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合肥营改增 退费后地税沃税通给退费吗

关于营改增后税易通业务的办理通知
作者 /沃税网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 /235
发布时间 / 12:58:50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要求5月1日起将全面开展营改增业务,请您根据地税要求尽快办理完毕地税业务,继续使用税易通进行开票业务的用户(名单详见附件),请于5月1日起携带沃税通(或税易通)终端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联通营业厅办理营改增业务。如有疑问请咨询。
注:办理地税业务请咨询所属税管员。
2016年4月21日
编发:沃税网管理员
编审:沃税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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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10010&| &邮箱:&| 技术支持:&&| 中国联通 版权所有 &| 冀ICP备号&|石市裕华地税清仓行动收入7.24亿元
&&本报讯(通讯员&郑丽娟)&石家庄市裕华地税局在清仓行动中内外联动齐抓共管,有效地保障地方税收稳定增长,打好了税收“清仓”行动攻坚战,共组织税收收入7.24亿元,其中建筑、房地产业入库税款&3.74亿元。&&&&正定新区地税增收&&&&本报讯(通讯员曹岩&魏璇)正定新区地税局积极谋划企业所得税增收工作,通过强化税收政策宣传,综合治税管理、依法纳税督查和完善汇算清缴等各项工作。截至目前,该局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2187.15万元,同比增幅264%。&&&&滦南地税抓作风建设&&&&本报讯(通讯员文冬&红娟&振新)滦南地税局推行两级督查制度,每月一大查,全方位检查考勤情况、干部着装情况、在岗工作状态和外出公干真实性,做好廉政提醒,从小处入手抓作风建设。&&&&滦县地税优化星级服务&&&&本报讯(通讯员张国伟)滦县地税建立健全应急服务、“四个一”服务、征纳互信和纳税回访等服务机制,积极开展“优化星级服务、提升满意度”活动,发挥地税部门在京津冀一体化中的作用。在纳税人办完税后,由专人开展纳税回访。&&&&任丘国税提速出口退税&&本报讯(通讯员陈国锋)任丘市国税局全力提升出口退税管理质效,从4月1日至今,已为“一带一路”出口企业办理涉税业务265户次,产生免抵退税额2608.1万元。纳税人满意率达到100%。&&&&魏县地税推广新服务&&&&本报讯(通讯员赵贵民)魏县地税局举办第3期国地税纳税人学堂,邀请专业人士对免费“沃税通服务”进行系统培训,讲解网上办税的便利和实惠,并现场解答纳税人的政策疑问。&&&&广宗地税清查“两业”&&本报讯(通讯员&李瑞珂)广宗县地税局开展房地产、建筑业税收专项清查,共清查应缴税款1614万元,为实现“营改增”顺利过渡打下坚实基础。&&&&鸡泽企业所得税增长&&本报讯(通讯员&张晓宇)鸡泽地税服务与监督并重,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加大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1-4月份,该局入库企业所得税1188万元,同比增收695万元,增长141.23%。&&衡水开发区地税&&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本报讯(通讯员金耀婷)今年以来,衡水开发区地税局把持续推进廉政文化,作为适应反腐倡廉新常态,深化干部廉政教育,有效降低干部执法风险的重要举措,形成了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冀州国税开展读书活动&&&&本报讯(通讯员郭秀常)冀州国税局打造“书香国税”,开展“五四三”读书活动,通过全民读书活动进一步丰富“书香国税”内容,围绕打造“厚德国税”,把读书活动引向深入。&&&&迁西地税房产税增五成&&&&本报讯(通讯员刘国峰&顾光伟)迁西地税强化宣传辅导,强化检查评估,强化综合治税,促房产税增收。截至5月19日,迁西地税入库房产税1632万元,同比增收566万元,增长53.10&%。&&&&&&肃宁地税办纳税人学堂&&&&本报讯(通讯员曹恬)肃宁地税成立了“纳税人学堂”,成为不断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又一新举措。目前已针对金融行业、建筑房地产业、皮毛行业进行了学堂辅导6次,培训纳税人200余人次。&&&&南和地税推进网上办税&&本报讯(通讯员智勇新)&南和县地税局深入推进网上办税,宣传推广到位,操作辅导到位,后续管理到位,行维护到位,取得好的效果。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纳税人纳税申报期可延长_河北联通涉税服务-爱微帮
&& &&& 纳税人纳税申报期可延长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公告明确,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日。  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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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全面营改增后,企业必须关注的合同管理的八大要点!_河北联通涉税服务-爱微帮
&& &&&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必须关注的合同管理的八…
