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工厂做工厂临时工协议后来那个老板让我签了一份承包合同他又不按照合同付钱我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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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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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选修课劳动法试卷 学年度第二学期宿迁经贸学院信息传媒系选修课期末考查 “工作中如何维权”试卷 姓名
学号 命题、陆广地审校:
日 一、案例: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二、案例: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三、案例: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他的合同于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 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案例: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3年8月起至1998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1995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五、案例:2001年3月,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刊登广告,招聘一名部门经理,要求有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李某应聘,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8月5日,李某一次工作失误引起公司对其专业水平的怀疑,遂将其硕士学位证书送交有关部门鉴定,结果发现是伪造的。该公司遂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要求则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公司拒绝,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该案例应当如何裁决?
六、案例: 2008年4月,吴某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吴某需先交2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则200元押金不再退还,李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李某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请大家帮忙分析下该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的地方!
七、案例: 王某等26名职工与某商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商场以经营亏损为由,于2000年5月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王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示纠正该商场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王某等人的举报后,经多次深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商场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责令该商场限期改正。该商场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撤销了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的决定,恢复了王某等人的工作,补发王某等人的工资并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八、案例: 张某,男,任某外贸公司的货运经理。2001年8月,张某因生活琐事,影响工作情绪,货物装船时没有检查船只的冷冻措施,就将冷冻货物装船。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全部变质,买方拒绝接收,要求退货,致使公司损失了200万元。公司要求张某承担责任,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的3年期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篇二:劳动法案例及解析。 1、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欠薪 案例: 王某于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违约金 案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承担的成本为多少? 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元外,还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个月的工资6000元。 3.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 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4.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案例: 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的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合法原则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赵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内容明显违法。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的。 5.服务期限的违约金 案例: 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案例中王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赔偿公司1万2千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00元),而不需要全部赔偿。 6.试用期期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 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分析:公司应当在1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小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7.怀孕辞退 案例: 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分析:由于史小姐正在孕期,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这家律师事务所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史小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8.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他的合同于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分析: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现在已经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9.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职工工作岗位不合法 案例: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3年8月起至1998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1995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分析:《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合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②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有时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10.非全日制用工 案例: 老王多年前下岗失业,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老王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久前,街道办事处给老王介绍了一个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洁。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老王就开始上班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老王签订了一份,并向老王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 老王刚上班不久,却发生了意外。一天,老王在擦楼梯时,一不小心踩空,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伤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了,老王很纳闷,决定找到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理论。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老王说,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你没给公司做好工作,我们还没找你呢,你还来找我们要说法。老王非常气愤,却感到公司说得似乎也很有道理,毕竟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好的,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请对老王与该公司建立的“非全日制临时工”的关系做分析。 分析:(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来看,老王是全日制用工。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2)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过程的控制。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劳动者”(自然人)一方在人身上和组织上是独立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过程的控制即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由,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劳动者支出劳动的过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单位的控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单位的控制来实现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篇三:案例分析 案例1 1996年3月,20岁的刘灿在河东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灿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灿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经其同学、朋友劝导:&找个工作不容易,五年后你年龄也不大,就签了吧!&刘灿于是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1999年5月,刘灿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斌可结婚,因李的单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灿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灿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合同乙方刘灿违约,甲方通知乙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灿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1)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刘灿应享有的权利有哪些?案例2 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1996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双胞胎假期延长十天。同年10月6日,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0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案例3 张某系某生物制药厂职工,1993年6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9月被企业送到某大学培训一年。