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意义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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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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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国电子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举行挂牌仪式
(原标题:中国电子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举行挂牌仪式)
网易财经2月3日讯 今日上午,“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仪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举行。这是第一个以央企集团总部作为原始权益人且实现应收账款完全出表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标志央企在资金管理方面向更加注重“盘活存量”的转变。据了解,该项目于日正式设立,其包含中国电子集团所属15家法人单位超过3000笔应收账款,发行规模10.78亿元,期限一年,共设两级六档。优先A级产品票面利率为4%,优先B级产品票面利率为5.65%。该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经营绩效等关键财务指标。同时,中国的债务人信用评级较高,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和国际知名跨国企业集团。过往交易记录表明,中国电子绝大部分债务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应收账款整体履约率高。
资料显示,中国电子成立于1989年5月,是中央管理的国有骨干企业,2015年营业收入近200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0%。近年来,随着央企在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实现快速增长,“两金”(应收账款和存货)占用问题也逐渐凸显。如何更好地推行精益管理,盘活存量资产,减少资金占用,特别是应收账款的资金占用,已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化解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国电子通过实施本次专项计划,使应收账款盘活,实现应收账款完全出表,在结构分层、信用增级、风控机制等方面做出了重大创新,对中央企业资产证券化创新,尤其是应收账款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经营指标,具有重要意义。”东方证券专业人士表示。(李巧蓉)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李巧蓉
责任编辑:惠杨_NF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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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常见会计问题的正解和误解
来源:中国会计网
出表,还是不出表,这是一个问题。
通常,结果仅仅是被动反映经济现实,但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会计结果却在积极驱动交易结构的发展和演变。原因很简单,如果难以实现相关资产的会计出表,或许不少证券化交易便不会发生。
从结果上说,出表与否,不仅关系到上的偿债指标,也关系到上的业绩指标。以证券化一组外币计价的短期应收账款为例,由于应收账款的日常核算不要求考虑预期(但尚未发生的)违约损失、货币时间价值、以及远期汇率升贴水,假设允许出表,这些先前在下安然&隐藏&的项目或将转化为资产处置,更不必说发起人在证券化过程中自留的权益、提供的其他信用增级措施、外币及利率互换合约(如有)等项目需要作为单独的资产或负债考虑,其中部分项目还可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增加了利润表上的波动,一言以蔽之,先前的一系列&会计幻觉&将由于出表而被打回原形;反之,假设无法出表,则往往视同抵押借款进行核算,除增加借款及利息支出外,一切依旧波澜不惊。
长期以来,中存在一个有趣的现象&&尽管大家共同奉行&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基本原则,但在具体问题上仍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某些情形下,发起人按照经济常识认为能够出表,但会计师却根据准则规定认为不必出表、不能出表,或者至少不能全部出表(当然,另一些情形下也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为了澄清常见会计问题上一些典型的误解,本文将限制出表的因素归纳成&四个没有&,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关键词一:没有&资产&的资产证券化
&误解:&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资产证券化&
&正解:&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
大家都知道华尔街的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但这里为什么只说&证券化&,而不说&资产证券化&呢?原因或许在于,不少常见的证券化对象(&基础资产&)并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例如,对于&收费权&证券化(包括高速公路证券化车辆通行费收入、水电站证券化发电收入、主题公园证券化门票收入等等),从会计的角度说,证券化对象是实现于未来期间的营业收入,尽管代表了一项经济利益,但毕竟尚未转化为合同收款权,因此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又如,对于不动产租金证券化,尽管不可撤销的租约通常表明发起人拥有合同收款权,但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除非该租赁交易被归类为&租赁&,否则也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以上种种情形下,既然没有入表,也就自然谈不上出表,故由发起人比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如同禅宗所说的,&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关键词二:没有&转移&的金融资产转移