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五、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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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营改增你该知道的…详解最常见的1…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发票属于合规发票,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又有哪些呢?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这就是最核心的合规发票的标准了。下面列举一下常见的不合规发票的类型,大家在审核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时可以参考。(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简称等情形,其中填写简称的情形尤为突出。付款方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如果企业名称确实太长,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字数,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还存在一种情况,经常有人咨询:公司取得的定额发票,由于取得的数量较多,逐一填写单位全称就比较麻烦,能不能刻一个单位名称章,直接在定额发票上盖章?这个想法看上去真是完美,即能保证每张发票上都填写了公司全称,又大大减少了工作量,可是稍微思考一下,付款方名称应当在销售方开具发票时一次性如实填写,难不成销售方都有你公司的名章?(2)变更品名的发票    变更品名的发票就更常见了:购买的是职工福利卡,发票品名填写办公用品,是不是太正常啦。可是,这也是违法的。这种发票审核起来比较困难,单纯从发票票面无法鉴别,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了。(3)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范围比较广,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由第三方代开发票。(4)假发票    这个就比较直接了,发票本身是假的。目前辨别发票真伪的办法越来越多了,一般可以结合票面防伪标识辨别,无法辨别的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者拨打开票当地的12366热线查询,或者到当地办税厅查询。(5)开具发票类型错误    发票类型错误主要是地税业务开具国税发票或者国税业务开具地税发票,这种情况应当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判断,将来全面营改增以后将不存在这种情形。(6)跨地区开具发票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因此,如果企业在一处领取发票,却到外地的经营机构开具是不可以的。这个主要可以通过发票代码来判断,通常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2-6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前4位代表发票领取企业的行政区域代码,如果与开具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代码不符,则可以判断该发票存在问题。(7)大头小尾发票    大头小尾发票,俗称“飞票”,是指开票方将发票联按照正常金额开,而存根联按照较小的数额开,这种发票在取得时是无法辨别,但是开票方是清楚的,主要提醒开票企业不能开具大头小尾发票。(8)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    自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再加盖财务专用章,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进行了统一,不得再加盖其他样式的发票专用章。这个是比较直观的,企业在审核发票时,应当关注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以及章的样式是否合规。(9)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    发票上所有的项目都应当在开具时一次性如实填写,如果有填写不全或者填写不清楚的情形,企业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10)涂改票面信息发票    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比如付款方名称中一个字填写错误,开票提出可以在此处修正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发票项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填开错误的情形,应当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不得手工涂改发票信息,存在此情形的,受票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11)机打发票采用手工开具的    现在这种情形越来越少见了,但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也见过此种情形,开票方以开票机故障为由,直接手工开具发票,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确实存在开票机故障的情形,可以等修好后开具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12)已作废版本继续开具的发票  这种情形在日常工作中也是非常常见的,为了及时严防和杜绝私印和伪造假发票,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有的企业不及时缴销过期版发票,过期继续开具,虽然发票真实但也属于不合规发票。这个需要发票审核人员及时关注发票换版政策,或者查看票面有没有印有该版本发票的有效期限。  本文版权属于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转载请标明作者及来源于《每日税讯》,版权合作010-。  关于我们  专注于税务,分享自原创。《每日税讯》是中国税网(中国税网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成立的一家税务专门业务网站)向会员发送的原创电子税务杂志,微信版每天17时准时发送,内容包括观点、政策、实务和问答四个品类。订阅电话:010-.投稿电话:010-。喜欢此文记得点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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