双方为此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培训费1万元由企业负担,另外企业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学成回厂后,要为企业服务至少5年。1998年5月,张某提前一个月向生物制药厂提出终止劳动合同。1998年6月,张某离开了生物制药厂并接受了某外商投资企业的高薪聘请,与该企业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为此,日,生物制药厂将张某和某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被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张某的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某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辩称其与生物制药厂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不应作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某外商投资企业称其不知张某与药厂的培训协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试分析:(1)培训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4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 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分析: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5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案例6 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1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谢河从2001年2月至2001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案例7 职工刘浩与开封黄河轴承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某合资企业与刘浩接洽,许诺刘以高薪。为此,刘浩以收入过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轴承厂未予答复。过了一周,刘浩就不来上班,轴承厂曾打电话通知他上班,但一直没有答复。在此期间,刘浩与合资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刘浩原单位在得知具体情况后曾与合资企业联系,希望刘浩回原单位上班,未果。为此,轴承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刘浩与轴承厂的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为什么? (2)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8 某厂为当时的主要生产线招用一批合同制工人,合同期5年。合同履行3年后。厂方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转产,淘汰该生产线,另上新生产线。厂方按新生产线的基本要求对工人进行考核,并对其中40名不合格者当即解除劳动合同。这40人中,有5人表示愿意调换工作岗位,其余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厂方则坚持其决定。于是,这40人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厂方的决定是否正确? (2)本案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3)上述争议应按何种程序处理? 案例9 赵吉安与朱玲同在某纸板厂工作,二人原为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子女判给朱玲。2002年1月,两人在厂教育科因抚养费问题发生口角,最后扭打在一起,朱玲被摔倒在地。医院诊断为&头皮下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外伤&。另外,两人在扭打中还打碎了教育科两块玻璃。纸板厂经调查研究后决定: (1)双方在工作时间内打架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各罚50元;(2)赔偿所损坏的玻璃,各出20元;(3)赵吉安承担朱玲医疗费、误工费的60%,朱玲自负 40%。赵吉安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纸板厂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0 2001年9月,某造纸厂从农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共35人),并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0元。2002年1月。工人们得知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280元,要求企业增加工资。企业认为,工人每月的工资加上加班工资和伙食补贴超过了450元,已经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许多,于是,造纸厂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工人们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11 2001年8月,塑料厂招收李呜为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鸣先缴500元风险抵押金才能上班,3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缴纳集资款2000元。李鸣为了获得一份工作,不得不违心地签了约。李鸣在缴纳了500元风险抵押金之后上班,试用期满后因无力再缴集资款,塑料厂遂于试用期满后第2个月起每月只发给其270元生活费,其工资余额由塑料厂财务科代扣为集资款。李呜对此有意见,并与塑料厂进行了交涉,交涉无效后李呜提前30天通知塑料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退还500元风险抵押金和被扣除的工资余额。塑料厂以李鸣违约为由,拒绝了李鸣的要求。李呜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塑料厂能否向李鸣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12 王江于2000年8月与河川印刷机械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000元。2001年3月,王江因聚众斗殴而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1年。在劳教期间,厂方按每月380元支付王江生活费。从日起,机械厂决定解除与王江的劳动合同,随即停发了王江的生活费,并决定应收回已经支付的8个月的生活费,并决定从王江父亲的退休金中逐月扣除。王某不服,委托律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厂方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13 杨林是某城镇集体企业的一名职工,家住厂区内。为了家居安全,自行建起一堵围墙。厂方认为私自建围墙不符合城建规定,多次派人做杨某工作,要求杨某自行拆除围墙,杨某不理。厂方为促使杨某拆除围墙,采取停发工资的措施,并多次言明只要杨某自行拆除围墙后,将补发其全部被停发的工资。为此,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发还停发的工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因私建住宅墙而引发的工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受案范围,建议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该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企业和杨林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案例14 日,周某等4人分别与新北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4人在签订合同时,职务分别是四个业务部门的部门经理,每月工资 3000元。2001年8月,该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将原有的4个部门合并为一个综合性业务部,周某等4人由部门经理降为业务主管,每月工资均降至2000元。周某等4人认为公司的决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总经理则认为这是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周某等4人应当服从安排,否则,公司将解除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周某等4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遭公司拒绝。周某等4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本案属于哪类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周某等4人的请求?为什么? 案例15. 1999年10月,湖东公司与王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选派王成去英国学习相关技术,期限一年,共花费人民币12万元。在选派之前,公司与王成约定,王成与公司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公司服务3年,提前解约王成应返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5月,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请王成,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王成离去后,由于其他人员尚未掌握关键技术,已开发产品的售后服务无法跟上,产品造成积压,正在进行的新产品开发也已停顿。直接损失200万元。合资企业因王成的加盟,利用其技术,开发出与湖东软件公司类似产品,利润大增。湖东软件公司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试分析: (1)该公司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16 .胡凯系某私营皮革制造厂工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皮革厂只与胡凯口头约定,劳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如出现伤残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2000年9月,皮革厂在录用胡凯时,劳资科和安全科以及胡凯同班组的人员都在场,皮革厂领导对胡凯讲,我们是私营企业,摊子小,经不起工伤事故的风险,如本人能够注意安全,可以录用,但不负责工伤赔偿,以前其他职工也是这么做的。胡凯考虑后,同意来厂工作。2001年12月,胡凯操作机器时因机器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3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共计5780元,由胡凯本人垫付。皮革厂在此期间照付胡凯所有工资。出院后,胡凯与皮革厂交涉有关医疗费用问题,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皮革厂支付其医疗费。 试分析: (1)胡凯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胡凯与皮革厂之间的关系属于哪一类?
案例17 刘丽与江川印刷厂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丽从事排字工作。2001年5月,该厂领导因刘丽视力明显下降,排字差错率高,多次与刘某协商调换工作,刘丽表示不同意。不久,该厂改为电脑打字,考虑到刘丽视力差不适宜从事此项工作,决定将其调至装订车间工作。厂领导多次与刘丽协商将其调至装订车间工作,均被刘某拒绝。厂领导无奈,经研究决定,书面通知刘丽于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丽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江川印刷厂可以与刘丽解除劳动合同吗?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案例18 .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案例19. 京山娱乐城聘请东方乐队为娱乐城舞厅乐队,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乐队的月工资,并明确规定毁约一方按约定年工资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两个月后,娱乐城以东方乐队演奏水平不高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东方乐队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娱乐城按合同约定向乐队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该案?为什么? 案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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