&误解:只重实质,不重形式
&正解:形式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形式是万万不能的
实务中存在不少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过度解读,其中之一就是将其片面理解为&只重实质(风险和报酬),不重形式(法律形式)&。但事实上,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缺一不可。换言之,如果没有实现&形式上的转移&,即使完成了&实质上的转移&,也同样无法出表。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有一种被称为&合成债务抵押凭证(syntheticCDO)&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形式颇为引人注目。该类证券化结构的特征是,发起人设立按照自动导航原则运作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与其就特定贷款组合签订信用风险掉期合约(CDS),SPV同时向不特定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并将募集资金全部购买剩余期限与信用风险掉期合约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债券(例如,),一旦特定贷款组合发生坏账损失,SPV将立即出售所持债券,并将回收款项用于履行上述信用风险掉期合约。由于上述证券化结构并不要求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或现金流量转移给SPV,即使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转移了贷款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也无法实现会计出表。
另一方面,尽管转移的形式至关重要,却不一定要求构成&(破产隔离意义上的)真实出售&,后者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会计问题。原因在于,即使发起人未能转移金融资产的所有权(例如,通知债务人),或者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可能不满足破产隔离要求的载体(信托计划以外载体的法律效力尚待观察),根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仍可能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之一来实现&(会计意义上的)转移&,一是&转移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二是&现金流量过手安排&。其中,现金流量过手安排要求同时满足&不垫款&、&不挪用&和&不延误&三大条件。
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可能不希望债务人(顾客)知晓债权被转移的事实,或者力图避免金融资产所有权转移和抵押物登记等麻烦,故往往采用&代持所有权+权利完善&之类安排。某些情形下,发起人将金融资产转让给不需要合并的SPV,代表SPV持有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并将实际收取的款项及时转付给SPV,同时约定,一旦债务人或发起人出现违约事项,发起人必须立即向SPV转移相关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即&权利完善事项&)。对于上述安排能否满足出表的形式要求,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早先的讨论,除非发起人转移了金融资产的&某一不成比例的部分(如最先收回的90%)&,否则通常可以视作发起人转移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仅仅是在权利完善之前无法对抗第三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权利完善之前,SPV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能力,故不能认为发起人转移了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因此,能否满足现金流量过手安排的要求便成为基础资产出表的关键。不过,后一种观点可能在实务中遭遇一个技术性挑战&&即使发起人仅仅承担了金额极其有限的差额支付义务或财务担保(这在资产证券化中并不鲜见),也可能由于未能满足现金流量过手安排的&不垫款&条件而导致无法出表。
另外,应收账款、信用卡或小额贷款证券化中普遍采用的&循环购买结构&可能构成出表的障碍。所谓&循环购买结构&是指,由于基础资产的平均回收期限较短,相关方约定不将收回的投资本金立即分配给投资者,而是由SPV再投资于发起人的同类资产以维持资产池的规模不变,如此循环往复,直至临近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日为止。在此情形下,倘若发起人因自留大部分次级权益等原因而需要合并SPV,很可能导致基础资产在发起人集团的合并层面上无法出表,主要原因在于,合并抵销发起人与SPV之间的内部交易后,&(会计意义上的)转移&仅可能透过资产支持证券以现金流量过手的形式发生在SPV与投资者之间,然而,由于发起人集团未能将收回的投资本金及时分配给投资者,故无法满足现金流量过手安排的&不延误&条件,因此仍不能出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并SPV并不必然导致基础资产不能出表,仅仅是扩大了报告主体并相应改变了出表的技术路线而已,上例中,出表失败的原因并不在于合并SPV本身,而在于循环购买结构所固有的再投资安排的阻碍,反之,传统的&过手摊还结构&中便不存在同类问题;此外,自留大部分次级权益也不一定意味着无法满足风险和报酬转移的要求(原因参见下一节),不过,既然没有满足转移的形式要求,能否满足转移的实质要求也就变得无关紧要了。
总之,形式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形式是万万不能的。
关键词三:没有&变动&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动
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出于控制资金成本等原因,发起人往往通过差额支付义务、财务担保或自留次级权益等方式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这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有关&实质(风险和报酬)&的分析呢?
