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理的合资企业注册资金关停后的资金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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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脱钩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工作,应按照“全面清理、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要求进行。脱钩工作的原则和范围是:
(一)党政机关是指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行政局以上单位)、政协机关。
政法机关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1998〕24号)办理。
(二)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同时进行。
(三)须脱钩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是指各部门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或企业集团(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四)党政机关各部门开办的各类咨询公司,无论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均一律与党政机关脱钩;各类会计、审计事务所按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一律与党政机关各部门脱钩。
(五)中央规定,鉴于国防科工委、铁道部、信息产业部(限于通信运行企业)、中国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目前正在按政企分开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组建企业集团的工作,此次脱钩暂不包括上述部门。我省的脱钩工作也不包括上述相关部门。
(六)县以上工会(不含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所办的经济实体,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设计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所办的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以及各类培训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暂不包括在本次脱钩之列。但必须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七)属于本次脱钩范围,但目前正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该企业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暂不与主管部门脱钩,待案件查处后,由主管部门提出脱钩意见,报所在市、县脱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八)党政机关及所属工作部门在境外开办的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提出脱钩具体方案,报省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九)全省省属金融类企业的脱钩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日前提出具体方案,经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脱钩工作的总体目标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脱钩。还必须做到:
(一)党政机关各部门直属的各类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党政机关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
(二)原党政机关各部门管理的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后,属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其企业领导干部职务一律交由省、市、县人事部门管理;党的组织关系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划归所在市、县党委组织部或直属机关工委管理。
(三)原由党政机关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在财务上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后,属省管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财务关系移交省财政厅负责;属市、县(区)管理的企业,其资产管理及有关财务关系移交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
(四)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前,所有经济实体和企业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这项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五)与党政机关各部门脱钩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必须是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采取移交方式脱钩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凡属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两年内扭亏无望的企业,一律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停产整顿,或者撤销(关闭),妥善处理。
三、脱钩的方法步骤
(一)脱钩工作分四步进行:第一步,调查摸底。各地各单位必须按省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脱钩办)统一制发的《调查摸底表》和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切实摸清底数。调查摸底工作必须在7月底前完成。第二步,制定脱钩方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脱钩的原则、范围和目标,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制定全市统一的脱钩方案,报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省直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实施方案,由省脱钩办组织人员起草,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级以上市的脱钩方案必须在8月10日前报省脱钩办。第三步,分类脱钩。根据省脱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实施方案,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县(区)组织对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进行分类脱钩。这项工作必须在10月20日前完成。第四步,检查验收。10月20日至11月2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为确保脱钩工作按时完成,省脱钩办将制定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组织检查验收。
(二)脱钩的具体方法。
1、移交。党政机关所办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除属于撤销(关闭)和解除挂靠的企业外,其余一律按移交方式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移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省直单位、各市、县(区)可采取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移交企业,并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规程管理移交企业。移交企业必须依照本通知“脱钩工作总体目标”第三、五条办理。
2、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党政机关与管理的直属企业解除行政隶属关系的办法,由省脱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3、撤销(关闭)。党政机关所办下列经济实体应予撤销(关闭):
(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停业、歇业的企业;
(3)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两年内扭亏无望的企业。
撤销(关闭)企业必须由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报所在省、市、县脱钩办审核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4、解除挂靠关系。凡挂靠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一律解除挂靠关系。解除挂靠关系由各级党政机关负责。要依法变更登记,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及经济合同问题。挂靠企业在挂靠期间获得的经营特许,脱钩后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审批。今后,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一律不得接受企业挂靠。
5、企业移交、撤销(关闭)、解除挂靠脱钩过程中的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具体问题,由省脱钩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下发执行。
四、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维护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市、县(区)要参照省的做法成立临时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抽调得力人员抓这项工作。省直局以上单位凡有脱钩任务的,要分工一名领导具体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二)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三)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七)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从现在起暂停所办经济实体和直管企业办理提干和离退休手续。(八)有违法违纪嫌疑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九)在脱钩工作中不准搞明脱暗不脱、脱瘦不脱肥;不准为脱钩设置障碍。(十)由于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没有认真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不按时按要求完成脱钩任务的,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各级脱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查处,严肃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不折不扣、扎扎实实地抓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做到态度坚决、措施得力、工作过细、务求实效、不留后患。同时,在整个脱钩工作实施期间,要采取措施确保人心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广东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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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 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 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 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 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配置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调离或退休的1个月内收回办公用房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大开间等形式   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闲置办公用房可依法公开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办法要求,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据新华社  什么是办公用房?   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管理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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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积极有序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要性  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为我国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为老工业城市的形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仍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城区老工业区也出现了落后产能集中、基础设施老化、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棚户区改造任务重、困难群体较多等问题。近年来,许多城市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发展改革委也组织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发展定位不合理、搬迁企业承接地选择不科学、污染土地治理不彻底、土地利用方式粗放、大拆大建、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比较突出,亟待加强规范引导。科学实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于老工业城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再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区老工业区产业重构、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统筹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和新产业培育发展,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力争到2022年基本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正确引导,精心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搬迁改造,凡利用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交由市场解决。