人民币。
1.制作、销售涉及重大政治题材、历史事件,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纪念品、宣传品、出版物等,必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使用特殊标志的,应经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世博会标志。
第五章 平台规则
一、主图规则
1.格式要求:像素,JPG格式,450K以下,商品占画面90%以上,抠图白底(除场景,细节,其他说明图)。
2.图片数量:最少5张,最多15张。
3.各类目主图要求请参考《1号店图片规范》文档。
4.其他规范:
1)图片要求专业摄影器材、布光及摄影,白平衡准确, 色彩还原准确、真实自然、色泽饱和,画面清晰立体、有质感,所有的主要信息,如包装上的品牌名称、产品名称清晰可见。
2)精致修图,清晰不模糊,边缘平滑锐利、无锯齿,不扭曲变形,产品上尽量无噪点、高反光点、尽量无色差。
3)主图中不得出现任何文字信息,主图不得有边框。
4)非套餐类商品不得使用拼图作为主图。
5)图片内容须包含产品及所有附件或赠品;同时,图片内容必须是被售产品,不得包含顾客拿不到的其他物品,即:让顾客所见即所得。一个产品若有多种颜色/样式/附件随机售卖,所售颜色/样式须全部展示。
6)套装产品,需要展示清楚套装内容;内容物为一件以上的,需要展示全部内容物。
二、文描通用违规规则
1.文描中不得出现第三方平台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1)同类型平台:淘宝、某宝、天猫、当当、京东、JD、苏宁、某东等。且包括上述平台的网址、LOGO、吉祥物、分隔符、会员信息、交易记录以及其它素材。
2)评测、搜索网站:太平洋电脑网、中关村、天极网、百度、雅虎等。且包括上述网站的网址、LOGO、吉祥物、分隔符以及其它素材。
3)其它信息:其它平台顾客的评价信息、电视节目、明星/名人(非代言人)推荐等。
2.文描中不得出现的敏感词,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1)价格相关:跳楼价、劲爆价、血价、亏本甩卖、卖价、空降价、恐怖价、底价、吊牌价、自杀价、倒闭价等
2)营销相关: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特供、代购、镇店之宝、大促、万人好评、批发、秒杀、网络爆款等
3)绝对用语:全网第一、销量第一、第一、NO.1、全网首发、顶级、国家级、世界级、最(最好、最新、最低、最具性价比等)
3.文描中不得出现团购批发等线下购买信息、支付信息或代理商信息。
4.所有图片、产品均不能侵权。
5.用语规范、无错别字。
三、3C商品特定规则
此处3C商品指:手机数码、电脑办公、家电类目商品
1.不得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
2.手机数码、电脑办公不得出现或暗示功效、功效性描述
3.家电只能出现包装、瓶身、说明书上的功效
四、服装类商品特定规则
1.含有&雅蠛蝶&、&草泥马&、&网络十大神兽&等词语;
2.含有真人演示、真人露点、真人低俗姿势;
3.直接表现人体性行为或性爱姿势;
4.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或仿人体器具的隐私部位;
5.反人类的图片等。
6.情趣内衣商品,图片若为真人模特,须使用统一的素材完整遮挡敏感部位图片,若产品单独展示,须平铺拍摄;
7.C字裤/丁字裤不得真人展示;
8.图片中不得出现真人隐私部位、直接表现真人性行为,包装及实际商品上不得带有性爱姿势;
五、普通食品类商品特定规则
1.食品饮料包装上印有品牌促销活动时,例如&再来一瓶&,产品介绍中须注明:1号店暂不提供兑奖服务,此类问题请联系品牌客服咨询,感谢您支持1号店,祝您购物愉快!
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健字号类保健品特定规则
1.应当按照该商品的有效保健食品广告批文中批准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不得出现以下关键词: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祖传、御制、秘制、宫廷、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
七、非健字号类保健品特定规则
1.不得出现功效词。
2.不得出现以下关键词: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祖传、御制、秘制、宫廷、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
八、美护类商品特定规则
1.只能出现产品包装、瓶身、说明书上的功效。
功效包含但不限于: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等。
九、运动户外类商品特定规则
1.只能出现产品包装、瓶身、说明书上的功效。
功效包含但不限于: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等。
十、成人用品类商品特定规则
1.含有&雅蠛蝶&、&草泥马&、&网络十大神兽&等词语;
2.含有真人演示、真人露点、真人低俗姿势;
3.直接表现人体性行为或性爱姿势;
4.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或仿人体器具的隐私部位;
5.反人类的图片等。
6.情趣内衣商品,图片若为真人模特,须使用统一的素材完整遮挡敏感部位图片,若产品单独展示,须平铺拍摄;
7.C字裤/丁字裤不得真人展示;
8.图片中不得出现真人隐私部位、直接表现真人性行为,包装及实际商品上不得带有性爱姿势;
9.SM类商品仅可展示实物图,禁止使用真人演示及出现SM、虐恋等词汇;
10.充气娃娃等不得出现露点图片及性爱镜头;
11.成人仿真器具不得露点,须使用合适的素材遮挡。
十一、母婴类商品特定规则
1.只能出现产品包装、瓶身、说明书上的功效。
功效包含但不限于: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等。
2.不得出现非实拍的、夸大效果的前后效果对比图。
3.不得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
4.1段/初段奶粉不得出现婴儿或哺乳妇女形象。
5.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
十二、相关法律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http://www./zcfg/fl/67.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http://www./shownews.asp?id=87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www./zcfg/fl/xxb/167.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flfg//content_1189755.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http://www./zcfg/fl/62.html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banshi//content_2509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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