&误解:风险和报酬分析中,企业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使其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
&正解:风险和报酬分析中,企业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变动使其面临的风险敞口
关于风险和报酬分析的一个典型误解是,发起人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使其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但事实上,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发起人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变动使其面临的风险敞口(实务中通常以&标准差&等指标衡量)。不难发现,相对于重大且罕见的&黑天鹅事件&,会计准则要求发起人更加关注合理且可能的&较大概率事件&。
举例而言,发起人将一组金融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作为信用增级措施,发起人按照被转移资产金额的5%提供&限额财务担保(即限额以内的实际损失由发起人承担,实际损失超过担保限额的部分由SPV及其投资者承担)&,按照历史经验和未来现金流预测,该组资产的预期损失率显著集中于【0&5%】区间。这意味着,尽管发起人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金额下降了95%之多,但在转移前后其所面临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动却可能是没有或者较少&变动&的,也就是说,发起人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大部分&(会计意义上的)风险和报酬&,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严格的限制,并且由此引出关于风险和报酬分析的下一个典型误解&&如果发起人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大部分风险和报酬,则无法实现出表。
&误解:如果企业保留了大部分的风险和报酬,则无法出表
&正解:如果企业保留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无法出表
事实上,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只有当发起人保留了被转移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才完全无法出表,而在其他情形下,仍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出表。其中,当发起人既未转移也未保留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时(资产证券化中往往如此,参见下一节的讨论),会计准则要求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举例而言,如果该继续涉入产生于一项限额财务担保,发起人通常按照担保限额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金融资产,这就是说,假设该担保限额占被转移资产的比例较低(例如5%),发起人仍可能实现较大程度的资产出表。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几乎所有&呢?由于国内和国际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会计界在相关讨论中倾向于将&几乎所有&理解为&90%左右&,也有一些会计师本着更加谨慎的态度倾向采用略低的比例。客观地说,这个比例越高,越有可能达成出表的结论。借用一句圣经故事的名言,&上帝关起一扇门,又打开一扇窗&。
关键词四:没有控制的&控制&
&误解:由于企业不再有能力自由地处置基础资产,应视为放弃了对基础资产的控制
&正解:如果转入方不能&自由地处置基础资产(即转入方能够单独出售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出售加以限制)&,那么,企业未能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
上一节中提到,假设发起人既未转移也未保留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会计准则要求按照继续涉入法处理。那么,如果发起人同时放弃了对基础资产的控制又会出现什么结果呢?会计准则提供的答案非常明确&&完全出表。
可能有好奇的读者会追问,资产证券化后,通常发起人不再有能力自由地处置基础资产,参考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有关&控制&的概念,难道不应认为发起人已经失去对基础资产的控制吗?&&这就是关于&控制&要求的典型误解。
事实上,根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判断发起人(转出方)是否放弃了控制,应当关注转入方能否自由地处置所转移资产,即转入方能够单独出售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出售加以限制。
大家发现问题没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所遵循的逻辑是这样的&&只有证明&你控制&,才能推导出&我放弃了控制&,反之,如果不能证明&你控制&,即使&我实质上放弃了控制&,也不能得到&我放弃了控制&的结论。
资产证券化实务中,通常SPV及其投资者等转入方同样无权单独出售基础资产,退一步而言,即使转入方有权单独出售基础资产,但转入方考虑到发起人提供的各种信用增级措施后,也难免会在转售环节附加额外的条件(例如,发起人对转入方提供了财务担保,如果转入方在转售环节未相应附加担保,则可能导致低价出售资产并遭受损失),因此,往往很难证明转入方获得了对基础资产的控制,也就不能得出发起人放弃了控制的结论。
结语:没有实质的&实质&
会计爱好者往往喜欢将&会计判断&比作&悬疑推理&。阅读悬疑小说时,人们最爱问:&真相是什么&?钻研会计问题时,人们最爱问:&实质是什么&?但问题是,两者果真相同吗?
&真相&,通常指固有的、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客观事实:&实质&,往往取决于我们基于什么立场、针对什么目标、运用什么规则去定义它。如果我们愿意&跳出会计看会计&,临时客串一下律师、投行或行业监管机构的角色,就有可能在新的目的和规则下发现新的&实质&,或者说,发现&实质&并非那么唯一。实际上,当情境、视角稍作变换,前述&正解&未尝不是&误解&,而&误解&未尝不是&正解&。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实质&都是有前提、有条件的,因而也是有局限性的。
事实上,当发起人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时,无论出表与否,都不过是强调了交易的&这一面&,而隐藏了交易的&那一面&。其中,出表的问题在于&该来的没来,不该走的走了&,即未能使用简单直观的方法来反映发起人在被转移资产上保留的最大风险敞口以及相关现金流量,更不必说无法体现发起人因迫于声誉风险而自愿&刚性兑付&的可能;相反,不出表的问题在于&资产不像个资产,负债不像个负债&,即选择性地无视发起人使用被转移资产的限制,以及债务的偿付以被转移资产为限的基本事实。所以说,&用力看,就是盲&,貌似对立的两方面实际上相互并存、相互依赖,原本是相通而浑一的,只有抓住这一要害,才能参透资产证券化的本来面目,从而顺应其无穷无尽的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协调以上两方面的关系,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发展,专门针对&继续涉入已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和&未整体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两种情形补充了详尽的披露要求,旨在通过增加披露的方法来应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的固有限制,以便全方位、多角度地揭示出经济现实。
由上可见,出表或不出表实在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会计问题,究其根由,大约是源于会计准则体系中&资产负债表观&和&利润表观&这一对根深蒂固的矛盾。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妥协固然增添了我们的痛苦和困惑,却也令我们更加理性和客观地看待问题,深切明了人的局限性和无知,从而以包容和通达的心态去拥抱这个妙趣横生的世界。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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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为什么这么火?