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地要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城市总体发展布局,合理确定搬迁改造的方向和目标,统筹安排规模和时序,努力探索各具特色的搬迁改造方式。  创新模式、增强动力。创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模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模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搬迁改造的动力。  注重实效、稳妥推进。企业搬迁要注重与技术改造、改制重组相结合,注重扩大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做好沟通协调、宣传引导和善后补偿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把好事办好。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城区老工业区的搬迁改造范围及目标、功能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组织模式、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相关企业意见,凝聚各方共识,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与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城区老工业区的功能、土地利用类型等因实施搬迁改造而发生重大变化的,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修订相关规划,有关部门要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对城区老工业区内所属企业的指导,积极配合制定实施方案。  (二)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对城区老工业区企业视情况分别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和依法关停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要就地加强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搬迁安置安全、卫生及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突出,难以通过就地改造达到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的企业,要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对异地迁建企业,要注重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制重组,促进产品技术提档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严格实施落后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尤其是同步实施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根据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对已关停企业,要注重盘活企业用地和生产设施,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对企业富余人员采取免费培训、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措施,积极帮助实现再就业。  (三)合理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根据搬迁企业的产业类型、发展方向等条件,引导企业向具备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搬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冶金、化工、造纸、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等环境风险较大的搬迁企业,必须迁入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对位于远郊区县的搬迁企业承接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方便职工生活。支持打破行政区划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原则上不再为承接搬迁企业新设产业园区。鼓励建立兼顾企业原址所在地和搬迁企业承接地利益的税收分成及绩效考核机制。  (四)培育发展新产业。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为导向,充分利用腾退土地,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依托城区老工业区产业基础,积极发展设计咨询、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大力发展商贸、健康、家庭、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发挥城区老工业区的产业配套、科技人才及技术研发等优势,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根据城区老工业区发展定位和功能分区,适度进行商品房开发。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供水、燃气、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完善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加强路网衔接连通。加大消防、防洪、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常住人口数量与结构变化,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对既有建筑加强节能改造,对新建建筑严格按照节能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保障政府投入,加强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六)治理修复生态环境。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环境整治和生态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加强绿地、公园建设,结合城市河湖水系和传统街区改造构筑特色生态景观。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落实场地污染者或使用者治理修复责任。对于土壤、水体污染严重的区域,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防止污染扩散。在企业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前,企业应制定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处理处置方案并认真实施,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责任方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对于保留的工业建筑物,应调查其污染状况并评估其再利用的环境和健康风险,对确认已污染的建筑物应编制清洁方案,治理后方能利用。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探索污染治理市场化新模式。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列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城区老工业区污染土地治理。加大对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七)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把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与加快棚户区改造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时,优先安排城区老工业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及有关大型商业银行为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对搬迁改造企业老家属区进行房屋修缮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改善老职工、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八)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高度重视城区老工业区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把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作为搬迁改造重要内容。在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前,全面核查认定城区老工业区内的工业遗产,出台严格的保护政策。支持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合理开发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科普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对搬迁改造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强化风险防控,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组织评估实施方案;搬迁改造任务较重的省(区、市),要出台专门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继续组织做好2013年启动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落实政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协调相关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符合要求的搬迁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以及搬迁改造项目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企业改制重组和城区老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搬迁改造。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产业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强协调,合力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继续安排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改造再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新兴产业和企业搬迁改造等。适当安排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中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可将中央财政安排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列入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企业承接地倾斜。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搬迁,一次性用地数量较大、地方政府确实难以平衡解决的,可报请有关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研究解决。对在搬迁企业原址发现地下文物或工业遗产被认定为文物的老工业区,所在市辖区因保护文物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所在省级、市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将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所在市辖区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  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附件:重点任务部门分工表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点任务部门分工表
城区老工业区的功能、土地利用类型等因实施搬迁改造而发生重大变化的,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修订相关规划,有关部门要及时按程序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尤其是同步实施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根据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
发展改革委
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列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城区老工业区污染土地治理。加大对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把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与加快棚户区改造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
支持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继续组织做好2013年启动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继续安排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
发展改革委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协调相关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
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内符合要求的搬迁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
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内符合要求的搬迁改造项目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产业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强协调,合力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适当安排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中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财政部、国资委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企业承接地倾斜。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搬迁,一次性用地数量较大、地方政府确实难以平衡解决的,可报请有关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研究解决
国土资源部
将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所在市辖区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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