分析: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为什么这么火?
&&日11:28&&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不仅因为今年的《政府工作》专门&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消费信贷创新产品&,更因为整个的资产证券化就象一辆加速疾驰的列车,搭上这辆快车的消费金融也由此产生了惊人的加速度。  阿里巴巴、这类大型互联网公司,以消费金融作为基础资产,接连发行了多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这为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赋予了更多互联网概念,使其愈发受到市场追捧。  ABS(Asset-BackedSecurity,资产支持证券)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后者对资产的质量要求严格且挑剔。通常来说,标的资产越丰富、风险越分散,越适合做ABS的基础资产。从这点来说,消费金融小额分散的资产特点,更能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兴趣。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是,消费金融ABS蓬勃发展的背后,还有传统金融机构的强力助推。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信托乃至银行都在争抢ABS业务。尤其是券商及其资管公司,在ABS发行过程中充当了管理人和主承销商的角色,券商本身的业务扩张冲动,也成为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加速器。  在可预见的2016年下半年,消费金融相关概念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会越发越多并逐步常态化。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一趋势背后的三大加速器。  互联网加速器:低成本资金需求驱动  传统的消费金融公司(如北银、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因为持有银监会的牌照,除了自有资金用于放贷之外,还可以享受同业拆借、银行等来源的低成本资金。  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基本靠投资方和股东&输血&,也有通过信托、基金等渠道获得资金。大部分没有知名度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从P2P拿钱,资金成本大多在10%以上。  如果走资产证券化的渠道,资金成本会大幅下降。从白条已发行的ABS利率来看,优先级产品利率已经低于5%。逐步走低的资产证券化发行利率,让互联网系的消费金融机构趋之若鹜。  2013年由东方证券资管公司设立的&阿里巴巴1-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协专平台挂牌,其基础资产是阿里小贷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债权。阿里将这个产品归纳为&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因为包含了小微企业贷款,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金融ABS。阿里本身虽然不缺钱,但通过ABS迅速回笼资金再放贷,实现了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而东证资管的这次尝鲜,也开启了券商参与非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新玩法。  2015年10月底,&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也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京东自诩为&国内首个基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ABS产品&,但玩法上并没有超出阿里小贷。进入2016年,京东白条ABS又接连发行三期,优先级利率最低达到3.8%。京东的背书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让机构投资者愿意以更低的利率购买这款产品。当然,从宏观角度来看,今年市场处于流动性充裕、利率走低的多头环境,机构投资者面临流动性管理压力,偏重于完成投标量,所以淡化了对利率的考量。  2016年以来,宜人贷、分期乐等互联网金融公司,也紧随其后发行了类似的资产支持计划。互金公司的ABS发行大潮,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传统的消费金融机构,成为整个行业资产证券化的加速器。  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代表,在2016年1月发行了&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从名称上,可以看出这款产品与上述各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不同。中银ABS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由银监会监管;券商系主导的ABS则在沪深交易所协转平台挂牌,由证监会监管。  中银首单ABS发行文件显示,其优先A档招标利率区间为2.5%-4%,低于此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ABS的普遍发行利率。  传统金融机构加速器:业务扩张冲动  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加速发展,一方面源于消费金融机构本身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传统金融机构在背后推波助澜,其中的典型代表包括券商及其资管公司、信托公司等。  先看券商资管,在ABS过程中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和主承销机构,起到了连接基础资产公司和ABS投资人的作用。  券商从2015年开始加大对ABS业务的投入,比如从固收部门分设业务条线进行项目招揽。根据中基协公布的,截至2015年底,券商资管的专项资产计划共有156只产品,规模达1793.75亿元,比2014年底大增389.45%,其中大部分是资产证券化产品。  在低利息背景下,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在不断增长,企业在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效率方面的需求也在持续增强,随着业务领域的延伸,券商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具有巨大增长空间。  在股票交易不温不火、不太顺畅时,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券商资管除了可以承担一级市场的&承做&工作外,本身也是二级市场的买方之一,在承销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面对概念性极强的&消费金融ABS&,券商资管当然不会放过,在京东等大型互联网公司ABS发行常态化之后,券商会把服务对象扩展到更多中小互联网金融公司。  再来看信托公司。一直以来,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承担着SPV(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简单来说就是充当着风险隔离的&通道&角色,参与程度有限,所获利润低。信托公司急欲摆脱过去没钱赚吆喝的通道角色,通过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深度参与资产证券化,由&通道&向&主导&角色转变。  首先是出于调整信托公司业务结构的需要,提高非标转标产品的比例,信托受益权ABS也属于创新业务的一种。发展信托受益权ABS的另一大动力,在于对信托存量业务进行ABS操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信托公司的收入。  沪深交易所显示,自2014年以来,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在交易所发行的ABS已超过10单。其中就包括了前文提到的中腾信&微贷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有自身的扩张冲动。银监会刚刚下发的82号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了规范,限制了不良相关监管指标假出表。银行不良资产的压力仍然巨大,但会计上和资本上出表都受到了监管。之前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擦边球通道被堵住,这就倒逼银行将这项业务往更公开透明、更市场化的资产证券化上引导。  从广义上看,银行的信用卡分期业务也属于消费金融范畴。5月19日,招商银行和银行同时发布了首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文件,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隔8年正式重启。其中,招行和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信用卡不良资产组成。  政策加速器:消费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交叉口  对于金融行业来说,今年&&期间的两大热词,一个是&消费金融&,另一个就是是&资产证券化&。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中,既表示要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发展消费信贷创新产品;又强调了基建设施项目对接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而&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站在两大热点的交叉口上,大有&井喷&式发展的趋势。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始于2005年,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先后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然而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资产证券化的推进一度中断,直至2011年又重启。2014年末,银监会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证监会版资产证券化备案制双双落地,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数量和规模才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统计显示,2015年中国共发行1386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5930.39亿元,较2014年增长79%。市场存量为7178.89亿元,同比增长128%。  上述变化显示出,政策驱动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典型特征。今年以来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突飞猛进,正是政策加速器的明显结果。  日,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推动个人消费类贷款证券化项目、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和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的发行,在政策层面保证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继续扩容。  根据唐涯的《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报告:年》显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以企业端的债权为主,占比高达92%,相比来看,市场则以个人消费类贷款为主,占比分别为69%和90%。中国的个人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还有广阔的释放空间。  从金融市场发展来看,资产证券化向市场提供一种新的投资品种,有利于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发展和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种类并不多,这限制了ABS一级市场的发展壮大。而消费金融将丰富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基础资产类型。  从2014年开始,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也开始逐渐活跃,无论是现券交易量还是回购交易量均出现大幅攀升,投资者趋于多元化。虽然ABS仍然主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但从去年开始,面向个人投资者的ABS理财也逐步开始出现。(来源:微信公众号 河北国实;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 3月10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全文下载),包括飞牛网、卷皮网、聚美优品、1号店、拼多多、乐视商城、蘑菇街、返利网、优购网、当当网、好乐买、淘宝网/天猫、小米商城、明星衣橱、美美箱、苏宁易购、唯品会、亚马逊中国、京东、国美在线、途虎养车网、美囤妈妈、美丽说、贝贝网、华为商城等零售电商,和蜜芽、网易考拉海购、洋码头、达令、丰趣海淘、宝贝格子、西集网、淘宝全球购、云猴网、冰帆海淘、小红书、Hai360海外购等跨境电商,以及百度糯米、去哪儿、美团、饿了么、飞猪、携程、同程网、大众点评、艺龙、易到用车等生活服务电商,和分期乐、趣分期(趣店)、工行融e购、淘宝众筹、拍拍贷、建行善融商务、财付通、优分期、中行聪明购、惠分期等互金平台在内的57家平台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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